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学教育最新改革的核心:强化素质和技能 邵建东 南京大学法学院 The Central Point of The Newly Education Reform in Germany:to Promote Quality and Skills
一、现行制度的弊端:忽视素质和技能的培养 现行德国法学教育制度特别是司法考试制度存在着诸多弊端。[1]综合起来,可以将这些弊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培养目标方面,德国的法学教育历来以培养法官为目标,法学教育过于注重司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立法机关虽然对《德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学教育的联邦性框架法律作过修订,但依然保留了法学教育之培养“取得担任法官职务的资格”(dieBefahigung zum Richteramt)的法律人这一目标。只有取得了担任法官职务的资格,才能算是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能从事其他相关的法律职业。这一培养目标显然已不符合现实的需要,因为德国绝大多数取得担任法官资格的“完全法律人”(Volljurist)都不担任法官,而是从事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 其次,在学制方面,大学基础阶段的学习时间依然过长。即使1992年修订后的《德国法官法》规定法科学生基础学习的正常时间应为4年,但实际上许多学生在大学的学习时间远远超出这一时间。即使在实行“免费射击”制度(Freischuβ)以后,法科学生的平均学习时间仍然达到平均9.61学期。此外,德国许多大学的法律系学生人数众多,用“人满为患”来形容实不过分。教授上课有点类似在群众性集会上进行演讲,许多阶梯教室的座位根本不够用,因此连地上、台阶上都坐满了听课的学生。教授根本不可能腾出时间来对学生进行个别辅导或指导。在教学计划方面,教师授课以系统讲授基本理论为主,练习课则训练学生今后作为法官解答案例的技能。在整个法学教育中,法律咨询和法律架构占有的比重非常小,学生学完一门课程后往往不具备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起草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能力。另外,教学计划中对法律国际化、欧洲化的事实和前景考虑过少,某些对于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领域以及适用技能未得到应有重视。由于培养目标确定在培养法官上,因此法学教育对其他法律职业及其特有的技能,特别是律师职业和经济活动所需的素质和能力,考虑得不够充分。 最后,在考试制度片面国家考试的弊端变得越来越明显。一方面,教学的材料越来越丰富,考试材料也呈不断膨胀趋势,学生感到需要学习和复习的东西实在是漫无边际。另一方面,在学生准备考试的过程中,“复习人”(Repetitor)已变得不可或缺甚至占据了主导性地位。据统计,有70%的考试内容需要由复习人来提供或补充。复习人排挤了大学,成了学生参加和通过考试的支柱。这一事实对学生学习法律的态度有着很大的不利影响。在现行考试制度下,学生正在训练变成死记硬背功夫的考试机器,学生不知道也不想知道科学的法学方法为何物。由此,就形成了这样一个人们不愿看到的事实:在大学的法律院系学习法律就是为了准备考试;不在这里学习则无法获得参加考试的资格;仅在这里学习而不去找复习人则很难通过考试。 综上所述,德国现行法学教育制度在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素质以及法律职业(特别是律师职业)的工作能力方面,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必须进行改革。 二、改革法学教育的经过 在德国,改革法学教育制度的讨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无论是联邦或州层面上的政治活动家和教育、司法行政部门,还是律师界和经济界等实务部门的代表人士,抑或是作为培养对象的广大大学生,一直热衷于改革法学教育制度的讨论,并提出了许许多多的建议和方案。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改革现行法学教育制度的呼声再一次高涨。此次改革要求主要来自律师界和政府部门。律师界提出的改革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长期以来,高校法律专业的毕业生进入律师界的人数越来越多,其市场准入几乎无法抑制,律师队伍越来越庞大,势必影响律师市场原有的利益格局;第二,许多进入律师界的毕业生缺乏必要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影响了律师作为整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而各州的司法行政部门对现行的法学教育制度也颇有怨言。