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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元国:梭伦改革与雅典的土地所有权

Solon’s Reform and the Land Ownership in Athens

何元国(湖北大学)

      在雅典的早期历史上,梭伦改革无疑是一个重大事件。本文讨论的是它与雅典土地问题的关系。西方学者普遍认为,与东方国家相比,古代希腊罗马的土地私有现象是较为突出的。[1]由于资料的限制,学者们往往把雅典当作古希腊的标本,在土地问题上也不例外。显然,雅典土地私有制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渐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梭伦改革占有什么地位呢?西方学者如曼维尔认为,公元前7—6世纪雅典土地制度总的趋势是向着更清晰的私有方向发展,[2]在这一过程中,梭伦改革起了重大的作用。[3]在国内,有学者认为,梭伦改革标志着雅典土地私有制的正式确立,[4]这是笔者见到的最明确的结论。笔者认为此结论虽然大致是正确的,但是过于肯定,且有些论证略显牵强。这是由于论证的角度不佳所致,因此本文尝试从所有权的角度,也就是从法律的角度来加以论证。这将对上述结论有所修正,还会给我们带来新的启示。
      一、所有权的权能和完全土地所有权出现的社会历史条件
      所有权是社会(群体、国家等等)通过法律或者习惯赋予所有人的一种支配物的权利,它是一个法律用语。所有制是关于所有权的实现、维护的社会制度,它是一个政治经济学概念。私有制就是个人所有制。在我们国家,除个人所有制之外还有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但是从所有权的角度讲,不论其主体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都属于私权,而私权是平等的。“私有制”、“所有制”和“所有权”在英语中都是ownership或者property。“土地私有制”、“土地所有权”英语一般称为land ownership或者land tenure(占有、所有)。因此,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意味着,某一社会中的成员对其土地拥有社会赋予他的所有权,这一权利同时受到社会的保护。
      所有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文献中没有“所有权”的定义,根据后世注释家的见解,所有权是“对物享有的最充分,通常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5]当然,所有权的行使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非毫无限制。罗马法将所有权的权能细分为五项: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返还占有权。这五项权能是所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现代民法对所有权权能的规定完全来源于罗马法,不过概括为占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合称)和处分权。[6]值得注意的是,古希腊人没有一个表达“所有权”的抽象词,[7]更没有三项权能的明确表述。
      只有这三项权能齐全,所有权才是完整的。有占有权,甚至处分权都不能构成完整的所有权。对于土地这种特殊财产而言,尤其如此,因为土地的价值就在于它的收益。目前我国农民承包集体的土地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们可以使用,可以转让,但要负担国家和集体的各种义务。这些义务(金钱或者劳役的形式)要从农民的土地收入中拿出来(或者用土地收入养活自己来服劳役),因此土地的用益权就不完全属于农民自己。从世界历史的范围来看,土地真正成为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即其所有权是完全的,首先出现在西欧中世纪晚期兴起的城市市民社会中。[8]在此之前的欧洲,包括希腊罗马,所有权都是不完全的。其三项权能或多或少受到限制。比如,神庙土地不允许个体家庭占有和无偿使用;群体如家族往往限制土地转让给家族之外的人;这里面用益权遭受的侵犯最为隐蔽,如各项以国家名义征收的税,特别是土地税和财产税(当然是指超过必要限度的)。所有权的被侵犯,最主要的还不是来自个人,而是来自群体、国家,也就是社会。