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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介绍  
 
费安玲:《罗马继承法研究》

序Ⅰ
      罗马法体系内容博大精深。大陆法国家发展至今,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根本变化,但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仍源自罗马法。寻本追源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也是完善现今立法的一个必要之举。
      本书作者费安玲女士是90年代初由中国政法大学派往意大利学习罗马法并翻译罗马法原始文献的几位年轻学者之一。她在罗马大学学习、工作期间,感受古罗马文化的启迪,深省古罗马法律的精神,孜孜不倦,先后翻译并出版了罗马法原始文献《民法大全选译家庭》、《民法大全选译遗产继承》,并翻译出版了《意大利民法典》。这本著作是她在完成上述翻译成果后的一本自己撰写的著作。对罗马法的研究从翻译到我国学者自己的专著论述,这可以说是我国罗马法研究的重要里程碑。
      对于外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研究,我认为应当遵循三个理念:第一,要从这些制度的原始文献去研究,而不是仅从众多的第二手材料中去研究,不是去“嚼别人嚼过的馍”,而是自己去“嚼馍”。第二,要从这些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去分析,不仅要“知其为何”,而且要“知其何以为何”。不仅知其内容,而且知其理念,给人不仅以知识,而且以思想。第三,要对这些古代制度是如何发展又能为后人继受的,对今人有哪些启迪和可供借鉴之处进行研究。费安玲女士的这本著作正体现了这些理念。其研究内容具有相当的深度,其研究视野相当开阔,其提出的见解颇具独到之处。
中国现今正在制订民法典,民法典中继承仍是主要的一章,这本著作无疑对我国民法典的起草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费安玲是我的学生,也是我的同事。本科、硕士均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便任教于本校民法教研室。长期以来辛勤耕耘任教与科研,是女教授中之佼佼者。在她这本专著向世之际,谨表祝贺。
                                                                                                                                      江平
                                                                                                                       2000年3月中旬
    


序Ⅱ
      1.我非常高兴地推荐费安玲教授的这部著作。作为优士丁尼三部法典之一,著名的《学说汇纂》(Digesta)是通过对法学家们的作品原文进行筛选、汇集和整理而成的。在此之前,其他的作品也有《学说汇纂》这样的名称。这些比较古老的《学说汇纂》是由塞尔维尤.苏尔皮丘.鲁佛(Servio Sulpicio Rufo)的学生阿尔菲诺.瓦罗(Alfeno Varo)编纂的。在这些比较古老的《学说纂》中,作者收集、整理并根据他亲自听到的内容进行重新校定,产生了被后来的法学家们所欣赏和使用的个人作品(例如,非常著名的D.9,2,52)。塞尔维尤所进行的范例和案件的讨论以及被他的弟子们收集在一起的其他记载,被阿乌菲里尤.纳穆萨(Aufilio Namusa)收进他的《学说汇纂》中(参阅:D.1,2,2,44)。这种个人的或者集体形式的作品产生于在公元前1世纪的塞尔维尤学派中。“学说汇纂(Digesta)”的名称来源于“digerere”,其意思是“消化、领悟、融会贯通(digerire)”,因此要“选择(selezionare)”,要“吸收、领会(assimilare)”。法学家的每一个作品均应当是一部“学说汇纂”,在该作品中要选取、整理和吸收先人们的教益;这些先人们的教益将使法学得到充实并促进其发展。从这方面而言,费安玲教授的这部著作可谓是一个范例。在她的这部作品中,体现了极为丰富的罗马法学家们有关遗产继承的经典性的阐述,这部作品选择、整理和融会贯通了罗马法学家们有关遗产继承的经典性的阐述,并将其推荐给中国的法学家们。它的贡献是:将有益于人们根据目前的情况去获取合理的和有益的内容,从而促进法学的发展。
      2.遗产继承的资料是非常丰富的。在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 di Giustiniano)中,第3编几乎完全是在阐述这个问题(J. 2,2,10~25; 3,1~9);在《学说汇纂》的第5编中,遗产继承占据了从第28章到第38章的11个章的内容(D. 28~38)。在《十二表法》的第5表中,就已经有了许多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
