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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桥:现代大陆法系法律方法的嬗变轨迹及其背后

                                     现代大陆法系法律方法的嬗变轨迹及其背后
                                                             胡桥
                                                       浙江工商大学

【摘要】现代大陆法系的法律方法,已经历了从法律涵摄、法律解释,到法官续造,直到法律论证的嬗变轨迹。在这种嬗变的背后,首先是一个从“逻辑至上”论与“法典万能”论,向“法律缺陷”论、“法律漏洞”论再到“平等对话与沟通”理论的思想转变过程;其次也是法官角色从“法律复印机”,向“法律的嘴巴”,再向“法律工程师”,直到“传统的颠覆者”与“法律的拯救者”的转换过程。这一切对于中国的法治事业及法律方法研究不无启示与借鉴作用。

【关键词】现代大陆法系;法律方法;嬗变轨迹

Evolution of Legal Means in Modem Continental Law System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法律方法及法学方法论[1]的迅猛发展,成为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和法学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和趋势。本文以现代大陆法系法律方法的嬗变为线索,勾勒出一条法律方法嬗变的大致轨迹,同时指出这种嬗变背后的意义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法律方法的嬗变轨迹
    现代大陆法系的历史,从立法角度看,就是法典编纂的历史。但若从司法角度看,又是法律方法的历史。随着法典化的全面实现,大陆法系的法律重心已由过去的立法定向转为今天的司法定向。为了正确把握大陆法系法律方法的来龙去脉和发展趋势,追寻和描述其嬗变轨迹并非多此一举。
    (一)法律涵摄
    所谓法律涵摄就是把一般法律规范具体运用到特定案件事实之中的一种方法。德国法哲学家魏德士(Bernd Ruethers,1930—)指出了法律涵摄方法的实质,他认为,法律涵摄就是确定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关系的一种思维过程。将案件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就是为了检验案件事实是否满足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并因此产生规范所要求的法律后果。[2]形象地说,这种方法跟我们去电影院拿张票寻找座位是一个道理。这里,电影票犹如刚刚获得的案件事实,而要找寻的座位其实有点像早已存在的法律条文。只要电影票上的座位和实际存在的座位一一对应上,这时,代表案件事实的电影票就被涵摄于代表一般法律规定的固定座位之中,我们看电影或适用法律的目的和结果就实现了。
    通常情况下,法律涵摄方法的运用可以分为四个步骤:(1)认知事实;(2)寻找相关的(一个或若干)法律规范;(3)以整个法律秩序为准进行涵摄;(4)宣布法律后果。[3]法律涵摄的整个过程,用公式表达是:法律规范+案件事实=判决。显然,这是一个由一般到个别的三段论推理形式。即,S(法律规范)是大前提,P(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只要小前提P被“涵摄”于大前提S之内,就会直接推导出特定结果J(判决)。
    可见,法律涵摄是现代大陆法系的一种最原始、最简单的法律方法。同时,它也是立法者心目中最理想的法律方法。在19世纪的大陆法系,法律涵摄是最重要甚至唯一的法律方法。拿破仑时代将其奉为圭臬,概念法学派把其推向极致。然而,现代大陆法系法律方法的嬗变却是从这里开始的。因此,法律涵摄成为法律方法嬗变的起点。
