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罗马法
周枏
一、遵命学商
我于1908年5月出生在江苏省溧阳县歌歧中村(现为溧阳市马垫乡歌歧村)。父亲是清末秀才,体弱多病,民国后在本乡小学任教。母亲略识字,敦厚朴实,勤俭持家,为乡里所称道。父母共育4男1女我在兄弟中排行第三。父亲按当时的社会分工:士、农、工、商,使4子各专一业。大哥学工。二哥务农。我从商。并按家庭经济情况,安排我们3人读完中学,弟弟待诸兄毕业工作后资担进大学深造。我小学毕业后,遵从父命考入深阳县城里的“乙科商业学校”。1922年我从“乙商”毕业后考入无锡的“公益工商中学”商科。
“公益工商中学”创办于1919年,是荣毅仁的伯父荣宗敬和父亲荣德生为他的企业开办的职业中专。该校学制4年,分工、商两科。后开工科停办,学校改为“工商中学”。校内各科均设学监一人,又取严格的管理制度。14岁的我只身来到无锡求学。进校初期,因溧阳的教育水平远不及无锡的高,我学习基础差,无锡籍的同学都瞧不起我。我十分不服,暗下决心,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学习成绩逐年不断提高,到毕业时名列全班第一。在3年级时,新来的级任老师蔡虎臣先生对我特别喜爱,常在班上表扬我聪慧、好学。我毕业那年,荣氏企业不景气,毕业后不能进入企业就职,前途成了问题。既然就职无望,我就产生了继续上大学深造的想法。蔡老师知道后就为我做了周到的安排:在帮我找了个小学教员职位的同时,又为我补习英文和几何,准备考大学;当时,因我大哥已毕业工作,家中经济状况也有所改善,我便有了升学的可能。蔡老师竭力推荐我报考上海的中国公学。我抓紧一切时间,奋力苦读,于1926年考入中国公学大学部商科。
二、幸遇胡适
中国公学是清末留日学生因愤恨反对日本人歧视、侮辱我国,毅然返国兴学,在孙中山先生等一批革命先驱的大力支持和赞助下,于1906年创办的。最初只是一所中学,后来增设了大学部。1927年学校改组领导班子,校董事会推举胡适先生来校担任校长。
我在“中公”大学部学的是银行会计。那时,大学实行学分制,读满120学分(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即可毕业。其时,正值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我和大多数同学一样参加了许多轰轰烈烈的政治活动,出席群众大会,赴苏州、无锡等地为北伐军募捐等。此外,便挤出时间躲在图书馆或宿舍里学习,尽可能地读取学分,取得好成绩,争取早日毕业。在校期间,我选修了商法,学习了“时效制度”和“共同海损”规则。这是我第一次接触到罗马法的内容,但当时我还不知道这是罗马法中的两个制度。用了两年的时间到1928年7月,我已修完了毕业课程所需的学分,欣喜地认为可以提前拿到毕业证书。但举行毕业典礼时,竞没有发给我毕业文凭。为此,我专门找校长胡适先生询问原委。胡校长告诉我:现在学校已改为学分与学年相结合的制度,除读满学分外,学生还需在校3-4年才可毕业。你的学分虽已读满,但住校年限不够,所以不能发给毕业文凭。我申辨道:我入学时学校执行的是学分制,现在实行的新办法按理只能对新人学的学生使用。况且,毕业应以学习成绩为主,我的各种成绩与应届毕业生相比,毫无逊色,不准毕业,有失公允。加之我父亲已去世,家庭经济困难,恳请学校准许我提前毕业。胡校长听完后便拿起电话和教务长林舒漠教授商谈。不久林先生便带了注册科科长及成绩册来到校长办公室。胡校长看到我两年的成绩多数是90分以上,少数是80多分后,面露喜色关心地对我说:“我们这样办吧!学校留你在校内工作。这样,你既可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又可利用时间再学一些你感兴趣的课程。l年后等住满了在校年限,再领取毕业文凭。”我感谢胡校长的美意,但没有接受他的建议,说;“我已找到厂一个出国留学的机会,盼望能早日毕业后去国外深造。”胡校长听了我的说明后,表示赞许,就对我说:“那我就给你出个证明吧!在国外证明书的效力并不比文凭差。”我欣然接受。胡校长当即就亲笔为我写了“已修满本校毕业所需学分,各科成绩均甚优良,推因未满住校年限,不能发给毕业证书”的证明,并加盖校章和私章后交给了我。这不是文凭而胜似文凭的珍贵证件,我至今仍珍藏着。