      遗产继承产生于唯一的一个事实:死亡。关于死亡,罗马法学家们的阐述不多。他们并不担心死亡的准确时间的确认。在死亡的问题上,罗马法学家们强调从人将死直到已经死亡的时刻是不确定的(Gai. 3,100)。在Gai. 3,100中,其内容是这样的:“如果某人在要式口约中约定实行这样的给付,‘你答应在我死后实行给付?’或者‘你答应在你死后实行给付?’这种要式口约是无效的;如果某人在关于给付的要式口约中说:‘你答应在我将死时实行给付?’或者‘你答应在你将死时实行给付?’也就是说把债推到要约人或者允诺人生命的最后一段时间中履行,这却是有效的。实际上,让债落在继承人身上,这种作法看来并不漂亮。而且我们也不能在要式口约中说:‘你答应在我死的前一天’或者‘在你死的前一天实行给付?’因为人们只能在死亡发生后知道哪是‘某人死的前一天’;在死亡发生后,这种要式口约又被推回到一个已过去的时间,在某种意义上变成了‘你同意向我的继承人实行给付?’这显然是无效的。”(参阅:盖尤斯著,黄风译:《法学阶梯》第3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死亡可能是意外的,这个特点表现于遗嘱诸古老形式之一中(Gai. 2,102)。即表现于铜式遗嘱中。在盖尤斯的第2编中,他写道:“……那些既未立下会前遗嘱又未立下战前遗嘱的人,如果突然感到自己濒临死亡,则将他的家产,即他的财产,以要式买卖的方式给予一位朋友,并且要求该朋友在他死后将该财产给予他所希望给予的人。这种遗嘱被称做铜式遗嘱……”。关于死亡,罗马法学家们关注的是准确地限定其效力,以避免牵扯到他人:在《十二表法》之前,就已经有这样的规定:即如果未实施剖腹产并取出即将出世的、有着独立的生命且母亲期希保护其生命希望的婴儿之前,禁止埋葬死亡的孕妇(D. 11,8,2)。
      由于死亡:婚姻终止;家子变为自权人;如果有若干未成年人,就需要给他们提供保护;如果死者是监护人,就需要规定替代者;合伙契约解除;委托不复存在;死者享有的用益权消灭;对死者提起的诉讼消失且对其提起的刑事诉讼同时亦终止,等等。
      在人法中,支配权(potestas)的根本的重要性体现为由于支配权人的死亡所产生的诸法律关系的适宜地平稳地进行交替的重要性上。这样,支配权便构筑了人的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础,它以法律的内容表达了不同宗教、人、财产及约束性规范的内容;在因支配权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中,在那些转让关系和转让内容以及在有着家主的家庭中,支配权是一个定位点。因此,对继承支配权的一个或者多个继承人的确认是一个基本原则。
就继承人的确认而言,一个基本原则是家子由于家父的死亡而变为家父,并且是作为死者的继承人实施继承而成为家父的。继承人的确认还取决于另外一点,即家父可以通过遗嘱来自由指定一个或者多个继承人。遗嘱自由的规范,要首先服从于对剥夺自权人继承权给予的必要限制。对死者遗嘱的限制旨在保护作为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的份额,如同调整生存者之间的关系那样。在继承上,罗马家庭以其独特的方式协调着既保护血缘关系又保护意愿的自由表示(我们还记得,那些于合法婚姻外出生的人基于收养而变为家子的情况)两方面关系。即使是在因死亡而产生的关系中,家庭和意思自由亦均得到保护。支配权的享有者显然要按照他的意愿通过继承方式来安排他所控制的家庭中的各种关系,这一安排要体现他的意愿,以便延长他的影响存在。在家父活着的时候,家父确认家子实质上“是他权人且是需要被帮助的他权人”,在其死后这一确认继续存在着。从这个基本原则所产生的规定和规则是非常多的。
      显然,一个基本概念的较为完整的内涵还要包含这样一个原始文献的规范在内,即除了当今社会所涉及的内容外,还应当反映诸如死亡的祭祀、为祭祀目的所设立的团体、埋葬人的地方变为“宗教物”等内容,这并非是因为现在还有实施它的可能。
      3.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正如罗马继承法告诉我们的那样,一个社会应当极其关注以十分精确的规定来规范继承关系,这完全是因为它应当十分关注法律首先是人的法律这一事实,同时它应当十分关注在人的扩展范围中所实施的保护, 体现出将人类、情感、个性和社会内容置于一起的极为复杂性。 优士丁尼重申了在继承中子女之间的平等性(Nov. 21),对于东地中海周围所存在的不同习惯而言,这是一个适宜确立对人的统一思考的重申。
      确实如此,在罗马继承法中,反映出了古代社会的经济背景。同时,在过去世纪中的一些中世纪的法律制度以及近现代传播的私法人亦均在罗马继承法汇聚着相应的规范。此外,有关个人和家庭的社会救济具有现实意义的形式后来亦得到实现,新形式的连带性使得这些形式不再属于个别家庭和作为继承的附属品,而是与社会相关联。