任何一个社会都会严惩偷窃等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比如,梭伦所制定的法律中就有这样一条:夜盗可当场打死或者打伤并扭送至十一官(the Eleven)。[9]但是,群体、国家对所有权的侵犯在很多情况下是被认可的,或者即使不被认可也不得不接受。这个问题在近代的欧洲是通过革命的暴力手段解决的。英国“光荣革命”之后的《权利法案》(1689年)第4条规定:征税权属于议会,没有议会的同意国王不能征税。法国革命中颁布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14条宣布: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是西方文明对于所有权的经典表述。然而,在古代社会,正如芬利所言:
      国家的权威是整体的,城邦的权威跟专制政府的权威是一样的,它作用到疆域内的每一个人身上(确实作用到在其法令有效的任何地方的每一个居民)。古典时代的希腊人和罗马人在言论、政治辩论、商业活动、甚至宗教上都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但是,他们没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而且这个概念会使他们吓破了胆。国家的权力在理论上不受限制。根据合法的权威认为有效的任何理由,国家可以合适地做出任何决定,合法地对任何行动、任何人类行为的领域加以干涉。自由意味着决策过程中的法治和参与。在这个定义中,存在着国家干预的无限的空间,就像希腊僭主、希腊化时代的君主或者罗马皇统治下的干预那么多。只是干预的方法有所不同。[10]
      同样,古代的国家对所有权的干预也存在“无限的空间”。为什么?这里需要追溯所有权的起源。在原始的人群当中,最早成为绝对私有的东西是须臾不离其身的衣服、装饰品、武器和工具等等,这些可以看作人的身体器官的延伸,此外还有自己的女人(妻子)和子女以及居住的房屋。从这一点来说,所谓“原始共产主义”是子虚乌有的。这种观点是建立在文献的基础上,而不是实证的基础上。从人类学家的调查来看,没有任何一个原始的社会不存在某种形式的私有。它是19世纪从进化论的观点出发的一种逻辑的推断。[11]对空间的占有是动物和人都有的本能(儿童的表现尤其直接)。动物和儿童凭借武力来占有。由于土地的特殊性,最初是家族占有,凭借的依然是武力。在土地资源相对稀缺、人口密度过大的地方就会出现对于土地的排他性要求。这时土地会分配给个体家庭使用,因为这种使用方式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因此土地的占有凭借的是习惯。个体家庭对于自己的份地可以使用、继承,但是不能转让。即使转让也是在家族内部进行,因为他们没有权力将土地转让到家族之外。另外他们熟悉自己土地,与土地有着情感和宗教的纽带。因此,土地是神圣的,不是某种可以转让的商品。国家出现之后,土地的所有权的保障才不再靠所有者本人的力量,而是依靠法律的力量。法律将过去的习惯加以保留,使其变成习惯法,或者将其改造使其上升为法律。因此,法律是所有权存在的基础和保障。也就是说,只有国家出现之后,完全的土地所有权才有可能。既然国家的产生是完全的土地所有权产生的前提,那么为什么古代国家又会“无限”地干预所有权呢?前面说过,武器、工具等绝对私有的东西可以看作是人的身体器官的延伸,它们是人们生存竞争的工具器官。而在古代,人们的生存总是依赖群体,群体不存,家庭和个人不可能单独生存下来。同样,国家(比如古希腊的城邦)的生存是压倒一切的,在灾害或者对外战争发生之时,国家可以要求家庭和个人贡献出所有的一切来保全国家。从这个意义上看,只有国家存在,所有权就会受到限制。只是在古代,这种情况会更加突出。
      从以上论述来看,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所有权才可能是完整的。这些条件起码有三项:第一,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土地同其他任何商品一样,不再是神圣的,人们与它之间不存在情感和宗教的纽带;第二,个人从人身依附关系的束缚中挣脱出来;[12]第三,没有强大的政治权力过度干预土地的用益权,如没有王权或者王权受到限制,甚至完全自治。显然,这三项条件在古代社会难以全部符合,但是,古代世界又是千差万别的,不排除在特殊的历史环境中,存在着比较符合这三项条件地区。笔者以为古代希腊,尤其是雅典,还有罗马(特别是在意大利半岛)比较世界上古的其他地区而言,是较为符合这些条件的。
      二、梭伦立法中被认为与土地私有制相关的内容辨析
