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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介绍  
 
【意大利】桑德罗·斯奇巴尼著 费安玲译:《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


    这是一个以罗马法《民法大全》原始文献中有关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为主题的翻译作品。1995年在北京出版的有关这些主题的第工工册和第五册已经销售告罄。此次将这两个册子合并在一起出版。
    将婚姻家庭与遗产继承这两部分置于一个体系化的结构之中,被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和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所采用。在《德国民法典》中,分则的內容分为4个部分,而家庭法和遗产继承法被作为第4编和第5编加以规定,这使得该两部分內容被联系在一起,它体现出这两部分复杂规范之间的关联性。在《意大利民法典》中,这两部分同样被并列放置在一起,但是,它们一部分被置于“人和家庭”一编中,另一部分被置于“遗产继承”一编中。这一体系化的设置,传递出十分明确的信息:即家庭关系对遗产继承有着如此重要的影响,以至于在民法典的规定中必须要尊重这一关系存在的状态。其古老的渊源是罗马法。在罗马法中,遗嘱继承是对抗无遗嘱继承的抗辩理由之一,家子变为家父并继承死者的家父之权,从而对其财产享有支配权。在遗嘱中,人们同样还可以在继承人的基本制度中寻觅到其实质性要素。在这些继承人的关系中, “自权人”有着成为继承人的优先权,而他权人则有着表明成为继承人愿望的可能(这一意思表示对于他权人而言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旨在追求的结果),同时,在遗嘱变更特许权方面,自由权的行使被加以限制。
    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有关人法的论述与我们今天称之为家庭法的论述是一致的。它涉及到“自由”和“支配权” (参见《人法》 “I.2”册中的J.1,3—7;1,8—26;D。l,5和D。1,5中可看到之外,在J。l,8:D。1,6,l一2中亦能寻觅到“自权人”和“他权人”之间的差异;另一方面, “自由”是“支配权”不可逾越的界限,有关这个问题可在C.8,46,10中发现它的踪迹。它使人们记起:“对我们的祖先而言,自由远比父权更为重要,从前,家父被允许有对他的子女进行生杀之权,但剥夺他们的自由是不合法的”。
在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遗产继承权被认为是“无体物(incorporale)” (参阅:J.2,2,2),在有关物的列举中,遗产继承权是其中一项(J。2和3),并在物权和债权中被加以阐述(从J.2,lO到J.3,12)。在该《法学阶梯》中,这些问题又被从遗产继承的角度加以考虑,也就是说,不仅从遗产构成的复杂性上,而且从财产法律关系的变更上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使得财产从死者处转让给他的继承人。它强调了所有的财产关系都因为死亡这一具有唯一性的事实而发生概括继承。这种阐述顺序和考虑问题的角度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体现,该法典将遗产继承作为法律关系产生的一种方式放在物权和债权之中,即作为第三章的开篇进行规定(《法国民法典》第718条等)。在德国学说汇纂派论述体系中,继承问题被作为四个专题之一而得到专门的阐述。这四个专题的顺序是:强调遗产继承与家庭关系紧密相联,以便于在最大的限度內满足家庭的需要;遗产继承最为核c的问题是遗产的界定、支配和继受;《学说汇纂》在婚姻、嫁资、监护和保佐之后,随即便是有关遗产继承的內容(D.29—38)。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样一种顺序,也就是将遗产继承放在物权和债权的论述之后,因为遗产继承既涉及到物权,又涉及到债权(《阿根廷民法典》第3279条等就是这样规定的)。
…………

目录

第一部分婚姻家庭编

1.婚姻
l
.1 含义:支配权.家庭。婚姻.亲属关系
l
.l.1 支配权
1
.1.2 家庭
1
.1.3 婚姻
1
.1.4 亲属关系
1
.2 订婚
1
.2.l 定义
1
.2.2 有效要件:订婚人的同意
1
。2.3 支配权人的同意
l
.2.4 年龄
1
.2.5 效力
1
.2.6 解除订婚
1
.3 结婚
1
.3.1 含义
2
目录
1
.3.2 结婚的要件和禁止性婚姻
1
.3.3 同意
1
.3.4 在婚姻住所中娶妻
1
.3.5 结婚的效力,夫妻合伙和夫妻间赠与的禁止
1
.4 关于离婚和弃夫弃妻
1
.4.1 婚姻的一般解除
1
.4.2 因死亡解除婚姻和第二次婚姻
1
.4.3 因被奴役解除婚姻
1
.4.4 离婚:含义
1
.4.5 形式与意愿
1
.4.6 原因
1
.4.7 罚金
1
.5 嫁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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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最高法院
意大利司法与大赦部
意大利参议院
意大利众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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