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麒*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五十五条增加了“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规定表明,我国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正式确立。然而,现行《民事诉讼法》仅从立法层面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出规定,但未对环境公益诉讼具体程序运行进行规范,从而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实践运行依然处于探索阶段,本文拟就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程序所涉及的问题进行相应研究。
第一部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概说。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内涵的分析,对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民事公益诉讼进行比较,从而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性质、特点作出说明。
第二部分,西方国家环境公益诉讼程序比较研究。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及特点比较分析,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设置提出有益建议。
第三部分,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认识和理解。通过对《民诉法》第五十五条的分析,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定主体、适用范围立法规定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四部分,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设置构想。包括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条件、管辖法院、审理程序、诉讼保障措施、法院裁判效力以及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等。
(原载于“环境司法与环境正义”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14年6月·昆明。
电子版编辑:胡海洋)
*周麒,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