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说汇纂》第四十一卷题为所有权、占有与时效取得,本书由贾婉婷译,纪蔚民校对。该卷是根据蒙森Theodorus Mommsen编辑整理的优士丁尼《学说汇纂》拉丁文版本,同时参考古意大利文版本译成。该书以大量鲜活生动的例子,讲述了优士丁尼时期各大法学家关于所有权、占有与时效取得等方面的法学原理。具体包括:关于物的所有权的取得;关于占有的取得或丧失;关于侵占与时效取得;作为买受人、继承人或作为占有人的时效取得;因继承、抛弃、遗赠或嫁资的时效取得;作为自己之物的时效取得。该卷是掌握民法基本原理和发展历程不可或缺的珍贵资料,值得珍藏和反复品读。
首先,应当了解的是,在这一卷中,如同在《学说汇纂》其他各卷中一样,各章节内的片段并非总是仅仅按照论题的顺序进行编排。实际上,片段的编排顺序部分地取决于选择片段的委员会的工作方式,该委员会先分成3~4个分委员会,然后再在每个分委员会已经挑选出的片段中进行选择并且在安置片段的过程中没有对它们在整体上进行重新编排。此外,有时在收集选择结果的过程中,委员会会尊重源于同一法学家的著作的片段的统一性,即使对片段的“剪裁”已使得原著作中的顺序失去了意义。[1]对于研究《学说汇纂》的学者来说,这种编纂者之间的复杂结合,一方面使他们了解了一种研究针对同一问题但彼此之间并不紧密的片段和段落之间的关系的研究方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人文法学派(该学派产生于15~16世纪,时至今日仍有一些法学学派受其影响)的学者们对特里波尼安领导的委员会的法学家们提出了诸多批评。
其次,这些片段和段落的编排顺序还部分地取决于古罗马和优士丁尼时期的法学家们在对某一问题进行系统性阐述的过程中所明确确立的联系,他们这种得到普遍认可的阐述更注重具体制度学理上的内在连贯性,而不是说明上的顺序。这种“认可”构成了一种依照不同方法已经完成并将继续进行的“重读——解释”,方法上的多样性带来了一些学理上的争论与分歧,这些争论与分歧在对具体制度进行重建以及定义、规则的重要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目录
第一章 关于物的所有权的取得
第?章 关于占有的取得或丧失
第三章 关于侵占与时效取得
第四章 作为买受人[的时效取得]
第五章 作为继承人或作为占有人[的时效取得]
第六章 因赠与[的时效取得]
第七章 因抛弃[的时效取得]
第八章 因遗赠[的时效取得]
第九章 因嫁资[的时效取得]
第十章 作为自己之物[的时效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