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萨维尼 著
朱虎* 译
一、 占有丧失的规则
在第二部分,我们已经探讨了占有的开始;在这里,我们将探讨占有的终止(Ende)。很明显,占有的终止与占有的持续完全是同一个问题,因为任何占有只能持续到其丧失之时。此意见早已被得出[[2]],假如我们的法学家应用了这个简单的意见,则在他们的理论之中,不仅可以省略掉其中的一整个章节,而且也可以排除一些互相矛盾之处,在这里,有时关于占有丧失的论述与关于占有持续的主张直接相对立。
现在我们致力于探求同时规制占有持续和占有丧失的规则。首先,我们尽力从占有的概念中推导出这个规则,在探求占有的取得时,占有的概念已经被完整地界定下来,并获得了一种客观真实性,同时,占有持续与占有丧失之间的关联也已经在上文中被暂时指出。
既然占有已经被看作存在于物理支配和意识的结合之中,那么在占有的取得中有两种事物是必须的:体素(körperliches verhältnis, corporeal relation)和心素(animus )。占有的持续也同样如此;因此,如同占有取得,占有持续也必须取决于此结合;如果此种结合不再存在,也就是说,或者体素或心素其中之一不再存在,或者两者都不再存在,那么占有的持续也必然终止。对于在占有取得的条件和持续的条件中可发现的差别而言,差别只在于程度,而非本质,也就是说,总可以发现一个点,在此点上,所有的差别都无影无踪。例如,对于体素而言,这一个点存在于此处:完全不可能对于物产生影响;而对于心素而言,这一个点存在于此处:不作为占有者的明确决定。很清楚,在这两种情况中,占有不可能开始和持续,因此,占有的取得条件和持续条件完全重合。
可以将此处的论述总结表述为下列命题:
1. 占有的持续如为可能,必须有体素和心素的存在。
2. 如果体素或心素的其中一个不再存在,或者两者同时不存在,占有就会丧失。
3. 本规则与界定占有取得的规则存在逻辑上的直接关联。
现在我们将探寻本规则的历史证据,或许我们会发现,我们考察这一规则的出发点会给我们带来很大的助益。
……(全文请阅读费安玲主编《学说汇纂》第一卷第170-171页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7年版)
电子版编辑: 崔蔓玥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1] 本文是译自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的名著《论占有》,该作品现已由中国政法大学刘智慧、朱虎两位同志自英译本译为中文,同时又由德文原著进行校定,不日将全文出版。现将其中部分第31章、第32章、第33章、第34章等先行发表,以飨读者,其中编号为编者所加——编者注
[[2]] Azo in Summa Cod. tit. de poss.” Cum enim intitulatur de amittenda possessione, ergo de retinenda, vel quousque retineatur: tamdiu enim retinetur, quamdiu non amittitur” Glossa in rubric. Dig. tit. de poss.,not.., “quod hic dicit amittenda sed Cod. eod. dicit retinenda, quod in idem recidit, quia contraiorum eadem est discipl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