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孟勇*
2005年10月14日至15日,由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和意大利马可· 波罗诞辰750周年国家委员会联合主办的第三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友谊宾馆举行。在为期两天的会议中,来自意大利、匈牙利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内四十多家单位的一百六十余位专家学者,围绕罗马法与中国的物权法、合同外责任法以及商法的相关问题,展开了广泛的交流。现就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 罗马法与中国物权法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杨明仑指出,在我国物权立法中存在着如下争议较大的问题:其一,要不要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规定为物权主体?国家、集体是不是物权主体?其二,国有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应否包括航道和频道?在物权法中如何防止国有财产流失?其三,“城镇集体所有”的表现形式是什么?谁能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其四,关于征收拆迁的条件,应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如何确定征收拆迁的补偿标准?其五,要不要放宽对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抵押?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研究。
……(全文原请阅读费安玲主编《学说汇纂》第一卷第313页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7年出版)
电子版编辑:崔蔓玥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商法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