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大利与中国医生责任制度的比较
医生责任这个问题非常有意思,因为如果我们看一下意大利现行司法与理论界讨论的热点的时候,发现这也是我们中国同行们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将医疗活动中引起的所有侵权责任归纳在专门的一节并将之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一节,这样的立法技术是值得赞赏的。因为这一并解决了医生的责任、药品缺陷引起的责任、医疗器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瑕疵医疗器械的生产商与医疗机构承担了连带责任)或者血液制品问题引起的侵权责任(还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此处还是规定了连带责任,即血液提供机构与进行输血活动的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我们甚至可以说,中国法才采纳的解决问题的模式,给长期以来关于医疗责任的种种争议带来了一条值得赞赏的解决路径。
事实上,追究医生责任都是通过判断医生的具体行为(参见中国《侵权责任法》第55-57条的规定),这一点与欧洲大陆及美国法通过司法判决所形成的传统都是一样的。最为典型的与医生的具体行为相关的制度之一,就是“知情同意”制度。另外一点值得关注的是,在意大利认为医生在治疗患者过程中产生的责任是一种基于社会接触而产生的责任(这并不是一直典型的侵权责任,而属于因为不履行一种先前已经存在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害)。
从这一点看,我们梳理一下意大利学术界、司法界在医生责任方面的一些观点还是非常有意义的。
二、医疗活动的过错:责任构成要件与行为义务的违反
我们从医生这一职业(专家)责任出发,为了确定医生作为个体在履行债务人义务之时所表现出来的勤勉与谨慎,以便于确定由于不履行义务而确定其承担责任。
关于债务履行方面,我们一直区分给付过程的债务(《意大利民法典》第1176条)与给付结果的债务(《意大利民法典》第1218条)。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在债务不履行之时,两者的证明标准的不一样。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关于给付过程与给付结果的划分,很早之前就有学者批评过,而最近司法系统对它的质疑,则给这种划分法带来了真正的危机……
(全文请阅读费安玲主编《学说汇纂》第四卷第246页至257页,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12月出版)
电子版编辑:崔蔓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