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也伴随着许多问题的产生,其中之一就是古建筑的保护问题。城市化对古建筑的保护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有的城市为了提高城市土地使用率,不惜在古建筑密集区域进行开发,还有的为了满足现代城市的交通,甚至直接拆除或迁移历史古迹。这一切均导致了对历史建筑及周边环境的破坏。与中国同样有着悠久历史的意大利在处理经济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在法律体系、组织上、人员上、经费上均为古建筑的保护提供了保障。[1]此点是非常值得中国借鉴的。国际社会在古建筑的保护上也进行了努力,通过了一系的公约,但国际公约对古建筑的保护是有一定局限性的,首先,此类公约多为宣言性质,其约束力非常有限;其次,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古建筑数量有限,名录只列入了从世界的角度看最杰出的古迹;[2]再次,国际公约主要是建立在西方石材结构古建筑保护基础上的,[3]其“留白”处理是否也同样适用于中国土木结构古建筑的国情还有待研究。本文拟通过中国与意大利在古建筑保护法律规制上的对比,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对中国古建筑保护立法的缺陷,以及国际公约的要求与中国特色的结合进行论述。
一、中国古建筑的破坏情况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开始了一轮又一轮的“城市化”浪潮,旧城改造与开发企业“毁古求利”等都对古建筑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中国古建筑的保护尚处于初级阶段,时常发生破坏性开发,只顾眼前利益,不考虑古建筑的保护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等情况。中国古建筑破坏的情况严重,此点从古都北京古建筑及旧城格局的破坏可略见一斑。
(一)北京旧城在改造中消失
中国开放以来,用30年的时间就完成了西方百年完成的现代城市格局,在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的同时,也带来了交通、环境、住房等城市发展难题。于是许多城市开始了大规模的“旧城改造”,“旧城改造”改变了众多老城的原貌,也造成了许多古城的破坏。在北京的“旧城改造”中,具有北京特色的四合院大量被毁,据统计,在过去的50年里,老北京80%的四合院消失了。北京旧城经历了3次大规模拆除改造,城门、城墙、牌楼、庙宇、会馆、戏楼等古建筑被毁,北京旧城仅残存约1/4的面积。[4]除了旧城改造,不合理的使用也是古建筑破坏的一个因素,2005年11月北京市文物局公布了七处被居民和单位不合理使用的北京古建筑,这七处古建筑是高大玄殿、孚郡王府、崇礼住宅、皇史宬、段祺瑞执政府旧址、宁郡王府、万寿寺东路建筑。在旧城改造和不合理使用的双重作用下,原来的护城河变成了二环路,旧的路网格局被破坏,原有的品字格局在旧城改造下遭到了破坏,北京旧城已找不到成片的面貌了。
(二)北京的名人故居减少了1/3
北京市作为多朝古都和文化政治中心,汇聚了历代无数精英。但由于名人故居与古建筑不同,常常碰到名人如何定义的问题。这也导致了诸多名人故居被毁。据统计,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京城名人故居被拆除的比例高达1/3。[5] 北京众多的名人故居得不到保护,关键在于没有相关保护的法律。虽然如此,但已有了一些共识,在上世纪90年代,文物部门就北京地区的名人故居保护的共识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其一,对民族、对国家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产生过重大影响的人物,例如孙中山、李大钊、毛泽东、宋庆龄等,以及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领域为国家做出重要贡献的杰出人物;其二,在北京历史上占有重要位置,在研究北京历史时不可缺少的人物,例如文天祥、袁崇焕等。其三,“京文化”的杰出代表,如鲁迅、老舍、徐悲鸿、齐白石、梅兰芳等。2005年北京市政协曾调研4个旧城区的308处名人故居,并通过了《北京名人故居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建议案》。[6]与“名人故居”保护有关的法律则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属于文物,受国家保护。”但该条规定并没有直接涉及“名人故居”的保护。据北京市政协2006年对北京市名人故居调查后的数据:北京市的名人故居约有308处,其中有3处被列为全国文保单位,有40处被列为市级文保单位,有33处被列为区级文保单位,有43处被列为保护院落或普查登记文物项目。其余189处未被列为保护项目,现在近半数已被拆除。[7]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关于名人故居保护的法律法规。上述有关建议或提案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立法的不完善使得对名人故居的保护缺乏系统性、主体不明、保护方法不清的问题。