各州的司法部长们反映,各州的财政对于预备期教育(Referendariat)所需要的越来越高昂的费用已到了不堪负担的地步,人力方面的负担也十分巨大,因此迫切需要探索预备期教育培训的新办法和新途径。 1997年由著名公法学家、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伯肯弗尔德教授(Prof.Dr.Ernst—Wolfgang Bockenforde)[2]领导的一个工作小组发表了改革德国法学教育制度的《拉登堡宣言》(Das Ladenburger Manifest)。这个小组主要由德国大学的法学教授组成。《拉登堡宣言》提出的主要建议如下:要改变将学生培养成整天训练死记硬背功夫的考试机器的现状,将学生培养成一个随时有能力进入任何一个法律领域的法律人;要使教学计划大幅度“苗条化”(Vemchlankung),强化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科学工作方法;要减少类似群众性集会的大课,多安排小组讨论和小型研讨课,并多布置作业,一门课结束后举行期末考试;每学期的周学时不应超过18小时,提供更多的课余时间用于复习和自学;将大学的学习时间分成两个阶段:学生先学习4个学期,然后参加期中考试,只有通过期中考试的学生才能进入下一个阶段学习;各大学法律系在毕业考试方面应享有更大的自主权,最好由各大学自行组织毕业考试,各州司法行政部门只负责监督管理。这一宣言提出的改革建议得到了德国大学教师和学生的广泛认同,也受到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多位院长的支持。不过,这主宣言未就预备期制度的改革发表意见。 2000年11月23日,各州司法部长一致同意改革德国现行法学教育制度,但在是否保留双轨制法学教育制度上意见不一。有人主张彻底废除双轨制,改采单轨制模式;有人则主张在保留双轨制模式的前提下,对此进行改革。最后,第二种意见占了上风。在2001年6月11日至13日于特里尔举行的各州司法部长联席会议上,决定向联邦议院提交一份议案,这份议案是由各州司法部长联席会议委员会为协调法学教育而拟定的。这个草案的主要内容是:强化大学的培养责任,提高大学形成自己形象的可能性;将选修课考试移交给各大学,从而增强与欧洲其他国家法学教育的可比性;加强对所有法学职业领域的职业定位;强化在欧洲法域适用法律的能力;在学习阶段和预备期阶段明显加强对律师职业的针对性;独立从事律师职业的,必须在律师事务所经过一年时间的综合培训,这项综合培训应当在预备期期间进行。[3] 2000年秋季开始,一个由执政联盟中执政党党团的法律政治家组成的工作小组。积极推动法学教育制度的此项改革。2001年4月4日,该工作小组分别听取了大学教师、律师界和法官界代表人士的意见,此外还与其他阶层的相关人,特别是目前处于法学教育阶段的学生和见习生,进行了沟通。5月初,一份附有工作小组对改革法学教育制度设想的专题文件,向社会公众发布。2002年3月21日,德国联邦议会在第227次会议上通过了由社会民主党议会党团以及联盟90/绿党议会党团提交的《关于改革法学教育的法律草案》,公布了《法学教育改革法》,该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改革的重点:强化素质和技能 德国《法学教育改革法》共有4条规定:第1条是对《德国法官法》的修订,第2条是对《联邦律师条例》的修订,第3条和第4条是有关过渡性和施行的规定,不涉及实体内容。此次改革的重点,在于强化对大学生专业技能和法律职业素质的培养。 第一,强化素质(即所谓“全方位工作能力”,allseits arbeitsfahig),将培养目标确定为培养“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allseits arbeitsfahiger Jurist)。这是此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体现在学制、考试制度和预备期改革等各个方面。迄今为止,德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法官这一“统一法律人”(Einheitsjudst),法学教育的各项制度都是以这一培养目标为出发点的。此次改革虽然未在正式法律条文中对法律人的培养目标作出明文规定,但是立法材料中提出了“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allseits arbeitsfahiger Jurist)这一概念。这一变化值得注意。它表明德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学教育不再以培养法官作为惟一目标,而是旨在培养在任何一个法律职业领域都有能力开展法律工作的专业人才。 在欧洲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当今社会,“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必然是一个具备国际化工作能力的人。因此,强化法学教育的国际定位便是此次改革的题中之义。根据外国语能力是加强现代法学教育国际定位的必要前提的判断,《德国法官法》第5。