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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会议综述
第四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会议综述
刘家安
第四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于2009年10月24日至25日在北京隆重举行。本届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与意大利法研究中心、教育部法制史研究重点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院、意大利和中国“罗马法背景下的中国法典化与法学人才培养研究中心”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联合主办,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罗马第一大学、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文化遗产部、意大利罗马法传播研究组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协办。来自意大利、德国、日本、韩国、秘鲁等国家的外国学者以及国内数十所大学、研究机构的180多位学者汇聚一堂,共同就罗马法、中国法律传统以及当代中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展开深入的研讨。
本届会议的主题为“从古代罗马法、中华法系到现代法:历史与现实的对话”。研讨会由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教授与张晋藩教授担任名誉主席,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朱勇教授及意大利著名罗马法学家桑德罗·斯奇巴尼教授分别担任组委会中方和外方主席,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与意大利法研究中心主任费安玲教授担任组委会执行主席。本届研讨会共收到中外学者学术论文近90篇,涉及罗马法学、中国法律史、民法学基础理论、民法立法与法典化、民法实务等诸多领域。
 
 开幕式2009年10月23日 上午9:00
    2009年10月23上午9:00,第四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正式开幕。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主任费安玲教授主持了开幕式。本次研讨会的组委会中方名誉主席江平教授首先致词。他高度评价了本次的会议,称“第四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是很有意义的一件事”。自从22年前中国政法大学与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合作以来,中国的罗马法研究工作取得了巨大的进展,22年间一共出版了20多本有关罗马法和罗马法思想的著作并相继培养出了一批研究罗马法的骨干,使得罗马法在中国的土地上生根发芽结果,这正是中意双方合作的成就,因而特向组委会意方主席斯奇巴尼教授致谢。组委会意方主席斯奇巴尼教授在致辞中也高度评价了本次会议,他在致辞中指出罗马法体系因这个会议的贡献和因其得以展开的学术合作而得到传播,同样我们各个国家的法学也因此而受益。我们的法律制度从罗马法体系中获得启示并在这个体系下得以相互交流。罗马法建立了一种共同的语言,这种语言使得我们不同国家之间逐渐增强的一体化的交流成为可能。罗马法不是真正属于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它是人类的共同财产。同时,斯奇巴尼教授还介绍了近几年学者对于罗马法的翻译的最新进展,并强调中国法律制度和中国法制史结合中的创新是中国民法典的制度设计中不能缺少的对话。张晋藩教授在致辞中指出这次会议是历史的和现实的,中国的和国外的契合点的一次机会。中国政法大学黄进校长在致辞中再次肯定了罗马法研究的意义,他在致辞中指出罗马法是古代法律文明中一颗璀璨的明珠,是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即使是在二十世纪的今天,罗马法仍然影响着中国的法律发展。正如“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这一研讨会名称所表达的那样,中国法的当代发展与罗马法有着不可割裂的联系,而当下正在进行的中国民法的法典化进程也始终将罗马法作为其一个重要的参照标准。有证据表明,我们所进行的罗马法文献翻译与研究工作,已经对而且也正在对中国的立法产生着影响。黄进校长指出与前三届大会相比,本届大会出现了新的元素。此前的几届大会主要关注古代罗马法对当代中国法的影响,是跨越时空的中西文明对话。本届大会的主题定位在“从古代罗马法、中华法系到现代法:历史与现实的对话”,中国政法大学法制史研究院也成为了会议的主办方。本届大会一方面延续了此系列研讨会的传统,强调西方历史与中国现实的对话,另一方面,它也开始关注中国法自身的传统,强调中华法系的传统对于现代法的塑造作用。黄进校长指出当代中国法的塑造和发展过程,应该是一个双重继受的过程:它既要继承和发扬中国法律传统中符合当代国情的优秀元素,同时也应以开放的心态去继受西方优秀的法律传统。本次大会的主题恰与此中国当代法的发展方向相契合,大会的研讨对于中国的法学研究乃至法治的进程都会有所裨益。同时,对中华法系法律元素的探讨也可为与会的外国学者打开一扇了解中国法律传统的窗口,使我们的法律交流以双向的方式进行。张新宝教授在致辞中再次肯定了罗马法在中国当代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中所产生的积极和深远的影响,并认为罗马法是我们自己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后致辞的米拉贝利教授带来了意大利国家科学委员会文化遗产部的问候。