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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华:姓名权的利益结构与规范选择 ──兼及人格权法定原则


张平华*

利益是权利或法的中心,利益结构之复杂程度决定了规范设计的难度。利益结构以主客体二元对立为前提,因权利属性或类型之不同而存在差异。一般而言,由于客体意义的人格和主体意义的人格浑然一体,人格权规范设计要更多地依赖抽象思维分离主体客体、规划权利内容。作为人格权法定化的“开路先锋”,姓名与人格可谓大尺度分离技术之典型,这不仅有利于更直观地构建利益结构,也有利于“由微见着”阐发人格权法定化的一般规律。人们习惯于以“人格-财产”二元要素剖析人格权的利益结构,该思路存在明显的不足:一则为前提性错误,即人格、财产属于抽象模糊的范畴,将之截然对立,未必准确。二则是进路错误,以此对立范畴包摄纷繁复杂的利益样态,虽不失简单却过于平面化。实际上姓名权存在多元立体化的利益结构。

一、姓名权的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指基于事物内在本质而产生的利益。姓名权的固有利益主要指同一性利益和个别化利益。所谓同一性利益指依姓名识别主体,实现“名实相符”之利益。冒名、盗用等行为隔断了客体与主体的统一,是侵害同一性利益的典型行为。个性化利益是同一性利益的当然结果,是主体对姓名这种无形物的个别化支配,在这一意义上,姓名不仅是人格标志更是人格要素。

当事人须以姓名的整体结构为基础,并在动态进程中实现名实相符,基于“功能导向性”法律可降低姓名结构上的要求,凡足以实现“身分同一性”、避免“身分混淆”的语言标识都可称为姓名。姓名的载体是多样和有形的,但其本质是无形的,主体须于语言环境中实现个别性利益。伪造他人的证件、私刻或盗用他人的印章,所侵害者为姓名权而不是所有权。作为人格标志,当人格要素不能被穷尽列举和全面类型化时,姓名可发挥一般人格的地位。

固有利益是“人之为人”的必要条件,具有普遍性、稳定性、自然性,是形式理性或私法规范目的之所在。

二、姓名的衍生利益

衍生利益指由固有利益演变而生的利益。姓名权的衍生利益主要包括信赖利益、公共利益、载体利益、牵连利益等。

信赖利益

相对人、第三人因为相信姓名和身分一致而产生信赖利益。信赖利益保障了同一性利益,属于固有利益的直接衍生物。虽为相对人或第三人享有,但却体现了姓名权的涉他效力。信赖利益并不具有积极效力,但却不得被侵害,对此民法设专门制度予以保护,例如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制度。

公共利益

以姓名权为基础而衍生的公共利益,可体现为两个方面:依据公共利益进行公共管理和依据公共利益限制姓名权。公共利益之所以可被称为衍生利益,是因为:其一,姓名权人自觉接受管理或限制能给包括自身在内的社会成员带来的普遍利益。这是姓名权在公共领域衍生的积极利益。其二,权利限制是从消极方面确立了权利边界,此时公共利益成为姓名权在公共领域衍生的消极利益。

载体利益

姓名的无形性也意味着包容性,即姓名可与其他客体在物理上紧密……

 

(全文请阅读费安玲主编《学说汇纂》(第五卷)第263页至267页,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4年4月出版)

电子版编辑:胡海洋

 



*   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发布时间:201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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