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主席:柳经纬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雷纳达·布恩诺博士,意大利众议院议员
会议主席柳经纬教授:
各位来宾,现在开始了。这个报告由我和雷纳达博士共同主持,后面是外派学者的报告。每位学者时间十到十五分钟。
首先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会长——王利明教授作报告。民法典是民法学者的梦想。我们再说中国梦,中国梦如何实现,经历了很长的时间。而民法典的问题可以说是所有学者最关注的问题。下面请王利明教授作报告。
王利明教授发言:
各位,今天我向大家报告民法典制定中尽快制定人格权法的重要问题。制定这部法律的理由为:第一,制定一部人格权法与民法通则的立法体例一脉相成。当前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权利的列举方式不仅是权利的宣言书,也奠定了未来民法典分则的体例和结构。第二,这是落实《宪法》立法保障人权的需要。需要用民法来解释人格权法最主要的理由在于根据《宪法》法院无权解释宪法,故只能通过将宪法具体化为民法规定才能援引,这也是目前保障人权的最现实路径。第三,制定人格权法不仅弥补了传统民法在体系上的缺陷,也进一步彰显了民法对人格尊严保护的法律价值。
制定人格权法的建议:第一,设定一个概括性的条款来规定一般性的权利。这不仅是对制度价值的宣示,也是作为一个兜底性的条款。第二,具体完善人格权的各项具体人格权制度。充实民法典关于生命健康、人格、肖像等这些规则的内容。比如姓名权的问题很复杂需要解决。还有就是要重点规定隐私权,人格权法应该全面列举个人私生活的隐私,包括通讯隐私等各项隐私权的内容。第三,建议全面规定个人信息权。虽然个人信息权具有财产和人格的双重属性,但主要还是人格权。第四,个人信息应注重平等保护。所有的个人信息都应该在法律上获得平等的保护,立法的基础应首先将个人信息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确立起来作为单行立法的基础,同时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定一个义务。第五,应该在这部法律中对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作出专门的规定。第六,要规定法律责任。一方面援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同时详细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为人格权的侵害提供全面的救济。
会议主席柳经纬教授:法治中国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其是指法律应该成为我们的生活方式,而不仅仅是文本。杜万华教授关于法律秩序的问题,希望会给予我们新的思考。
杜万华教授发言:
当前民法学界争议较多的问题是,我国制定民法典时机是否成熟。我认为成熟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第一,我国制定多部单行法,已基本无立法空白;第二,民商事司法审判经验进一步累计,民商事法官队伍的数量和素质有了空前提高,积累了大量的司法审判经验;第三,我国民法典的的理论研究,成果丰硕,是制定民法典的理论基础;第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其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经济基础,扫除了阻碍民法典制定的最大障碍;第五,我国政治稳定,民主法治都得到长远进步,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坚实政治基础;第六,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为民法典制定奠定社会基础。
关于民法典制定的第二个问题,即民法典如何制定,或者说制定一个怎样的民法典。这也是一个亟待解决和争议较大的问题。我认为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当处理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关系。第一,应当处理好借鉴西方经验与国内关系。第二,处理好继承与发展的关系。第三,处理好公法与私法的关系。第四,处理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第五,处理好民法典与各单行法关系。第六,处理好通俗化与专业化的关系。
