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Abel Hendy Jones Greenidge*著
吴鹏**译
我们现在转向为我们所知的、最终阶段的不名誉,即法典化的不名誉(infamia)。它包含了被承认于民事诉讼过程当中的取消资格(disqualification),并由我们的《学说汇纂》中的裁判官告示引用。虽然不名誉概念的这一最终形式是于帝国时期被采用的──最晚不超过尤瑞安(Julian)对哈德良(Hadrian)《告示》的编纂──但其起源可以上溯到共和时期,至于上溯多远,那是我们应当回答的问题之一。但是,不能认为《告示》的诸类别穷举了帝国时期的所有不名誉。我们将发现许多情况并不在《告示》中,一如它被保存给我们的那样。然而,若像许多现代法学家们一样,去假设所有这些例子被创设于告示编纂之后,则是不公平的。这种假设忽视了这一事实:在帝国时代与共和时代中,不止一种不名誉在生效,除名于元老院以及除名于骑士阶级,这仍然在继续,也许是在一种进步的精神之中。这些例子中的一些,从来没有进入永久告示(Edictumperpetuum)的行列中。但整体上说,我们在优士丁尼的法学书中所发现的大多例子(它们是不在告示中的),可能是被创造于编纂之后,而且是发端于法学解释的。
一如被法学家尤瑞安(SalviusJulianus)所强化的那样,永久告示最早的标题,处理诉讼程序的先决问题:主要是处理裁判官(praetor)诉讼中,诉讼双方司法请求(legalrequest)的形式。这样的司法请求称「庭上」(pro tribunali)从早先的时代起被叫做请求(postulationes),如同鲁多夫(A. F. Rudorff)[1]所建议的那样,或许它们主要的来源在于法律诉讼(legisactio)中的「请求审判员仲裁」(judicisarbitrivepostulatio)。裁判官所涉及到的不名誉,是与这种请求(postulation)相联系的。这种裁判官法上的不名誉的唯一目标是为了保存裁判官的法庭的尊严[2],并防止不适当的民社成员在法庭上经常出现。因此,无歧视的请求只被准予了完整的人格(integra persona),这种人,一如技术性的短语所说的︰「被《告示》所允许以作请求」(cui per edictumpostulare licet)[3]。问题很自然地产生:「这种裁判官法上的不名誉与监察官不名誉的联系是什么呢?」有两条相互替代性的假定对于这种联系来说是有可能的:一是,它们二者是相互独立地被进行的,二是,裁判官法上的不名誉是基于监察官型不名誉的。第二个选项一定因为许多理由而被偏爱。
一、从案件的大致属性。既然裁判官法上的不名誉的唯一目标是为了保存裁判官法庭的尊严,那么看起来似乎无可避免的是,它应当是被建立在监察官不名誉之上的,而监察官不名誉有着更重要的目标,即将那些因为不当的行为或职业而不名誉的人,除名于国家职务、除名于军队、除名于元老院,以及除名于民众会议(comitia)。至于具体的案件,如果裁判官的不名誉是借自监察官不名誉的,那么我们可以期待在两张清单之间有着准确的对应。它更短、它只处理最严重的案件、它完全是非政治性的。我们已经试图展现,监察官型不名誉涉及民事诉讼要远比一般假设的要大得多。正是这些民事诉讼在《告示》中最为显眼,这在民事法庭当中也是很正常的。
(全文请阅读费安玲主编《学说汇纂》第六卷第170页至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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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elHendy Jones Greenidge(A. H. J.格林尼治,1865-1906),牛津大学私法学教授。该译文源自A. H.J.格林尼治教授所著《INFAMIA:Its Place in Roman Public and Private Law》一书第IV章,Clarendon Press Oxford, 1894.
** 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1] A. F. Rudorff,1803-1873.
[2] 罗马法原始文献D. 3. 1. 1.
[3] 罗马法原始文献D. 47. 23. 4. & D. 1. 16.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