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德国阿登纳基金会共同主办的“中德民法研讨会”日前在北京举行。德国驻中国大使馆公使雷纳先生在大会上介绍,欧盟决定加快《欧洲统一民法典》的制订进程。
据雷纳先生介绍,欧洲在1985年开始考虑欧洲一体化后的法律统一问题。最先提出的,是统一产品法的指令,以后越来越多的涉及到了大量的各国私法领域的问题。1999年开始提出统一欧洲民法典的议题,并在这一年的10月份开始了专门讨论,认为统一欧洲民法典是十分必要的。最首要的,就是要统一欧洲各国的合同法,协调各国的合同关系,形成超越国家关系的、可以共同适用的合同法规则。然后再开始对各国民法进行协调,制订统一的欧洲民法典。
据介绍,制订统一欧洲民法典的具体日程是:从2000年底开始,用官方语言在合同法领域建立各国数据库,至2004年结束。同时,加强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合作,找出在合同领域中共同使用的概念和术语,先在一般合同法当中进行,然后在合同法以外的债务法、不动产交易法中进行。然后,将方案提交欧洲议会,请欧洲议会表明立场,结合已经存在的欧盟共同指令,对其作进一步的精确、简化,统一法律概念,统一司法指令。在2004年以前,统一欧洲内部市场的相关规定。2005年,公布比较研究的结果,统一合同法的概念和原则。2006年,开始对欧洲成员的合同立法进行统一,对成员国的合同关系可以适用共同的原则和术语。2008年,经过欧洲议会审查,决定是否可以适用统一的合同法律规则。2010年,听取高层专家和专门团体例如律师公会以及大型公司的意见,欧洲统一合同法。最后,进行欧洲的财产法、债法、个人保护法等民法其他部分的统一工作,但是,各国有关婚姻和亲属方面的法律不会统一。
二
面对欧洲加快统一民法典的进程,感慨良多。
中国制订民法典,已经空喊了50年。直到今日,方才真正地将其纳入立法日程。机会得来不易,值得珍惜。
然而,制订一部民法典究竟需要多少时日,以及到底中国是不是具备了制订民法典得条件,却有颇多不同意见。
例如,在制订民法典的时间上,大概就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现在制订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从现在起,大约用5年的时间就可以完成。从现在开始,今年拿出民法典草案,然后全国人大会议一年通过一个主要的部分,到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卸任的时候,全部通过民法典。这是一个很振奋人心的设想。
第二种意见,认为制订民法典的条件虽然已经基本成熟,但是,应当准备的工作仍然很多,尤其是制订一部复杂、庞大的民法典,要想在三、五年之内完成,一定要用“大跃进”的速度,这样,法律的质量不会得到保障。因此,可以考虑在10年之内完成,制订出完整的民法典。前五年可以做好草案的起草工作,后五年做好立法的审议和通过的工作,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卸任的时候,完成民法典的全部制订工作。这个计划,也很不错,只是觉得时间长了一点。
第三种意见,是最求稳妥的意见,那就是认为现在根本不具备制订民法典的条件,现在要做好的,是民法典的基础研究、基础准备工作,在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之后,再开始考虑制订民法典的工作。这样,完成制定民法典的任务,大约应当在20年左右。这个计划,实在是太漫长了。20年再加上已经过去的50年,那么,中国制订民法典的实际时间就是70年!
有人会问,你的意见如何?我在一次制订民法典的讨论会上,引用了毛泽东主席的诗句:“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为什么?就是因为有些时候变数太大。
中国人从来就没有说民法典不重要,也从来就没有说过中国就不需要制订民法典。但是,总是要有那么多想不到的问题,会阻滞民法典的制订进程。曾几何时,毛泽东主席说过刑法、民法还是要搞,可是搞着搞着,就搞出来“文化大革命”了,民法典还能再搞吗?搞民法典的人都被搞得“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了,民法典还搞啥子嘛!又几何时,邓小平先生提出民法典还是要搞,可是搞着搞着,就搞出了一个经济法的分庭抗礼,结果无奈,只好搞出了一个《民法通则》嘛!搞民法典,只有将来再搞喽!
现在,又要搞民法典了,如果不是一鼓作气,一下子就把它搞出来,谁会想到还能够出现什么意想不到的事情,真的就会阻滞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呢?您别说,真是没准的事儿!