      公元前594年,梭伦在雅典社会矛盾极为尖锐的情况下进行了一场改革,即为雅典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在这些法律中,被认为与土地私有制相关的有三条。第一,按照财产的多寡将把人民分为四个等级,给予每个等级不同的政治权利。第二,“解负令”的施行,免除了公私债务,并禁止以人身为担保的借贷,永远废除了债务奴隶制;另外,梭伦的改革拔除了土地上的界碑,使土地获得了自由。第三,无合法子嗣的男性可以将其财产遗赠给他愿意的任何人。以下逐条辨析。
      关于第一条,有论者指出:“这个等级制度的显著特点是,它把政治权利同个人所占有土地的多少联系起来,个人的社会与政治地位取决于他的田产。这个等级制度包含了两个要素:其一是在梭伦的时代,土地是个人最为重要的财产;其二是至少从梭伦制定这样的等级制度起,土地即开始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13]这里面有一个疑问。财产分等在梭伦之前就已存在。[14]亚里士多德说:“他依照以前人民的分等,按财产估价把人民分作四个等级”。[15]在梭伦的时代,人们的收入来源单一——主要来自土地,人们对于自己周围人的收入情况应该了如指掌。骑士就是养得起一匹马,双牛级就是有两头耕牛,日佣级就是给别人干活,标志明显。五百斗级较为特别,它在梭伦改革之前是否存在,值得怀疑。[16]这是否意味着在梭伦之前土地就已经属于私人所有了呢?试想有一个年收入500麦斗的雅典人,这500麦斗主要来自土地,但这只是说明他拥有土地的占有权和部分用益权,因为他要从土地收入中拿出一些负担一定的义务,他是否能转让土地还不知道呢。再说日佣级,显然靠给别人干活为生,不过不一定没有土地,[17]他那不到200麦斗的年收入显然不全得来自于自己的土地,可见这个级别除了占有自己的土地之外,还通过劳动和分成的方式,取得别人土地的部分用益权。梭伦将每个等级配以不同的政治权利,这说明政治权利与财产挂上钩,也与土地占有关系密切,但是并不能说明个人的土地所有权是完全的,即土地的私有。再说,梭伦改革的目的是改变雅典的政治权力组成的基本原则(由血缘标准变成财产标准),而不是宣布财产私有。因此,以这一条来断定雅典的土地私有制是不充分的:
      关于第二条,有论者指出:“梭伦所采取的措施是其著名的解负令,即废除所有的债务和六一税,并废除债务奴隶制,禁止以人身作为债务的抵押。他还清除了土地上的horoi,从而也废止了依附在土地上的赋税。通过废除六一税和清除土地上的horoi,梭伦剥夺了地方宗教崇拜中心对土地的控制权,用他自己话说,就是使之获得自由,亦即使它成为占有者的私有财产。”[18]这一条涉及问题较多,需要细加分析。我们先看史料:
      以后就发生贵族和群众之间的党争,继续了一个很长的时期。因为雅典宪法完全是寡头政治的,贫民本身以及他们的妻子儿女事实上都成为富人的奴隶;他们被称为被护民和六一汉(因为他们为富人耕田,按此比率纳租,而全国土地都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如果他们交不起地租,那末他们自身和他们的子女便要被捕;所有借款都用债务人的人身为担保,这样的习惯一直流行到梭伦之时为止:梭伦才第一个成为人民领袖。所以在群众眼中,宪法最残酷和苛虐的部分就是他们的奴隶地位…[19]《雅典政制》2.1—3)  这一段重要的史料语焉不详,导致学术界的种种分歧。首先我们来看债务奴隶制。亚氏说借款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抵押是一直流行到梭伦之时的“习惯”。无独有偶,古罗马王政时代的《十二表法》的第三表对债务问题有详细的规定。毫无疑问,当时罗马人的借债同样是以人身作为担保的,而且对债务人的处罚只有卖到外国和处死两种形式。可见,罗马人是不奴役罗马人的。罗马人的奴隶是买来的。一些希腊城邦显然也有类似的规定。[20]但是梭伦的诗中有这样的话:“也有的惨遭奴隶的卑贱境遇,甚至就在家乡,面临着主人的怪脾气发抖,我却使他们解放。”[21](《雅典政制》12.4)这里明显暗示债务人的躯体受到摧残,所以亚氏用了“最残酷和苛虐的”两个形容词。可见,梭伦改革前雅典确实存在雅典人奴役雅典人的情况,也就是存在债务奴隶制。欠债必须还,否则就会丧失人身自由甚至生命,这在早期古代社会是一种习惯。梭伦的诗提到那些被卖到城邦之外的人们时说:“其中有的无辜被售,也有的因故出卖。”[22](《雅典政制》12.4)汉译意思不明,英文译作“This one sold unjustly,’that other。justly.”[23]请注意这里的“justly”(原文是dikaios,意思是“合法地,正当地”,英译准确),这说明欠债不还者被卖到国外确实是一种习惯,这个习惯可能后来被贵族滥用了,出现了“unjustly”(不合法地,不正当地)的情况。法国的社会学家马塞尔·莫斯的《礼物》一书揭示,在当今的许多初民社会里,不能偿还借贷者就会丧失身份和人身自由。[24]这说明当时的雅典社会,人与物、人权与物权不分。梭伦改革一方面明显解除了因为债务而发生的人身依附关系,另一方面区分人权与物权,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扫清了道路。梭伦改革之后,肯定还会有以人身之外的东西为担保的借贷,那更多地是一种经济行为了。
