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enti non fit iniuria是一个古老的法律格言,其基本含义是指某人同意了他人对其实施的伤害行为,那么之后就不能再针对该行为提起诉讼。现代侵权法理论一般将其作为一种免责或者减责事由。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学者也试图将其纳入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体系,但最终因为分歧巨大而未被立法者所采纳。值得注意的是,虽然 volenti non fit iniuria是两大法系少数共有的理论之一,但其在两大法系有着完全不同的含义﹝1﹞,因此尽管学者谈的都是volenti non fit iniuria, 谈的却可能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值得庆幸的是,无论英美法还是大陆法上的volenti non fit iniuria,二者都来源于罗马法,因此通过罗马法来还原其原貌,考察其在两大法系不同的演变过程,或许可以帮助我们弥合理论上的分歧,并正确理解其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
一、罗马法中的volenti non fit iniuria
一般认为,法谚volenti non fit iniuria最早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其在巨著《告示评注》第56卷“关于侵辱”,即优帝《学说汇篡》D.47.10.1.5中指出:Usque adeo autem iniuria, quae fit liberis nostris, nostrum pudorem pertingit, ut etiamsi volentem filium quis vendiderit, patri suo quidem nomine competit iniuriarum actio, filii vero nomine non competit, quia nulla iniuria est, quae in volentem fiat。即﹝2﹞:对我们子女实施的侵辱行为也会影响到我们的名誉:如果一个人按照家子的意愿而将该家子出卖,他的父亲仍然可以自己的名誉受损而对出卖人提出侵辱之诉,但却不能以家子的名义提起该诉讼,因为按照被侵辱人的意愿实施的侵辱是不存在的。
依罗马法,所谓的侵辱是指生理或精神上(即对名誉)对人造成侵害的行为,它可以表现为语言或行为;可以是直接的,即直接对特定人造成,也可以是间接的,即通过对特定关系人,如妻子、子女及奴隶等﹝3﹞。当受害人受到侵辱时,其可以提起侵辱之诉,法官将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评估并责令加害人予以赔偿。但问题是,如果侵辱是按照被侵辱人的意愿实施的,或者侵辱行为是征得被侵辱人同意的,此时该如何处理?针对这一特殊问题,乌尔比安用一个家子自愿出卖自己的案例予以解答……
(原文请阅读费安玲主编《学说汇纂》第四卷第258页至282页,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12月出版)
电子版编辑:崔蔓玥
﹝1﹞关于volenti non fit iniuria具体对应受害人同意和自甘冒险的那种理论,学者之间的认识并不一致。英美法系区分受害人同意和自甘冒险,认为二者并不相同,法谚volenti non fit iniuria 一般适用于自甘冒险;大陆法系的德国一开始并未区分受害人同意和自甘冒险,二者都属于受害人同意的范畴,后来理论将二者予以区分,有学者认为该法谚对应于受害人同意,有学者认为对应于自甘冒险,学者对此存在争议。
﹝2﹞由于iniuria一词含义广泛,不同的语境往往会有不同的含义,如徐国栋老师将其理解为不法侵害、侵辱等,参见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徐国栋译,《民法大全选译·债·私犯之债和犯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5页。而黄风老师将其译为侵辱。就该片段而言,笔者认为应采侵辱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