三
要说制订民法典的条件是不是成熟,这真的还要有一点辩证法的思想了。因为条件的成熟与否,从来就不是绝对的。就是再过20年,制订民法典的条件也只能是基本成熟,也不会绝对成熟,只能说是比今天要成熟一些。即使是今天,国家已经有了50年的历史和立法经验,应当说制订民法典的条件基本成熟了。
我看,制订民法典基本成熟的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民众的民法观念已经初步树立起来了。当然,如果说现在民众已经普遍地树立了民法观念,中国社会已经成为了一个市民社会,那是不准确的。但是,在中国社会的主要部分,在多数人中,已经有了民法观念。主要的表现是,对民事权利的观念,民众已经有了较为普遍的要求,权利受到损害,知道依靠民法救济。民法的基本知识,在城市已经深入人心,在农村,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普及。在目前的情况下,人们普遍希望能够早日看到一部完整的民法典,用民法典规范现实社会生活,使人们的权利更有保障,民事活动更有秩序。这是制订民法典的最基本条件。
第二,社会经济状况迫切需要民法典的调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20年,社会的经济结构已经有了基本的改变,计划经济体制已经改变为初步的市场经济,并且向着完善的市场经济过渡。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加入了WTO,成为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在国际贸易交往中,以及在外国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方面,都必须遵循国际交易规则。这样的社会经济基础,必然要求有一部与之相适应的民法典。
第三,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已经有了立法基础,而不是白手起家。经过了50年的历程,中国的民法建设并不是一穷二白,而是有了一定的基础,这就是中国已经制订了一系列的民法单行法。在1950年制订的、以后经过多次修订的《婚姻法》,就是民法典的亲属法内容。在1986年制订的《民法通则》,实际上起到了民法典总则的作用。还有《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等,这些民法单行法构成了民法典的基本内容,换言之,民法典的绝大多数内容都已经有了单行法的基础。现在看,也就是《物权法》还没有单行法,但是立法机关也正在紧锣密鼓的制订之中。已经有了这样的基础,还能说制订民法典仍然不具备基本的条件吗?
第四,专家学者做了大量的学理准备,积累了丰富的民法司法经验,制订民法典有了基本的理论和实践基础。50多年来,尤其是最近的近20年来,中国的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民法理论和实践做了充分的准备。在民法的各个基本内容上,都有了专门的理论研究,出版了丰富的专著、论著,对国外、国内的研究状况都有相当的掌握,民法理论研究不断繁荣;同时,司法实践审理了大量的各类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这样的情况下,制订民法典的条件应该是基本成熟了。
四
现在,再来看一下制订民法典的必要性问题。
没有人否认制订民法典的必要性。但是,现在的很多学者都注重在经济方面对民法典制订的必要性进行研究和说明。
对此,我倒有不同的看法。
市场经济社会需要民法的调整,这毫无疑问。但是,我更看重的是民法对人的价值的承认、对人的地位的尊重和对人的本身权利的保护。这些方面,民法似乎更应当有所作为。
在很长的时间里,人们强调民法就是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律,民法就是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这个结论当然不错。但是,这个结论并不完整。
这就是因为,民法更是人法。
在罗马法,查士丁尼制订《法律大全》,就标榜民法就是人法,就是调整市民社会中市民关系的法。经过中世纪的黑暗,在文艺复兴中得以复兴的民法,被法国人发扬光大,制订了近代社会最有意义的《拿破仑民法典》。法典的第一卷,就是人法,公然表明人的价值,表明人的地位。到了帝国主义时代,民法的规则进一步强化、精确,但不可避免的是,激烈竞争的帝国主义经济规则渗透了法典,使民法典更主要的任务转变为服务经济基础,服务商品交易,对民法的人法本质倒是有所忽略。直到“二战”结束之后,正义才得到恢复,自由、民主得到实现,才使民法重新关注人的价值、人的地位,以及人的权利。
坚持民法的人法性质,重视民法典对人的价值、人的地位和人的权利的作用,我们就可以看到,1986年制订的一部只有156个条文的《民法通则》,虽然仅仅经过了15、6年的时间,可是,它在中国社会所发挥的作用却是无与伦比的。假如说,如果没有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今天,中国人能有今天这种强烈的人权观念、人格权观念,以及对自己的价值、地位和权利的重视程度吗?中国的社会能有今天的进步吗?绝对不会的。简单的一句“我去告你!”就表明了人对自己的价值、地位和权利的觉醒和重视。可是在今日,哪个中国人不会说这句话呢?
现在,恐怕又要说回到制订民法典条件的话题了。只要制订民法典的基本条件具备了,就可以制订民法典,而不是一定要等到民法典产生的条件都具备了,才去考虑制订民法典的问题。在民法典的条件还不够充分的时候,制订了民法典,民法典就可以推动社会制度的改革,推动社会风气的进步,推动人的思想的改变。这样做,大概比等上20年,然后再去制订民法典,要好的多。50年了,不能再等了!
如若不信,就请看看中国制订《民法通则》的实践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