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对社会生活的重大影响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中国侵权责任法经过7年起草4次审议,终于在2009年12月26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不过,从学界开始起草《侵权法草案建议稿》计算,则已经超过了8年。我作为《侵权法草案建议稿》的起草人,侵权责任法起草的主要参与人,在这部法律通过的时候,感到无比激动。依我所见,我国侵权责任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将对我国社会生活发生不可估量的重大影响。——杨立新
作为民法典组成部分同时又是民事权益保护基本法的侵权责任法,在施行之后,将会对我国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依我所见,这些重大影响将在以下方面表现出来:
第一,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完成。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在民法典规定各项基本民事权利的法律完成之后,对于这些民事权利设立的保护法。民法通则还有待修改,将来变成民法总则。而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和继承法都已经完成,侵权责任法就是在这些民法典的基本法完成之后,作为各项民事权利的保护法和救济法,作为民法典的收官部分。将来它会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编入民法典当中,成为民法典的最后一编。因此,可以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接下来就是要修改民法通则,或者再制定一部人格权法,就全面完成了民法典的制定任务。由于民法典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既然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就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成。因此,侵权责任法对我国社会的政治生活和法律制度将发生重大影响。
第二,全面张扬民事权利,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民事权利意识。侵权责任法通过规定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全面规定了该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在我国法律中,这是第一次全面规定这样一些民事权利。它全面地张扬了民事权利,在社会生活中将会进一步提高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意识,全面张扬我国的私权,建设好私权保护制度。特别是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的优先权保障制度,全面张扬“私权优先”的理念,具有更为重要的进步意义。
第三,全面规定侵权责任制度,能够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维权的自觉性和规范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众的维权活动日益高涨,几乎形成了全民行动。在维权活动中,多数或者绝大多数主张都是有法律根据的,是正当要求,但是也有不规范、不适当的做法。一方面,有些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不惜牺牲自己的健康,例如张海超的“开胸验肺”、孙中界的“断指证明”,都说明我国维权的艰难和有关执法部门的麻木不仁。另一方面,也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不正当诉求。侵权责任法全面规定侵权责任制度,能够引导民事主体依照法律维权,也能够拘束有关执法部门和机构依照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因而能够促进我国维权活动的自觉性和规范化,推定维权活动健康发展。
第四,全面规范民事审判活动,实现侵权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统一化。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规范比较简单,有很多问题没有规定。尽管在后来的司法解释中做了很多弥补,但仍然存在较多的不统一问题,很多案件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尽一致。侵权责任法规定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就会使法官在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适用统一的侵权责任规则,实现法律适用的规范化,保障侵权责任法律规范的统一实施。例如,对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同样的案件,重庆的高楼抛掷烟灰缸致人损害,法院判决所有可能抛掷的居民承担责任,而济南法院判决的高楼抛掷菜板子致人损害,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专门规定了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统一规定出于公平考虑,由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使用人对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就统一了法律适用规则,民事审判工作不会再出现这样的矛盾现象。
第五,整合侵权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司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司法机关要全面整理侵权法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诸多侵权法司法解释,推动了我国民事权利保护的发展。侵权责任法将司法解释大量吸收,使之成为法律规范。例如共同危险行为规则,司法实践采用学理主张积累了经验,2003年写进司法解释中,侵权责任法将其升华为第十条。也有一些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吸纳,也有一些司法解释被侵权责任法所否定。前者如《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定做人指示过失责任规则,是一个成熟的特殊侵权责任规范,但立法并没采纳。后者如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的连带责任规则,不符合连带责任原理,侵权责任法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将其取代。因此,侵权责任法通过实施之后,对有关侵权法的司法解释应当进行整理,着重解决三个问题:一是确定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相悖的内容,予以废除;二是确定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精神相符合,但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的司法解释,肯定其继续适用的效力;三是对侵权责任法留待司法解释解决的问题以及立法不够明确、不够具体的规定,需要作出新的解释。对侵权法司法解释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上述整合,将会进一步提高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建设水平,能够更加全面地保护我国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实现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出处:《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