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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马法  
 
第二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简介

 

199910月,第二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主办,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罗马法研究传播组协办,来自中国民商法学界的学者以及意大利、德国、法国等欧洲和拉丁美洲国家罗马法与民商法学界的著名学者约100人参加了会议。会议主题主要是物权和债权领域的有关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物权

与会学者探讨了罗马法中物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有学者认为,罗马法在确定市民个人所有权和“行省所有权”权利构造的基础上,逐步发育出地役权、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和抵押权;并经历了与债权从融合走向分离的发展过程,对近代大陆法系财产制度的构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如债权和物权的二元划分)。现在,物权的类型虽然已十分丰富,但仍然应保持开放性,不能排除增加新物权类型的可能。在财产权体系的构架上,有学者则指出,虽然划分物权、债权有重要意义,但是这种二元划分的模式无法涵盖知识产权、股权等权利,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法学研究不能固守过去僵化的分析模式,应对财产权体系问题给予足够重视,这也是我国物权立法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些学者指出,罗马物权法的制度和精神深值我们借鉴。罗马法上关于物的分类、所有权的取得和保护、他物权的类型等制度以及罗马法注重保护所有权、重视财产利用、重视习惯、追求公平和正义、讲求诚实信用的精神都十分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与会者探讨了物权变动的原因和区分原则意义及其对中国实践的价值;并从罗马法上traditiohe stipulatio与近现代私法上无因性概念形成之间的关系着手,对法律行为的无因性进行了学术阐发和批判,并对中国是否应采无因性原则进行了研讨。其中,有学者通过探讨区分原则的理论基础、实践意义并进行了各国立法例之比较,认为在我国物权法中确立区分原则有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尤其过去的司法实践对区分原则认识不足,因此该原则需要在立法中予以明确。也有学者持相反的意见,认为近代私法上无因性概念之形成纯粹是德国概念法学的产物,我国不应承认所谓债权契约和物权契约的无因性,但在票据关系上,则以采无因性原则为妥。

有学者考察了罗马法所有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分析了历史演进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所有权理念,向我们展现了近代所有权绝对的观念和现代以社会本位为基础之所有权观念间的差别,并指出中国应该加强对所有权观念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与研究,寻找适合自己的所有权理念;与会者还强调了所有权制度研究成果的现实化问题。

与会者还对各种他物权,尤其是中国的土地用益权制度进行了研究,并结合中国的实践提出了一些富有启发性的立法建议。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财产制度与现实需要之间存在冲突,而解决这一冲突的途径,除了从根本上直接改造所有权制度外,还可以借鉴和利用用益权制度,以充分发挥既有资源的经济效用。有学者具体分析了我国土地制度的缺陷,并结合我国实际分析了罗马法上用益权制度在中国的具体运用,指出在土地公有的前提下,合理的用益权制度可以促进土地权利配置合理化,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率。

另外,一些学者围绕对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的限制、时效取得以及所有权保留等内容,结合罗马法上相关的制度和理念进行了研讨,并对我国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例如主张建立时效取得制度。

2、关于债权

与会者一致认为,虽然罗马法的法源看起来已经离我们十分遥远,但是,如果我们能超越表述上的差异而深入探求法律的概念和规则,我们可以发现罗马法形成并提供了我们今天仍在使用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的最初含义。它们是我们法律制度的基石。所以探求罗马法的合同规则对中国新出台的合同法的整合、改善及适用都有异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与会者就债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和交流。有学者通过分析罗马债法中的合意主义,探讨了债的效力来源,强调了合意在合同法中的重要性;有学者通过探讨罗马法上的射幸合同的结构和特征,指出立法应当为现代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运用予以法律支持,这对完善中国金融市场将发挥积极作用;有学者研究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推进的原因、影响和表现,指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挽救走向死亡的合同法的重要私法原则,理应得到立法和实践的高度重视;有学者通过分析罗马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各国的继受,力图揭示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与本旨,以解决中国法中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有关问题;通过研究罗马法中的保证制度,一些学者探讨了保证法律制度的原理,指出社会发展已经将保证推向更为独立化、规范化和商业化的境地,而立法仍然固守传统的规则,无法适应实践需要,理应进行改革;一些学者分析了对罗马法中保证人抗辩制度,指出担保制度虽然首先保护债权人利益,但法律制度应当建立在任何社会普通成员的利益均能各得其所的价值判断上,应充分重视对保证人抗辩制度的认识和构架;有学者还指出我国立法对保证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问题规定含糊,并结合立法,对无效保证合同民事责任的性质、主体和责任范围作出了分析;还有学者探讨了从罗马法到现代法的违约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指明了罗马法对现代民事责任制度的深刻影响;一些学者还通过对意大利、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债法规定分析了不同立法对罗马法的继受和发展;并有学者通过对罗马法的分析,对中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评析,肯定了《合同法》的进步意义,也指出了立法中的一些不足:例如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制方面,应当对格式合同的法律后果、格式条款订入消费性合同与商业性合同的不同规则、相对人权利等内容予以明确等。

此外,学者们也就有关物、财产、无形财产和知识产权的概念区分问题以及罗马法在国际法律一体化过程中发挥的重要工具作用进行了探讨。

(第二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的成果详见《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版)

 

 

电子版编辑:陈范宏

发布时间:201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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