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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马法  
 
【意】塞巴斯蒂亚诺•塔法罗著,娄爱华译:罗马法中的人与家庭

塞巴斯蒂亚诺?塔法罗*著,娄爱华*

     〔摘要〕罗马法中的人,既具有个体性又具有集体性,反映了罗马人特有的个体与集体互动的观念。罗马法中的家庭(familia)具有多义性,可指财产,也可指人的集合。罗马法中的家庭观受到了毕达哥拉斯学派的自然法观念影响,家庭作为宇宙秩序的首要但并非唯一环节,先于城市存在,是共和国的温床。人在家庭之中,作为家庭的一份子,但同时也是城市、共和国的一份子。人在罗马法中居于中心位置,作为集体的罗马人民是现实的、具体的团体,而非理念的、抽象的团体。家庭的首要意义在于增长,因此,罗马法中的成年以性成熟为标准,且婚姻必须是异性婚。家父权并非不受限制,家子具有自治的地位,以家父权为纽带建立的家庭是为了满足增长的需要。

     〔关键词〕人;家庭;罗马法

   Abstract: The term persona in Roman law represents a notion characterizedwith both individuality and collectivity, which reflects the idea ofinteraction between the individual and the collective. The familia in Roman lawis a concept with various significances which could either indicate propertiesor a group of people.  The notion offamilia in Roman law was deeply influenced by the idea of Natural Law derivedfrom the Pythagorean school, which constitutes the primary but not the uniquelink of Universal Order preexistent to the naissance of city and constitutesthe hotbed of the Republic. Personaholds itself in familia, being part of thelatter and meanwhile part of the city and of the Republic. In Roman law, personais always at the center, the Romans as a collectivity is a realistic; and concretegroup instead of an ideal and abstract one. The primary significance of familiais to reproduce, that is why in Roman law the criterion of becoming adult issexual maturity, and the only form of marriage is heterosexual. The patriapotesta is not beyond control, in fact the filius familais is autonomous.  A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familia based onthe patria potesta is for the scope of reproduction

Key Words: persona;familia; Roman law

一、人的中心性:“人( persona)”的分类范畴

在古典法学行将落幕之际,法学家赫尔墨杰尼亚努斯(Ermogeniano)宣称,罗马法的显著特征表现为将人置于所有法的中心。这种将人与所有法联系起来的观点,并非仅为其个人意见的表达,而是对众多法学家思想的总结,尤其是塞维鲁时期法学家,他们提炼出了之前是且当时仍然是的罗马法纲要,人(persona)便位于中心的位置。早先的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中说过,所有的法或涉及人或涉及物或涉及捍卫权利的工具,即程序,赋予了人以优先地位。类似表述也可以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发现,这部作品明确声明了人的中心地位。因此在我看来,原始文献就人的显著的中心地位并不存在任何疑义。围绕着人,便有了法(ius)的组织体,让该组织体承载了法之整体的常规特征与日常功能,并以此指明了人类的法律状况。

二、多义的“人”

    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使用“人(persona)”这一术语的原因。人们认为persona在词源上可以溯及至希腊语中的prosopon,而希腊语的prosopon被认为对应于埃特鲁斯语中的phersu,后者原本是指演员在戏剧中携带的“面具”。人(persona)这一术语,就其根源而言,用在某一特定的时刻以确定人归属的团体,最初是初级群体(部落、氏族、家庭)。因此人可以用来指明个人在初级群体中的位置,不是将之作为一个个体来考虑,而是在其所属家庭的语境下考虑。或许,人这个术语的成功之处正在于此,也因此优于另一表达人的词homo,后者仅考虑个体性。总之可以确定的是,人这一术语尽管最开始的时候是多义的,但后来对应于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演变为涉及人类间彼此关联的方式(在家庭中或在城邦中)Persona最终成了homo的同义语,但从不同的角度考虑,persona表达了一个相较于homo这一术语的通常意义而言更为广泛和复杂的概念。人(persona)还有一个集体类型的意义,人不单涉及单个的人,且涉及单个的人所组成的结构(家庭、城邦);因此人这一概念可以将父与子的概念包含在一个术语中(eateret filius eadem persona,意为“父子皆人”),并让妇女参与到这个团体中,亦即进入婚姻的生活共同体并处于某种治权之下。

三、与人的生活相关的集合概念与个体概念

    在青年一词的语义和概念的演变之中,我们能够找到有意义的对照,青年构成了古人人生的关键节点,古罗马人尤其如此。就青年一词,人们既可以找到一个个体意义上的词义,也可以找到一个集体意义上的词义。因此,我们将简短地回顾一下与之相关的原始文献,最主要的一份是公元2世纪的语法学家费斯图斯(Festo)的一条评注。

    在《语词意义》一书中,有对pubes一词的解释(注释)Pubes可以表达一个集体的意义,并很可能是技术意义上的:指众多公民,共和国决策的参与者,最终成为人民的同义词。因此必然会发生的情况是,pubes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既指某一特定群体,又指此等群体的组成部分,而且由于成为上述组成部分的核心要件是达到生理的成熟,于是pubes这一术语也指那些达到青年标准(pubertd)的人,他们也因此得名,构成所谓青年(pubes)。事实上,该词汇被如此使用并在这个意义上广为传播,即“在个人的及个体的意义上”指称成为青年的年轻人。   

很难勾勒出这些概念形成的各个阶段,以及一般意义上的从公共概念向个体化概念转变的各个阶段抑或一个相反的进程,但我认为仍应予以重构。正如我己经说到的那样,大会各成员的命名与其整体的命名是同词源的。这道出了最根本的特征,这一特征使个体正当地成为团体之部分,这一特征也能够促成被认为达到了青年的要求的青年阶层的形成。在古人的整体观念中,对人类生命循环往复不断流动的确信是根深蒂固的,而这一观念与我们所说的青年的自我期许又巧妙地协调起来。青年实现了一个新的组织的诞生;以此种方式,神性与自然给予个体新的形式和能力,他们于是“成年(adulto) ",有能力捍卫并扩大其本身及其群体。这些有关青年的预设也决定了,年轻人能够进入政治社会生活的条件并非(如现代制度规定的)达到某个适当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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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巴斯蒂亚诺?塔法罗:意大利巴里大学罗马法教授

娄爱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全文请于中国知网阅读)

    电子版编辑:许剑波

发布时间:20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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