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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  
 
刘保玉:论安宁生活权


论安宁生活权*

刘保玉**

本人对安宁生活权的关注,缘起于十多年中国大陆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一则案例,其基本情况是:某女士因某公司的广告误将其私人住宅电话号码作为公司联系电话,致使该女士家中电话不断(且常有深夜的恶意骚扰电话),精神几近崩溃。该女士虽多次与该公司联系,问题未得到解决,遂诉至法院,要求由该公司出钱给其另行申请、更换新的家庭电话号码、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判决支持了其请求,并判赔精神损失3,000元。当日的点评嘉宾王利明教授认为该案中侵害的应是该女士的隐私权(广义上的),还讲到这样的事例:恋爱中的女方表示不愿继续来往后,男方仍不懈追求,每日到女方家敲门求见(但并不强行进入,也无其他过激举动),经女方父母劝告,仍坚持不辍。女方及其家庭感到生活受到骚扰,很受影响。王教授认为,这也是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并指出,中国大陆(当时的)法律上还未明确隐私权的人格权地位,可以学习、借鉴美国法,用侵犯隐私权的规则来解决此类案例。时至今日,中国大陆学界就隐私权的概念界定及其核心内容仍未达成共识,且对其内容的认识呈现膨胀的趋势。本人认为,若将安宁生活利益与私人信息秘密一并视为隐私权的核心内容,不仅有悖于“隐私”一词之“隐秘的私事”的核心文义,而且破坏了隐私权与其他既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体系;将此则案例视为侵犯隐私权,似嫌勉强。本人遂产生了在人格权制度中增设“安宁生活权”的想法,并在给学生的讲座中提到这一问题。

在现代社会,于繁重的工作之余,享受一种不受外界非法滋扰的私人空间和安定、宁静的生活,已成为民众的一种普遍心理需求和重要的幸福感指数;私人之安宁生活利益,已成为现代人的一种重要法益。而如何保护此种法益,业已成为重要的法律课题。尽管私人安宁生活利益的保护已为多数国家所重视,但基于不同的历史传统和立法技术,各国对其进行保护的模式则不尽相同,形成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广义隐私权”模式,以及以德国为代表的“一般人格权模式”。

中国大陆学界通说、“2002年民法草案”及多部学者立法建议稿,倾向于将安宁生活利益纳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本文认为,应将安宁生活权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作为彼此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利。其原因在于,中国大陆自《民法通则》即秉持人格权类型化的立法技术,依据所保护的人格利益的不同来建构具体人格权体系,故中国大陆的隐私权是具体人格权,而不是美国法意义上的集合型或综合性人格权。因此,隐私权应具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并与包括安宁生活权在内的其他人格权进行界分。将安宁生活权确定为一类具体人格权,具有以下三点意义:一、符合民法“以人为本”伦理基础,有利于维护普通民众安稳宁静且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的生活状态,提升国民的幸福感指数和人格尊严;二、符合中国大陆人格权体系发展的需要,不仅可以破解“广义隐私权”对既有人格权体系的冲击,亦可厘清各具体人格权之间的权利边界及逻辑关系,还可以丰富中国大陆人格权的类型,为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提供容量支撑,并将会对其他各国的相关立法起到示范意义;三、符合中国大陆司法实践的需要,为自然人的人格利益保护提供更为周延的法律依据,并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主张安宁生活利益作为隐私权的基本内容,抑或将安宁生活利益确立为具体人格权的相关著述中,此种法益或权利宜采行何种称谓,存有“安宁权”、“精神安宁权”、“相邻安宁权”、“生活安宁权”等不同称谓。本文认为,“安宁生活权”的称谓,涵义最为清晰、明确,且以“安宁”来修饰“生活”,突出保护安稳宁静的生活状态的立法目的,较之其他称谓,更符合该项权利的设立意旨。就内涵而言,安宁生活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持安稳宁静的私人生活状态,并排除他人不法滋扰的具体人格权。安宁生活权的价值基础在于自然人的伦理属性,是自然人对其安稳、宁静等自我满足的生活状态的精神性追求,是人文主义在现代社会的重要体现。作为一类具体人格权,安宁生活权具有以下特征:一、安宁生活权是自由型的精神性人格权;二、安宁生活权的主体仅限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因欠缺伦理性而不应享有安宁生活权;三、安宁生活权的客体是私生活的安宁利益;四、安宁生活权具有可克减性,即侵害安宁生活的行为必须具有“不法性”,即超出了一般理性人(a reasonable person)的容忍限度。

安宁生活权作为一类具体人格权,其与隐私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等既有人格权以及环境权、相邻权等其他相关权利具有明显的区别:

一、安宁生活权与隐私权

二者同为精神型人格权,且存在某些重合、交叉之处,但二者却存在以下显著区别:……


(全文请阅读费安玲主编《学说汇纂》(第五卷)第257页至262页,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4年4月出版)

电子版编辑:胡海洋



 

 



*      【编著按】2012515,值中国政法大学60周年华诞前夕,「中义法学家私法研讨会——法治社会中的人格权保护」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图书馆贵宾室成功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典化和法学人才培养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与意大利法研究中心、中国欧美同学会意大利分会和法律硕士学院共同主办。本部分收录了本次研讨会主要学者的发言稿,并非与会学者正式文章,特此说明。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发布时间:201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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