      亚氏的这段话还提到了被护民和六一汉的问题,但是并没有说清楚它们是同一阶层的不同名称还是两个不同的阶层;还有1/6(5/6)的租率问题:如果是1/6则太低,如果是5/6则太高,而且租率为什么是整齐划一的?另外,horoi是不是抵债的标志?对于这些疑难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意见。黄洋先生的解释是,梭伦所说的horoi是标明各宗教祭坛名称的石碑,它规定了哪个神的祭坛应该收到这块土地的六一税。而当时身兼祭祀的贵族通过地方宗教中心控制了土地,因此六一税被他们占有。[25]交纳六一税的是阿提卡所有的农民。[26]亚氏用自己熟悉的词“被护民”(黄洋译为“附庸”)是来解释“六一汉”。《剑桥古代史》认为,六一汉和被护民不是一回事。在迈锡尼时代,阿提卡居民点扩展相当均匀,但是大部分随后就被放弃了。9世纪前半期开始明显开始恢复,过程断断续续,……贵族带头建立新的定居点,如同他们在对外殖民运动中带头一样。人口的增长提供了劳动力,……贵族把一块块无主土地分配给刚去的农民,一旦耕作收获,要交纳一定比例的收获物给贵族。1/6作为土地租金不可能,但作为没有任何回报的未垦地,这种解释更有说服力。这就是六一汉的起源。贵族家族还有可能将部分这样的土地直接控制,不分配给别人,古典时期靠奴隶耕种这种土地,但是在奴隶制充分发展以前,可能是某种依附性质的自由劳动力。这就是亚氏所说的被护民。[27]曼维尔的解释是,梭伦改革前的雅典实际上存在两种类型的土地,一类是“公共的”,由血缘性的或者地区的群体(如phylai,phratrai,gene,komai,orgeones)所拥有;一类是每一个个体家庭所拥有的“私人的”土地。前一类土地在梭伦改革之前实际被群体里的权贵人物所控制,穷人耕种这类土地须交一定比例的收获物,他们是“六一汉”。被护民既可能受雇于公共土地,又可能受雇于私人土地。亚氏说梭伦同时取消了“公私债务”(《雅典政制》6.1),[28]意思就是同时取消了存在这两类土地上“六一税”或者一定比例的分成等以及穷人向富人的借款。[31]这就意味着穷人的借款免除,同时意味着穷人正在耕种的公有地归自己占有。至于horoi,曼维尔也认为考古学的证据表明前9世纪特别是前8世纪阿提卡的定居点有所扩展,这些新定居点吸收了来自雅典本地的人以及外来的非雅典人,horoi就是新到者与定居点土地的控制者之间签订的原始协议的标志物,他们要向后者交纳1/6的收成。[30]
      除了以上三种解释之外,还有多种解释,这里不一一列举,应该说这些解释都有道理。但是由于缺乏确凿的史料,这些解释都是推测,这一点《剑桥古代史》说得很清楚,[31]当然推测应尽量求其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被护民、六一汉还是债务奴隶,都是不同形式的人身不自由的依附民(the dependents)。当然,除了这些人之外,可能也存在靠自己家庭种地谋生的独立的小农;也有极少数的公民通过农业之外的途径得到收入。[32]梭伦禁止了以人身为担保的借债,就意味着永远废除债务奴隶制;取消“公私债务”意味着被护民和六一汉解除了与贵族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还意味着他们获得了公有土地的部分的用益权。至于处分权问题留待下文。
      关于第三条,有论者指出:“梭伦本人所制定的一些法律也确认了土地的私有制。普鲁塔克记载,梭伦最早制订了一条遗嘱法,根据这条法律,没有子嗣的公民有权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任何人。普氏评论道,通过这条法律,梭伦使得个人获得了对他自己财产的所有权。遗嘱法让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转让田产,从而剥夺了任何组织或机构对土地的绝对控制权。也就是说,个人在特定条件下对土地的转让得到了法律的认可,这也是私有制的一个重要因素。”[33]的确,梭伦的这条法律出自普鲁塔克的记载。可是,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这条法律只是针对没有子嗣的公民讲的。有子嗣的公民则无此自由,没有子嗣的公民毕竟只是少数,也就是说大多数公民无此自由。第二,没有子嗣的公民真的可以把财产(姑且包括土地在内)遗赠给任何人吗?弗里曼认为,这条法律应当同梭伦制定的有关收养的法律联系起来加以考虑。德摩斯梯尼的演说曾经提到过此法律条文:“任何没有被收养的人,……如果没有合法子嗣,可以随其意处置自己的财产。”[34]这里的“任何没有被收养的人”是什么意思呢?