当时,中国公学教我们课的田恩霈教授和江文新教授都是比利时留学生。他们见我年轻好学,可堪深造,便主动向我介绍: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比利时生活费用低廉,学费也不昂贵,还有打工的机会,一般3年就可取得硕士学位。他们还热情地为我写了介绍信,寻求援助等。我自己明白,以我的家庭情况,要资助我出国留学困难很大,但机会难得,我应尽力争取实现留学的愿望。胡校长在交给我证明书时,还关心我离校后的情况。我据实以告。胡校长说:遇到困难,只要他力所能及的,愿给予帮助,并预祝我出国成功。
回家后,我与家人谈了我的留学想法,还拿出了胡校长的亲笔证明书给他们看,大家都很高兴。关键问题是如何筹集这笔留学经费。后经商定:3年内家里供给我2000银元的费用。第一年800元,为旅费和学法文的费用;第二、三年各600元为攻读硕士学位之需。当时,我家一时要拿出800银元实乃不易。二哥鼎力相助,他卖掉了家中许多东西,又多方借款,凑够了此数。但办理出国签证必须有财务担保,我没有这个直接关系,只好向胡适校长求助。他满口答应很快为我办妥了此事,做了我的留学保证人。半个多世纪过去了,在中国公学与胡适校长交往的经历,仍历历在目,终生难忘。
三、弃商学法
那时,我认为,国家的贫弱原因很多,但主要在于文化的落后。因此,欲图国家富强,必先从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入手,故普及和提高教育应为国家的首要任务。我怀着教育救国的思想,于1928年8月从上海搭乘法国邮轮的货舱,经过30多天海上的颠簸后,终于在法国马赛登陆。然后,换乘火车到达目的地比利时的鲁汶。鲁汶是个大学城,城市设施主要都是为大学服务的。到比国的第一年,我先在中学住校学习法文。翌年,进入鲁汶大学学习。
鲁汶大学是欧洲历史悠久的著名大学之一。1425年在天主教皇马丁五世批准下创办。校长由罗马教皇任命的一位红衣主教担任。学校学科比较齐全。
1929年9月,我进入鲁汶大学后,继续学商。西欧诸国国土狭小,语言复杂,要有利于通商就必须熟悉各国的多种语言和文字。我的英文、法文还可以,但对西班牙、意大利、德国等多种语言文字从未接触过。我出国前对家人的承诺是3年获得硕士学位。我要在两年内学好这么多种语言文字并完成学业,获得硕士学位难度很大。加之我的个性也不适合经商。当时,我在欧洲的1年学习和生活中,深感西方国家的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领导者的更替而影响政局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这与我国干年以来的“人存政举,人亡政息”,视执政者的仁明与否的“人治”大相径庭。比利时虽是一个小国,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复苏较快,社会发展迅速,国民富裕文明,因而萌发了“法治救国”的思想。但鲁汶大学的法学学制为5年,我只有两年时间,故不能学法,只能学四年即可攻得硕士学位的政治外交专业。因此,我在商科听课两周后就书面申请转系并附上胡适校长的证明书。后经批准我便转入法学院政治外交专业学习。经过两年的刻苦努力,顺利地通过了考试及论文答辩,于1931年7月获得政治外交学硕士学位。因我的学习总成绩为优等,经申请得到了庚子赔款设在鲁汶大学的奖学金,解决了我的经济问题,使我继续深造,学习法律成为可能,以实现我立志回国后从事法学教育的愿望。