    (二)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文本的含义进行说明的一种法律方法。具体是指,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时,从文义、体系、法意、比较、目的或合宪等角度出发,来探究法律规范含义的方法。也即,法律解释以澄清法律疑义,使法律含义明确化、正确化为最大目的,而法律涵摄则是在法律明确、肯定的前提下,旨在通过三段论推理来获得判决结果;法律解释必须通过法官的发现和说明才能实现,而法律涵摄只需依赖逻辑的自身规则就够了。二者相比,法律解释的最大优势在于,它将法律适用的依靠力量由法律规则转移到法官个人身上。
    法律解释是一种人人皆知的古老的法律方法,它在古代社会已经相当发达。无论是11世纪,以伊纳留斯(Irnerius,约1055—1130)为代表的前期注释法学派,还是14世纪,以巴尔多鲁(Bartolus,1314—1357)为代表的后期注释法学派,都是以解释方法作为主要工具的。现代经典的解释四方法是由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在研究罗马法的过程中创立的,这四大方法分别是:(1)语法方法;(2)逻辑方法;(3)历史方法;(4)体系化方法。因此,萨维尼被誉为“法律解释方法之父”。[4]后来,这四大方法就发展成为现在的解释六方法,即:(1)文义解释;(2)体系解释;(3)法意解释;(4)比较解释;(5)目的解释;(6)合宪解释。一般意义上所谓的法律解释,其实主要指的就是这六种方法。可见,即使在法律涵摄方法居于统治地位的19世纪,法律解释方法依然存在,只不过它处于被排挤和被封杀的地位。
    到了19世纪末,随着法律涵摄方法地位的衰落,这种最为人们熟悉,也最基本的方法才得以复兴和发展。也即,当法律不再十全十美的时候,或者说,当逻辑自身不能提供所有法律答案的时候,法律解释方法必然要成为一种主导的方法。这样,法律解释就成为大陆法系法律方法嬗变的第二个里程碑。
    (三)法律续造
    法律续造是法官对法律的续造的简称,实际上就是法官造法。简言之,法律续造是指法官对于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可见,法律续造是承认法律漏洞存在的结果。换言之,没有法律漏洞,就不会有法律续造。而法律漏洞就是以整个现行法律秩序为标准的法律秩序存在一种“违背计划的非完整性(Planwidrige Unvollstandigkeit)”。[5]也就是说,法律在整体上出现了一种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即法无规定或者规定得过宽。具体说,法律续造就是法官对于法律不完整的地方进行填补的方法。
    一般来说,法律续造方法有三种:(1)类推适用,即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比照最相类似的规定来填补漏洞的方法;(2)目的性限缩,即对于因立法者的疏忽而产生的规定予以排除的一种方法;(3)创造性补充,即依据法理对于现存法律未规定之处进行创造性地规定的一种方法。[6]
    进入20世纪后,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几乎粉碎了“法典万能”、“法典完美”的论调。因此,法律续造方法便是人们对于法典完美性进一步否定的结果。换言之,法律解释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呼唤法官造法。因此,法律续造是对法律解释的一种超越和发展。尽管法律解释和法律续造在本质上并没有多大的差异,但二者的产生前提和存在目的明显不同。如果说法律解释的产生是基于人们认识到法律的意义不明确,而试图给出一个明确的法律意义;而法律续造的出现则完全基于法律的空白、欠缺,甚至错误,其目的在于创造一个新的法律规定。法律续造方法的灵活性和创新精神,适应和满足了20世纪上半叶大陆法系国家的社会需要。因此,它当之无愧地成为大陆法系法律方法嬗变的第三个里程碑。
    (四)法律论证
    法律论证,也称为法律议论或法律论辩,它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欧美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律方法。法律论证方法并不单独属于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其实施主体、对象、形式等都有着多样性的特点。若从法律适用角度看,所谓法律论证就是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个法律决定、法律意见、法律陈述的正确性与正当性的一种方法。[7]简单地说,法律论证就是一种以对话或论辩为形式的法律方法。法律论证具体包括:诉因、主张、陈述、证据、证言、质询、辩护、解释、情节分析、特例处理的诉求、判决等构成因素。[8]因此,这是一种完全不同于法律涵摄、法律解释、法律续造的新型法律方法。
