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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马法  
 
[意] Pierangelo Catalano 著,翟远见译:罗马法视野中的宗教、道德与法律——从德尔图良到雅尔丰索•玛丽亚•德•利果里

[意] Pierangelo Catalano*

翟远见** 译

  一、古罗马法律与宗教的“合一”、资产阶级法律与其它社会规范的“分离”

  近两个世纪以来,生活在经济上奉行资本主义(古巴共和国除外)、文化上推行种族主义的西方国家里的人们,一般都习惯于通过形形色色的标准,将宗教规范、道德规范以及法律规范一一区分开来。

  但是,这与残酷迫害基督教徒的皇帝戴克里先所理解的罗马法,尤其是与后世的基督教徒皇帝优士丁尼所理解的罗马法,有着天壤之别。他们眼中的罗马法(ius Romanum),是一个宗教、道德和法律三者相互补充、彼此渗透的统一体系。无论是在罗马社会基督教化之前还是之后,在罗马法体系中,法律、道德以及宗教之间都未曾有过楚河汉界。

  法律与宗教和道德规范之间的分离,是“现代国家”形成、肇端于17世纪的荷兰的所谓的资产阶级革命所导致的结果之一。当然,期间亦不乏秉持相反观点、顺应民众意愿的革命者,只需举出以下几位便为已足:马克西米连·罗伯斯庇尔(“无神论即是贵族政治”),西蒙·玻利瓦尔(“道德权力”),朱塞佩·马志尼(“你们的义务来自于上帝……除了上帝,只有事实而别无任何统治者”)。但是这些革命者的观点最终均未能占据上风;相反,资产阶级通过“国家至上”抑或“民族至上”的概念,以及法律与其它社会规范相分离的原则,构建了自己的制度体系。

  为了重新唤起又一个千年之末的法学家们的记忆,[1]我们应该重新回到原始文献上来:直接阅读古老的历史资料,同时保持高度警惕,避免受到资产阶级法学对它们的解读和篡改的影响。

  我认为,有必要借此机会认真研读《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中的一些片段,以便更好地对相关问题进行反思。《学说汇纂》是对非基督教徒的法学家们的作品片段的选编,该工程是于公元6世纪在一位基督教徒皇帝的命令下实施完成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它是法律适用的基石:在东方,它的效力一直不间断地延续至1453年拜占庭被土耳其人攻陷;在西方,继蛮族入侵和神圣罗马帝国复兴之后,它的效力一直延续至各国的法典化运动。这项运动于18世纪末叶在欧洲国家兴起蔓延,于1917年在巴西如日中天。历史的发展取决于并将继续取决于全人类,而不是单单由西方人来左右。

  二、从德尔图良到戴克里先的罗马法

  在此,我不得不先论述一下德尔图良的思想:一方面因为此人精通法律;另一方面因为此人从对立面或者说否定面,预示了后来戴克里先皇帝将要使用的“罗马法”概念(ius Romanum)的内涵,这一点表面上看来自相矛盾。以德尔图良的政治宗教立场为论题的著作现在已经汗牛充栋;在此,我只想粗略谈谈看完最近的历史研究成果后的一些看法。德尔图良是罗马帝国(imperium Romanum)的忠实拥护者,却同时又是罗马多神宗教(Romana religio politeistica)的坚决反对者。这一点在他的《致国民》(Ad nationes)、《护教辞》(Apologeticum)、《致斯卡普卢斯》(Ad Scapulam)三部作品中体现得尤为明显。目的之一是为了替基督教徒辩护,德尔图良在他的《致国民》一书的第二卷中认为,帝国的日益强大与罗马多神宗教之间不存在任何联系。他指出,罗马的最早三神,即农业之神、婚姻之神和死亡之神,在罗马法方面并无作为,“毫无疑问,萨图尔努斯(Sterculus)、穆图努斯(Mutunus)和拉伦蒂娜(Larentina)将帝国带入了罗马法的死胡同……”(Ad nat.2,17,3)德尔图良对这个宗教法律观点的详细论证过程,恕我在此不予详谈。总之,他的目的在于,否定帝国的强大与多神宗教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以及肯定基督教对罗马帝国的价值。他在《致斯卡普卢斯》一书中使用了“人类法”(ius humanum)这一概念,目的是谴责一切的宗教迫害,进而申明基督教徒为了拯救帝国皇帝的灵魂而做出的种种牺牲的价值所在。