弗里曼解释说,这意味着被收养人自己如果有子嗣,其子可以继承其父的财产;如果被收养人自己没有子嗣则不能再收养子,这个时候,其财产就要返还给其养父的近亲。[35]梭伦还规定,浪费遗产或继承得来财产的人应失去公民权。[36]因此,梭伦主要关心的是延续每一个家族,其背后隐藏的是家族香火应当得到延续的原始的部落的愿望,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保持其家族的财产不致外流;二是维持对其先祖的祭祀不致中断。[37]  曼维尔认为,在梭伦改革之前,地区组织如gene,phratriai等对于绝大多数的个体家庭耕种的土地拥有最终的控制权,一旦谁家没有子嗣这些组织将会将其土地收走;而这些组织实际上掌握在少数人之手。因此,亚氏说“全国土地都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就好理解了。[38]根据梭伦的遗嘱法,无子嗣的公民可以将财产遗赠给自己愿意的人,这就避免了“少数人”的控制。尽管这种情况下,土地仍然不能流人家族之外的人手里,但是在家族之内,公民对于自己的土地有了一定的处分权了。曼维尔评论说,作为一般规律,由继承法所创建的遗嘱或其他制度是要将个体耕作者的定居和劳动权转变为对土地的所有权,同样,梭伦的法律有助于在雅典建立最初的私人土地所有权的概念(a primitive concept 0fprivate property)。[39]亚氏的《政治学》提到梭伦曾立法限制个人占有土地的数量(《政治学》1266b13—14),看来,梭伦预见到他的遗嘱法将可能引发土地的买卖以及其他形式的转让 。[40]
      比较弗里曼和曼维尔的解释,后者融贯了梭伦改革的背景和措施的更多方面,因此更为合理。由此可见,普鲁塔克错误地理解了梭伦的立法。梭伦的遗嘱法并不意味着无子嗣的公民可以随意处置自己的财产,而意味着这类公民的土地摆脱了“少数人”的控制,从而拥有更多的处分权。
      关于土地的处分权,需要补充的是,过去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可转让与不可转让。曼维尔指出,实际上这两种类型的土地在雅典是并存的。[41]甚至在不同的土地上其所有权可能都有差别。梭伦改革之前有土地转让的例子,但是,直到公元前4世纪,那时土地抵押和出售的证据确凿,当时的法庭辩论仍然表明绝大多数人宁愿把土地留给儿子,儿子宁愿从父亲那里继承土地。[42]因此,有人认为雅典土地所有权的建立远在梭伦改革之后。[43]
      三、梭伦改革与雅典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由以上的论述可知,根据梭伦改革中那三条措施并不足以让我们得出梭伦改革确立了雅典的土地私有制的结论。我们还是从所有权确立的社会历史条件来分析这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当时雅典商品经济发展的程度
      现在学者们普遍认为,古代希腊社会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社会,并不存在什么工商业城邦。雅典与其他希腊城邦一样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首先,当时农业提供的剩余产品非常有限。一个种植谷物的农民如果其耕地少于2公顷(30市亩),实行轮作制,几乎不能养活一个四口之家。由于生产力的低下,如果在生产的关键环节不雇用劳力,仅凭一人之力,一个农民又无法耕种超过4公顷的土地。要达到骑士级必须拥有至少12公顷土地,五百斗级则需30公顷土地或者更多。[44]从梭伦改革的措施来看,梭伦禁止除了橄榄油之外的任何产品的出口,可见,当时的雅典只有橄榄油富余。农业提供不了多少剩余产品意味着绝大部分人要从事农业生产(到公元前5世纪雅典才开始依赖进口粮食),商品经济只会停留在很低的层次。其次,手工业的发展程度。梭伦规定父亲有义务让儿子学习一门手艺;有手艺、在雅典永久定居的外邦人可以得到雅典公民权。这说明手工业在梭伦改革之后受到重视。再次,铸币的使用。当时的交换多为物物交换,借债、交税等多用实物。在雅典,铸币要到梭伦任执政官约50年后才出现,直到公元前5世纪才有满足穷人交易需要的足够数量的小面额铸币。[45]雅典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比较埃及和两河流域如何呢?这些地区土地肥沃、农业技术先进,其剩余产品率要比雅典高,这从当地的巨大公共建筑物就可以看出。但是,芬利指出:“在近东,经济由宫殿或神庙所主宰,它们拥有大部分耕地,实际上垄断了任何可以称为‘工业生产’的东西、对外贸易(不只是对外贸易,还包括城市间的贸易)。它们还通过一个复杂的、官僚主义的和记录在案的单一的操作方法来组织社会的经济、军事、政治和宗教生活,宽泛地讲,用一个我能想到的最好的一个词表达就是‘配给’。”[46]相比之下,雅典没有宫殿,神庙主宰不了经济,也不存在“复杂的、官僚主义的和记录在案的单一的操作方法”,这倒是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人身依附关系