是年秋,我以硕士生的资格顺利插入法学院3年级,从此我便开始系统地学习罗马法。当时中国留学生在鲁汶大学求学者颇多,攻读法学博士的5年级学生有路式导、在4年级学习的有陈朝壁和徐直民、在3年级学习的有徐铸和宋玉生。3年级开设的课程主要有:“宪法”和“罗马法通论”等5门。“罗马法通论”由比国罗马法权威第柏里埃(DUpriey)教授讲授。第柏里埃教授精通拉丁文,他对罗马法的基本原理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入的阐述,尤其对他所专长的“债编”做了精辟的分析和讲解,令人难忘。该课每周分两个上午讲授。他讲得很快,学生难以记全笔记。由于历年的讲课内容大同小异,因此,高年级的比国同学便组织起来,整理讲稿,打印,装订成上下两册出售。我买了这两册,上课前预习,听课时注意记下章节重点和讲义上没有的新内容。课后又到图书馆查阅资料,对不太清楚的问题加以深 究、充实。从那时起,罗马法的浩翰和精深深深地吸引了我,使我对它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至老而不衰。
那时,比国大学的教育和中学截然不同,中学对学生管制极严,而大学则宽松自由。男学生都租房住在校外,到校听课一任自愿,文科、法科平时一般无测验,以致有学生不认识授课教师的怪事发生。考试则在升级和毕业时算总账,采用口试的方法进行,极其严格。考试成绩分为:最优等、优等、及格、不及格4个等级。一般能回答出基本理论者为及格;对学说观点能通晓无误,对答如流者为优等;对老师提出的一般不为人注意的小问题,或课堂上老师没有讲而在指定参考书上或新近出版的杂志上才有的新观点,能回答正确并发挥得当者为最优等;如基本的内容都答不好,使老师不快,老师就中止考试,叫该学生明年重新再来。这说明这位学生对这门课程不重视,根本没有好好学习,这也是对老师的大不敬。口试时,考生必须在一天内把一年所学的全部课程逐一考完。各授课教师记下每个学生的口试情况并打出分数。然后各门课的任课教师集中讨论,一人一票,采用一票否决制,给每位学生评出学年总成绩和所取得的学位。所以,要获得最优等的总成绩难度是很大的。总成绩一般在当天下午4时左右当众宣布。届时,考生的家长也多来旁听,当听到某学生留级或不予毕业或未能获得学位时,该同学和他的家长往往泪流满面,有的甚至失声痛哭。我3年级的总成绩有幸被评为优等。4年级开设的主要课程有:学说汇编(罗马法学说与判例)、民法、刑法等6门。罗马法学说与判例汇编仍由第柏里埃教授讲授,采用讲课和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此课为选修课。因经常组织学生课堂思辨讨论,要求学生不仅必须能讲流利的法语,还要懂得拉丁文。此外,准备讨论前,需要查阅大量的书籍和资料,费时费力,要学好这门课并非易事,尤其对我这样一位靠奖学金的留学生来说是具有一定风险的;学不好,就有失去奖学金的可能。尽管很多同学没有选修它,我因对罗马法有浓厚的兴趣,还是冒险选修了这门课。此课的思辨讨论是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的,记得有一次,对《十二表法》中“hoste”一词的理解作了专题讨论。第柏里埃老师特别指定我为发言人。为此,我进行了认真的准备,不仅广泛地查阅了很多资料,还请教了高年级的学长们,综合了大家的意见之后我发言,其主要内容有:“hoste”一词在古罗马原指与罗马订有条约的国家的人民,即“外国人”。后来,其词意也泛指与罗马交战国的人,即外部敌人以及投降敌人的叛徒。
“hOSte”一词在《十二表法》中前后出现了3次。第一次在第2表第2条:“审理这天,如遇审判员、仲裁员(whiter)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审判hoste时,则应延期审判。”第二次在第3表第8条:“对hoste的追诉,永远有效。”第三次在第6表第5条:“hoste永远不能因使用而取得罗马市民法的所有权。”