但是,在诸民法典中,基于罗马法的基本原则而产生的继承法依然有其重要性。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和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中,根据对不同关系的平衡处理的严密研究和对极为尊重意愿的研究而将继承法与家庭法相邻。可能在一些国家,从财富价值的观点看,通过遗产继承转移财产的重要性或者对于继承人而言,这些财产存在的重要性在降低。但是,在法律关系的相互约束上、在被救济者面临困境而寻求帮助上,所体现的人的要旨的重要性并没有降低。
      4.对罗马法中遗产继承制度的演进、制度要求的深入研究以及对处理问题的平衡性、死者意愿研究的最新考察,使得这部作品在法律行为、要式口约和买卖契约方面具有了较为广泛的基本原理和规范的基础。显然,在该主题中,死亡人所立的遗嘱具有单方行为性和对导致行为无效的瑕疵部分的重新制作之不可能性,构成了它不同于要式口约或买卖契约规范的重要区别原因。因此,继承法的研究还有助于对基本原则构成的价值判断。
      5.这些极为简短的概述对于理解费安玲教授这部作品中所研究的主题的重要性、益处和现实意义是远远不够的。这仅是一个引言。
       费安玲教授曾经在罗马“托尔.韦尔卡达”大学(Universita' di Roma ' Tor Vergata')进行研究活动。在研究期间,她将家庭法和继承法的重要原始文献从拉丁文译成了汉文(即优士丁尼民法大全选译II和V,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取得了令人极为赞赏的成果。其后,她的工作重心放在了《意大利民法典》上,她与丁玫教授一同将该民法典翻译成汉文。这些成果不仅说明了她的能力而且有益于她的进一步研究。关于这本书,在她写作之前和写作过程中,我们在一起讨论过多次。其后,费安玲教授利用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工作的业余时间独立完成了这部作品,并且在意大利波罗尼亚大学(Universita' degli Studi di Bologna)进行研究活动期间对这本书进行了必要的资料补充。中国同仁们以其取得的成果完全令人相信,通过分析罗马法原始文献从而重新构筑理性思维是完全可能的。我是费安玲教授从事严肃认真的研究活动的见证者,我为费教授这部著作的完成、为这部将罗马法融会贯通的作品的问世而由衷地感到高兴。在今天这样的日子里,我又回忆起这个项目的倡议者、在罗马“托尔.韦尔卡达”大学法学院酝酿这个项目的江平教授,并借此机会向他致以敬意。

                                                                                                                                      桑德罗 斯奇巴尼
                                                                                                                                   2000年3月25日于罗马


凡例
D.1,2,3,4系指罗马法原始文献《学说汇纂》的内容。“D”是《学说汇纂》“Digesta”简称;“1”是指《学说汇纂》第1编;“2”是指《学说汇纂》第1编的第2章;“3”是指《学说汇纂》第1编第2章的第3片段;“4”是指《学说汇纂》第1编第2章第3片段中的第4点。
Inst. 1,2,3系指罗马法原始文献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的内容。“Inst.”是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简称;“1”是指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第1编;“2”是指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第1编第2章;“3”是指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第1编第2章第3片段。
C. 1,2,3系指罗马法原始文献优士丁尼的《法典》的内容。“C”是优士丁尼《法典》的简称;“1”是指优士丁尼《法典》的第1编;“2”是指优士丁尼《法典》第1编第2章;“3”是指优士丁尼《法典》第1 编第2章第3片段。
Gaio. 2,2系指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的内容。“Gaio”是盖尤斯《法学阶梯》的简称;“2”是指盖尤斯《法学阶梯》第2编;“2”是指盖尤斯《法学阶梯》第2编第2片断。
目录
序Ⅰ(1)
序Ⅱ(1)
自序(1)
凡例(1)
第一章 罗马法中遗产继承:一个重要的制度(1)
第一节 罗马法中遗产继承制度及其演进(2)
一、古代法时代(3)
二、法学昌明时代(4)
三、法典编纂时代(6)
第二节 罗马继承法与自然法的哲学理念(8)
第三节 法学家的贡献:从盖尤斯谈起(12)