    法律论证是大陆法系法律方法在20世纪后半叶的一个新发展。它集中地代表和反映了20世纪后期以来法律、政治以及哲学方面的新动向和新追求。进一步说,法律论证是一种以论题为形式的对话和论辩的方法和过程。它是对以传统的三段论为基础的法律涵摄、法律解释、法律续造方法的一种超越。所以,强调合意、超越推理、重视过程、追求平等对话、否定法律决定论和价值决定论就构成了法律论证方法的基本特征。具体而言,在法律论证中,法律不再是司法判决的唯一根据;推理的形式不再限于三段论推理,还可以进行合情合理的讨论;不仅要符合形式正义,还要符合实质正义;更加重视论证的过程;提倡法官、当事人及当事人之间的对话与沟通。[9]可见,法律论证方法不仅要解决法律“是什么”的问题,还要解决法律“为什么”的问题。其最大目的不只是为了实现判决形式的合法性,更重要的是,还要实现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因此,法律论证是一种最新的法律方法,也是20世纪末期大陆法系法律方法嬗变的第四个里程碑。但正由于其太新颖,所以,它仍是一个不成熟的,有待发展的法律方法。
    总之,从法律涵摄、法律解释,到法官续造,再到法律论证,这四个里程碑,基本概括了大陆法系法律方法从19世纪到20世纪以来的嬗变过程。同时,这条发展路径也是大陆法系法律方法嬗变的主要轨迹。
    二、法律方法嬗变的背后
    在现代大陆法系,从法律涵摄,到法律解释,再到法律续造,直至法律论证,一条清晰可见的法律方法的嬗变轨迹浮现于我们的面前。但是,这一切也许都是一种表象。在这条嬗变轨迹的背后,起码隐藏了现代大陆法系变迁的两大奥秘。
    (一)法律思想的转变
    在某种意义上,大陆法系法律方法的嬗变,其实就是大陆法系法律思想的嬗变。也就是说,由于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前提发生变化,所以,才会出现法律方法的一系列变迁。即法律思想决定法律行动。
    法律涵摄是—种完全依赖逻辑规则适用法律的方法和过程。这意味着,在法律适用中,逻辑主宰一切,而法官只是一个配角。坚持“逻辑至上”观念,必然追求“法典完美”理想。而要维护“法典完美”,就必须禁止法官的任意解释。因此,“逻辑至上”、“法典完美”是支撑法律涵摄方法的思想前提。
    由于法典是完美无缺的,是无所不能的,“故一切问题均应在法典内觅其根据,法官无论碰到任何法律问题,亦均应透过严格的逻辑演绎加以解决”。[10]而法官有感情,有私心,可以出于各种动机对法律作出解释。所以,法官是不可靠的。这种笃信逻辑的力量,轻视人的作用的思想,其实源于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众所周知,亚里士多德之所以走上法治之路,其原因就是认为人有感情,是不可靠的。这里面已经包含了“逻辑至上”、“法典完美”的因素。在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大帝编纂《查士丁尼法典》之后,这种“逻辑至上”、“法律完美”的思想已经变成一种禁止法官解释法律的行动,其理由是:(1)注释有损法典权威;(2)法典完美,无须注释;(3)注释作品本身粗制滥造。[11]因此,理性主义是“逻辑至上”、“法典完美”、“法典万能”的最终根源。
    当法律涵摄方法与社会的要求不断背离的时候,这时候,若继续高举“逻辑至上”、“法典完美”、“法典万能”的牌子,无异于自欺欺人。因为,法典或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失灵,因而导致的法律无能使许多人开始愤怒。在现实的撞击下,“逻辑至上”、“法典完美”、“法典万能”的梦想趋于破灭。为了维护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就必须对法律存在的问题进行修补。要做到这一点,又必须首先承认法典或法律存在的缺陷。值得指出的是,这里的法律缺陷只是一种法律不完美性的表现。而一旦承认法律有缺陷,对于法律进行解释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对此,德国法学家维亚克尔(Franz wieacker,1908—1994)作了总结,他说:“自从法律实证主义在诸多现代法典取得胜利以来,藉由将法官限制在法律涵摄工作上,法适用的问题似乎归于沉寂。然而,一旦再次承认成文法秩序具有漏洞,填补漏洞之法律解释方法如何的问题就会再度浮现。”[12]维亚克尔此处所讲的“漏洞”其实就是法律的缺陷。这样,只要承认法律有缺陷,则“逻辑至上”、“法典完美”、“法典万能”的梦想便不攻自破。因此,“法律缺陷”论的出现,成为法律解释复兴的思想前提。