对第2表第2条中的“hoste”拉丁原文,部分人认为应释成“内部敌人”和“叛徒”。他们以为:《十二表法》约成于公元前450年左右,那时的古罗马尚没有什么对外交往,不可能制定出针对外国人的律条来。大部分人则认为:对方的持论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十二表法》以后即毁于高卢人(外国人)的战火。在古罗马漫长的历史中,与外国的交往是长期的、大量的,和他们的诉讼自然不会少。况且,外国人大多居于罗马国之外,或犯罪后具有逃匿国外的便利,这就给诉讼时按时出庭造成了困难,所以在时间上延期是合理的。故而这个“hoste”应释作“外国人”。
对第6表第5条中的“hoste”拉丁原文,同学们的理解一致,都认为应作“外国人”解释无疑。认为这是为了保护罗马本国人的利益而专门针对外国人的律条。
但对第3表第8条里的“hoste”拉丁原文,同学们的理解分歧很大。一些人认为:既然第6表第5条中的“hoste”作“外国人”理解,第2表第2条中的“hoste”也可作“外国人”看待,那么,根据法律同一律文中的同一词应严格地按同一词义诠释的道理,把它理解成“外国人”是顺理成章的。而我和大多数同学则认为,“hoste”一词的含义在古罗马历史的变迁中并非一成不变,它不仅指与罗马交战的敌国人,即外国人,也可指投靠敌区的罗马人中的叛徒。从“论理解释”的角度而言,理解为叛徒是较为合适的。叛徒出卖了罗马的利益,罪行严重,最为人痛恨,所以,对其罪行的追诉“永远有效”是理所当然的。若作“外国人”理解就不那么妥当。外国人犯的罪行有轻有重,对犯轻罪的外国人进行永远的追诉显然是不合理的。最后,第柏里埃教授做了总结,认可了我们大多数人的观点。这一年我的考试总成绩仍获优等。5年级开设的主要课程有:民法、商法、国际私法、财政法规等6门。鲁汶大学法学院的博士考试须经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一般在学年的终了和新学年的开始分别举行,以便于申请学位者利用暑假对复试作充分的准备,但也可以申请在学年终了时连续进行,这样,难度当然就很大了。为了测试自己的学习能力,我选择了后者。为了过好这最后一关,考出好成绩,我作了充分的准备。我只身携带书籍和笔记本住到列日(Lieges)市郊的一个小旅馆里,完全与外界隔绝,潜心苦读。整整1个月后回校应考,以最优等的成绩通过初试。当院长但朋(Dibin)宣布时,全场鼓掌祝贺,尤其是中国同学,视我为祖国争了光!我则起立致谢。而后的复试成绩为优等。我终于获得了法学博士学位。但代价是我的体重减轻了4公斤。
为了满足自己的求知欲。我还想继续攻读罗马法博士学位。凭我在法学院3年的学习成绩:4次考试,3次优等、l次最优等的情况,继续申请获得奖学金的可能性很大。但由于当时比国的中国留学生还没有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后再攻读博士学位的先例,而奖学金的名额有限,为了避免挤占名额,我决心放弃继续深造的打算。刚好,早已回国在上海持志学院教授罗马法的路式导学长来信邀我去上海与他合作,我便踏上了归国的旅程。
碰巧,中国招商局在英国订购了几艘海轮将要到上海交船,其中一艘在年底启航。得知这一消息后,我即与我国驻英国使馆联系,在使馆人员的热情帮助下,得以按接船人员的身份免费乘船回国。这样,我把节省下来的钱购买了一批书籍。还新购了巴黎大学罗马法教授吉拉尔(Grall:1)的专著《罗马法》一书的修订本。此书最为我珍爱,在回国后的教学中给了我很大的帮助。可惜的是,在1949年友人因教学需要向我借阅,为了帮助他,我把此书借给了他,还把我的罗马法讲稿送给他用。谁知如借荆州,一去不回,实在惋惜。作为读书人,我对书籍尤为偏爱。先后购买了大量中外法学专著,这些书籍和我的大量学习笔记、札记一直存放在吕生荣同志家里。吕是从事图书馆工作的,经他的精心管护,这批书有幸躲过了“文革浩劫”。遗憾的是:1978年我介绍朋友去吕家暂住,时值盛夏,朋友夫妇认为放书的两只大木箱阻碍了室内空气流通,致使闷热难当,提出卖掉它们。在他们的再三要求下,我只得说:罗马法的书籍不能卖。这样,其他的大量书籍、第拍里埃罗马法讲义下册,以及我的大量学习笔记、札记都被当作废纸卖掉了,造成很大损失,令人扼腕心痛!
