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上午,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中意法与罗马法研究所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15会议室举办了“中意法-罗马法学术沙龙”。本次沙龙以“附期限法律行为”为主题,由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翟远见老师担任主讲人。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费安玲老师担任主持人人,比较法学研究院李媚老师、法律硕士学院李琳老师担任与谈人。
沙龙伊始,费安玲老师介绍了举办学术沙龙活动的目的。学术沙龙活动旨在打造一个师生交流互动的平台,以使老师和学生能够利用空余时间就学术前沿理论进行充分交流。
随后,翟远见老师围绕本次沙龙的主题,对附期限法律行为进行了深入地讲解和分析。翟老师首先讲述了附期限法律行为的规范意旨,作为法律行为的附款,附期限法律行为意在促使当事人通过合意,将法律行为的效力系于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其次,翟老师讲述了期限的属性和特征,以期实现期限和条件的明确区分,还提到,合同是否附期限需要根据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探求合同当事人的真意。此外,翟老师讲述了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法定的分类和学说上的分类,并对不得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翟老师在讲解的同时向同学们介绍了意大利、德国等国家关于附期限法律行为的规定,启发同学们进行深入思考。最后翟老师结合《民法通则》、《民通意见》以及《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讲述了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效力和举证责任问题。
与谈过程中,李媚老师就遗嘱指定继承人的情况不可附期限,而遗赠可附期限的论述提出疑问。翟老师用“内外有别”对此区别进行了解释,这样区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财产成为无主财产。李琳老师提出了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情况下,合同的拘束力处于何种状态的问题,并引发了同学们对于期待权问题的思索。此外主讲人与参与活动的同学们还就所有权回购问题进行了讨论。
经过两个小时的深入探讨,参与活动的同学们对于“附期限法律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同时也为实务中处理附期限法律行为的问题提供了比较法视角下的解决方式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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