会议主席柳经纬教授:杜法官对民法典的订立做了全面阐述,下面由孙先生对不动产问题作报告。不动产在我国法的现实情况下有着多重意义。希望孙教授的建议稿会给我们带来这个方面的信息。
孙宪忠教授发言:
我今天要讲的是不动产登记问题,谢谢大会给我安排宝贵的机会,我也很愿意将我在立法中发现的问题跟大家分享。
现行民法立法有三大问题。一是作为现行中国民商法的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基本上被掏空了。156个条文,130个条文已经被替代,剩下的基本上是没有行为规范或者裁判规范的,法律本身没有作用。二,现行民事法律,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内部不协调。三,《民法通则》作为基本法跟商法相比较,跟商法的矛盾更多。制定法跟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之间更是有巨大的冲突。所以我提议整合中国现行法律,并在这基础上编制民法典,首先需要做的是编制中国的民法总则。
通过认识到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的基本的法律根据的差异,我们经过二十年的努力才在中国物权法的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写到建立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制度。在写入条文后,为了真正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后又费了很大的努力。到现在这个制度还是很难做到。现在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实际的登记中都存在很大问题。但是我们还是取得了一些成果,最大的成果就是建立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以前都认为登记有确权和赋权的作用,这其实是错误的。比如买卖房屋,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所有权在交易之前都本已存在于出卖人或出让人手中,通过交易的过程转移到受让人手里。登记将物权的变动体现和公布,既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又要保护交易安全。所以说登记没有确权和赋权的作用。
多部门多级别的管理从民法上来讲是立法硬伤,在司法中造成了很多矛盾和问题。我们现在已经建立国家不动产登记局,并制定和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草案。但是国务院最终公布的草案有严重的基本程序缺失,甚至许多在物权法中提到的登记制度也只是一带而过或者根本没有提及,这是不合理的。
另外在登记方面也有好方面,比如提出物权登记的权利能力问题涉及到权利类型的问题,可是权利类型也不是很足够的。旧的体制的延续了很多年,改革很不容易,尤其是做到学者说的程度。但是我们还是要提意见。希望大家共同努力!
会议主席柳经纬教授:下面我们把主持交换给雷纳达教授,请他主持后半部分的会议。
会议主席雷纳达·布恩诺博士:下面有请贝雷斯教授发言。
胡安·卡洛斯·埃里奥·贝雷斯教授发言:
能有幸被邀请参加此次两个世界之间的重要交流会晤,我想表达我对本次大会组织者最真挚的谢意,尤其是费安玲教授和桑德罗斯奇·巴尼教授。这次邀请为我的国家,尤其是哥伦比亚走读大学(Universidad Externado de Colombia)带来了荣誉。今天,与你们在此相聚是意义重大的,不仅是因为能够接触到古老的文明和千年的智慧,而且因为借此机会向大师费尔南多·伊涅斯托萨(Fernando Hinestrosa)致敬,遵循着他所指引的路径,我们把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罗马法的研究和实践看作是一个鲜活的力量。他是一个民法学家和罗马的文化研究者,许多年以来一直努力阐明让我们的民族在罗马法的共同遗产上的加强合作的必要性。
一、罗马法建构了人类的共同财产
从普适主义的视角下看,我们的法律制度散发着这样共同特点:建立于罗马法传统,尤其是它的人文主义的基础之上的法律原则“对于所有地方的人都有效”,即是说,对我们的人民来说,罗马法传统构成了一个巨大的经验交流通道。中国和拉美,共同沿着罗马法的普适主义的道路上前行着,并且收获了这一传统促使我们获得的大量成果。