1934年11月,我怀着欲离还留的复杂心情告别了比国,经伦敦到达格拉斯哥登上了便轮,于1934年12月24日平安返回上海,寄住在路式导、黄亚慈夫妇家中,开始了新的生活。
四、回国执教
1935年,路式导学长在上海执行律师业务的同时,还在持志学院教授罗马法。“持志”的法律系设日、夜两班,我讲授日班,路讲授夜班。另外,我还讲授经济政策。我和路看了当时已出版的几部中文罗马法专著:黄右昌著《罗马法》(上海锦章图书局发行);陈允、应时合著《罗马法》(上海法学书局出版);王去非著《罗马法要义》(上海法学书局出版);黄俊著《罗马法》(上海世界书局出版)和丘汉平著《罗马法》(上册)(上海会文堂新记书局出版)。黄右昌先生著的《罗马法》于1915年初版,到1930年发行第3版时,曾仿美国学者Sherman:Romlaw in the modern world一书增添了内容,并将书名改为《罗马法与现代》。陈、应二先生之作于1931年出版,曾被选为大学丛书。但其内容与黄右昌先生的著作内容几乎相同,这可能是他们出于同一师门所致。这两部书在内容上虽各有增减,但都存在着不少错误。王去非先生著《罗马法要义》于1934年出版,简明扼要为其所长。黄俊先生与丘汉平先生的著作(上册)都于1935年9月出版。黄著共210页,仅约10万字,未免失之过简。丘著(上册),其参阅的参考资料达80多种,涉及到拉丁、英、法、德、意等多种文字,搜罗之广,治学之博,令人钦佩,其质量明显优于上述各著。但瑜不掩假,其中的错处也不在少数。况且,以上所有著作都不附罗马法重要文献《十二表法》。于是,我和路商定由我负责编写罗马法讲义。
我在路寓所一楼客厅里摆了一张双人大写字台,座椅面前放了第柏里埃教授的讲义和我的笔记本,左手边放了吉拉尔的著作,右手边放了库克忆(Cuq)的著作,其他学者的专著也依次按顺序放在大桌面上。书中的有关章节夹以书签,以便随时查阅。遇到问题则比较各家观点,取其所长。讲义每写完一章便交持志学院教务处,经审阅后特准铅印。讲义陆续发给同学学习。经过l年多的努力,一部30万字左右的罗马法讲义终于完成,自认为差强人意,并请著名法学家王宠惠博士(曾任北洋政府司法总长)为此作序,后交中华书席列大大学用书出版。但因抗日战争爆发未能出书。解放后,中华书局转为出版中国古籍图书,罗马法已不在它的出版范围之列。路式导对此书稿极其珍视,曾设法在海外出版,没有成功。
我授课的习惯是先印发讲义,另撰写提要,讲授中遇到同学提问,均按条文回答。我不喜欢学生死记硬背,每次考试都要出一两道比较灵活的问题。如:对每一种罗马法制度都结合当时的罗马的情况与近代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请同学回答。在讲到“时效”和“共同海损”时,常常深入地阐明罗马法的优越性和世界性。
当时,东吴大学在上海办了法学院,讲授罗马法的是丘汉平先生。丘是美国留学生,学的是英美法系(罗马法属大陆法),丘在讲授罗马法的同时并著书,颇有声望。我在讲义中提到丘先生的观点,并在课堂上与同学们商讨。丘先生获悉后便在《东吴法学杂志》第9卷第2期上刊登了《罗马法上几个问题商榷之一》一文,对我们的观点提出质疑。我于 1936年 11月在《中华法学杂志》新编第1卷第3号上发表题目与丘相同的《罗马法上几个问题商榷之一》一文,予以答辩。文中对每一个问题都引用了3.4位西方学者的原著予以辩驳。丘先生后来再没有继续争论。我抽时间通读了丘先生的专著《罗马法》上、下两册后,写出《(罗马法)书评》一文,于1937年3月4日刊登在《大公报》上。
中央大学法律系主任赵志远看了我撰写的罗马法讲义和发表的罗马法文章后,对我十分赏识,邀请我到他们学校任教,讲授罗马法等课程,我欣然应邀。后因抗日战争范围扩大,学校纷纷内迁,中央大学决定西迁重庆。我因弟弟患伤寒病,卧床在家,便回溧阳照顾。待弟弟病故办完丧事后,失去了随中央大学一同内迁重庆的机会,而我一人又很难单独赴渝。此时,朋友李寿雍(英国留学生)时任湖南大学文学院院长,他分别致电溧阳和上海两处邀我去长沙,到湖南大学执教。
1937年秋,我到达湖南长按,在湖南大学政治系讲授民法概要、经济系讲授商法。1938年春,湖大遭受日机袭击。是年夏,湖大由长沙西迁辰溪。辰溪是湘西的一个小县,偏僻且交通不便,经济文化都很落后,但仍受日机追踪轰炸,也很不安全。加之该校当时无法律系,我在此呆了两年后就产生了换个环境的念头。