  “罗马法”作为具有普世价值的法学概念,是在德尔图良完成《致国民》一书差不多一百年之后才初步形成的。这应该归功于帝国的一项立法活动。在这一立法之前,卡拉卡拉在公元212年颁布了一项谕令,即除特殊情况外,将罗马市民籍授予帝国境内的所有居民。

  为了在帝国境内的所有原告的心目中重新树立古罗马早期的宗教信仰,从而完成整个法制的统一,在婚姻制度中,戴克里先使用了与早期宗教信仰密切相关“罗马法”的概念。与之相关的是公元295年颁布的一个关于结婚阻却事由的告示。它是这个皇帝颁布的为数不多的告示之一,同时也是他颁布的唯一可以纳入“私法”领域的告示。众所周知,在“私法”领域,戴克里先很少制定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而是常常以批复的形式给出自己的意见。

  在这位皇帝看来,罗马诸神是否会赐福于罗马人民,这取决于治下的人们是否都能够过一个慷慨、虔敬、安详和清白(pia,religiosaque et quieta et casta)的生活(Coll.6,4,1;cfr.ibid.6)。因此,他要求所有的人都信仰诸神、向往圣洁、遵守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只有罗马法允许的婚姻才是合法有效的”。(eas tantum sciant nuptias licitas, quae sub Romano ius permissae)(ibid.4) 在列举禁止结婚的情形时,戴克里先皇帝步的是古典时期法学家们的后尘,即规定一般由“古老的法”(antiquum ius)来调整。可以看出,这位皇帝开始重新强调法律的神圣(santità degli iura)、罗马帝国的伟大(maiestas Romana)、神的赐福(numinum favor)三者之间的关联。

  这个告示不仅对罗马市民有效,而且对所有在帝国境内提起诉讼的人都有效,即“面向我们帝国治下的所有原告”(cuncti sub imperio nostro agentes)。(ibid 6;cfr.8)这个告示后来被收录进了《格雷哥里安法典》(Codex Gregorianus)的第五卷“关于婚姻”(De nuptiis)之中。

  三、《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第一卷中的部分片段,其它关于婚姻和胎儿的片段

  至于优士丁尼下令编纂的罗马法(ius Romanum),我们只能将阅读的范围限定在《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第一卷第一章开头的一些片段,并大致浏览一下《Deo auctore谕令》的内容。通过这个谕令,优士丁尼皇帝将编辑《学说汇纂》的任务交给了由特里波尼安主持的编订委员会。

  D.1,1,1pr. 乌尔比安:《法学阶梯》第1卷

  有志于研习法律之人,应该首先知晓法(ius)之词源。那么,法(ius)之所以这样命名,是因为它来源于正义(iustitia)一词:的确,正如杰尔苏雅致地定义的那样,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

  D.1,1,1,1  也许有人会因此不无恰当地称呼我们为法的祭司:确实,我们追求正义,传授善良公正之学,区分公正与否,辨别合法非法;不仅使用刑罚威慑手段、而且利用奖励鼓舞方式,使人向善;倘若吾言不谬,我们追求的是真正的而非肤浅的哲学……(全文请阅读费安玲主编《学说汇纂》第三卷第120页至第131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出版)(编辑:陈范宏)




  *  Pierangelo Catalano皮耶兰杰罗·卡塔拉诺),罗马第一大学罗马法教授。

  ** 翟远见,罗马第二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1] 此文写就于1996年,故云。——译者注

  

 

 

发布时间:201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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