该部门坚定地支持由江平教授和斯奇巴尼推动、并已得到极大发展的中国大学和研究机构与意大利方面进行的学术领域的合作。意大利文化遗产部的学术委员会近来认为,该合作已经成为其在传播方面之战略计划的一个重要元素,寄希望于各国人民间进行的文化接触,相互间在历史与文化以及规范社会生活的法律之间的交流。最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扈纪华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我们的法律不仅要立足国内,还要放眼国际的发展,罗马法深深的影响着许多国家,中华法系也对很多国家的法律发展产生影响。因地制宜、取长补短,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的法的经验,是各国的成功经验。这次来自中国、意大利、德国、日本、韩国、秘鲁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知名学者和专家,共同对感兴趣的课题进行研讨,将会使我们的眼界更加宽阔,知识更加丰富,了解更加深入,沟通更加顺畅。我们研究一项法律制度,不仅要研究它的法律条文,还要研究这些条文和制度所依赖的经济、文华、社会以及社会传统。既要看树,又要见林;既要知面,也要见点;既会观高,也要见深。
 
第一单元 2009年10月23日 10:15
会议主题 历史与现实对话之一:侵权责任的立法及其理论
会议主席:张晋藩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C·米拉拜利教授(意大利宪法法院名誉院长、罗马第二大学)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授以《侵权责任法立法情况简介》为题报告了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情况,在扈纪华教授的演讲中内容涉及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的重要性、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原则、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相关法的关系、并提出了《侵权责任法草案》主要内容和需要研究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归责原则,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基础,规定好归责原则对于明确责任,处理纠纷有重要意义。2,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我们国家的现行法律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直接规定,但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没有争议,为了加强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现在草案规定了,被侵权人现在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3,关于惩罚性赔偿,是指受害人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害的赔偿,社会的发展需要规定惩罚性赔偿,但是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严重侵权的人,并不是填补损害为目的。因此要严格限制这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不宜做一般性规定。此外,还需要关注的是关于产品质量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事故责任和环境侵权责任等特殊侵权责任类型。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斯奇巴尼教授以《当代侵权法的范畴与重读》为题,他在报告中谈到从罗马法起以过失或故意为基础的一般原则的传统,在今天受到了一系列以客观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类型的补充。他谈到过错责任具有多重功能,即预见与预防,过错被作为了追究赔偿责任和避免损失的手段,无预见即为过错,即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义务的违反、疏忽大意都会导致过错,过错不再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如果一个人需要具备某种能力,则缺乏这种能力本身就被视为具有过错。只要违法了相关条例或规定,就认定行为人有过错,而这些规范并非以可预见性作为基础。人们的行为需依赖过往的经验,但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新的事物,出现人们过去的经验并不相识的东西。但是,只要知道这种可能性,人们就应该谨慎从事,避免新生事物造成损害。在这个意义上,过错是一给开放的概念。在罗马法中,没有能够预见就需要承担责任,在文献中我们看到了相关的民众诉讼类型。在报告中他谈到受害人自己负有勤勉义务,其负有协同减少损害的义务。最后,他谈到对于人身损害,罗马法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衡量对人损害的价值。在对人的尊严损害方面,一方面讲损害赔偿,另一方面也将惩罚,就此种情形判罚一笔罚金或罚款,他认为是完全正当的。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教授在以《台湾地区侵权法上人格权保护与基本权利》的报告中谈到在整个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过程中,台湾地区民法的发展主要动力就是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台湾民法在1929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基本权利的影响。