1940年春,中央大学法律系主任赵志远先生来函要我履约回中大执教。同时,云南大学的宋玉生,广西大学的徐涛也邀我去执教。这时,第三战区司令顾祝同在筹建江苏大学,校址设在武夷山。筹办者以为桑排服务为由,邀我任教。加之当时重庆常常受日机轰炸也木安全,我便于9月中旬到达武表牲和武夷山为我国八大名山之一,山水秀丽,是南宋理学大师朱景讲学的地方,战时在此办学,实不可多得。由于国民党内部派系斗争,教育部部长陈立夫藉口在战区前线办大学不安全,不予批准。但顾以抢救流亡青年作为理由,聘了教师,招来了学生,造成了办校的既成事实。当时,三战区辖苏、浙、皖、赣、闽五省。5省中,苏、皖两省无高等学校,因取名“苏皖临时政治学院”,设文,法两科,课程均按正规大学本科1年级设置。招收的流亡学生,多是滞留战区的高中毕业青年,经考试合格录取。首批招入200余人。他们深感流亡失学之苦,入学后都能勤奋学习。因学校初办,当时只有大学1年级,老师的课都很少,每人只上1门。我讲授的是民法概要(我在湖南大学讲民法时讲义是油印的,此时已为铅印),每周3课时,余下的时间则看书、娱乐、游山玩水。此时,我阅读了陈朝壁新著《罗马法原理》(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发现其主要内容是翻译比国高年级同学整理我们老师第柏里埃的上下两册讲义而成的。
武夷山是山区,无日机光顾,师生们的学习、生活条件都较好。大家都希望学院能继续办下去,教师们商议决定:办一个能证明我们学院实力的刊物。教务长范任(鲁汶大学哲学博士)指定我带头写一篇有关罗马法的文章。邹文海教授则写了《现代政治思想的性质及其问题》一文,其他教授也各异所长撰写论文。我论文的题目是《罗马法上几个问题的研究》以苏皖政治学院季刊》1941年7月)。文中主要针对当时国内罗马法学界:黄右昌、陈允、应时、丘汉平、陈朝壁等学者关于人格变更、罗马法诺成买卖中出卖人之义务、融通物与非融通物等问题的论述,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与他们商榷,意图引起争鸣,把我国的罗马法研究引向深入,提高到新的水平。在战时,各学术刊物大多停刊,这一季刊的出版在教育界和学术界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显示了苏皖政治学院较高的学术水平,抵制了教育部陈立夫等人战区不准办大学的言谈,为苏皖政治学院的生存和发展注入了活力。
1942年春,日寇进犯浙东,武夷山已非安全之地,学院不得不准备内迁。我应邀去了福建长汀的厦门大学。长汀物质生活比较艰苦,学校图书很少,书店更无专业书籍。我便电告徐铸在桂林选购了一批法律图书,托运来校。其中包括丘汉平先生所著《罗马法》;陈朝壁先生所著《罗马法原理》,解决了开课的问题。按当时的规定,专任教授要开3门课;系主任要求教授两门课;院长虽行政事务繁忙,也要教授一门课。我任系主任则讲授罗马法和民法总论。
我讲课的最大缺点是,不会讲普通话,一口溧阳乡音,过去讲课都是先印发讲义,当时长汀没有这样的条件。我上的第一课是:我们为什么要学罗马法?古代中华是泱泱大国,中华法系曾是邻邦的楷模,为何近代反跟在维新后的日本后面学习罗马法?我讲得很起劲,但我的乡音却无法使学生们完全听懂,板书也无多大帮助。恰好班上有两位由武夷山转学到厦门大学法律系的学生,袁德成(规定居加拿大)和张福平(中共地下党员,解放后不幸英年早逝),在他们的帮助下解决了问题。
第一年,我重点讲了“占有”和“用益物权”。第二年详细讲了罗马法的各种契约,并与现代民法相比较。特别指出罗马法的诺成买卖,只转移要式移转物的占有,而非所有权的问题,以辨明是非。
是年春,丘汉平先位因公从上海赴重庆,途经长汀,我邀请丘先生为法律系助学生做了一次演讲。秋季,陈朝壁先生应聘来厦门大学任教。这样,当时中国南方3位主要研究罗马法的学者先后于厦大相会了,亦为幸事。
抗战胜利后,我又回到了上海,在暨南大学和上海法政学院继续讲授罗马法。由于罗马法浩如烟海,而教学课时有限,所以,讲课内容的取舍就有了很大的灵活性。我在这个学校详细地讲授罗马法的这一部份,而在那个学校详细地讲授罗马法的另一部份。在同一个学校,今年讲的重点和去年讲的重点也各不相同。这样,就便于我更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罗马法。
五、重执教鞭
解放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全国除保留少数政法院校外,法律系一律停办。我离沪改行,历经风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迎来了法学界的春风,使我焕发了青春。我在离别罗马法对年后,重操旧业。1979年后,我相继应邀在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安徽大学和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讲学,在全国率先恢复试讲罗马法,并铅印提要,后经扩充整理为《罗马法提要》(法律出版社1988年出版)。同时,参加了新中国第1部《法学词典》和《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的编辑工作,发表了“罗马《十H表法》译评”(《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1983年第3期)等。