第四节 近现代私法对罗马继承制度理念之继受:现实与展望(18)
第二章 继承的客体:继承制度理念演进的反光镜(26)
第一节 罗马社会的发展与继承客体的主要学说(26)
一、社会历史的演进与继承客体的不同学说(26)
二、罗马法中继承客体的特征(34)
第二节 继承客体的样态(35)
一、有体物作为继承客体(36)
二、无体物作为继承客体(43)
三、非财产性的继承客体(54)
四、消极财产性的继承客体(58)
第三节 罗马人对遗产法律地位的特别考察(61)
第三章 继承制度主体的考察:被继承人、继承人和不配者(64)
第一节 被继承人:对资格的关注(64)
第二节 继承人:资格和类型(68)
第三节 不配者:对继承人的不法行为之制裁(73)
一、设立不配者制度的目的(74)
二、设立不配者制度所针对的行为(74)
三、设立不配者制度的价值(75)
四、成为不配者的范围(75)
第四节 近现代私法的继受与评析(76)
第四章 继承的接受和继承权的放弃(82)
第一节 继承的接受(82)
一、继承的接受与意思表示(82)
二、接受继承中的不同主体(88)
三、接受继承中禁止的行为和接受继承权利的转让(89)
第二节 继承权的放弃(93)
一、放弃继承权的条件(94)
二、放弃继承权注意的事项(95)
三、放弃继承权的效力(97)
第五章 遗嘱继承(100)
第一节 遗嘱继承:基本理论的演进与制度的架构(100)
一、罗马遗嘱继承制度及其基本理论的演进与遗嘱法律特征(100)
二、罗马遗嘱继承制度的架构及其演进(105)
第二节 遗嘱继承关系人:类型与能力(106)
一、遗嘱人的能力(107)
(一)能够成为遗嘱人的条件(107)
(二)立遗嘱资格受到限制的人(111)
二、遗嘱继承人的能力(117)
三、遗嘱证人的能力(126)
(一)遗嘱证人的条件(126)
(二)遗嘱证人的人数(128)
(三)遗嘱证人作证行为的表现形式(129)
(四)某些人作为遗嘱证人资格的限制(129)
(五)被禁止作遗嘱证人的人(130)
第三节 遗嘱:关键问题的考察与分析(130)
一、遗嘱与意思表示(130)
二、遗嘱与形式:在类型中考察(136)
(一)在罗马古代(137)
(二)公元前2世纪至帝国时期之前(138)
(三)优士丁尼时代(143)
第四节 比较私法上的思考(152)
第六章 无遗嘱继承(157)
第一节 无遗嘱继承与制度演进(157)
一、无遗嘱继承的涵义(157)
二、无遗嘱继承制度的演进:裁判官法和优士丁尼的改革(158)
(一)市民法的规定:从《十二表法》分析起(158)
(二)裁判官法的改革(163)
(三)《德尔图里安元老院决议》和《奥尔菲茨安元老院决议》(166)
(四)优士丁尼法的改革(172)
第二节 无遗嘱继承人:资格的判断(175)
一、一般原则(175)
二、无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177)
三、特殊的无遗嘱继承人(181)
(一)精神病人(181)
(二)在父亲死亡时儿子是否为继承人(181)
(三)胎儿(182)
第三节 近现代私法上的考察:平等、公平理念的影响(183)
第七章 财产合算制度(190)
第一节 财产合算的涵义及其制度特点(190)
一、财产合算的涵义(190)
二、财产合算制度的特点(193)
第二节 财产合算制度的类型(197)
一、脱离父权人的财产合算(197)
二、嫁资合算(202)
三、卑亲属财产合算(204)
第三节 财产合算制度对近现代继承法的影响与评析(205)
第八章 遗产占有(211)
第一节 遗产占有制度:裁判官法的重大贡献之一(211)
一、遗产占有制度产生的背景(212)
二、创设遗产占有制度的目的(213)
三、市民法的遗产继承与裁判官法的遗产占有之相同与差异(214)
第二节 遗产占有的类型和顺序(220)
一、遗产占有的类型(220)
(一)有遗嘱的遗产占有(221)
(二)无遗嘱遗产占有(225)
二、遗产占有的顺序(225)
第九章 遗赠与遗产信托(230)
第一节 遗赠分析之一:罗马私法中的遗赠理论(230)
一、遗赠的性质及其与遗产继承的关系(230)
二、关于遗赠的涵义(231)
三、遗赠的多面性(232)
第二节 遗赠分析之二:意思表示及遗赠的形式(233)
一、意思表示与罗马法早期遗赠形式(233)
二、意思表示与优士丁尼的改革(238)
第三节 遗赠分析之三:标的物(240)
一、罗马法早期遗赠的客体(240)
二、优士丁尼时代遗赠的客体(242)
(一)有体物的遗赠(242)
(二)无体物的遗赠(249)
三、关于“受遗赠权利行使日”(252)
第四节 《法尔其第法》:遗赠的限制及其评价(255)
一、《法尔其第法》产生的背景(255)
二、《法尔其第法》的主要内容及评价(256)
第五节 遗产信托的一般理论考察(258)
一、遗产信托的涵义(258)
二、遗产信托与遗赠的不同(261)
第六节 历史角度上的考察:遗产信托制度的产生及与遗赠的渐并(263)
一、遗产信托制度的产生(263)
二、遗产信托与遗赠的渐并(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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