二、罗马法的传播经由普适的法律原则的适用得以加强
罗马法的价值普适性使我们共同的法律制度,在统一性与延续性上,在内国法和国际法层面上,可以接受和发展了一系列的原则,包括了人文主义、诚信原则、衡平、意志、自由、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它们深深地植根于罗马法,反映出关于法与正义的基础罗马法理念,并且具有使得法典体系变得灵活的功能。
三、在中国法中适用的罗马法传统的一系列原则为拉美与中国的交流建构了桥梁
在中国正在发展的法典化进程中所采用的模式,证明了中国的法学家正致力于使用一种共同的语言,它以从罗马法传统中获取内容和实质的一系列原则为基础,这在中国法和拉丁美洲法之间搭起了共同的桥梁。
四、法官的角色如同代理人,通过对于法律体系相符合的法律原则的解释使活法变得有效
(一)在法律体系持续建构中司法判决的作用
这个主题存在于一个更为广大的讨论中,涉及到法律渊源的结构设计,它是对同一个社会中的规范结构问题,或者说更多的是权力分立问题的回应。
在这一方面,我们的民事立法从一开始就持开放的立场,承认法官具有宽泛的裁量权,在对于争议没有可适用的法律的时候,法官也有义务对具体案件提供解决方案。这一原则在最近的诉讼普通法典上已经被承认了。
但是,拿破仑法典以来西方的形式主义导向已经终结了这些宽泛的规范裁量权能。根据这种形式主义导向,法官应该局限于适用法律,但没有对法的创造性功能。在形式主义的统治下,按照孟德斯鸠的解释,法官仅仅是“说出法律的话语的嘴巴”。
虽然形式主义的趋势后来在哥伦比亚复兴,判决已经在法律体系持续建构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再也不会被沦为只是“法律的嘴巴”。相反,判决已经塑造和强化了不同法律制度的决定性要素,通过它所创造的真正的法律规范,已经实现了一般化的成果。它们一部分来源于有力的对于法律条文的创造性解释工作,实现了法律的条文;另一部分则诞生于法官的阐释,没有任何立法文本作为媒介。形式主义传统的压力,显然不会给司法裁判创造法律规范留下空间,由此,通过1991年哥伦比亚政治宪法第230条,形成一条规则,认为基于司法权的功能,判决只能发挥一种辅助性的作用。但是由其他法院对这一规则的解释,已经削弱了规定中的明显的法条主义,重新开启了在司法裁判中对法的续造之路。
在这个方向上,宪法法院认为在法的创造中,不可能在法律和司法适用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分割线,这种不可能性使得否认司法裁判不是法的渊源的主张失去意义。在这种模式下,司法审判作为先例,保证了法律体系的一致性、稳定性、规则的恒久性以及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保障,这意味过去、现在与未来的主体在同样的情况中可以得到同等对待。宪法法院负有保障宪法的职责,它通过裁判活动在法的创设上起到了一种压倒性的作用,明显的例子包括基本权利的审判、人格权的自由发展、孕期的自由中断,新的家庭概念以及其他种种。
(二)通过原则的解释而可能实现的哥伦比亚法律体系的一致与协调
哥伦比亚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它通过了对于各种价值和原则的相关问题的解释实现了体系的协调和融洽。1991年哥伦比亚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基本目的是对群体的服务,促进普遍的繁荣,保障宪法中的原则、权利、义务的有效性。显然,这样的前提是,原则不代表法官意识中对于未来的理想或者声明,而是构成了现在的法律规定,它为明天的制度积极做着准备。它涉及到赋予规范效力的不可违背的解释的准则。
(三)司法裁判是反映社会现实的活法的渊源之一
在行使其法的福利国家的保障职能中,哥伦比亚的司法裁判遵循着这种对社会环境认知的开放性解释。其结果是,司法裁判在其决定中,应该展示“对于国家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条件的认知,并且知晓以促进权利有效性和公民保障为基础的正当制度发展的必要性的关注”。
(四)经由哥伦比亚宪法法院对于法律文本和宪法的权威解释给予法律制度的凝聚力
哥伦比亚的建国者赋予宪法法院以监督保障宪法的完整性和至上性地位的任务(1991年宪法第241条)。根据这种一般性的委托,宪法法院在宪法的解释和对于法的合宪性控制上发挥着权威的作用。今天,宪法是一种有拘束力的规范,所有人都必须遵守,在所有的法律渊源中具有最突出的地位,无论是关于国家还是社会成员的生活。在这样的语境下,产生了宪法至上的原则,据此,所有构成法律体系的规范都处于它的权力之下,确保在哥伦比亚法中不存在任何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由此保证宪法规则与其他下位法律规范的协调。
