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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马法  
 
桑德罗•斯奇巴尼 著,罗智敏 译:罗马法中的体系化论题*

 

桑德罗·斯奇巴尼**
罗智敏***

在我的这篇文章中在此文中,我并不想对债的问题泛泛而谈,地讨论债的问题并不想债的问题,而仅指出:首先(第二部分)概括地提及在概括理论上债的概念的出现概括地提及在理论上债概念的出现、基本特征及所形成的相关规则基本特征及其相关规则,强调债与其他早已存在的权力性法律关系的区别强调债与其他早已存在的关系的区别强调债与其他早已存在的支配权关系的区别,后来这些关系后来与债并列发展这些关系与债一起发展;其次(第三部分),考察债是如何承担具有体系化的角色作用、组织并指引法的一个重要领域连贯发展;最后论述它如何在法典中具有中心地位。

在此文中,我并不想对债的问题泛泛而谈,首先概括理论上债的概念的出现、基本特征及其相关规则,强调债与其他早已存在的支配权关系的区别,后来这些关系与债一起发展;其次考察债如何具有体系化的作用,如何组织并指引法的一个重要领域连贯发展;最后论述它如何在法典中具有中心地位。

 

一、债(obligatio)的起源:其特征之体现

债是罗马法中最有意义的成果之一。[1]

就支配权而言的债

就一个主要把支配性法律地位和家庭间、氏族间的关系置于中心的社会而言,罗马城的建立、社会斗争及法律与法学相交,发展了债的特殊性,家庭间与氏族间的关系完全走出了支配权关系的范畴。支配权既针对一个家庭成员,包括奴隶,也针对处于权力之下的外国人以及物,并首先在那些具有从属特征的物上有所体现。在这里我不可能阐述所涉复杂情况的所有法律概况,我只强调最有意义的一些问题。[2]

因债受役者(nexus)的地位与履行的目的

当然从因债受役者[3]看出对其束缚来自于一种类似于要式买卖(mancipatio)(正是支配权关系的渊源)形式的行为以及束缚本身的直接人身性,在该束缚中也体现了「责任」的具体化。直接人身性使他处于债权人的支配权之下,与奴隶的地位很容易混淆。然而需要作出两点说明:一方面,奴隶不包括市民,另一方面,我们看到从这个阶段开始对因债受役者的束缚实质上是为了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束缚是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另一面,旨在于消除,因此义务是第一位的,正是因为如此才有了债(ob-ligati,与ob相连=由于)。尽管倾向于支配权的表达,但与处于支配权之下的地位相比,因债受役者表现出了的「另外的」法律规则。

 

  

(全文请阅读费安玲主编《学说汇纂》(第五卷)第109页至119页,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4年4月出版)

电子版编辑:刘劼

 



 

**    桑德罗?斯奇巴尼,罗马第一大学(LASAPIENZA)罗马法教授。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法学博士。

[1]    在浩繁的文献中,请允许我提及G. Grosso, Obbligazioni, Contenuto erequisiti della prestazione, Obbligazioni alternative e generiche, 3 ed.,Torino, 1966.

[2]   参见G. Grosso, Schemi giuridicie società nella storia del diritto privato romano. Dall’epoca arcaica allagiurisprudenza classica: diritti reali e obbligazioni, Torino, 1970, 307 ss. 也参见F. Serrao, Diritto privato, economia e società nella storia di Roma, 1,Dalla società gentilizia alle origini della economia schiavistica, Napoli,2006, 在第171页及以下页他提到不同的从属关系以及在氏族社会与劳动力相关的法律概况;为了从多元化的关系中将债的统一的出现排列在复杂的论述中(375 ss.),在第335页及以下页他考察了交换行为、债权、担保、社团,以及犯罪(365 ss.)。 

[3]   债务人,受另外一方当事人的束缚以保证履行一种确定的给付。这个规则的发展似乎是因此受束缚的是债务人本人,他透过自己的劳动进行赎救。

 

发布时间:201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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