条第2款增加了外国语和外国法的课程。大学生必须参加以外国语言讲授的法学课程或者以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外语课程,参加考试并且成绩合格。具体如何设置相关课程、如何考试等事宜,由各州和各大学自行决定。此外,德国还在其他层面上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鼓励本国学生到外国去留学。此次修订法律以积极承认德国学生在外国获得的专业成绩或外语考试为基本出发点,扩大了德国学生将在外国大学、国际机构取得的学分和成绩进行折抵的可能性。 由于在德国的“完全法律人”中,仅有很少一部分从事法官职业,大部分人都从事以律师为主的其他法律职业,因此培养“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就不可能不重视和强调律师职业和律师实务。此次改革正是在许多地方明确体现了法学教育的律师化倾向(Rechtsanwaltsorientierung)。在大学学习阶段,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就应当强调律师趋向,特别要求各大学法律院系将律师的思维方法和律师的工作方式融入到正常的教学计划中去,使学生或以明确的方式或潜移默化地接受律师职业的前景、律师工作的程序和方式。在考试中,也要求更多地面向实务,特别是律师实务,考试的题目应当取自于律师实务中具有典型意义的真实案件。在预备期制度的改革方面,一方面一般性加强了律师和律师公会培训见习生的责任,另一方面具体地、强制性规定了学生必须在律师那里接受为期12个月的买务培训。 第二,在教学内容方面,大幅度提高选修课的比重,强化法律专业素质和其他相关技能的训练。与培养“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相适应,此次修订除了要求提高学生的外国语能力外,大幅度提高了选修课的比重和地位。必修谭(Pflichtfacher)是每一个学生都必须学习的科目,指民法、刑法、公法以及程序法的核心领域,包括欧洲法内容以及法学方法论、哲学、历史和社会基础。选修课(“有选择可能性的重点领域”。Schwerpunktbereichemit Wahlmtiglichkeiten)旨在补充学习、深化与之相关的必修课程,以及媒介法律之跨专业的和国际性的知识。立法机关认为,选修课的现代化是法学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是培养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之要求的体现。强化学生在选修课领域的学习,可以使学生根据自己的喜好、兴趣和专长来安排学习,并尽早确定自己未来的职业方向。此外,作为培养单位的各大学法律院系也可以通过突出选修科目(“教学特色化”)形成自己的形象,增加各大学特色的透明度,便利学生选择自己喜欢的大学。在选修课范围的确定方面,各大学法律院系具有自主权。但无论如何,跨学科的选修课以及具有国际关联性的选修课部应占有一席之地。 除了提高选修课的比重之外,此次修订还规定要强化相关技能的训练。修订后的《德国法官法》第5a条第3款第1句规定:“学习的内容考虑到司法、行政以及法律咨询实践,包括为这些实践所必需的关键性技能,特别是谈判管理、进行会谈、辩论、调解纠纷、和解、听证理论和交往能力。”前半句规定未变,后半句则是此次修订增加进去的。如此规定,一方面再次强调了“法律咨询实践”在法学教学中的重要性,因为从总体来看,无论是在私法领域还是在公法领域,法学教育对于代理当事人、法律咨询、法律架构、刑事辩护、避免纠纷以及纠纷调解等实践问题和环节顾及太少。另一方面,将培养某些关键性技能也规定为法学教学的必要组成部分。诸如谈判管理、进行会谈、辩论、调解纠纷、和解、听证理论、交往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等技能,虽然与纯粹的、核心的法学教育无关,但对于今后从事法律职业而言具有关键性意义。只有掌握了这些关键性技能,才能成为一个不仅具备法学核心能力,而且具备其他关键性素质的、真正的“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 第三,在考试制度方面,将“第一次国家考试”(die erste Staatsprufung)改为“第一次考试”(die erste Pruffung),突出各大学法律院系的培养责任。众所周知,考试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一根指挥棒,它对法学教学的组织、导向、结构和效率都起着重要作用。针对现行第一次国家考试制度存在的明显弊端,此次改革将原来的第一次国家考试分解为“大学考试”(Universitare Prtifung)和“国家考试”(Staatsprufung)两个部分。学生结束大学阶段的学习后,不再参加由国家(即各州)举行的国家考试,而是参加由两部分不同性质的考试组成的考试:一是由各大学自行举行的“大学考试”,内容仅涉及选修科目;二是由国家举行的考试,内容仅涉及必修科目。 立法机关认为,将选修科目的考试权移交给各大学的举措具有多方面的合理性。