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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马法  
 
罗马法原始文献中有关遗嘱指定继承人的规则

 

一、没有继承人名字的遗嘱之无效

D. 28. 4. 3. Pr.马尔切勒《学说汇纂》29篇

在执政官布丹斯(puden)和波里尤(pollio)执政时,安东尼皇帝有一个谕令,曰:“由于瓦莱里乌斯?内波斯(valerius nepos)改变了想法而将他的遗嘱部分变更,并且拭去了继承人的名字,那么,根据我的父皇的谕令,不认为遗产归于那些曾被写为继承人的人”。他对国库的代表人讲道:“你们表述你们的看法。”威比乌斯?芝诺(vibius zeno)讲道:“皇帝,我请求你耐心地听我讲。关于遗赠,你作出了什么规定?”安东尼皇帝反问道:“你认为拭去继承人名字的遗嘱是有效的吗?”莱沃内的辩护人科尔内里乌斯?布里夏努斯(cornelius priscianus)讲道:“仅仅是拭去了继承人的名字。”国库代表人卡尔布尼乌斯?伦基努斯(calpurnius longinus)认为:“没有继承人的遗嘱不能有效。”布里夏努斯讲道:“遗嘱人释放了一些奴隶并给予了遗赠。”将听众们赶走以便进行思考的安东尼皇帝重新接见了他的听众,发出谕令道:“这个案件被认为要有更符合人道的解释,因此,我们认为内波斯仅是想使拭去了继承人名字的那一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D. 28. 6. 1. 3 莫德斯汀:《学说汇纂》第2编 

父亲不能给儿子指定替补继承人(substituere),除非他将儿子指定为继承人。因为,如果在遗嘱中没有指定任何继承人,该遗嘱不存在任何效力。

D. 29. 7. 10 帕比尼安:《论问题》第15编 

  依惯例,不能根据遗嘱附书(codicilli)对遗产进行继承的依据是:由于遗嘱附书的效力来源于遗嘱本身,并且遗嘱只有指定了继承人方有效。故而,遗嘱附书不能给遗嘱效力。

二、遗嘱指定继承人的涵义

D. 28. 5. 1. Pr.  乌尔比安:《论萨宾》第1编

遗嘱人设立遗嘱通常应当从指定继承人入手,但是也可以从指名地剥夺继承权(exheredatio)开始立遗嘱。因为,图拉真皇帝曾批复道:在指定继承人之前,还可以指名地剥夺儿子的继承权。

D. 28. 5. 1. 1  乌尔比安:《论萨宾》第1编

但是,他没有以书面形式而是以口头形式确定了继承人,我们同样认为这是指定继承人。

D. 28. 1. 21. Pr.  乌尔比安:《论萨宾》第2编

显然,遗嘱人以口头形式指定继承人必须有证人听见。指定继承人无论是以口头形式或是以书面形式均可为之。但是,如果以口头形式指定继承人应当明确地(palam)为之。如何理解“明确地”?显然不是要他当众表达,而是要求他大声地说以使其他人能够听清楚。要哪些人听见?不是所有的人,只要是证人们听见即可。当有数个证人时,只要有足够法定人数的证人即可。

三、指定的形成

D. 28. 5. 49. (48). Pr.  马尔西安:《法学阶梯》第4编    

提兹乌斯是我的遗产的所有人,基于这样的言词所发生的指定有效。

D. 28. 5. 1. 5  乌尔比安:《论萨宾》第1编 

但是,如果写“鲁齐乌斯继承人”(lucius heres)而没有补充“是”(esto),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多发生于口头指定而少见于书面指定。如果这样写:“鲁齐乌斯是”(lucius esto),或者只写“鲁齐乌斯”(lucius),我们认为同样有效。马尔切勒则谨慎地认为上述形式无效。但是,比友皇帝批复曰:某人这样将遗产分配给继承人:一部分给他;其他部分给另一个人。他没有增加“是继承人”的言词。这种指定有效。尤里安亦这样认为。

C. 6. 23. 15. Pr.  君士坦丁皇帝致民众

因为过分拘泥于对形式规则的遵守而导致死者的遗嘱和最终遗愿变成无效是不公道的。我们规定:当以直接命令式语句或者间接的形式指定继承人时,要消除这些不切实际的、于指定继承人没有必要遵循的特殊言词。(339年2月1日,于塞尔迪切阿,君士坦特和君士坦迪奥执政)

C. 6. 23. 15. 1  君士坦丁皇帝致民众 

如果有人说“我指定继承人”(heredem facio),或者“我指定”(istituo),或者“我想”(volo),或者“我委托”(mando),或者“我渴望”(cupio),或者“他是”(esto),或者“他将是”(erit),这些都不重要。因为,当他决定继承人时,无论以何种语言及以何种表达方式进行表述都将有效,只要透过该方式得以明确地表达出遗嘱人的意愿即可。至于语言的格式以及运用的是强有力的语言、是软弱无力和不连贯的语言这都不是必要条件。(339年2月1日,于塞尔迪切阿,君士坦特和君士坦迪奥执政)

四、多个继承人的指定

D. 28. 5. 9. 12  乌尔比安:《论萨宾》第5编    

继承人是权利的继受者(iuris successores)。如果指定了多个继承人,则遗嘱人要将权利分配给他们,如果未进行权利分配,则所有的继承人的份额都是均等的。

D. 28. 5. 9. Pr.  乌尔比安:《论萨宾》第5编

    每当遗嘱人想要写上一个继承人的名字,但是由于他认错了人(例如我的兄弟、我的保护人)而写成了另一个继承人时,则被认为他写的这个人不是继承人,因为缺乏指定的意愿;他想指定的那个人也不是继承人,因为遗嘱人没……

 

(全文请阅读费安玲主编《学说汇纂》第五卷第1页至第10页,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4年4月版)

电子版编辑:杜萌

 

发布时间:201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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