1980年,司法部高等院校法学教材编辑部的负责人王纸灿同志指定我与在厦门大学任教的学长陈朝壁二人合作编写统编教材《罗马法》。接受任务后,出于种种原因,我与陈彼此之间并未联系、合作编写。后来,陈兄不幸谢世于厦门。为此,陈兄的学生曾函商于我,请我修改陈著的《罗马法原理》一书。我与陈兄出于同一师门,相交多年,互知较深。在罗马法的诸多学术上观点上早有歧见{如 Capitis denunution(人格变更),陈著称“人格减等”,我称“人格变更”等},觉得不便修改,就婉言谢辞了。而后,教材编写部又委托谢邦宇同志负责编写罗马法教材,邀我担任主编,我认为:我刚谢辞了厦门方面的邀请,实不宜自行挂帅,另起炉灶,坚不同意。但表示愿参加此项工作,撰写部分章节。1983年,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出版)出版了。该书作者3人,周枏、吴文翰(兰州大学罗马法教授)和谢邦宇,将我的名字放在首位。其实,该书的真正主编是谢邦宇同志。
1983年,受国家司法部委托,安徽大学举办了罗马法师资进修班。全国多所兄弟院校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来校学习。学习班由我任主讲,肖淑惠老师负责录音。在讲授中,我和同学们一起,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对罗马法作了比较全面、系统、深入地探讨,遇到疑难问题,就查对资料,共同商榷,予以解决。当时,安徽大学历史系世界史研究室主攻罗马史的青年教师房宪同志也来听课,并对我的教学提出了有益的意见。后来,房老师因脑病不幸英年早逝,使我失去了一位有力的帮手,实为憾事。在授课的过程中我突发痛风病,左脚拇指关节红肿并伴有剧烈疼痛,不能行走,整夜难眠,多次就医,未能明确诊断和有效治疗,一时迁延难酬。为了使进修班不致中断而按计划进行,我忍着疼痛,带病上课。其间,为了治病,我老伴黄友瑜在人地生疏、语言不通的情况下,和邻居李宛文同志一起不辞劳喜地天天四处借板车,请同学推我去医院打针治疗。我的学生王源扩背我去三楼就医,上上下下十分辛苦。他们也为进修班能继续进行作出了贡献。同时,安徽大学的孙陶林校长先后两次来家中看望我,亲切感人,还亲笔写了介绍信,为我以后去上海就医提供了诸多方便。在校领导的关心和大家的有力支持下,我克服了重重困难,终于完成了罗马法学习班的教学任务。往事如烟,但铭心难忘。后来,吉林大学龙斯荣老师、西南政法学院张和光老师等回校后都开展了罗马法教研工作。张和光老师还曾去台湾进行了罗马法学术交流。龙斯荣老师撰写了专著《罗马法要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年12月出版)。
为了使罗马法这一世界性的宝贵文化遗产在我国重放光彩,为我所用,在罗马法培训班结束时,经同学们倡议,将我讲课的录盲和笔记,分工整理出书,期能抛砖引玉。1987年,安徽大学将该稿报经审批,列入中国国家教委1988-1992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定名为《罗马法原论》。为了加速本稿的整理工作,成立了由当时法律系主任汪汉卿、民法教研室主任刘书岐(1988年后由金天星同志接任)、教师史际春、王源扩等同志和我参加的5人小组,对工作作了调整和具体部署:由陈炯同志负责整理“总编”;肖淑惠同志负责整理“人法”;刘书岐同志负责整理“物权”;龙斯荣同志负责整理“债的发生、保全和移转”;王源扩同志负责整理“诉讼法”。并由史际春同志进行全面加工,最后由我修改定稿。在汪汉卿同志的大力支持下,本书得以顺利地于1994年6月由商务印书馆出版;1996年4月第2次印刷;2001年2月第3次印刷。由于校对的原因,第1次印刷的书中缺漏错讹,时有所见。后由商务印书馆的陈森编审费时4个月,悉心校定,更正错漏6itU多处。因此,第2次印刷本的质量明显提高。第2次印刷后,朱学山教授不顾年迈体弱长期持续不断地仔细搜索,又发现了76处错讹。但第3次印刷时因没能和我联系,仍采用了第2次印刷的版本,使朱老找出的错处未能纠正。我因年老力衰,已无力捉笔,不能自审,甚是遗憾。