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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马法  
 
[意]安德烈·迪·波尔托著 罗智敏译:罗马法中的环境保护

[意]安德烈·迪·波尔托  著

罗智敏  译

一、污染现象

      在罗马史中出现的污染及采取适当方式保护的问题出现在以下时期:

      其一,正在出现新的城市面貌。其中从外表上看,特别在一些居民区(比如阿文帝诺和切利奥)中居住密集的高层建筑毗邻交错,人口拥挤,街道狭窄。西塞罗在《论农业法》 (2,96) 对罗马和卡普阿进行精彩的对比时,猜想所有的卡普阿人都嘲笑和贬低罗马,“坐落在山丘之顶和山谷之底,楼层很高的房屋上起下浮,街道丑陋,巷路狭窄”;[1]

      其二,商业贸易和生产活动迅速发展,与此相连交通体系正在细化;

      其三,在农业活动中出现了农场经济;

      就是在这种综合背景下出现了污染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首先是将某些生产和贸易活动的污染物垃圾(只要想一下洗涤和羊毛加工)从居住区排放的问题,以及通过下水道系统(公共和私人的)开凿水道和与此相连的对下水道本身的保护问题(修理和清洁)。

      我认为从裁判官引入关于下水道(私人或公共的)的令状中可以显示这种问题的重要性,该令状存在于共和国末期,从西塞罗《为凯基那辩护》(36)和法学家魏努雷奥·萨图尔尼诺(Venuleio Staturnino)(D.43,23,2)的著作中都很肯定地确定该令状的存在。魏努雷奥·萨图尔尼诺再次引用了(除了拉贝奥之外)阿乌罗·奥菲利奥(Aulo ofilio)和特雷巴奇奥(Trebazio)的观点,即在新建下水道时扩大适用关于私人下水道令状,这可以使人直接想到,在共和国最后一个世纪中期,至少这个令状已经广泛地被适用很长时间了,只是通过一次已经深思熟虑的讨论,出现了一个新的更宽广的适用范围。

      第二,健康的空气问题。除了由于没有适当进行管道排泄和下水道不畅外,空气污染来自于一些特殊的生产活动、厨房烟雾等。西塞罗在《控维勒斯》(2,5,27)的著名片断中提到“维勒斯, 做轿出门时,准备一些玫瑰花的靠垫以防不可忍受的污气,在脖子和头上戴上玫瑰花环,还把一个特别薄的装满玫瑰花的网罩靠近鼻孔”。根据我们在D.43,8,2,29中从乌尔比安那得知,法学家父亲涅尔瓦(Nerva)认为,在一个很明显是因为空气污染现象而变得很难闻的地方, 应该适用一般禁令“禁止在公共场所及道路上一切施工”。乌尔比安在稍后又提到因为下水道管理不善而引起的有害气体(D.43,23,1,2)。赛奈卡(Seneca) 在给卢奇立奥(Lucilio)(104,6)的信中描述自己因为健康原因而从城市逃向闹门达诺农场,确定在将城市中有害健康的空气和厨房的烟雾(和散发出的难闻气体混在一起)抛在身后之后,他立即感到清新空气对他的健康的益处。最后,弗伦提诺(Frontino)在《论罗马水道》(88)里说到排水管的水污染了空气并且使空气变得不可呼吸,他很高兴地说在他那个时候罗马的这些问题已经解决了,然而在过去这是造成城市坏名声的原因之一。

      第三,最后的问题涉及到净水和维持河水自然状态的问题。要想知道如何认识到净水的问题,只要看一下维特鲁维奥(Vitruvio)和老普林尼(Plinio)的著作就可以了。前者在《论建筑》(B.6,1-11)强调说与铅管道相比,陶瓷管道有很多好处,由于“铅污染水”因而“陶瓷管道带来的水比通过铅管道带来的水更有益健康”,“如果我们想拥有高质量有益健康的水就应该考虑”如何“更少地使用铅管道”。在《自然史》(31,34)中,普林尼说因为水太硬,蓄水池的水对肚子和嗓子都有害,此外“在其他任何的水中都没有像蓄水池一样有使人厌恶的泥和动物”。另外,保证有益健康的水的要求也体现在裁判官于公元前2世纪末1世纪中期的引入的恢复水道令状和恢复水源令状中,其分别保护水道设备和水源的清洁和修理活动。

