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智敏*著
近些年在意大利频繁出现社会影响极大的大规模侵权事件,[1]实行传统诉讼模式的意大利司法机关在解决这些权益纷争时陷入了捉襟见肘的困境,尽管根据意大利法律规定,也存在保护集体利益和分散利益的诉讼,[2]但这种诉讼属于团体诉讼,原告资格被赋予给具有一定资格的协会或团体,与个人无缘。意大利各界建议制定类似美国式的集团诉讼制度呼声强烈,早在2004年就己经在参议院讨论有关集团诉讼的立法草案,随后由政府、消费者协会等不同主体提出的立法草案就有7个,但受多方因素的影响,直到2007年12月24日意大利才在第244号法律(《国家年度及多年预算规定》即所谓的2008年财政法)中出现了集体诉讼的规定,该法第2条在《消费法典》[3]第140条之后增加了一个140一bis条,称为“集体赔偿诉讼”(azione risarcitoria colletiva)。就在许多人翘首期盼这个经过长期讨论达成妥协的集体诉讼规则生效时,该条却一再被随后颁布的其他法律规定延期生效,最终2009年7月23日第99号法律(《关于企业发展与国际化及在能源方面的规定》简称《发展法》)的第49条又重新对《消费法典》第140一bis条进行了修改,这次改称为“集团诉讼”(azione di classe),这表示2007年第244号法律为《消费法典》添加的第140 - bis条的集体赔偿诉讼在意大利还未生效实施就己被全部修改,几经波折后最终确定的意大利集团诉讼制度终于在2010年1月1日生效。
意大利规定在《发展法》中的《消费法典》第140一bis条的集团诉讼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意义,只适用于消费者针对企业的争议。[4]与2007年规定的《消费法典》第140一bis条(以下称旧140一bis条)相比,新的规定从体系上来看更为连贯,具有很多创新之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这两方面梳理分析,以期对我国探讨己久的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提供启示和借鉴。
一、意大利集团诉讼的主要诉讼规则
2010年生效的《消费法典》第140一bis条尽管一共15款,但其含纳了起诉、管辖、受理、审理、判决、执行及上诉等全部内容,其中一些规定借鉴了美国集团诉讼的经验,但从整个制度来看又与美国的集团诉讼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集团诉讼保护是“同类个体权利”( diritti individuals omogenei)
如何确定这类为众多人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的立法名称在意大利一直处于争论状态,在过去提交的不同立法草案中有的建议称之为类似美国的“集团诉讼”(class action)有的则表现出尊重欧洲大陆的传统习惯,认为“集体诉讼”( collective redress action)更为可取,其实究竟这两个术语有什么区别在理论上并非十分清晰。[5]有趣的是,短短两年中,规定在《消费法典》第140一bis条的名称就发生了从“集体赔偿诉讼”到“集团诉讼”的变化,[6]这似乎不仅仅是外在名称上的变化,一定程度上能够凸显出意大利立法者对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靠近,也表明了集团诉讼所保护的权利内容与以往规定的差异。
从《消费法典》第140一bis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集团诉讼所保护的消费者权利范畴与传统理论上认为的消费者协会所保护的权利范畴之间的不同。该款开宗明义指出:“根据本条第2款之规定,消费者和用户的同类个体权利也可以通过集团诉讼进行保护。”但是,立法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同类个体权利的含义,只是在第2款列举了受到保护的权利类型:(1)众多消费者和用户在同等情况下针对同一企业的合同权利,包括根据民法典第1341和1342条规定的相关合同权利;[7](2)某一确定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对相关生产者的完全相同的权利,也可以不考虑直接的合同关系;(3)因不公平贸易做法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消费者和用户的完全相同的损害补偿权。列举的三种情况中无论哪种权利,最终都归属于个人。意大利理论界认为,所谓的同类个体权利就是指个人之间不同的相互区别的权利,只是因为存在一个共同事实或法律问题,因此能够产生一个具有统一内容的司法措施进行集体性的保护,[8]故同类个体权利是一种“不指向那些不能占有和独享的集体特有利益,而指向个人的利益。它产生于大众侵权行为发生后,众多受到侵害的主体以一种相同的方式想要恢复个人利益的愿望”。[9]可以看出,集团诉讼所保护的实质上还是个人权利,只是因为处于相同或相似地位的消费者或用户人数众多,因而以集体的方式进行诉讼,以达到节约司法成本、实现平等有效的司法保护等目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1]最引起意人利人不满的是奇里奥(Cirio)集团和著名跨国企业帕玛拉特(1'armalat)乳制品集团的金融欺诈案,受到损害的有数以万计的投资者,山于在意人利没有集团诉讼制度,很多意人利人不得不参加了在美国针对帕玛拉特集团提起的集团诉讼。