      前文已经指出,梭伦禁止了以人身为担保的借债,就意味着永远废除债务奴隶制;取消“公私债务”意味着被护民和六一汉解除了与贵族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还意味着他们获得了公有土地的部分的用益权。这里再作一些补充。众所周知,雅典的王权从很早的时候起就消失了。贵族(实际上或者自称与王室有血缘关系的人)一直在竞争着统治地位。这些贵族家族势力均衡时还能维持现状,若失衡就会出现僭主。出身贵族、财富中等的梭伦就有做僭主的机会,后来的庇西特拉图就做了僭主。梭伦改革之前的一切矛盾的根源即在于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矛盾。梭伦废除债务奴隶制和禁止以人身担保的借债,直接解除了平民与贵族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可是,假如贵族垄断政权的局面不打破,平民就很难彻底摆脱对贵族的人身依附。梭伦不把出身而把财富当作划分等级的标准并分配以相应的政治权利,短时期对贵族似乎没有什么影响(五百斗级非贵族莫属),但是长期而言,它改变了等级划分的根本原则,确实是革命性的。世界上古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地区都存在过等级制度,但只有雅典的梭伦改革和罗马的塞尔维乌斯改革采取这种等级制度,的确发人深思。梭伦还对城邦的根本政治制度进行改造,即制定宪法。贵族掌控的战神山议会的权力大受限制,公民大会成了最高权力机关,设四百人会议作为其常设机构,设陪审法庭,第四等级可以参加公民大会和公民法庭等等。这些措施提升了平民的政治地位,限制了贵族的权力。假如没有这些措施,废除债务奴隶制和解除平民对贵族的人身依附就没有后续保障。
      (三)政治权力对土地用益权的干预
      古代社会的财富主要来源于土地,城邦作为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保护者,其费用最后必然主要落到土地上。我们来看雅典城邦的财政来源。一般情况下来自城邦财产的租金、使用费,如矿山和采石场,还有诉讼费、罚款、对非公民的课税、交易税、消费税、关税等。[47]。公民要缴纳的是交易税和消费税。对公民不征收人头税和土地税。一般情况下,对公民征收的任何形式的直接税被谴责为僭主的做法。外邦人凡在雅典城居住超过一个很短的时间,也许不超过一个月,就要交纳人头税,男子每月一德拉克马,女子每月半个德拉克马。[49]外邦人不得在雅典占有土地。特殊情况下(如战争和饥荒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就要征收财产税、人头税、发行公债、建立某项垄断、捐助、没收充公等等。[48]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下捐助制度。希腊语称为leitourgia,意思是work for people,即富人拿出财产为城邦服务。主要捐助三列桨战舰的维护,资助合唱队、体操队、宴请和派出参加外邦节日的代表团等。所捐助财产在3—4塔兰特。有时外邦人也被要求捐助。如果一个公民认为有人比他富有而不是捐助者,他可以要求对方替他充当捐助人;如果对方不同意,双方可以交换各自的财产。捐助活动的主要领域主要是在宗教领域,在梭伦改革之前更是如此。捐助活动既是强制性的,又是荣誉性的。靠这种制度,城邦在不花一分钱的情况下就能办成很多事。这样说来,雅典的财政来源有两个特点。首先,一般情况下,对公民不征收任何形式的直接税。当然,间接税实际上也来自公民的土地收入。其次,城邦的大部分开支似乎由富人来承担。公元前4世纪的一个演说家将捐助制度的原则总结为“我花钱,你来享受。”(Aeschines 1.11)似乎穷人对于城邦没有多少贡献。[50]笔者以为,在这种制度下,单个穷人对城邦的贡献比富人确实要小得多。但是,富人的钱至少一部分来自对穷人的剥削,梭伦改革之前更是如此。再者,富人出钱,雇请穷人为城邦服务,实际上是“富人出钱,穷人出力。”因此,雅典城邦多依赖于穷人的劳力,而对土地收益权的直接干预较少,这在世界上古史上是很奇特的。原因在于雅典城邦小国寡民,没有豪华的宫殿,没有官僚机构(雅典所有官职均无薪俸,一部分有少量津贴),因此财政支出的规模很小。到了雅典建立自己的霸权之后,开支大幅增长,这个时候盟邦贡金开始占年收入的大部分份额,[51]因此那时雅典城邦对于土地收益权的干预依然很少。假如是幅员辽阔、官僚机构庞大、不能通过霸权和战争取得外来收入的国家,就很难做到这一点。