一方面,由各大学法律院系自行并自负责任地组织和实施选修科目考试,将各大学法律院系的教育行为与教育效果亦即学生的考试成绩联系起来,克服原有体制下“大学只管教育而不管考试、各州只管考试而不管教育”难免会引发的权责不清现象,可以强化各大学法律院系对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同时,各大学法律院系可以在更大程度上确定自己的教学重点,更加积极灵活地将选修科目领域的教学内容和考试内容与现代化、国际化的客观发展需要相适应。如此,各大学法律院系之间将开展培养质量方面的良性竞争,使学生和社会获得更大的利益。 从性质上来说,大学的选修课考试与国家的必修课考试是相互独立的两种考试,它们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时间上的或组织上的关联性。各州法律可以规定两部分考试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两部分考试加起来构成第一次考试,即《高等教育框架法》意义上的第一次职业资格考试。第一次考试结束后,有关管理部门给出一个总分,总分中包含大学考试的分数和国家考试的分数,其中前者占30%,后者占70%。只有通过两部分考试的学生,才能进入预备期阶段(Referendariat)。 预备期结束后,继续采用(第二次)国家考试方式,但是强调律师在考试中的参与和作用。法律规定应当有足够数量的律师参加到第二次国家考试中去。考试的题目也应当取自于律师实务。 第四,在预备期加强律师对见习生的培训力度。此次法学教育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是使通过第一次考试、进人预备期的见习生为从事未来的职业作好充分的准备,特别是为从事律师实务作准备。现行法规定的预备期制度,无论是在站点的数目还是性质上,或者是在考试的形式方面,都过于着眼于司法界,其目的就是要将见习生培养成法官(所以见习生又称“候补文官”,Referendar)。立法机关认为,必须改变这种状况,引导和规定见习生在预备期接受更多的律师职业训练。为此,此次改革强制性规定“义务站点的培训至少为期3个月,在律师事务所的义务站点培训至少为期12个月”(第5b条第4款)。这样,见习生就可以更深入地进入律师实务领域,更好地熟悉律师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了解和掌握律师实务的必要技能。立法机关认为,强化与律师相关的培训不仅有利于见习生毕业后从事律师职业,而且即使其不从事律师职业而从事法官、公证人、公务员职业或在经济企业从事法律工作,这种训练电是有益无害的。与此相适应,修订《联邦律师条例》有关规定,在加强律师对见习生的培训责任和考试责任的同时,扩大了律师公会理事会对见习生培训和考试的权限。 四、对此次改革的简要评价 从以上分析中不难看出,德国此次法学教育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在保留法学教育双轨制、保留培养“统一法律人”的前提下,对现行体制的诸多领域进行程度不一的改革。它保留了双轨制法学教育制度,基本保留了大学阶段的学制,保留了预备期的时间及义务站点和选择性站点的界分,基本保留了考试要求和评价标准的统一性,保留了培养“统一法律人”的基本理念。在改革涉及的领域中,相比之下,重新定位培养目标、分解第一次考试以及强化法学教育的律师趋向最引人注目,其核心是强化学生的法律专业素质、其他相关技能以及从事法律职业(特别是律师职业)的工作能力。 德国法学教育改革法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现在还无法预计和评价其实施的效果。法学教育是一项涉及到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受教育的广大学生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主体利益的系统性制度,其成败与效益直接会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司法体制乃至整个法律制度及社会生活。无论此次法学教育改革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德国通过不断的改革完善自身法学教育制度的积极努力应该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责任编辑:丁洁琳)
【注释】*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1]详见邵建东:“德国‘双轨制’法学教育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1期。 [2]1930年出生。50年代获明斯特大学法学博士、慕尼黑大学哲学博士,六七十年代先后在海得堡大学、比勒费尔德大学和弗来堡大学讲授宪法学、公法学、法哲学和法律史。1983—1996年担任联邦宪法法院第二审判庭法官。 [3]《联邦议会文件》(Bundestags—Drucksache),14/7176(17.10.2001),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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