基本权利在台湾的“宪法”上也有规定,台湾还有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可以请求法院来认定权利。多年来,这两个制度没有结合在一起,但是在1980年以后,这两个制度结合在一起了。基本权利具有了这样的功能:一是保护人的尊严、促进人格发展;二是防御功能,即对抗国家权力的侵害,使得国家政府的所有机关包括立法和行政得到限制,实现对权利的保护;三是将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和司法结合起来,司法解释应该符合宪法保障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因而,台湾的侵权法发生了两个方面的变化:第一个方面发生在立法方面,基本权利的保护功能,为所有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和司法方面要维护基本权利,这体现在台湾侵权法的修改上。一是在侵害人格权的时候,不仅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有排除妨害请求权;二是侵害人格权可以请求慰抚金,并且现在把它概括化;三是规定债务不履行,侵害他人人格权的时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个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基本权利在司法中的实践和基本权利的司法化,也可以说是人格权保护的基本化。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教授发言的题目是《中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国外侵权法立法经验的成功借鉴》。杨立新教授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立足于本国国情,但也在很多地方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立法经验,使大陆法系侵权法与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立法优势相结合,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Claudio Scognamiglio教授的报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责任法改革简述》为题,他首先介绍了我国关于侵权法草案所规定的侵权法制度的功能。他指出草案第1条将侵权法的功能首先定位于保护公民的民事权益,但除此之外,它还确定了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的目标。在他看来,这一立法选择相当具有原创性。其次,具体讨论侵权法制度可能发挥的几项功能:在传统的损害赔偿功能,还有其他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功能,包括预防性功能等方面。最后介绍了侵权法的保护范围问题。Claudio Scognamiglio指出,在一个西方学者的眼中,中国侵权法草案相当具有原创性,例如在医生责任方面等。日本中央大学的森光教授的以《租赁人对物的返还义务---关于Labeo D..19.2.57的解释》为题,森光教授以其精深的学识对Labeo/Iavolenus D 19, 2, 57,文中的Labeo的见解进行精辟的分析。
第二单元 2009年10月24日 下午 13:30
历史与现实的对话之二:土地上的权利—罗马法与中国法的观念
会议主席:李永军教授(中国政法大学)
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奥利维耶罗• 迪利贝托教授以《所有权的范围与限制----从罗马法到现代法的考评》为题,他试图通过对于罗马法相关原始文献的考究,重新反思所有权的既有定义,检讨在多个方面都与立法实践日益偏离的,以单一所有权概念统摄众多所有权类型的制度构造。他认为应该重新审视罗马法中私人所有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在行使所有权中存在限度的问题。同时,他认为中国的立法者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关注到了当代关于所有权的疆界的学术讨论。他认为中国在所有权方面的立法充分借鉴了近几十年来来之不易的学术成果,实现了可上溯至拿破仑民法典的旧有立法模式的超越。可以说中国最近的物权立法正确地解读了罗马法原始文献,大胆借鉴了当今最先进的民法学说。华东政法大学高富平教授的发言以《中国土地的物权化---物权法之后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创新》为题,高富平教授认为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从其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我们寻找到土地与市场经济接轨的方式,即创设可流转的土地使用权,使土地使用权实现不可流转的土地所有权与市场经济的对接的制度工具。一方面,可以继续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或坚持以公有经济为主体的经济体制,另一方面通过土地使用权实现土地资源的物权化。所以在中国,土地不是通过所有权物权化的,而是通过使用权物权化的。物权化是指,土地要分成特定四至的地块,然后主体对特定地块享有排他支配权,这两点构成了土地的物权化。在中国,土地所有权和行政区划是基本重合的,这导致中国的土地所有权不是一个完全的民事权利,但并没有否定其民法意义。中国土地的物权化更多地借助土地使用权来实现的。这样一种功能的分析显示了物权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定位的困境。