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对债的定义
“债(obligatio)”是一个渊源非常古老的法律制度,它在法学理论中处于核心地位,它通过罗马法传统来到了我们的法律体系中: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对此做了专门规定,欧洲其他国家的立法中也采纳了这一制度。
我们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所读到的关于债的定义,如法学家Bernarod Albanese所形容的那样,“最为广泛地被认同的法律拉丁语文本”。这一定义非常可能最初出现在盖尤斯的《日常事务》(Res cottidianae)这部作品中。
在这个片段中的任何一个关键词,对我们来说拥有一个明确的含义,通过一个简单的文字翻译,就可以畅通无阻地进入到我们当代的法律语言之中。
Obligatio est iuris vinculum, quo necessitate adstringimur alicuius solvendae rei secundum nostrae civitatis iura.. (债为法锁,约束我们根据我们城邦的法偿付某物[1]。)
关于法锁(vinculum iuris)的概念,是指现代民法中的债的关系。此外,“solvere rem”这一外延很宽泛的表述,是指履行。“Res”则是指债的标的:给付。或者是义务方的一项特定的活动,或者是一笔对应的金钱。我们随后还会谈到这一概念上的双面性。在当代,“solvere”一词同时指“解除(sciogliere)”与“支付(pagare)”:它的含义是指债的解除和消灭。我特别回顾一下盖尤斯在他的《法学阶梯》3.168这个片段中所使用的那些词:“tollitur autem obligation praecipue solutione eius quod debetur”(债主要因清偿应给付物而消灭)[2]。副词“praecipue(主要)”一词的使用,意味着在债的目的没有被实现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债的消灭的情况:因此,当事人可以通过别的方式来解除他们原本设定的义务。
此外,履行的概念在古老的定义中是如此的明确,以至于对于我们当代民法来说都是根本性的。法锁总是起确保的功能,即担保当事人完成某些活动或者实现那些潜在的利益,而这些正是债的目的。
最后,“secundum nostrae civitatis iura (根据我们城邦的法律)”则表明了一种联系,这种联系直到今天还为我们的债法所接受。法锁是建立在各单独的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之上,这些当事人“创设债的能力”得到了法律制度的承认(或者得到了当时现行法律的承认,或者是得到了习惯的承认,或者得到了法学家的法的承认:法(iura)一词是复数形式出现的,意味着当时存在着多个法律渊源)。
有人可能这么认为:既然已经谈到了法锁(vinculum iuris),那么这个定义的后面部分就是多余的了;但事实上并非如此。这种“锁”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锁”,正是因为得到了罗马城邦的承认。对于文本的最后部分的说明,实质上与“债只能以预先确定的模式产生”相关。在这一框架下,就产生了“债的渊源”问题,产生了“合同的典型化”问题以及“无名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这些都是古老的法学理论所讨论的主题,并且其结论则得到了历史长期的考验。
事实上,许多罗马法上的法律思想,在今天还有它们的“近亲”存在。在现代民法中我们能看到到许多与那些古代的相类似的法律思想。这是由下面这个事实决定的:这些罗马法上的观点,在产生它那个的法律文化中得到了考验而被保留了下来,经过不同于它们原始形式地多次重新解释,经过许多次的变革,最后变成了今天的这个模样。它们在当代欧洲法律中起核心的示范作用。
如果我们回顾一下我们的历史,将会发现将每一个概念产生的具体时间与条件区别和分辩出来是非常困难的。而法学理论则是将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停地融合在一起,根据不断变化的视角来定义和改变这些法律制度。这些概念中的一部分可以上溯至古代:它们是真正产生于罗马习惯法的历史原型,即产生于当罗马还只是奎里蒂人的一个狭隘的共同体的时候,这些概念后来在解释传统中得到了巩固。
而其他一些概念从渊源上看则更为年轻:它们是一些法学家反思的产物,这些“反思”表现为法学著作;这类概念是从公元前2世纪左右发展起来的。这类概念产生于罗马扩张的时代,与之相关的则是那些组织更为复杂的城邦,它们得到了那些专注的理论家与分类学家的适用和支持;而这些人的主要工作就是简化法律知识(这对于教授原则的运用特别的重要)。这一发展丰富了法学理论,在帝政(或称为君主制)时代的最初两个世纪表现的非常突出。
而“obligatio(债)”这一概念显然属于那些保持了最初原型的概念之一。在法学理论中,它是民法中两个重要分支的上层属概念:这两个分支中的一个以“私犯(delicta)”为中心,也就是那些产生私法上的法律后果的不法行为;另一个分支则涉及合同以及那些与合作与交流相关的经济关系。
在论述不同的方面之时,法学家们特别强调下面这些关系的复杂性,即最初意义上的债与随着罗马经济与罗马社会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多元化、多样化的一系列个案之间的关系。
二、法锁与经济功能。沃达维诺(ottaveno)的一个解答
现在我们分析一下一段文献,在这段文献中通过具体个案的描述,展示了债的理论层面的问题,这一论述围绕着法锁与经济功能的联系进行。
来自于乌尔比安的这段文献引用了沃达维诺的一个解答。沃达维诺这位法学家生活在公元1-2世纪(但是在traianea时代之前)。
D.40,7,9,2 乌尔比安 《论萨宾》第28卷
人们讨论对于那个以损害投偿的名义将一个“等待自由者”交给受害人的人是否能够获得解脱,而沃达维诺(ottaveno)认为让与者能够获得解脱;他在另外一个案件中也持相同的观点,在该案中一方根据一个要式口约有义务交付Stico这个奴隶,这位当事人通过交付一个“等待自由者(statuliber)”的形式履行了该义务:事实上如果一个奴隶在履行之前已经获得了自由,那么这项债务将会消灭:因为只有那些能够等价于一笔金钱或者能够以一笔金钱购买的物才能构成债的客体;而相反自由是不能估价的,也不能通过金钱来补偿。这一观点我认为是正确的。
众所周知,奴隶可以通过遗嘱的一个条款(遗嘱解放)来解放,同时也可以对该解放附加一些停止条件。那么奴隶在等待自由之时,直到那些所附加的停止条件成就之前,拥有一个法律上的名称那就是“等待自由者(statuliber)”。即使这个“等待自由者”被继承人转让了,他还是将保留这种法律地位。沃达维诺(ottaveno)与其后的乌尔比安所考察的这个案例,是一位“等待自由者”在犯下了某一私犯活动之后,以“损害投偿”的名义被交给了受害人。这一转让消灭了原本加在奴隶主上的法锁;否则这位奴隶主将成为债的关系的消极一方,成为私犯之诉的被告方。
虽然被交付的奴隶——由于存在着那么一项附条件的解放——迟早将从他的新主人那里脱离出去,这对于那位新主人而言是一项不可避免的经济损失,但是原先的债不会以任何形式继续复活存在。(全文请阅读费安玲主编《学说汇纂》(第二卷)第29页至第40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出版)(电子版编辑: 张瑜瑜)
* Massimo Brutti,系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罗马法教授,意大利共和国参议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师,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法学博士。
[1] 译文参见徐国栋译: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第343页。
[2] 译文参见[古罗马]盖尤斯著黄凤译:《法学阶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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