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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马法  
 
第一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简介

 

由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与意大利罗马法传播研究组联办的第一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于19941036日在北京召开。来自意大利、俄罗斯、德国、巴西、哥伦比亚、墨西哥、日本等国家和国内数十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70多名民商法学者与会,共同探讨了有关罗马法与中国民事法律的关系、中国民法法典化及其他理论问题。会议研讨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罗马法的世界意义

与会学者追溯了罗马法传播和继受的历史,一致认为,罗马法的影响具有历史性和世界性:西方诸国法律,不论属何法系,均不同程度地继承和借鉴了罗马法精华,其中尤以民商法为显著。罗马法关于公、私法的划分以及人、物、诉的体系结构成为大陆法系民事立法依据;而普通法系则吸收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和思想。故此,称罗马法为“现代民法之母”,并无过褒之嫌。

学者们认为,当世各国之政治、经济状况,虽与两千年前的古罗马相去甚远,但罗马法的基本制度和价值观念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迄今在各国仍然发挥着重大的现实作用,并成为当今国际法律一体化趋势和国际交往中不可替代的工具。究其根源,皆因罗马法以理性作为法律的发现方式;确立了平等、自由、公平、诚实信用等符合现代文明要求的价值观念;发展出了一套商品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法律制度;还有罗马法学家在阐释罗马法的过程中作出的卓绝贡献……从而使罗马法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便于各国继受,尤其能适应商品社会的各种繁复要求。

2、罗马法与中国民法

与会学者指出,中国古代法律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民法散见于诸法之中,并未自成法典。盖因古代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民众的私权诉求饱受严酷的专制体制和宗法礼教之压抑,更无独立的法学家阶层可以伸张私权,抗衡公力。现代中国民法的诞生和发展实得益于西学东渐。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集清末法制改革之大成,仿效德、日民法典五编制体例,突破中华法系旧传统,开创了近代民法法典编撰之先河,功不可没。此后,北洋政府的民法典草案和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都因借鉴德、日民法而深受罗马法影响,进而继受并形成了法典化传统。现行民法的许多规定亦渊源于罗马法。

有学者认为,中国现代民事立法应吸收罗马法传统的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重视公、私法划分及其各自特点;采用罗马法中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概念、原则和制度;重视法学家在法律创制中的作用。同时,亦有学者指出,在不同历史条件下,作为一种形式的法典化,其指导思想不能是一成不变的。因此,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不可一味因循旧制,当顺应现代民法发展趋势,体现时代特征。其中私法三原则之修正即为适例。

学者们还就罗马法与中国古代法中的契约、侵权行为以及夫权等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和探讨。

3、关于中国的民法法典化

民法法典化系指将有关民事法律规范按一定体例编撰成典,并以法典为民法的主要来源。法典化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传统,要求国家立法权统一于立法机关并形成垄断,对法律进行精确分类,达到法律规范的抽象化和概括化;并以法典化作为衡量一国法律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志。

与会者回顾了新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指出了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趋势。建国后,由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等多种原因,民法典几度起草均告失败。80年代后,民事立法工作得到恢复,相继出台了《民法通则》和一系列民事单行法律,民法体系初具雏形而未臻完备。有学者从民法本质、作用、市场经济本质及二者内在联系出发,强调民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的基本法亟待完善,而非制定体系完备、内容周详的民法典,不足应对实践和教学的紧迫之需。也有学者从法制史的角度分析,认为中华法系本有深厚的成文法传统,尤其近代以来法律形成和适用也一直沿袭罗马法法典化的模式,因此制定民法典亦为考虑历史传统之当然选择。

与会学者分析了制定中国民法典的基础。指出:建国后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为制定民法典积累了经验;现行的民事法律体系(包括《民法通则》和一系列民事单行法)为民法典奠定了基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民法的生存和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空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成熟的法律制度也可供我们借鉴。另外,我们也拥有了一大批法律专门人才,为理论研究和立法操作准备了条件。据此,学者们认为,我国已基本具备了制定民法典的基础和条件,并希望加强研究论证,推动现代化的中国民法典尽早面世。

在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和制定民法典方面,不少学者提出了富有创见的构想。有学者提出中国物权制度应采二元结构的法律机制,财产之所有和财产占有分别作为财产归属制度和财产利用制度的中心点;在所有权和占有之下,再依据不同情况设定各种独立的物权。有的学者在比较了海峡两岸债法源流后,提出我国制定民法典(尤其债法)应当注意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化,限制契约自由和加重缔约责任,归责原则多元化和权益保护范围拓宽,以及国际统一化趋势等。有的学者分析了传统大陆法系中“履行不能”概念的不合理性,认为我国应该从中国实际出发,构建自己的合同无效及违约的行为体系和责任制度。有的学者通过对罗马法体系沿革的的历史考察,提出了“通则、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债”六编制体例的构想。还有学者认为,民事责任单列成章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创新,这一积极成果应该保留,并提出了“总则、物权、债与合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民事责任”的七编制构想。

总之,第一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是中、意两个拥有悠久的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的民族在研究罗马法这一重大问题上的第一次直接交流,会议主要围绕罗马法在中国的复兴以及中国民法法典化问题展开,在会议筹办方及与会者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会议的成功也推动了1999年第二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的召开。

 

 

电子版编辑:陈范宏

 

发布时间:201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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