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心简介   最新动态   学术论文   文献资料   学者介绍   信息交流    著作介绍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今天是:  
 最新公告 更多..
 
· 新书推介 | “优士丁...  2022-11-16
· 罗道尔夫·萨科 (Rodo...  2022-03-22
· 2021年意大利法律大...  2022-03-10
· 中外学者:今天比以...  2021-09-28
· 中意关系在务实合作...  2021-09-28
· 新书推介 | 罗马法、...  2020-11-20
· 讲座回顾|“中意法-...  2020-11-11
· 经典再版 | 费安玲主...  2020-10-20
 
 著作介绍 更多..
  罗马法  
 
胡岩:罗马法团体人格制度研究

胡岩*

“法人”的概念,并不是罗马法的发明。但是,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的制度,在罗马法中团体人格多有体现,并通过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和评注法学派的工作,逐步形成了“法人”之概念。在历史法学派的历史法学派的提炼,最终构成了现代法的“法人”制度的建设。

在罗马法中,与团体人格的概念相关包括“社团(associazione)”“团体(universitates personarum)”等,还有一些术语虽然表示团体,但是其既不能表示社团,也不代表具有人格“societas”、“ordo”、“sodalitas”、“sodalicium”、“collegium”、“corpus

在罗马法时期,团体人格制度的发展非常不完备,但是,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罗马法学家们虽然没有提出“法人”的概念,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不可能对团体制度作出全面的论述,但是从客观需要出发,提出抽象人格的理论,扩大了人格的概念,把权利直接赋予法律所拟制的人(persona ficta),从而简化了自然人的法律关系,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罗马法的一大创造,尽管罗马的团体人格制度很不完善,但其基本内容和理论为近代团体制度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一、罗马法中“人格”的意义

对罗马法上团体人格制度研究,必须基于对罗马法“人格”制度研究与分析之上。

在罗马法中,对人的描述,学者们关注三个词“homo”、“caput”、“persona”,所谓“homo”,是指生物意义上的人,与法律关系无关,更与权利和义务没有关系;“caput”则是指人格,即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在王政时期和共和国早期,只有家父才有人格,具备建立法律关系的资格;“persona”则是一种身份,是可以为某事,或者不为某事的权利

公元212年,为了增加税收,同时减少人们对他杀害其兄弟盖塔(Geta)和著名法学家帕比尼安(Papinian)的不满情绪,卡拉卡拉皇帝发布敕令(constitutio Antoniniana),赋予一切自由人以罗马的“市民权”,其权利义务主体的范围扩充到了一切自由人,而部分奴隶也能够享有财产权,“人格”的意义逐步扩大,成为被普遍接受的概念。然而,从技术上而言,罗马法中使用的权利能力或者人格的概念是“caput”而不是“persona”,其原因上该词是用来表示“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即所谓“能够持有财产、能够诉讼和承担责任”。故在digest中,人格的概念使用的是“caput”

由于罗马法采取的是属人法,一个人所适用的法律应依据其住所地决定其应适用的法律,故只有罗马的公民适用罗马的市民法。同时,罗马法区分人的权利为公权(publica iura)和私权(privata iura):公权包括在民众会议上投票的权利(ius suffragii)、当选公共职位的权利(ius honorum)、对执法官包括死刑、丧失自由等裁决向民众会议上诉的权利(ius provocationis)等;而私权包括缔结正式的罗马法婚姻的权利(ius connubii)、依法取得或者转让财产的权利(ius commercii)、按照罗马法制定遗嘱的权利(ius testamenti factio)等

同时,如保罗曾经指出:“三件是属于我们的,自由、市民权和家庭”。罗马法与现代法不同,并不是所有的人均有人格,根据其享有的权利的区别,确定人格的内容,如罗马法谚所言:“奴隶为物,不知人格。”故罗马法将权利区分为“自由权(status libertatis)”、“市民权(status civitatis)”、“家族权(又称为家父权)(status familiae)”,完全拥有这三者的,为完全之权利能力,丧失部分,则称之为“人格减等”(deminutio capitis),如丧失自由权,则成为奴隶,同时丧失市民权和家族权,已经没有法律上的人格,被视为法律上的死亡,称之为人格大减等(deminutio capitis maxima);如丧失市民权,则同时丧失家族权,但是自由权不受影响,虽然没有法律上的死亡,但是其人格已经一落千丈,称为人格中减等(deminutio capitis media);如仅仅丧失家族权,则不过是成为家族成员,受到其他家族权的管辖,成为他权人(aliana juris),自由权与市民权均不受到影响,称为人格小减等(deminutio capitis minima)。

由于罗马法对权利进行了不同的区分,进而对人格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因而在罗马人法中根据人格所存在的差别和其它原因对人进行了纷繁复杂的区别,而这一区别将人格与自然人区分开来,从而赋予“人格”独立于“自然人”的意义,同时,我们不能忘记,罗马法……(全文请阅读费安玲主编《学说汇纂》第四卷第63页至第81页,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12月出版)

 

 

(电子版编辑:曾巧艺)

发布时间:2013-01-19  
 
意大利宪法法院
意大利最高法院
意大利司法与大赦部
意大利参议院
意大利众议院

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与意大利法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地址:西土城路25号
电话:010-58908544 传真:010-58908544 技术支持:信息化建设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