(五)在体系的和谐优势与僵化风险之间的先例制度
根据宪法法院,先例制度的基础在于法律的安全、平等以及审判的充分理由、司法裁判的统一、权利的有效性以及诚信原则等这些原则方面。它显示司法正义管理中的公民的授权。实际上,作为先例的判决可以实现法律体系的一致化,加强他的稳定性,保持法律体系所阐发的原则,也保障了平等原则的实现。
此外,遵循司法先例可能带来体系的僵化,如果其所建构的静止规则随着时间的流逝失去了与现实的对应性。但是,认为以先例的方式构筑了固化了司法创设的规范,缺乏与新的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想法是不恰当的,相反,在存在有效的充分的理由与论证的情况下,这些规则变得与司法裁判的规范力量相协调。
会议主席雷纳达·布恩诺博士:感谢贝雷斯教授为我们讲述了司法体系建立过程中法官的巨大作用,有请斯奇巴尼教授发言。
斯奇巴尼教授发言:
我要谈的主题是法典、法官和理论学说。要看待起草民法典的法学家的思想,研究他是如何看待相应的问题的。
这位起草者他曾经被任命起草1802年民法典,这时法国民法典没有产生,并没有受到其影响,在这里引用一些话,当然,有一些话实际上是他作为起草委员会委员身份起草的,他立法动议中阐述,在阿尔卑斯山周围存在400多个公国,但这400多个公国之间的法律相互冲突,我们每到一个公国是否更换马匹,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我们剥夺法官所有的自由裁量权,教导法官使命,这种差别就会更大,法学无法与罗马法相分离,罗马法是产生适用于所有人理念的法律。
还有一点我想提请大家注意的是,法官应该享有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自由裁量权,法学理论应当对于如何引导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起到作用,应当对法官的自由评判探讨。如果没有两种活动,法典就得规定所有情形,从而以便诉诸立法。法学研究应当采用基本原则指导,当然对于这些理论研究皆起始于罗马法。当然,在使用过程中,我们也应当开辟领域,在这个角度看到,法官创造具体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学理论研究没有政治力令,但可以起到指导作用,对于立法司法进行批评。法官不能把自己想成比命运还要强势的力量,在多样性案件中、在法官讨论存在与分析性讨论中、在存在与支持或批评案件中,应当让法官对于法学理论和立法起到一种连通的作用,进而使法学理论研究对于整个体系化和整个和谐让法学理论对丰富体系起到更大的作用。
会议主席雷纳达·布恩诺博士:感谢斯奇巴尼教授的演讲,下面有请罗布纳诺教授。
乔瓦尼·罗布拉诺教授发言:
我的演讲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阅读李维著作的重要性。蒂托·李维所作的《罗马史》,可作为研究罗马共和国的学者、学生和使用者的技术手册。李维是最伟大的罗马史学家,不仅是因为罗马文化总体上以法律文化为特征,而且是因为在罗马文化中,历史学和法学尤其是彼此关联。
第二部分,阅读李维著作中的几点警示,共有七点。第一, “人民”=市民社会”的“公式”假定(以为前提)和允许民主:对人类社会组织的一般性基础问题的希腊的-罗马的解决方法;第二,民主进一步假定和允许的两个问题(平等和发展)以及两个后续的特定问题(衰败和规模上的矛盾);第三,对第一个后续的特定问题的解决方法:“混合宪法”的理论;第四,对同一问题的罗马的解决方法:通过在“社会成员/市民的一般命令及其官职执行”下的社会组织中建立结构的和动态的分布模式,或者说民主在共和国时期的完善;第五,对第二个后续的特定问题的希腊的解决方法:城市联盟及其集会,第二个后续的特定问题的希腊政治解决方法是通过城市联盟和相关的工具的由城市代表所组成的联盟 “le Diete di Lega”获得的;第六,对同一问题的罗马式解决方法:在“城市/城邦 和 总督/统治者”(通过行省会议)中的市民组织的结构的和动态的分布模式;第七,李维以及罗马“宪政”“模式”在马其顿和伊利里亚的首次适用李维在讲述罗马征服地中海居住区时,曾以为马其顿和伊利里亚创立(确立和启动)一个新的有组织的“公式”这样的描述作为结论。
会议主席雷纳达·布恩诺教授:今天上午的发言结束了。感谢各位发言人,感谢诸位,也感谢这次会议的主持人,柳经纬教授。
(会议记录未经会议发言人审阅)
记录人:宋环环、付晨晨、侯雅婧
统稿人:陈范宏
电子版编辑: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