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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研究  
 
王利明:民法典的时代特征和编纂步骤

 

  王利明*

    摘要:党的四中全会提出要编纂民法典,这为我国未来民事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和道路。我国的民法典必须反映21世纪的时代特征,对互联网时代、信息社会和大数据时代、高科技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趋势、资源环境逐渐恶化趋势及风险社会的时代特征做出回应。民法典编纂的具体步骤应分四步走,即:起草民法典的总则,起草人格权编,起草债法总则编,最后进行体系整合。

   关键词:民法典 时代特征 民法总则 人格权法 债法总则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更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中指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中国的重要步骤,也为我国未来民事立法工作以下是笔者关于民法典的时代特征和具体编纂步骤的几点不成熟的思考。

一、我国民法典必须反映21世纪的时代特征

我国民法的体系化需要制定民法典,这不仅是出于立法形式上的考虑,更重要的是,法典化是实现私法系统化的一个完美方法。[1]自清末变法以来,我国立法基本上采纳了大陆法系的立法框架,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其以民法典的编纂为重要标志。民法典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更是一国生活方式的总结和体现。民法典既是法治现代化水平的标志,也是法律文化高度发达的体现。法典的体系性、逻辑自洽性和价值一致性等特点,都是单行法所不可比拟的。民法典的颁行是民事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标志,也可以为法官适用法律提供极大的便利。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通过制定民法典来实现民法体系化,既有确保民法规范逻辑自洽、科学合理的系统化效用,又能充分满足法官依法公正裁判民事案件的迫切需要。基于上述因素,中国民法体系化必须走法典化道路。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国的民法典还必须反映21世纪的时代特征,彰显21世纪的时代精神,适应21世纪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  

 我国民法典须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有效地回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突出的现实问题,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运行的法治需求。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伟大实践,而我国的改革开放,又为民法提出了大量需要解决的新课题。我国民法典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对我国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作出回应。正如20世纪40年代庞德在《哈佛法律评论》上所发表的论文中所指出的,虽然中国和世界在大量问题上分享着相似的生活经验,但在其他方面也大量存在着不同的文化传统、生活模式和现实问题。[2]在这些方面,我们更需要立足于我国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自我探索,不断创新,构建适应我国特殊国情的规则和制度体系。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给民事立法提出了诸多新的挑战。例如,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据统计,2014年的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为6287. 6亿元,居全球首位,我国互联网金融规模己近10万亿元,规模己居于全球之冠。其中涉及金融消费者、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等,都需要民法典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予以规范。 

  我国民法典应当彰显时代精神。21世纪是走向权利的世纪,是弘扬人格尊严和价值的世纪。进入21世纪以来,人权运动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尊重与保护人权己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并成为当代法律关注的重点,对人的尊重和保护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我国民法典也应当充分反映这样的时代精神,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孟德斯鸿说过“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3]日本学者田中耕太郎也曾指出:“私法的基本概念是人( Person) 。”[4]彰显人文关怀精神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体现,也是促进个人全面发展的需要。由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生物技术的发展,人体组织和器官的移植甚至克隆都成为可能,代孕等技术也得以出现,这些都威胁着人的主体地位和人的尊严,人体组织、器官可能成为物法或者债法的调整对象。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法有必要对这些新的挑战做出有效应对。这就要将人的尊严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损害尊严的行为在民法上都是无效的。除此之外,民法典也要贯彻私法自治理念,将安全、自由、平等等基本价值贯彻在法典的内容之中。民法通过“私法自治给个人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个人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这是私法自治的优越性所在”。[5]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法学博士。

[1] Vgl. Karsten Sc;hmidt} Die Zukunft derKodific;ationsidee:Rec;htsrec;hung} Wissensc;haft and Gestzgebung vorden Gesetzswerken des geltenden Rec;hts} 1985,S. 39

[2] See Rosc;oe Pound Comparative Law and History as Bases for ChineseLaw, 61 Harv. L. Rev. 749一762 (1948)

[3]〔法〕孟德斯鸡《论法的精神》(下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90页。

[4]转引自旧〕星野英二《私法中的人》,王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5]〔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页。

 

(转载自中国知网,全文请于中国知网阅读)

  电子版编辑:许剑波

 

发布时间:20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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