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这个主题源自于我对1802-1803年《意大利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起草者阿尔博特?德?希摩尼【Alberto De Simoni, 以下简称德·希摩尼】关于法典、法官和学说相互关系的论述的思考。《意大利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是一部曾被誉为《法国民法典》姐妹篇,并适用于意大利北部地区的民法典草案。在此,我想阐述一下我的思考。
法国大革命把法典化作为众多政治—法律任务的核心。最初的三个草案(1793年、1794年和1796年的冈巴塞雷斯草案)是在一种对法学家充满敌意的氛围中制定的。草案一方面旨在让所有的公民都能了解、知晓法律,并透过民法典来了解自己的权利,使民法典成为所有公民行使自己权利的向导;另一方面则旨在把所谓的法学家群体排除出去。依据上述三个草案,法官只能是「法律的口舌」。然而,这些草案并不成功,因为这样的法案无助于解决不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1800年,法国组建了由波塔利斯(Portalis)领衔的立法委员会,该委员会采纳了波蒂埃(Pothier)对罗马法原始文献「批判性」解读的成果以及一些学者的教科书,再次确认了大革命中制定的法律对中世纪某些制度的废止,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一部民法典草案。1803年至1804年,该法典草案经过多次审读后,以36部法律的形式被分别通过,其后又在1804年被汇集起来以民法典的形式颁行。此后,该民法典与其他法典一起,构成了一套「法典体系」。由于这些法典具有较高的立法水平,又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渊源,它们很快被意大利所广泛接受。事实上,这种接受甚至可以追溯到初始阶段,在1798年至1799年罗马共和国收到的一部从法国寄来的民法典草案──即法国人多努(P.Daunou)起草的民法典草案[1]──中,就可以找到这种痕迹。对此,我无意展开,我更愿意谈一谈意大利独立成熟的民法典制定经验。
随着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影响的扩大,意大利北部于1797年创建了阿尔卑斯共和国,后于1802年转变成意大利共和国,并由拿破仑担任总统,直至1805年。其后,该共和国于1805年又转变为意大利王国,直至1814年。[2]
早在阿尔卑斯共和国时期,人们就发起了一场有关法典化的争论。之后在1802年,刚成立不久的意大利共和国司法部部长就委任阿尔博特?德?希摩尼(De Simoni)[A1] 起草一部民法典草案。
二、
阿尔博特?德?希摩尼(De Simoni)曾在奥地利茵斯布鲁克(Innsbruck)大学学习法律,之后又在(今天的)意大利伦巴第大区的一个小城市当任律师。与此同时,他还研究了「潘德克顿的现代运用」学派和以普芬道夫(Pufendorff)[3]、寇切斯(Cocceius)[4]、海奈克希乌斯(Heineccius)[5]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的学说,以及意大利的传统习惯(Mos italicus)。因此其受到意大利法学和欧洲法学的滋养。随后,出于政治原因其迁居到米兰,在那里,他的才华很快就受到赏识。他接受委托并编订了一部民法典草案。他还在草案的正文之前写了一个草案说明,以介绍法典的基本构想。这份民法典草案被托斯卡纳的一位法学家斯诺里尼(Signorini)看到,并就该草案做了论述。之后编纂了该草案的第二稿。然而,1805年意大利共和国转变为以拿破仑为国王的王国。与此同时,如前所述,1804年法国通过了《拿破仑民法典》,而且该法典在1806年被意大利王国所接受。由于以上种种政治原因,阿尔博特?德?希摩尼(De Simoni)的民法典草案最终被束之高阁。
[1] 该民法典草案沿用了冈巴塞雷斯1796年民法典草案的路径,具体情况参见:Projetdu Code civil de la Republique romaine (1798), edito da Filippo Ranieri,Francoforte/M., 1976.
[2] 这段历史的过程较为复杂,但并非我们讨论的重点,因此在此我无意就此展开。
[3] 塞缪尔?普芬道夫(1632-1694),代表作为8卷本《论自然法和万民法》(De iure naturae et gentium libri octo)。
[4] 塞缪尔?寇切斯(1679-1755),第一部普鲁士法典草案(CorpusIuris Federicianum del, 1749-1751)的作者,并因此而享有盛誉,然而该草案并未全部完成,并被腓特烈二世驳回,驳回的理由是该草案过于偏重罗马法。
[5] 约?歌?海奈克希乌斯(1681-1741),以其哲学著作而出名,特别是《按照〈民法大全〉次序叙述的民法原理便览》(Elementaiuris civilis secundum ordinem Institutionum),该书被译为149种语言的版本。
(全文请阅读费安玲主编《学说汇纂》第六卷第141页至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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