1994年,在北京召开的“罗马法 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的国际研讨会上,《罗马法原论》被赠送给各国罗马法专家进行交流,得到了专家们的好评。陈森编审撰写《周著<罗马法原论>评介=(《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3、4期),朱学山教授撰写《(罗马法原论>给我们的启迪)(《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1期)等文都对《罗马法原论》给予肯定。但也有些学者提出了一些质疑和不同看法,就我目前所了解到的有:认为《罗马法原论》中“没有阐述消费借贷与代理关系”。实际上,该书(第1、2次印刷本)第620页就对此作了叙述,以后,在第673页又进一步地作了阐明。其次,有的认为《罗马法原论》在述及“所有权”的定义时不包括“占有”是不可思议的。事实是,在古罗马时期“占有”和“所有”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占有”是现存的事实,无论其是否合法。“所有”是保护争执的权利人的,无论所有人是否占有其物。当占有人与所有人发生争执时,裁判官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首先会作出:无论占有是否合法,都首先保护现占有人,而所有人不得反抗的决定。以后,当合法所有人与非法占有人诉讼时,裁判官在查明原委后,再判非法占有人将其非法占有物交给合法所有人。因此,在早期的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的国家的民法典中,其所有权的定义均不包括“占有”一词。再者,对于《十二表法》第3表第8条中的“hOSte”一词,是译成“外国人”好些?还是译成为“叛徒”好些?我认为还是译成“叛徒”较妥当,其理由已在前文中叙及。以上3点仅供同仁们参考。
我退休后撰写了《<十二表法>中“私犯”规定的研究》(《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1992年第1期);参加了《民商法词典》的编写,任副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出版)。还担任《法学大辞典》顾问、副主编、罗马法分科主编(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出版)和《英汉法律词典》审定人,并撰写有关罗马法词条(北京外文出版社200年出版)
六、我的期望
罗马法自《十二表法》到《国法大全》,经过千余年的发展,形成了世界上最完备的一部法制史,其中的许多经验、教训,值得人们吸取和借鉴。同时,它又是私法的基础,对后世各国的民商法曾经无例外地产生并将继续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被恩格斯誉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①一些西方学者则称之为“世界普通法”。我国现今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习国际上行之有效的传统做法,逐步与国际市场经济接轨。因此,研究“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罗马法,实具有理论和现实的意义。
社会已进入了21世纪的新千年,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给研究罗马法开辟了新的天地,我们当年的状况是无法与此相比的。现在,北方有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南方有厦门大学罗马法研究所,都有得力的学术带头人。还定期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经常派人到国外研究交流,也请外国专家来国内讲学。信息时代的到来,可用高科技手段在互联网上,很便捷地查到罗马法的各种资料,有力地推动着罗马法研究的不断深入。希望有志于罗马法研究的同仁们继续努力,深入研究,一定会结出丰硕的成果。
我年老,视力、听力都严重衰退,力不从心。此文多赖徐国栋教授的策划和督促以及家人:老伴黄友瑜、子周一渲、女周莉华、周芝华和服务员孙秋娥合力凑成。不当之处,敬请同仁不吝指正。
2002年5月95岁周枏于安徽大学完稿
(来源:法律思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