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号朋*着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商业发展模式的重大变化,电子商务应运而生。所谓电子商务,就是运用计算机网路进行的商务活动,它整合了商业运行中的信息流(信息的传递)、资金流(金钱的流动)和物流(货物运输),并以电子形式透过计算机网路完成的商品交易模式。普遍认为,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迅捷性、地域的无限性、主体的复杂性等特点。基于探讨的主题限制,本文仅探讨B(经营者)-C(消费者)模式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特殊性
之所以有必要特别探讨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是基于此种商业模式中,消费者往往被要求提供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婚姻状况、健康状况、财产状况、家庭成员、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位址等信息。在传统交易模式中,消费者信息的收集、加工和利用受到很多限制,对个人信息的供给不能以低成本、高产出的方式进行,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不足以引起重视。但是,网络的开放性、资源的共享性和高效性使信息的大量收集、加工成为可能,大大降低了信息获取的成本。经营者可以透过对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透露出来的信息进行收集、归类、整理和加工,了解目标人群的倾向与需求,从而高效地安排经营,获得利润。[1]因此,正是由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可以为经营者带来直接的效益,后者基于逐利的目的,往往会滥用甚至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由于中国大陆尚未建立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制度,本文认为应将其列入隐私权中加以保护。[2]
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对经营者要求其提供的个人信息至少应享有如下权利:知情,即消费者有权知道经营者收集了自己的哪些信息,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将会与何人分享;控制,即消费者能够透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信息并修改错误的信息或删改信息,以保证个人信息的准确和完整;安全保证,经营者应保证消费者信息的安全性,阻止未被授权的非法访问。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其个人信息的安全。[3]
二、电子商务中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的情形
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经常受到交易对方的侵害,并主要表现为:经营者对消费者信息的不合理收集。经营者为了尽可能多地获取消费者信息,往往要求消费者提供与交易关联度不大甚至毫无关联的个人信息。虽然消费者并不情愿提供,但为了进行交易而被迫提供。对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的滥用。经营者往往未经消费者同意,将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不当使用,或者提供给第三人。对个人信息的安全的侵害。[4]经营者对消费者信息的不合理处理不仅会造成消费者隐私的外泄,而且会影响消费者二次交易的信心,损害电子商务自身的发展。
电子商务往往透过电子支付完成交易,但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目前,电子支付大多透过网上银行实现中转,它设置了用户登录程序和密码认证系统。消费者透过密码输入和验证码输入实现身分验证,然后把银行账户和网上登录账户相连,实现电子支付。此种支付方式往往会使消费者的注册信息和账户信息面临风险,尤其是系统风险,包括系统故障、系统遭受外来攻击、不适当的操作和内部控制程序、信息系统的失败和人工作业的失误,甚至出现系统瘫痪。这种情况下,往往导致消费者的信息资料被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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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请阅读费安玲主编《学说汇纂》(第五卷)第279页至282页,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4年4月出版)
电子版编辑:胡海洋
* 北京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1] 陈思璇、娄策群:〈从移动电子商务的新视角看隐私问题〉,《现代情报》2011年第9期,第170页。
[2] 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在中国大陆法律中首次规定了隐私权。
[3] 刘安宁:〈电子商务时代隐私权的保护〉,《经营与管理》2006年第10期,第50页。
[4] 姚伟伟:〈从消费者权利保护透析电子商务侵权问题〉,《信息网路安全》2011年第4期,第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