(三)北京的“绿色项链”护城河消失
北京曾经是“品”字形的城市轮廓,如今护城河消失了,代之以板楼林立的前三门。北京的南护城河是明嘉靖43年(1564年)为防蒙古骑兵对京城安全的威胁形成的。1965年北京地铁的一期工程使前三门护城河几乎全部消失,仅余崇文门以东近2公里;西护城河复兴门以东0.92公里也埋入地下。1971年,地铁二期工程使西护城河复兴门以北长4.25公里河道改为了暗沟。到1984年二环路施工完成,东护城河被彻底地埋于地下。至此,像“绿色项链”一样环绕了京城500年的护城河只剩下了南、北两条“平行线”,不到原来的一半总长度。大规模的“现代化”割裂了城市过去与未来的衔接纽带。北京护城河改暗沟减少了地铁工程费用,加快了城市建设进度,但是却破坏了北京“品”字形的城市格局。北京城市格局的破坏反映了我国在古建筑保护上的落后,国际上对古建筑的保护已从“单体保护”向“整体保护”发展,对古建筑的保护已不只是一个一个建筑的保护,已发展到了对老城区整体风貌保护,对交通的改善也不能破坏原有城市的格局。老城区具有不可再生性,旧的城市格局破坏了,再恢复也不是真实的,不能以牺牲老城市换取城市的现代化。相关的保护必须以立法的方式也以保障。
二、意大利保护古建筑的借鉴
与中国同样有着悠久历史的意大利在处理经济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上有着丰富的经验,意大利是世界上古建筑保护较好的国家之一。其在古建筑的保护上有法律、执法、经费、人员培养等方面的保障,非常值得中国借鉴。
(一)古建筑保护的主体
意大利在古城总体保护上实行国家、大区、个人三方共同保护的原则。首先,国家是古建筑保护的主体,依意大利宪法,国家对历史遗产进行保护。1975年意大利政府正式组建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文化遗产部。意大利各地的重要遗址、古建筑等,统一由中央政府直属的文化遗产部直接管理。为了加大保护的力度,意大利政府还组建了由文化部长领导、专门保护文化遗产的“文物宪兵”部队。[8]
意大利的“大区”是古城保护的实施者,以斯普莱托(Spoleto)古城的保护为例,斯普莱托是意大利目前保护较好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与中国许多古建筑一样,斯普莱托的古建筑在后来的使用中也被改变了功能,曾被用作兵营、学校和居民住房。在进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时候,政府把这些建筑过去的功能和建筑物保存现状等重要数据重新登记,之后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对古建筑进行修复,并专门成立了保护修复中心,为修复古建筑提供详细方案。费拉拉(Ferrara)是另一座保护完好的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代的城市。[9]政府同样是古城保护的实施者。
个人或法人是古建筑的维护者,当这些古老的建筑修复完成后,如无人照管就会很快损坏,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的投入。斯普莱托市政府采取的一项措施是为修复后的房屋重新找到主人,也可以称为领养人,他们可以是公司或是个人,让他们使用这些建筑并出资维护。[10] 这种保护方法因有人居住而使古建筑经常能得到维修。当然这种维修的前提是不改变房屋的外观,只允许房屋内部结构改动和装饰。意大利依上述三方共同保护的原则,在国家、大区、个人和法人的共同努力下,很多古建筑得以完整的保护下来。
(二)立法与资金的保证
意大利把对古建筑的保护作为国策写入宪法。意大利宪法第9条[11]规定: “意大利共和国负责对国家的艺术历史遗产和景点进行保护。”意大利各城市对城区管理相当严格, 对于100年以上历史的建筑物,未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拆毁与改建,装修内部也须经文物部门派人检查、鉴定和批准。旧市区非经特批,原则上不再增加新建筑。古老街道和建筑物的外形不能变, 外墙、涂料及窗户颜色均需保持原样。意大利政府在古建筑的保护上采取整体保护,从环境入手,力图保持古城原有风貌。[12]上述理念通过法律规定加以实现,政府规定城市古建筑物外部结构属于政府,开发商、商店经营者、居民购买的只是房子内部的使用权,没有对建筑物整体改造的权利。居民对房子的维修不能自作主张,必须依国家法律进行。对城内古建筑的维修,要保持其原始面貌。古城的现代建设,必须以不破坏历史古迹为前提,应完整保留古迹的原状。可见,意大利对这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不是“单体保护”,而是“成片保护”,古罗马城就是这样被全城保护了下来。此外,在财力上,意大利中央政府每年均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文物保护,意大利各大区、市政府均有拨款用于文物保护,企业和私人还设有专门的文物保护基金,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欧盟的援助。[13]从上述可以看出,意大利政府在古建筑的保护上起着关键的作用,使古建筑的保护有了立法和资金上的保证。
(三)古建筑保护的方法
