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尔恕*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中对罗马法的优越性原因如是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的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1]]梅因还写道:“罗马自然法和市民法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它对‘个人’的重视,它对人类文明所作最大贡献就在于把个人从古代社会的权威中解放出来。”[[2]]追索罗马法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到正是由于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所宣示的理性、平等、自由、正义的价值标准体现出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使它能够成为推动罗马法走出狭隘的城邦的特别法的范围,成为当时欧洲世界共同法的重要动力。考察罗马法的内容,可以看到罗马人观念上的自然法最终走出概念化的范畴转化为具有实质性含义的一系列具体的法律规定。
主要是由于语言障碍的原因,目前在我国出版的古罗马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非常有限,然而我们依然可以从不多的有关译著中,读到罗马人的自然法理论,其中西塞罗的著作中频繁出现的有关自然法的论述和《学说汇纂》中罗马法学家的论述尤为典型。罗马法典的集大成者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和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则提供了蕴涵着罗马法上自然法观念的最翔实的法律资料。
一、 法律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
罗马人观念上的自然法来自古希腊。古希腊哲学家习惯把宇宙结构解释为某种单一原则的表现,如运动、强力、火、湿气、生殖。后期希腊各学派在“自然”的概念中,在物质世界上加上了一个道德世界。他们把“自然”的范围加以扩展,使它不仅包括有形的宇宙,而且包括了人类的思想、惯例和希望。此后,“自然”被斯多葛学派认为是可以分解为某种一般的和简单的规律的现象。按照自然而生活,被认为“是解脱粗俗人民的混乱习惯和粗野放纵而达到较高级的行为规律,这些规律只有有志者通过克己和自制才能加以遵守。”[[3]]在希腊被征服后,罗马受到了希腊文化的强烈冲击,有教养的人都学习希腊文,希腊哲学开始对罗马生活产生影响。“按照自然而生活”这种哲学在罗马社会中立刻有了长足的发展。[[4]]西塞罗是生活在罗马共和国时代末期的思想家,曾经担任过执政官,这使他的理论著作在毫不掩饰地流露出接受希腊文化的同时,将希腊文化引向实践从而“表现出对按照自己的传统对理论知识进行验证、补充、塑造和利用这些理论知识更新共和国本身的传统,并使其适应新的现实的追求。”[[5]]
……(全文请阅读费安玲主编《学说汇纂》第一卷第136-137页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7年版)
电子版编辑: 崔蔓玥
[[1]]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45页。
[[2]]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46页。
[[3]]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32页。
[[4]]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32页。
[[5]]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 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桑德罗·斯奇巴尼:《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