[2]在意人利,理论界将超个人利益划分为集体利益与分散利益,本文中论述的意人利集团诉讼所保护的利益与集体利益或分散利益有所不同,被称为“同类个体权利”,这种划分在伊比利亚美洲其他国家的立法中早已出现,特别是巴西。关于伊比利亚美洲国家对超个人利益的划分,参见罗智敏“《伊比利亚美洲国家集体诉讼法典范本》评析”,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4期。
[3]该法于2005年实施,经过2007年第146号法令、第221号法令、第244号法律以及2009年第99号法律的修改。
[4]意人利在2009年12月20日第198号法令还规定了针对公共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特许经营者的集团诉讼制度,因为篇幅有限,本文只对消费法典中的集团诉讼予以评析探讨。
许多意人利学者并不赞成使用集团诉讼这个名称,有学者从欧洲传统诉讼模式出发,认为保持原有的集体诉讼之名更能体现诉讼的功能,参见雷默·卡保尼“集团诉讼的新特征”,载《意人利法院),2009年,V,第383页。(Remo Caponi, !l rruauo volto della class action, in h'oro ltaliarw,2009, V,p.383)
[5]意人利都灵人学著名民事诉讼法学教授凯阿尔罗尼(Sergio Chiarloni)认为“集团诉讼(azioni di classe)指山个
人提起为了众多处于相同法律处境之人利益的诉讼,该诉讼的提起经过严格的审查,集体诉讼(azioni collective)则是指山协会所提起的诉讼,该协会为了众多人的集体利益而设立,享有排他性起诉资格,诉讼目的是保护共同利益。”参见凯阿尔罗尼:“关于消费者集体保护方而观点的澄清”,载《民事诉讼法杂志》,2007年第3期,第567及以下页。(Sergio Chiarloni,Per la chiarezza di idee irr terra di tutelecollettive dei corrsumatori, in Rivi.ste di Dirit-to Proce.s.suale Civile,2007, n.3. p.567ss.)
[6]许多意人利学者并不赞成使用集团诉讼这个名称,有学者从欧洲传统诉讼模式出发,认为保持原有的集体诉讼之名更能体现诉讼的功能,参见雷默·卡保尼“集团诉讼的新特征”,载《意人利法院),2009年,V,第383页。(Remo Caponi, !l rruauo volto della class action, in h'oro ltaliarw,2009, V,p.383)
[7]《意人利民法典》第1341与1342条分别规定了合同的一般条件与以表格和格式化形式缔结的合同,具体条文内容参见《意人利民法典》,费安玲、丁玫译,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5 -326页。
[8]参见戴维德·阿玛代“意人利保护同类个体权利的集团诉讼”,载《判解研究》,2008年第4期,第940及以下页。(Davide Amadei, L’aziorw di clas.se italiarra per la tutela dei diritti irrdividualiomogerwi, in (}iuri.spruderrza dimerito,2008,4, p. 940 ss;)凯阿拉·贝特利落“在公司程序中的集体利益与同类个体权利的保护”,载《民事诉讼法杂志》,2006年,第61册,第149页,(Chiara Petrillo, La tutela degli irrtere.s.si collettivi。dei dirittiirrdividualiomogerwi nel proce.s.so .societario, in Riviste di DirittoProce.s.suale Civile.,2006, Ease. 1, vol 61, p. 149),雷默·卡保尼“集体诉讼:保护的利益与保护的诉讼模式”,载《民事诉讼法杂志》,2008年第5期,第1218页。(Remo Ca-poni.,Aziorri collettive: irrtere.s.si protetti a modelli proce.s.suali ditutela, in Rivi.ste di U iritto t'roce.s.suale Civile.,2008 n5, p.1218)
[9]雷默·卡保尼:同注8引文,第12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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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编辑:许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