我国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下规定土地使用权,而此处的用益物权的定义与大陆法系用益物权的定义一致。这说明是在与大陆法系用益物权等同的意义上使用土地使用权概念的。但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被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物权,依据物权法第135条,它和地上权制度规定的不同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相当于所有权的功能。物权法第143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土地使用权能起到相当于土地所有权的作用。所以我认为我国土地使用权是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基础,它支撑着房屋的所有权,支撑着地役权等他物权。因此它具有基础的不动产物权的作用。他的一个结论是,我国土地使用权具有自物权的性质。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应分为三个层次,土地所有权(两种)——土地使用权(含建设用地,农用地,海域使用权)——在此基础上的抵押权、地役权(我国没有居住权,但不排除今后法律的修改)意大利比萨大学阿尔多.贝特鲁奇教授以罗马法的相关历史为出发点的,研究农地使用的法律制度。他将农地使用分罗马早期(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前3世纪)、共和国晚期(公元前2世纪末到公元前1世纪)、帝政时期考察横跨一千多年的罗马法中农业土地占用与所有权概念是如何发展演变的。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对盖尤斯的两个文本进行研究,以《画落谁家---处理他人材料绘画问题的罗马人经验及现代影响》为报告的题目。徐国栋教授以通过对盖尤斯的两个文本(关于板和画的归属)的解读,从古罗马中发掘法律问题认为盖尤斯的问题(板与画的归属问题)存在添附制度的框架中,而添附制度又存在于所有权取得制度的框架之中,但我国物权法对两个制度均无规定是为巨大遗憾,希望在以后的立法活动中得到补救。中国政法大学费安玲教授根据今年夏天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专门的调研,以《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调研与思考》为题作报告,费安玲教授的调研是在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实施两年后对于物权登记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她的调研涉及全国11个省、市、自治区,主要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大、中、小城市进行,也包括了一些农村地区。因而她在调研中的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物权登记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费安玲教授调研发现在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上,由于我国立法体系的协调性较差,所以引发了一系列比较具体的问题;第一、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性质的不确定性导致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设置及其权限范围、审查方式、责任承担等诸多方面的可变性,使得不动产物权登记主体依法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的可预见范围被限缩。第二、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不同类型及其范围的模糊性导致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的不稳定性。第三、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产生与消灭条件的粗框架性导致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的权威性被质疑。费安玲教授谈到从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溯源思考上来说,中国古代和罗马社会均有不动产登记的法律现象。但是中国古代社会与罗马社会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的制度价值判断有着显著的不同。另外,虽然我国立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但是民间始终存在红契或者草契为转让依据,立法不能忽略民间这种转让模式。费安玲教授在本次调研过程中发现,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多次提出对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性质在认识上的困惑,但在实际工作中却不容许他们延续这种认识上的模糊。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实务中由于机构设置的影响,大家倾向于把登记行为确定为行政行为,但是登记行为的性质与登记机关的设置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且全国各地在登记机关的设置方面并没有采取一致的做法,若完全依照登记机关的设置来确定登记行为的性质,也容易导致争议的发生。