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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大利法  
 
李超 译:意大利宪法法院2007年第348号判决

  意大利宪法法院2007年第348号判决(关于涉及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992年7月11日第333号政令[经修改转化为1992年8月8日第359号法律]第5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是否违宪)

  【判决书全文】

  以意大利人民的名义

  意大利宪法法院由以下诸位先生组成:

  院长:

  Franco BILE

  法官:

  Giovanni Maria  FLICK

  Francesco  AMIRANTE

  Ugo  DE SIERVO

  Paolo MADDALENA

  Alfio FINOCCHIARO

  Alfonso  QUARANTA

  Franco GALLO

  Luigi MAZZELLA

  Gaetano  SILVESTRI

  Sabino  CASSESE

  Maria Rita SAULLE

  Giuseppe  TESAURO

  Paolo Maria  NAPOLITANO

  作出如下判决:

  经独任法官Gaetano Silvestri 于2007年7月3日进行公开审理,对1992年7月11日第333号政令第5条第二部分进行合宪性审查(该条款涉及改善公共财政的紧急措施。该条款经过修改,转化为1992年8月8日第359号法律)。2006年5月29日和8月19日经最高法院的法令提请宪法审查,分别在法令登记簿登记为2006年第402号、681号以及2007年第2号法令,共和国官方公报于2006年第42期的第一特别系列,和2007年第6期和第7期的第一特别系列刊登)。

  在庭审中,分别出示了R.A.、A.C.、M.T.G.参与诉讼的文件以及政府总理介入的文件。

  Felice Cacace和Francesco Manzo 律师为R.A.、 Nicolò Paoletti律师为A.C.、 Nicolò Paoletti和Alessandra Mari律师为M.T.G.以及政府律师 Gabriella Palmieri为政府总理分别提供了代理意见。

  案情

  1.最高法院通过2006年5月29日的第402号案,对1992年7月11日第333号政令第5条第二部分进行合宪性审查(该条款涉及改善公共财政的紧急措施。经过修改,转化为1992年8月8日第359号法律)。最高法院认为该政令违背了宪法第11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基本人权和自由保护公约(CEDU)》第6条(该公约于1950年在罗马签订;另有1952年3月20日于巴黎签订的该公约的《附加议定书》。它们均已通过1955年8月4日第848号法律转化为国内法),并违反宪法第117条第一款、《基本人权和自由保护公约(CEDU)》第6条和《附加议定书》第1条。

  被审查的法案规定:为了确定对建筑用地征收的补偿,将补偿标准规定为土地价值和土地收益重估值的平均价,在该法案生效之日起,可以在未决诉讼中援引作为依据。

  1.1 重审法院提到,在初审中,私权人R.A.是Torre Annunziata市为实施低价和大众化建筑计划而征收的土地的前所有权人,其于1982年4月2日在自愿转让的文件上签字。R.A.对Napoli上诉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的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实际给付的补偿与财产的实际价值不符,并且没有对清算总额进行再评估。

  在重审法院的合法性审查中,有Torre Annunziata市和那波里市人民住房资质协会参加,其中前者提起了附带上诉。

  上诉人R.A.在其上诉理由书中提出,为确定补偿款数额而颁布的1992年第333号政令第5条第二部分,违反了宪法第42条第三款以及第24条和第102条的规定。其理由是,该规定的标准不能充分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而且在未决诉讼中援引该条款,构成了立法权对诉讼结果的不当干预。针对这种情况,欧盟人权法院已明确指出该条款违背了《欧盟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1条。

  上诉人的要求也扩及到了2001年6月8日327号部门规章第37条(关于为公共利益的征收的综合性立法文件),因为它是现行有效的法律,会使本案审查的补偿标准永久有效。

  1.2 重审法院认为对最后提及的法律的审查不重要,因为根据2001年部门规章第57条规定,该规章只适用于2003年7月1日之后开始的征收程序,而本案的审理是在1988年开始的。

  同时,最高法院认为对1992年第333号政令第5条第二部分(经修改转化为1992年第359号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是重要和有根据的。

  1.3 关于本案审查的重要意义,重审法院指出,正如本案事实所表明的那样,第5条第二部分第一款和第二款毫无疑问只适用于建筑用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争议的内容是自愿转让不动产的价格,确切地说是依据1980年第385号法律的规定,在被起诉时进行的清算价格。这种情况下,主审法官认为,自愿转让价格和征收补偿额应当一致。由此得出,在初审中征收补偿金额尚不确定,故有关建筑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新法律亦应当适用。

  1.4 关于那些隐性的不合理之处,最高法院认为,应该通过确定宪法第111条和第117条规定的标准,重新设计上诉人提出的问题所要达到的目标。欧洲人权法院和宪法法院在关于征收补偿的审查中,已经对该问题进行了论证。

  欧洲人权法院在2004年7月29日和2006年3月29日就Scordino诉意大利的案件做出了判决,判决意大利因为违反欧洲人权公约而要受到惩罚。 在2004年的案例中,欧洲人权法院谴责意大利1992年7月11日第333号政令第5条第二部分在未决诉讼的适用,因为该条款的溯及力不但损害相关人的物权,而且损害了征收制度相关规定的透明性和确定性。实际上,将这个补偿标准适用于未决诉讼完全破坏了被征收人的信赖,因为被征收人提起诉讼是为了根据1865年6月25日第2359号法律第39条的规定(涉及为公共利益的征收,该条曾因规定按照土地上的作物的价值进行补偿而被判违宪,后通过1980年5号判决和1983年223号判决再次生效),要求根据被征收财产的市价获得补偿……

(全文请阅读费安玲主编《学说汇纂》(第四卷)第381页至第412页,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12月出版)

(电子版编辑:陈范宏)

发布时间:2013-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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