    然而,随后的事实证明,法律或法典存在的问题岂止只是一种缺陷,还有通过解释无法弥补的巨大漏洞。这种漏洞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漏洞,也即,法无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规定多余。漏洞是一种亏空或多余,只能通过法官的创造精神来予以填补。进一步说,“法官对法的续造,有时不仅在填补法律漏洞,毋宁在采纳乃至发展一些——在法律中至多是隐约提及的——新的法律思想,于此,司法裁判已超越法律原本的计划,而对之作或多或少的修正”。[13]这样,“法律漏洞”论就成为法律续造产生的思想前提。
    当历史进入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人们逐渐发现无论是“法典万能”下的法律涵摄,还是“法律缺陷”下的法律解释,以及“法律漏洞”下的法律续造,其实都是以“法典”为中心,都要以三段论推理为基础,都以追求一个正当的判决结果为目的,都是对于法典的一种照搬照抄或者缝缝补补的行为,而且都有无法克服的弊端。而新的时代,不仅要求法律适用正确,更重要的是,法律要产生实效,判决结果必须得到当事人和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接受。这样,司法的重点就从适用法律转向“平等对话与沟通”,于是,“平等对话与沟通”论就成为法律论证产生的思想前提。
    总之,大陆法系法律方法的嬗变,其实就是法律思想从“逻辑至上”、“法典完美”、“法典万能”,向“法律缺陷”论、“法律漏洞”论、“平等对话与沟通”理论转变的过程。再进一步看,就是一条从“逻辑”到法官,再到行动的思想发展过程。
    (二)法官角色的转换
    从司法主体角度看,现代大陆法系法律方法的嬗变,其本质又是法官角色不断转换的过程。也就是说,方法的后面是人。方法的变化,其实是作为方法主体的人的思维方式、角度、立场及其地位和作用的转变。
    在法律涵摄方法下,是法律操纵法官,而非法官操纵法律。法官是法律的奴隶,其角色犹如木偶,又酷似一架“复印机”。其每日的工作就是循规蹈矩地、不断地把法律规范的要求原模原样地“复印”出来。这种“复印机”角色,是由禁止法官解释法律的思想支撑的。拿破仑就是反对法官解释法律的急先锋,后来,概念法学派更是把这种思想发挥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19世纪的欧洲大陆,是一个理性主义主宰一切的时代。而法典本身就是理性主义的结晶,它寄托了理性主义者的理想和追求。在理性主义者的眼中,逻辑就是理性,因为,逻辑意味着客观、确定、明确、普遍等。逻辑规则不会因人、因时、因地而任意变化,在法律适用中能够做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而人是有感情的、变化莫测的,因而是不可靠的。一句话,法官的解释充满了非理性,更严重的是,这种非理性行为会肢解法典,甚至会毁坏法典。因此,司法的最大任务是如何维护神圣的、万能的法典。为此,法官必须按部就班地、忠实地执行法律,以确保法典的安定性和至上性。只有这样,资产阶级期待的新的社会秩序才能形成,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才会实现。这样,法官只能严格依法办案,不得越雷池一步。其角色也就变成了一架十足的“复印机”。
    在一个并不发达的社会中,如果法律处在颁布施行的初期,通过法律涵摄,一般纠纷大都会迎刃而解。但是,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社会发展日新月异,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于是,法律也随之日益衰老。法律衰老的表现为,从完美无缺、无所不能,变得模糊不清、千疮百孔、力不从心。也就是说,法律已无法为新时代提供所有的正确答案。进一步看,其实不是法律变得模糊不清、力不从心,而是社会变了,需要解决的问题变了。这时候,人们逐渐明白,“不是逻辑优先,而是生活的价值居首!”[14]显然,这是一种经验实证主义的思想,或者就是通常说的以耶林(Rudolf von Ihering,1818—1892)、黑克(又译为赫克)(Philipp Heck,1858—1943)及埃利希(Eugen Ehrlich,1862—1922)为代表的社会法学派的思想。