      至于河流,可以说由于对它们的污染主要来自于偶然的现象,比如残酷的祭祀活动和在河流边的战争,因此所表现的是一种时间较短的时有时无的现象。[2]然而更重要的是对河流自然环境的改变,这也表现在不加区别地开采自然资源和大规模地伐木。[3]公元15年在罗马这个问题表现得非常紧迫。塔西佗在《编年史》(1,79)的一个片断中提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阐述了就在公元15年在元老院中展开的一场辩论,他们争论“为了治理台伯河的洪水,是不是应该使河水和湖水的水路改道,因为是这些原因使台伯河河水上涨。”为解决此问题提出了所有具有重要性的基本方法:使流入台伯河的奇亚纳河改道,使它汇入到阿尔诺河中;把纳尔河分到许多小河中;堵住使维里涅湖的湖水流入纳尔河的出口。一些来自于与此相关的自治市和殖民区的代表们在元老院提出了反对意见。佛罗伦萨人反对关于奇亚纳河的计划,是因为它会引起阿尔诺河发洪水;特尔尼人表明反对关于纳尔河的方案,因为“他们说意大利最富饶的平原将会被摧毁”;而那些利耶提人则害怕如果堵住维里涅湖流入纳尔河那个出口,可能会淹没附近的田地。因此所有的人都肯定到“为了人类的利益,大自然已经规定了最好的方法,它指定了河流的起源及河道,就像指定水源一样也指定了入海口;人们也应该尊敬盟友的宗教感情,他们把宗教仪式、圣林和祭坛献给了家乡的河流;甚至如果没有其分支的汇入台伯河也不想雄伟地流动了”。可以看出,自治市和殖民区的代表们除了有他们各自需要和担心的理由外,还增加了“自然主义”的、宗教的,与台伯河的荣誉相连的一些理由。这样的结果是什么也不做。我们读一下塔西佗结束其描述的话语“可能是殖民区的请求占了上风,或者是因为工程的困难或者因为宗教的担忧,事实上是采纳了皮索的意见,他认为不应该做任何变动。”因此,并没有显示是否因为一个算是可说服人的理由而做出了决定,或者,更像塔西佗所讲的那样,考虑到了所有由自治市和殖民区的代表们所提出的理由。[4]无论如何,我认为在所有使得做出不对台伯河进行干涉这个决定的理由中,那个具有“自然主义”特征的理由(“为了人类,大自然已经规定了最好的方法,它指定了河流的水源及航道,就像指定水源一样指定了入海口”)是有意义的;不管怎样,所采取的决定是不改变河流的环境,采纳该决定也冒着带来巨大损失的危险,台伯河会再次泛滥;在同一时期,在后面会更进一步看到,法学家拉贝奥(根据乌尔比安在D.43,12,1,12 和D.43,12,1,18所讲到的)肯定到,使用关于禁止在河流及河岸作有碍于航行之事的令状是为了保护那些可航行及不可航行的、公共的以及(也许)私人的河流的自然状态。[5]

      在这里我想应该可以结束关于古罗马污染问题的第一部分了。我所概括的这些使我觉得能够允许肯定一种想法,能够从共和国晚期到帝国初期[6]古罗马法律经验中采纳的对健康(salubritas)的保护方式的场景重建中谨慎地得出:那就是在古代在发展和污染之间也存在联系。[7]

二、保护方式:裁判官的干预

      在刚才所提的采取保护方式的背景中,有很多非常有效的保护方式,并且在某种程度上说是有机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基本诉讼工具是裁判官令状,根据不同情形,有禁止令状或恢复令状。众所周知,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工具,它同时能够满足禁止、赔偿并有时是惩罚的需要。就像将会看到的那样,人们使用它既为了保护实质上是个人的利益,也为了保护超越个人利益的利益。

      第二,所采纳的保护方式主要归纳为两个渊源:裁判官告示和法学家拉贝奥。在大约从公元前二世纪最后几十年到公元前一世纪中叶这段很长的时间内,也就是出现我们刚才所提到的污染问题的那段时期,裁判官提供了最初的解决方案。但是也有一些基础性规范,后来在这个基础之上,当以上问题将要恶化的时候,拉贝奥使规范适用于保护健康的需要,在这个领域,[8]除了所有的创新力外,他也显示出了一种特殊的敏锐。

     为了清楚起见,也为了全面评价每一个渊源的作用,最好分别展开论述。

       首先从告示开始,对裁判官的创造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第一类的干预旨在保护健康,更详细一点:

-- 关于清洁(并修理)水道的禁止令状,以及关于清洁(并修理)水源的禁止令状, 已经提过,这两个令状分别保护水道设施以及水源的清洁和修理活动。[9]

--有关下水道的令状:禁止令状是为了保护在私人下水道清洁和修理活动;恢复性的民众令状,是对于那些在公共下水道中所做或所放置的东西而导致恶化其使用时,恢复以前的样子;以及一个针对私人下水道的恢复令状,与关于公共下水道的恢复令状的程式相似;一个关于公共下水道的禁止性的民众令状,与所提的那个关于公共下水道的恢复令状相对应。[10]

      2). 裁判官所创造的第二种类型不是旨在于保护健康,而是那种建立拉贝奥以后为此而工作的规范基础。

---制止暴力和欺瞒的恢复令状。其恢复任何一个在违反不动产所有主的禁止或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而被改变了的工程的原状。这个令状表现了对以任何方式对土地的“攻击”时对土地的保护和原告资格的广泛性,即包括那些已做的工程与他们利益无关的人。[11]

---日常用水令状和夏季用水令状。这两个令状是根据水的不同用途而进行区分的,即日常水和夏季水,通过这两个令状,人们保护水道的使用。

---关于公共河流的令状。详细地说,禁止令状,是禁止在公共河流及河岸作有碍于航行之事的令状。如果有人在公共河流制造或放置了某物使得恶化其状态及航行路线,对其相应的恢复令状;关于在公共河流用于航行的禁止令状; 关于加固河岸的禁止令状,旨在保护公共河流河岸的加固工程;最后,禁止令状,禁止在公共河流及它的岸边建任何东西,或者在它们放置任何东西,因此可能会导致水会流往与去年夏天不同的方向 (D.43,13,1 pr),相应地,恢复令状(D.43,13,1,11)。[12]

---最后,关于公共场所和道路的令状,特别是禁止一切在公共场所及道路上施工令状和禁止在公共道路上建造任何东西,或放置任何东西,因该行为造成对该路的损害或者会造成损害, 以及与此相应的恢复令状。[13]……(全文请阅读费安玲主编《学说汇纂》(第二卷)第67页至第78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出版)(电子版编辑: 张瑜瑜)



*安德烈·迪·波尔托(Andrea Di Porto),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罗马法学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研究人员,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法学博士

[1] 对相似的情况参见,Tac.hist. 3,71;Mart.1,86; 1,117,7;7,20,20.

[2] 参见西塞罗,《图斯库卢姆谈话录》(Tus .disput.)5,97; 普林尼,《自然史》.(Nat.his). 18,2-3; 31,55; Strab.6,2,4; 参见费德里(Fedeli),《被破坏的自然、生态学和罗马世界》 (La natura violata. Ecologia e mondo romano), 巴勒莫,,1990年,第6及以下页。

[3] 关于对伐木的不同态度参见费德里,前揭书,第72及以下页。

[4]费德里, 前揭书,第65页。猜测对塔西佗来说迷信占了重要地位。

[5]关于这一点参见迪·坡托(DI PORTO) 《告示和法学界对健康之保护 I 拉贝奥的作用》(La tutela della salubritas fra editto e giurisprudenza. I .il ruolo di Labeone),米兰,1990年,第99及以下页。

[6] 前面注释所提到的小册子。

[7] 相似的结论也可以从前面引用中(注释2)得出,费德里关于罗马世界人和环境的关系从与我不同的另一个视角进行观察,其研究成果在同时代1990年出版。

[8] 关于拉贝奥在合同方面的贡献,参见伽罗(GALLO),《合同中的双务合同与协议》 (Sinallagma e conventio nel contratto)。

[9] 第一个内容似乎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世纪的最后十年,由乌尔比安在D.43,21,1,pr流传下来;第二个可以确定在公元前1世纪中叶以后,也由乌尔比安在D.43,22,1,6中提到。对这二者的内容,参见迪·坡托,前揭书,第91及以下页。

[10] 关于这些令状,参见迪·坡托,前揭书,第11及以下页。

[11] 关于对河流的令状,参见迪·坡托,前揭书,第99及以下页。

[12] 第一个见乌尔比安.D.43,8,2pr;第二个见乌尔比安.D.43,8,2,20和相应的恢复令状见乌尔比安.D,43,8,2,35.

[13] 第一个令状见乌尔比安,D.43,8,2pr; 第二个见乌尔比安 D.43,8,2,20; 相应的恢复令状见乌尔比安,D.43,8,2,35.

 
发布时间:201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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