这类争议的出现将直接影响登记机关以及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登记行为的合理预期,因此,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另外她提出,我国物权法对于不同的登记方式和效力做出了规定,但是显然这些规定不够细致。在本次调研所反映出来了许多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不同类型的不动产物权登记范围如何确定,其中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以及不动产其他登记如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同时由于我国对物权登记的审查方式并没有作出立法上的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各地在进行登记审查时都有自己的一套标准,多种审查状态并存。现行登记机构对于登记审查的模式存在较大差异。目前《物权法》第十条所规定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将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的责任定性为行政责任有其特定的现实原因。进而她提出,登记机关的错误由国家财政来承担责任是否合理?是否应该建立特别赔偿基金或者用职业保险机制来解决登记机关的责任承担问题?意大利帕维亚大学Crespi  Reghizze教授在会上提出中国物权法中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以及非所有权人对于土地的使用权是中国法中最令外国学者感兴趣也是最为困扰的问题。Crespi  Reghizze教授在会中演讲的题目是《论中国物权法中的土地使用权与归属》,他研究认为对于这一带有强烈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所有权的规定散见于在中国宪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等立法中,但是这些立法对于土地所有权的定义并不明确且存在着矛盾和不协调。实际上,真正对中国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做出定义的,并不是上述立法而是一些行政法规以及行政管理中的习惯做法和司法判决中的法官意见。他说,自1950年以来,意大利也对其土地所有权制度、农业土地制度进行了改革,当然路径、指导思想与中国立法者的想法是有差异的,但对意大利法与中国法在这个领域的比较研究将是非常有意义的,并且任何一方的经验都能给对方以启发意义。
第三单元2009年10月25日上午 8:30
历史与现实的对话之三:债法和家庭法理论
会议主席:徐国栋教授(厦门大学)
          Liviero Diliberto教授(罗马第一大学) 
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Massimo Brutti 教授发表了《债:财产性和债权人利益》的演说,他在演说中深入的论述了债的财产性和债权人的利益问题,并以帕比尼安的片段论证债权人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也应被予以保护,他在演讲中也根据意大利法的规定谈到第三人履行的法律问题。清华大学的崔建元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履行抗辩权的相关问题》。崔建远教授说对中国《合同法》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分立的模式,有学者持不同看法,认定《合同法》存在法律漏洞,实质是对《合同法》设置的先履行抗辩权制度抱有疑问。他认为这种疑问的不足之一在于,在履行抗辩权方面,有的学者就只看到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甚至仅钟情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忽视了抗辩权并不限于这两种、三种而存在一系列抗辩权这个事实。忽视了抗辩权的体系,相互之间配合衔接,他认为,履行抗辩权并不存在法律漏洞。第二个不足就是,在两项债务存在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当事人享有的履行抗辩权,是统归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还是作为一项独立的先履行抗辩权制度,只是在两项债务均已届期时先履行一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的立法例采取的模式有别。日本和中国台湾的民法固守前者,中国《合同法》选择了后者。这样,中国《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较日本民法、中国台湾民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外延方面为窄,同时履行抗辩权加上先履行抗辩权才相当于日本民法、中国台湾民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某些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权或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抗辩权,可能并存。在当事人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无法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况下,时常存在着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权、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抗辩权或不当给付的抗辩权等,当事人可选择行使,获得法律救济。既然法律提供了救济之道,就不得说存在着法律漏洞。