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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  
 
喻中:中国传统法律之四季

中国传统法律之四季
喻中    
 
  有史可查的中国传统法律,从夏朝至清代,绵延几千年,直至19世纪末叶,才发生了一个彻底的近代化转型。在此之前的中国法律,虽然经历了印度佛学、北方游牧民族等诸多异文化的影响,但毕竟还是遵循了它自身的演进逻辑。回顾其产生、发展、变迁乃至衰落的漫长历程,我们可以仿照一年之四季,大致将中国传统法律也划分为春夏秋冬四个前后更替的季节。
  先说春天,这是一个新生事物萌生的季节。在我们的划分中,中国传统法律的春季是指夏朝、商朝以及西周时期。在从公元前21世纪至公元前771年总共130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传统法律在“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孕育出来,并逐渐生长。之后,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至于周公所制之礼,则是这个季节里开出的最绚丽多彩的法律之花,它不仅有效地调整了周王朝的政治秩序,而且还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
  这个时期,刑法既成,周礼亦备,一种原创的法律形态初现端倪。对于这个生机勃勃的中国传统法律的春天,令后来的孔夫子以及历代儒家传人不胜向往之至。作为中国传统法律的原创时期,夏商与西周,正好可以代表中国传统法律的春天。
  夏天是热烈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夏季开始于东周初年(公元前770年),结束于北周末年(公元581年),前后历经1331年。在这个季节里,中国传统法律经历了一个激烈的变迁过程。东周时代,在百家争鸣的话语角逐中,儒、道、墨、法诸家法律主张相互竞争,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的轴心时期。一统天下的秦王朝偏爱法家学说,刑律苛繁,却不能持久。汉初总结秦亡教训,黄老之术作为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盛极一时。后来的董仲舒将阴阳五行学说与儒家教义结合起来,强调“天人合一”,推行“经义决狱”,开出了汉代法律的新气象。
  东汉末年,群雄并起,自三国经两晋到南北朝,战火不断,民族融合亦不断,儒家、道家以及佛家交错支配着当时的思想界,以至于被宗白华先生称为“中国周秦诸子以后的第二度的哲学时代”,甚至“使我们联想到西欧十六世纪的文艺复兴”时代。其间的法律变迁,尤为迅急,几乎不能形成稳定而统一的法律制度,恰如西方法谚所言:“枪炮隆隆法无声。”
  概览从东周至北周中国传统法律的特征,大致是:各种法律思想相互交融,各种法律制度动荡难定。这个阶段的中国传统法律,既像在高温下发生的化学反应,又像在烈日里发生的光合作用,呈现出变幻而蒸腾的现象,因此称之为中国传统法律的夏季。
  秋天是成熟的季节。自公元581年北周灭亡、隋朝建立,直至公元960年的后周末年,这个时期的中国法律,虽然历时不算太长,却可以称得上中国传统法律的黄金时代或古典时代。著名的永徽律、贞观律已经成了中华法系的标志性法典,唐六典是极其成熟的行政法典,《唐律疏义》则代表了传统中国法律解释的最高水平。作为中华民族鼎盛时期的产物,隋唐时代的法律制度及其文化不仅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所能达到的高度和成就,而且还对周边国家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唐代法律由于其体系上的完整、结构上的严谨、技术上的圆熟、理念上的从容自信,正像收获季节的累累硕果,不妨喻之为中国传统法律的秋季。遗憾的是,这个季节太短了,还不到400年。
  冬天意味着衰老,甚至死亡。毫无疑问,这是一个既痛苦又无可奈何的过程。自公元960年北宋建立至1900年前后的变法运动,千年之间,中国的传统法律盛极而衰。宋代法律从形式上沿袭唐律,然而已不能维持唐律的内在精神。一部《水浒传》,表面上看,仅仅描绘了无穷无尽的冤假错案,其实完全可以解读为北宋法律大失败的记录。偏安一隅的南宋,国势衰微,礼与法也越来越不尽情理。代南宋而起的元帝国,虽然也接受了中国传统的法律,但它信奉严格的等级制度,推行严格等级歧视,已与法律发展的主流方向背道而驰。至于明代法律,已经不能对各种社会秩序进行有效的调整。在吴思先生的《潜规则:中国历史上的真实游戏》里,我们可以看到,在明代,潜规则已经取代了正式法律。在黄仁宇先生的《万历十五年》里,明代的法律制度已经走向了“山穷水尽的绝境”。
  清代法律也催生了所谓的康乾盛世,然而,那也只不过是“落日的辉煌”,距离中国传统法律的彻底崩溃,已经为时不远了。从宋至清,中国传统法律的衰败现象,正好可以比拟惨淡而肃杀的严冬。
  三个周王朝(东周、北周、后周),分别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从春到夏、从夏到秋、从秋到冬的分界线。历史上的巧合,也许恰好隐藏着历史中的玄机。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走过春夏秋冬四个季节,已经无可奈何地进入了尘封百年的历史。
  然而,死亡之后是再生,冬天之后是春天。百年以来,在中国传统法律崩塌之后的废墟中,一种新的中国现代法律又处于孕育与萌生之中,我们有理由期待它逐渐成熟,为古老的中国文化再添新的荣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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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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