      综上所述,雅典的商品经济发展的程度虽然不高,但是社会环境是有利的。一俟生产力有所提高、劳动力有所增加就会有较快的发展;梭伦改革较为彻底地解除了雅典社会中的人身依附关系;雅典的政治权力在传统上对土地收益权的干预不多,梭伦改革之后,政治趋向民主化,平民参与政治,可以约束这种干预,至少总体上不会增加这种干预。显然,在世界上古史上,像雅典这样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地区是不多的,即使在古希腊恐怕也只有极少数的城邦才能具备。
      四、结语
      雅典的土地所有权经历了一个由模糊到明晰的渐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雅典特殊的传统或者说国情发挥了作用,但是梭伦改革为其创造了一个非常有利的环境,起到了更为重要的作用,它确实是一个关键性的、标志性的事件。当然,这不是由于部分改革措施的作用,而是整个改革的一系列措施的综合作用。透过所有权的视角,我们看到雅典具备有利于土地所有权出现的特殊环境。这对于我们认识中国历史上的同样的问题,显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责任编辑:刘  馨)


【注释】*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
      [1]M.I.芬利:《古代经济》(第二版)(M.I.Finley:The Ancient Economy,Second Edition,London:The Hogarth Press,1985.),第28—29页。
      [2]P.B.曼维尔:《古代雅典公民权的起源》(P.B.Manville:The Origins of Citizenship in Ancient Athens,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第117页。
      [3]同注2引书,第五章“公元前6世纪开始时的土地、社会和人口”的讨论。
      [4]参见黄洋:《古代希腊土地制度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该书第六章“梭伦改革与雅典的土地制度”专门探讨此问题,结论见该书第153页。该书是目前国内相关研究中最深入的著作。
      [5]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修订本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4页。
      [6]同注5引书,第184页。有学者概括为: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三项,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1版,第300页。
      [7]A.R.W.哈里逊:《雅典的法律》(第一卷)(A.R.w.Harrison:The Law of Athens,vol.I,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8.),第20l页。
      [8]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上卷),张绪山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版,第230页。
      [9]K.弗里曼:《梭伦的工作和生平》(K.Freeman:The Work and Life of Solon,London:The University of Wales Press Board,1926.),第124页。关于其他形式的盗窃还规定有种种处罚,见该书第124—125页。该书收集、整理了散见于文献中的、梭伦所制定的一些法律条文。
      [10]同注1引书,第154—155页。
      [11]理查德·派普斯:《所有权与自由》(Richard Pipes:Property Freedom,New York:Alfred A.Knopf,1999.),第76—77页。
      [12]中世纪的土地所有权就是一个典型。由于封建制度是一个网络,领主给予附庸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领主,也属于领主的领主,一直可以上溯到整个封建等级。不知有多少人可以说“这是我的土地!”这样说还是打了折扣了的,因为封建网络既有纵向的扩展也有横向的延伸。同注9引书,第205页。
      [13]同注4引书,第130页。