意大利罗马第三大学Enrico Elio Del Prato教授演讲的是讲《债与义务:内容与保护》。他阐述在债与义务的关系时称保护的义务也算债的范畴。无给付之债旨在将债的不履行制度的规则拿来运用于保护义务的相关制度,也就是确定如何救济和救济制度。他言及保护义务的违反并不完全是一个合同履行的问题,而是一个处于合同责任和阿奎利亚法责任边缘的问题。毕竟,将保护另一方的义务,放在债务不履行的背景下,违反义务的诱因赋予债的内容和针对债的不履行提供救济非常重要的意义。给付的财产性观念,它从罗马法流传下来,并且规定在民法典的第1174条中。那么两者放在一起,是为了确定责任制度,也就是确定违反了这些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尽管债的不履行责任和阿奎利亚法责任的界限一直以来被慢慢缓和,但是这两个领域继续保留着,而且他们的命名影响着责任制度:没有超过2946和2947条规定的诉讼时效的期限由受害人来举证,而在债务不履行,则只需要举证引起损害的事实就行了。德国洪堡大学的 Hans Peter Benoehr 教授发言的题目是《与暴利行为的两千年的抗争》。Hans Peter Benoehr 教授从2500年前的圣经谈起,两千多年来从公法到私法一直在与暴利行为抗争,最后德国民法立法者发现了一个得以对付所有暴利性合同的方法:概括条款。在德意志法系得到适用的对抗暴利行为的手段为概括条款。概括条款有双重的法律效果:不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刑法规范受到处罚,而且该法律行为无效。这是很有效的手段。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Riccardo Cardilli教授基于其对罗马法的精深研究,以《大陆法系传统的连带责任》为题发表演说,他以历史分析的方式对连带责任的产生的原因、连带责任的内部关系、连带责任的外部关系进行了细致严谨的分析。他认为认识罗马法体系传统中的法律制度的意义,不可能对文献进行一般意义上的解读。只有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下考察该制度在一定的历史时代所具有的意义,它才可能在现代民法典中债“总则”部分被一般化的过程中逐渐的剥离一些要素。罗马第二大学Cesare Mirabelli教授演讲的题目是《意大利家庭法概述》,Cesare Mirabelli教授同时是意大利宪法法庭的成员,对于意大利法的研究也颇有造诣,他给介绍了意大利法中关于家庭法上的一些标准。包括194年民法典关于婚姻关系中夫妻的权利,人和财产的关系的规范。也有关于分居和离婚这样一些内容。还有一些后期的法律。最后,意大利撒萨里大学的Giovanni Lobrano教授给我们带来的关于罗马家庭法的“家庭”的解读。
第四单元 2009年10月25日下午 13:30
历史与现实的对话之一:法典化的思考—中华法系与罗马法的影响
会议主席:尹田教授(中国政法大学)
Massimo Brutti教授(罗马第一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张晋藩教授(由李青教授代为发言)演讲的题目是《再论中国古代民法》。张晋藩教授分三个问题论述了我国古代民法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就论述的是晚清修律者的中国固有民法观。张晋藩教授在会上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就是中国固有民法的特点。 中国古代民事法律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另在国情、社情的影响下形成了鲜明的四项特点:(一)民事立法的分散性。(二)民事法律渊源的多样性 。 (三)民间私约的广泛性。(四)婚姻继承带有明显的宗法性。 张晋藩教授提出的第三个问题就是中国固有民法发展缓慢的原因。他认为中国古代民法虽然起源很早,而且发展至清朝也已呈现出法典化的趋势,但总的说来民事法律发展缓慢,始终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民法典,这是由于中国古代的国情条件所决定的。这因为;(一)中国古代占统治地位的经济结构是自然经济,丰富的物质资源与勤劳俭朴的生活习惯相结合,足以维持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和居民日常的需要而无需依赖于市场。(二)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制约了民事法律的发展。(三)中国古代的社会构成是以等级特权性为特征的,贵贱之间无论社会地位、权利义务关系,都有如天壤之别。(四)由于流行于各地各族各界的民事习惯,以及乡规民约、家法族规、礼俗等构成了民事法律渊源,在实践中起到了民事法律的作用,弥补了国家民事立法的不足,因而使得统治者缺乏制定独立民法的紧迫感。中国政法大学张中秋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中华法系与罗马法的原理及其哲学比较》。张中秋教授言及通过《唐律疏议》可以看到中华法系的基本原理,也可以说是道德原理,一般认为中华法系的特点是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唐律疏议》开篇说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如果以哲学角度来说,它是中国人以万物构成的原理来说明在法律构成中的表现,中国人关于万物构成的原理,也可以说是阴阳的原理,就是”道”,也可以说是道德的原理,简单的说,在中国人的思维之中,世界万物由两种力量所构成,一个是阳性的一个是阴性的,阳性的因素反应生命力,在哲学上用”德”来加以表达,表示事物的性质;一种是阴性的,它表达了生命的合成,表示一种秩序,是一种事物的结构;以阴和阳构成事物的统一性,因为阳是代表事物的本性,所以是德;阴代表事物的结构和秩序,所以称之为”道”,道就是道路和方向;故所谓阴阳之道,就是道德原理,在这个原理中阳是主要的,阴是协从的,当然是相互之间不可分离的,大家最有形象的当为阴阳太极图,这个非常形象的表达了中国人对这世界万物的本质性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所以我们说礼法结合就是阴阳结合,德主刑辅就是阳主阴辅,这个道德原理可以说是中国的万物原理,也是中国法律的基本原理。