意大利在古建筑的保护上积累了一系列有效的方法。首先,在保护程度上区别对待,将保护分为四级,对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建筑艺术精品,保护要求十分严格。保护级别低一些的外观不可更改,但结构可更新,保护级别再低一些的可对室内进行改动,为合理使用提供方便。其次,在维修上坚持内外有别,修旧如旧。内外有别指建筑物外部结构属于政府,开发商、商店经营者、居民等并不拥有对建筑物整体改造的权利。房子的维修应依国家制订的法律进行。对古建筑的维修和保护,要修旧如旧,现在的部分和古代的部分要有截然不同的区别,也称“可识别性”。再次,在范围上采取“成片保护”,象罗马、佛罗伦萨、那不勒斯、锡耶纳、维罗纳、斯普莱托等城市的“历史中心区”,已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这些具有不同历史风貌的“法定历史中心区”,成功地使“传统”与“现代”和谐共存, “成片保护”延续和发展了人类的文明。[14]基于遗址保护理念的转变,目前世界范围内,对大遗址的保护已经由原来只对遗址本体的保护,扩展到了对遗址本体和遗址周边区域的综合保护。意大利在大遗址保护上的典范是庞贝。意大利对大遗址保护的原则是不改变遗址文物的原貌,采用遗址公园、遗址博物馆等形式保护起来。
(全文请阅读米健主编《中国法学文档》(第九辑)第47至第59页,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出版)
(电子版编辑:陈范宏)
[1] Giuseppe Amoruso, A Code for the Lost City, The Venice Charter Revisited:Modernism, Conservation and Tradition in the 21st CenturyCambridge Scholars Publishing 2008,pp447-454.
[2] Lorenzo Casini, "Italian hours": the globaliza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 law,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 2011,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P377.
[3]Daniela Catalano,The Replica in the Recovery of Stone Architectures: Technique, art
and tradition in relation to contemporary production processes,The Venice Charter Revisited:Modernism, Conservation and Tradition in the 21st CenturyCambridge Scholars Publishing 2008,pp356-33.
[4] 彭斐:《北京四合院保护困局:50年间消失80%》,下载于
http://news.sina.com.cn/c/sd/2009-11-05/130018982349.shtml。2011年11月1日访问。
[5] 王荟:“北京梁思成林徽因故居升格为不可移动文物”,下载于http://phpcms.tiantai.org/2010/0111/6632.html
2010年11月15日访问。
[6] 李韵:“国家文物局:梁思成林徽因故居应受保护”,载《光明日报》,2009年7月27日。
[7] 李静:“商风贸雨击打门扉,名人故居保护在城建巨碾下探路前行”,载《中华建筑报》2009年8月13日。
[8]韩玉玲、赵会军、王爱英、王仕俊:“意大利文物保护考察漫记”,载于《中原文物》2001年第3期,第86页。
[9] Donatella Diolaiti,A New Traditional Urban Neighbourhood Within the Historical Centre:
The Case of the Contini addition in Ferrara, The Venice Charter Revisited:Modernism, Conservation and Tradition in the 21st Century,Cambridge Scholars Publishing 2008,pp437-447.
[10]韩玉玲、赵会军、王爱英、王仕俊:同注10。
[12] Ettore Mazzola, Monuments and Environment are not Separable, The Venice Charter Revisited:Modernism, Conservation and Tradition in the 21st Century,Cambridge Scholars Publishing 2008,pp411-422.
[13]韩玉玲、赵会军、王爱英、王仕俊:同注10。
[14]Flavia Marcello, The Norme of 1932 and the Fascist Concept of Monument. Publio Morbiducci’s The History of Rome Through Its Built Works,The Venice Charter Revisited:Modernism, Conservation and Tradition in the 21st Century,Cambridge Scholars Publishing 2008,p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