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过时的法律进行解释,而解释的过程,其实就是法官将社会的意义注入到僵死的法条之中的过程。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借助于法官的嘴巴,把想要表达的意思讲出来而已。于是,法官的角色便从过去的“法律复印机”变为“法律的嘴巴”。法官的任务也从无声的“复印”转为有声的“复述”。当然,这种复述还是不能偏离法律的轨道,但也无法避免掺入法官的主观成分。因为,复述毕竟要经过法官的嘴巴,而所用的词语都是法官选择的结果。可见,在法律解释阶段,逻辑退到了幕后,法官站到了前台。也即,经验逐渐站到了逻辑之上。
    进入到法律续造阶段之后,法官不再是法云亦云的“传声筒”,实际上其已变成“法律的主人”。因为,法官面对的任务有两项:其一是“续”,即补充漏洞;其二是“造”,即造法。这两项任务的复杂性与法律解释阶段几乎不可同日而语,法律解释只是把规定不明确的地方讲清楚,其实也就是用嘴巴说说而已。而法律续造必须动真格了,如果不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是无法完成这项任务的。这时,法官的角色相当于“法律工程师”。因为,只有工程师才具有创造的能力,他不仅能够主动地按图施工,还有权设计、修改图纸。
    在权力分立的法治国家中,“造法”似乎是立法者的天职,这样,法律续造似乎有点越俎代庖之嫌。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在一个法治国家,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审判案件。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因此,“造法”对于法官来说,不但没有越位,反而是其必须履行的分内义务。可见,法官造法是立法者从一开始就埋下的一个伏笔,这也许在暗示世上根本不存在绝对独立的立法与绝对独立的司法。
    法律论证中的法官既不是法律涵摄中的“复印机”以及法律解释中的“法律的嘴巴”,也非法律续造中的“法律工程师”,这些角色其实都是立法者的陪衬品,也即,他们的所作所为都是一种立法的延续。法律论证中的法官角色则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他既是一个“工程师”,又是一个“法律的嘴巴”,但同时又是指挥者、参与者,是听众,因此,他更多的是一个传统的颠覆者。但在另一方面,法律论证中的法官又似乎是一个法律的拯救者。因为,他企图缝合规则与价值的裂缝,试图完成从形式推理到平等对话的飞跃,试图寻求文本与读者和听众三者之间的相互沟通,更重要的是,他最终试图奉献出一个内容合理、形式合法且能得到各方接受的正确判决。
    总之,在现代大陆法系法律方法嬗变的背后,是法官角色依次从“法律复印机”,向“法律的嘴巴”,再向“法律工程师”,直到向正在发展变化过程中的“传统的颠覆者”与“法律的拯救者”的方向转变。
    三、法律方法嬗变的启示
    现代大陆法系法律方法的嬗变,对于同样具有大陆法传统的中国不无启发作用。
    (一)对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的反思
    在司法审判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必然要求严格依事实及法律办案,从而排除了法官“自由心证”的可能。而严格依事实及法律办案,实际上就是以“客观事实第一”、“法律逻辑第一”为思想前提。因此,在法律方法上,必定追求事实与法律的对号入座。显然,这种方法也基本属于一种法律涵摄方法。将法律涵摄作为一种主导法律方法,在现代大陆法系已经被证明是一种机械的、过于浪漫的、不成功的做法。为此,我们需要反思的是,在这种司法原则下,法律涵摄方法究竟能够给我们带来什么?法官是人,还是机器?
    (二)谁是法律方法的主人
    从现代大陆法系法律方法的嬗变轨迹中,我们清楚地看到,法律方法是法官适用法律的方法,法官个人永远是法律方法的主人,而且方法总是体现在个案之中。在我国,若只从司法审判角度看,法律解释权完全掌握在最高人民法院手中,法官个人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而且这种解释几乎都是以一种抽象规则(司法解释)的形式颁布出来。我们是否需要反思,到底谁是法律方法的主人?法官,还是法院?