他认为罗马法中分为自然法、万民法与市民法,自然法是万法之母其理念为正义,而正义的核心是自由,以法学阶梯为重心的罗马私法的理念为正义理念,但其最核心理念应为自由原理,我认为中华法系是道德原理法,罗马法系尤其是罗马私法为自由原理法,道德原理是中国人对自然的最基本认识,中国的自然观是有机的,即包括自然、社会和人类为一体的宇宙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生命系统,用中国哲学的话来说,就是天、地、人为一体的世界是一个生命体,整体是个体存在的前提与条件,离开了整体个体将没有意义与价值,这样的有机哲学观给中华法系带来很多方面的影响,他列举了两例来说明:一是中华法系是一种有机的系统性的法律体系,二是它让中华法系形成了责任与权力的法律结构。相对于中国有机的自然观,西方自古希腊、罗马以来,一直是无机的或者说机械的自然观占主导地位,自然是由无数独立的个体(譬如原子)所组成的,这些独立的个体之间缺乏生命体那样的有机联系,所以自然是一个无机体。但自然本身是有序的,强调逻辑结构与理性,中华法系是由内在构成一个紧密不可分离的有机系统,这种无机的自然观对罗马法系的影响也很多,我也举两点:一、罗马法形成一个严密的完整的逻辑系统,与其这个理性的逻辑的原子世界是相关的,缺乏逻辑将缺乏世界的合理性;二、由于宇宙是由原子组成,所以个体是整体存在的前提,表现在法律上为权利与义务的结构。罗马法从个体出发追求自由讲求平等,形成政治上的民主和自由理念,这两种原理下的法律文化都有它的价值,从个人出发自由是人的内在追求,从人类整体出发道德是更高的要求。
张中秋教授认为,在运用什么样的法律去参与解决人类争端和全球性的生态危机方面,中华法系的道德原理将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来自日本东京大学的高见泽磨教授演讲的题目是《日本民法学家我妻荣对中华民国民法典的注解》。日本学者我妻荣教授曾参与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的起草,还编纂出了注解中华民国法的注解书。高见泽磨的演讲使我们了解我妻荣教授的思想。来自韩国延世大学尹喆洪介绍了韩国民法典的修改现状及今后的课题。秘鲁天主教大学的Elvira Méndez Chang教授探讨了罗马法中的“一般国民待遇”问题。Elvira Méndez Chang教授演讲中根据他对罗马法的研究认为“一般国民待遇”这个条款并不是现代发明,从罗马法以来的法律中都可以找到类似规定的存在。
  
分组讨论情况:
    本次研讨会还分成三个分会场组织了三次分组讨论,三个分会场分别以债法组、物权组、法制史和家庭法组展开讨论。两天时间里进行了8场讨论。债法组分会场分别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刘保玉教授、意大利Claudio Scongnamiglio教授、北京大学刘凯湘教授、意大利罗马第三大学Enrico Elio Del Prato教授、北京工商大学李仁玉教授、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Riccardo Cardilli教授主持。物权组会场分别由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意大利帕比亚大学Gabriele Crespi Reghizze教授、华东政法大学高富平教授、日本中央大学森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王宏治教授、意大利比萨大学Aldo Petrucci教授主持。法制史和家庭法组主持人分别中国政法大学林乾教授、意大利撒萨里大学Giovanni Lobrano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张生教授、秘鲁天主教大学Elvira Mendez Chang教授主持。在两天的时间里的在分组讨论中,来自国内外的法学专家就罗马法、中国民法和民法法典化中的相关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并就相互关心的问题进行探寻,取得良好的效果。 
闭幕式:2009年10月25日 下午17:00 
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斯奇巴尼教授致闭幕词,他总结了此次大会的会议进程,他指出这次会议的重点在于如何把罗马法与中华法系的历史进成进行一个比较,我们从体系的大框架入手,延伸出了几个问提,涉及侵权、物权、债权等,同时我们第一次将家庭问题纳入研讨会的议程。关于侵权责任的问题,整个会议非常认真的围绕着侵权责任的传统及其限制以及预防措施,并且对于可能即将被全国人大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大会给与了高度的关注,关于物权的问题大会主要涉及到了包含城市和农村在内的土地问题,这些都是人大非常关注的议题,同时,我们学者就所有权、他物权和房屋登记等问题的讨论都是很伟大的贡献。关于债的问题,我们从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看到了债的问题,那里既有总体的规定,又有罗马法各种债的特点,所以这里有一系列的问题,不仅仅是合同,还有其他非法行为的问题。但是问题在于如果责任方没有履行其义务,此时这一义务就成为中心问题。这种威胁要动用债务人资产来还债的做法也是基于一个本应该履行义务的自由人没有履行义务。这种义务就成为了罗马法的中心问题。本次大会,使我们从各方的探讨中得到了有意义的思考,因此特别感谢所有到会的人员,特别是来自意大利、德国、秘鲁以及亚洲的学者,他指出正是你们的共同参与,使我们的思想交流变得更加丰富,使我们的工作更加具有学术意义。意大利驻华大使谢飒大使也参加了本次大会的闭幕式,在闭幕式上谢飒大使以热情洋溢的语言发表讲话,高度评价了包括本届研讨会在内的中意学者在法学领域开展的交流活动。
 
 
发布时间:2009-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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