      [14](德拉科的法典规定)“当议事会或民众会举行会议时,任何议事会议员如不出席,属五百斗级者,罚金三德刺克马,属骑士级者,二德刺克马,属双牛级者,一德刺克马。”《雅典政制》(4.3—4)。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7页。这里就有四个等级的名称。
      [15]《雅典政制》(7.3),同注14引书,第10页。
      [16]同注9引书,第40页。
      [17]J.博德曼、N.G.L.哈蒙德主编:《剑桥古代史》(第二版)第三卷,第三部分(J.Boardman,N.G.L.Hammond(ed.):The 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Second Edition,Vol.Ⅲ,Part 3,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第385页。
      [18]同注4引书,第153页。
      [19]同注14引书,第4—5页。
      [20]G.E.M.德·圣克鲁瓦:《古代希腊世界的阶级斗争》(第二次印刷)(G.E.M.de ste Grox:The Class Struggle in she Ancient Greek World,Second impression(corrected).London:Gerald:Duckorth&Company Limited,1983.),第162页。
      [21]同注14引书,第15页。
      [22]同注14引书,第15页。
      [23]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洛布古典丛书)(Aristotle:The Athenian Constution,Loeb Classical Library,Harvard University Pres8,Reprinted 1996.),第39页。
      [24]马塞尔·莫斯:《礼物——古式社会中交换的形式与理由》,汲吉喆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页。
      [25]同注4引书,第150页。
      [26]同注4引书,第142页。
      [27]同注19引书,第380页。
      [28]这里的“债务”(chreos)含义较宽,不仅指借款(钱或者物,物的可能性更大),而且指“义务”、“责任”等等。前面黄先生说的神的祭坛收到的“六一税”,这里曼维尔说的被护民和六一汉交的部分收获物,还有穷人的借款等等都可以包括在内。
      [31]同注2引书,第108一116页。
      [30]同注2引书,第113一114页。
      [31]同注17引书,第381页。
      [32]P.J.罗兹:《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评注》(P.J.Rhodes:A Commentary on the Aristotelian Atheaion Politeia,Oxford:Clarendon Press,1981.),第95页。
      [33]同注4引书,第129—130页。
      [34]同注9引书,第116页。
      [35]同注9引书,第116页。
      [36]同注9引书,第119页。
      [37]同注9引书,第117页。
      [38]同注2引书,第128页。
      [39]同注2引书,第129页。
      [40]同注2引书,第129页。
      [41]同注2引书,第106页。
      [42]同注2引书,第107页。
      [43]同注2引书,第130页。
      [44]同注17引书,第423页。
      [45]同注17引书。第379页。
      [48]同注1引书,第28页。
      [47]S.霍恩布洛尔、A.斯波福思主编:《牛津古典辞典》(s.Hornblower;A.Spawforth(ed.):The Ox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Oxford;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8,1996.),第595页。
      [48]同注1引书,第163页。
      [49]同注47引书,第595页。
      [50]关于捐助制度这一部分参考了《牛津古典词典》和《古代经济》。同注47引书,第875页;同注1引书,第150一152页。
      [51]同注47引书,第596页。

发布时间:200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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