    (三)法律方法的重要性
    大陆法系法律方法的嬗变轨迹,似乎还要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在一个成文法国家,尤其是在一个日益法典化的社会里,法典在一天天地僵化、衰老。如果离开发达的法律方法,则整个国家和社会势必会被僵死的规则之网所捆绑、缠死,法治也会蜕变为一个毫无灵魂的空壳。因此,成文法要健康发展,须臾离不开先进的法律方法。对此,我国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的一番话语,也许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警醒:“清末民初,西学东渐,医学、工程学与法学相继发轫,起点相若。顾70余年来,医学、工程学早自“医生”、“工匠”阶段起飞,进步一日千里;独法学犹邯郸学步,笼罩在概念阴影之下,良堪浩叹。推其原因,固有多端。然最主要者,厥习法者多不知法律方法为何所致。夫工无利器,将何以善其事?此故不待智者而后知也。”[15]
    (四)如何正确对待法律方法
    从现代大陆法系法律方法的嬗变之中,我们还会发现,每个时代都有与其精神相适应的主导方法;方法一直处在发展之中,而且方法是多元的;方法只是一种工具,而非一种目的;方法不可缺少,但方法也不是万能的。这一切启发我们,我们是否应该改变一下那些陈旧的法律方法?我们是否应该拥有一个能够体现我们时代特征的法律方法?我们在方法问题上能否从一开始就避免两个极端,即法律方法的“万能论”与法律方法的“无用论”?
    四、结论
    综上所述,现代大陆法系的法律方法,从法律涵摄、法律解释到法官续造、法律论证的嬗变,实质上就是法律思想的转变、法官角色的转换。进一步说,是逻辑与经验的较量,是活生生的人与“僵死”的规则的博弈。但归根结底,再好的法典,再好的方法,都离不开法官的精心呵护和灵活执掌。如果从更为宏观的角度看,当一个社会全面实现形式上的规则治理的时候,法治的重心必定要转到司法之上,而司法的重心又会转向方法,而方法成功的关键在于法官。尽管大陆法系的经验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但起码属于可资借鉴的财富。因此,对于方兴未艾的中国法制事业以及法律方法的研究来说,这一切并非是一种无病呻吟。
   

【注释】作者简介:胡桥,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2006级法律史博士生。
      本文为华东政法大学何勤华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制史学科基地)重大项目课题“大陆法系与西方法制文明研究”(项目编号为:05JJD82013)的终期成果之一。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杭州 310018
      [1]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有何区别?二者的含义是什么?对此,可归纳为两种观点,其一是区分说,即认为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中国,以法律方法和法学方法论相称较为妥当。国内学者大多赞同这种观点。本文也持此观点。戚渊教授对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作了具体定义和仔细地区分:“法律方法是运用法律的方法,表现为执行、适用、衡量、解释、修改等;法学方法是研究法律和法律运用的方法,表现为分析、批判、综合、诠释、建构等。在此一层面上,法律方法重知识和理性的运用;而法学方法则重价值与意志的实现。”(戚渊:《法理学·法律论证·法学方法》,载戚渊、郑永流、舒国滢、朱庆育:《法律论证与法学方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1页。);其二是混同说,即把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视为一回事,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即持此种观点。
      [2][3][5]参见(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95页,第287页,第352页。
      [4]参见葛洪义:《法律方法的性质与作用——兼论法律的结构及其客观性》,载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3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9页。
      [6][10][11]参见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6、113、157页,第55页,第86页。
      [7]参见葛洪义:《试论法律论证的概念、意义与方法》,《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8][9]参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4—105页,第105页。
      [12](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下),陈爱娥、黄建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549页。
      [13](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46页。
      [14](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引》,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7页。
      [15]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序言)。

发布时间:200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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