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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  
 
梅夏英:大规模协作行为模式下的 网络人格侵权分析


梅夏英*

《侵权责任法》第36条以“行为手段”为核心要素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定义,而在该要素背后所隐含的不只是侵权行为在物理空间上的变化,更为重要的是其在行为模式上的差异。在当今网络社会中,大规模协作行为模式愈发普遍,而当其与人格侵权行为相结合时,以“人肉搜索”为代表的新型侵权行为给传统侵权法理论提出了一系列挑战。本文将透过对大规模协作行为模式进行分析,找出其对侵犯人格行为的深刻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一、大规模协作模式产生基础及其特

大规模协作模式的产生基础

在当今网络社会中,个体的行为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被转化为融入到集体行为之中,以群体参与、相互协作为特点的大规模协作行为正日益成为网络社会中的重要行为模式。而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网络技术对于行为成本的全面降低,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信息传播成本的降低

在传统社会中,由于经济成本的壁垒,信息的发布者和接收者之间的关系是相对固定,双方对于信息的传播和分享能力也是失衡的。但网络技术的发展使这一壁垒被彻底打破,一方面,搜索引擎技术的日臻完善,使人们具备了按需获取信息的能力,信息获取方式由被动接受转化为主动索取;另一方面,WEB2.0时代的到来则使人们无须借助专业组织的力量就可以自主发布和传播信息。总而言之,在网络社会中,每个网络主体均获得了相对独立的信息传播能力,也为大规模协作行为提供了行为能力上的基本保障。

组织成本的降低

在传统社会中,创立和维持组织所需的必要费用提高了人们进行集体行为的门槛,获得利益成为形成组织的基本目标。而网络社会特有的“多对多”传播模式,透过大幅降低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成本,无形中消除了创立和维持组织所需的成本门槛。这大大解放了人们透过组织进行集体行为的动机,使更多的话题或行为获得了从私人领域进入公共领域的机会。

参与成本的降低

由于成本的负担,使得传统社会中的组织不可避免地对参与者的行为效率有所要求。但在网络社会中,维持组织所需的成本趋近于零,这使得人们可以完全忽略对于行为效率的追求,从而允许各种不同程度的贡献存在,这无疑极大程度的降低了人们的参与成本,最大限度地拓展了人群参与范围,并使那些原本处于意见市场尾部的价值得到利用。

综上所述,上述三项成本的降低逐渐使大规模协作行为成为网络生活中的常态,网络行为的公共属性亦愈发明显,任何人、任何事都可能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并被公众所消费,一个全民参与的时代真正到来了。

大规模协作模式的特点

基于上述三个方面成本的降低,使协作行为模式逐渐成为网络社会中的主要行为模式之一,而与其他既有行为模式相比,协作行为模式具有如下特点:

行为主体的群体性和不特定性

众多行为主体的共同参与是大规模协作模式的最主要特点,而与传统社会组织中的成员构成不同,由于组织成本趋近于零使得人们可以完全忽略对于行为效率的追求,且参与者数量的增长也并不会给组织带来额外的边际成本,因此此类组织大多采取开放式结构,任何人均具有参与其中的资格,这使得组织中的人员构成具有极大的不特定性。

……

 

(全文请阅读费安玲主编《学说汇纂》(第五卷)第268页至275页,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4年4月出版)

电子版编辑:胡海洋

 



*   北京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发布时间:201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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