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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波:论法律电影视域下的美国法律文化
法律就是法律。人们可以通过某种正当的方式修改和废除法律,但必须遵守还在生效的法律,程序正确和遵守法律甚至于比正义和公众情绪更重要,这并不是说法律和司法制度可以无视民意或者无懈可击。毕竟,法律存在的目的是非常现实的,它要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而不是维护虚幻的“正义”。这是因为每种文化、每个阶层、每个社群,甚至每个人心中的正义都截然不同。在我看来,法律电影虽然无法完全还原艰难的司法程序,但它能力求真实地再现运用法律实现正义的司法过程。虽然人们很难决定现实世界的正义是什么,但法律电影至少表达了有不同文化和职业背景的人或群体对法律正义的态度、情感和价值取向,甚至于有力地强化了美国人对法律的信仰。于是,借鉴和了解外域比如说美国的法律文化,好莱坞法律电影就构成了一个独特的视域。
  一、借鉴美国法律文化,从美国法律电影开始
      现实生活中,当人们说美国人“好打官司”或“权利意识强”时,他们便是在评价美国法律文化  [1]。所谓法律电影视域下的美国法律文化,通俗一点说,就是“通过法律电影看美国法律文化”。其实,法律电影也就是法律文化,许多好莱坞法律电影正是通过法律个案的通俗分析以阐释美国的法律文化。它不但在情感上抚慰着一般观众,甚至在理念上也吸引着专业的法学人士。美国的一些著名法学院中(如Colombia University  UCLA等),专门开设有法律电影的课程与讲座,由著名教授探讨有关法律与通俗文化(Law And Pop Culture)的关系。他们把美国电影呈现的案例一一剖析,生动地展示出美国法律文化的要义。在这里,我想表达的是:借鉴美国法律文化,请从美国法律电影开始。之所以选择法律电影这样一个视角来借鉴美国法律文化,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好莱坞“法庭片”(courtroom drama)为那些对法庭审判类电影有经久不衰的爱好的人们提供了一种相当独特的“阅读快感”——求知欲和自主判断欲,并以更娱乐的方式达到这一效果;二是许多有社会影响力的法律电影题材总是关注美国社会和民众日常生活中最严肃与最实际的问题,必将对法律职业者以及对社会大众的法律观念产生涟漪影响。
      “任何审判(尤其是在电影中的审判)都潜在有某种可能,即它对构成我们社会文明的基石,诸如法律、正义、道德以及将我们彼此聚合的习俗惯例,提出一系列艰难的质询。”  [2]在《杀死一只知更鸟》(TO KILL A MOCKING BIRD)、《断锁怒潮》(AMISTAD)等电影中,我们看到的是正义在种族观念中的傲慢与偏见中苦苦煎熬;在《公民行动》(A CIVIL  ACTION)、《追魂交易》(DEVIL’S A ADVOCATE )等电影中,我们看到的是法律信仰和生活现实之间的两难抉择;在《纽伦堡审判中》(JUDGMENT AT NUREMBERG)、《极度重罪》(HIGH CRIMES)等电影中,我们看到的是责任和良心的磨难;而在《左拉传》(THE LIFE OF EMILE ZOLA)、《公正的人》(A MAN FOR ALL SEASONS)等电影中,我们又看到了政治压力下的司法体制其实是多么的脆弱……法律电影就这样将多元的人性和人类冲突浓缩在法庭辩论和审判中,除具有一种内在的悬念因素外,还不断激发着我们内心的同情、正直与愤怒。
      美国法律电影之所以引人入胜,还在于它们提供了一种彼此当面对抗的戏剧效果:律师精心地设计询问技巧,机敏地揭露证人言词的自相矛盾之处,或者通过归谬法让作伪的人陷于难以自圆其说的窘境之中,所有这些,都是一个法庭律师的基本功,也是法律电影着力表现之处。实际上,司法体系能够使纠纷和案件得以公正地解决并进而妥帖地保护人权,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依赖法庭程序的设计,尤其是两造之间唇枪舌剑的辩论,有助于证词谬误的揭露,有助于冤狱的避免。不仅仅事实方面的争议,法律条文含义的解释方面的争议也经常需要通过辩论而获得解决。
      此外,那些令人难忘的电影中的审判,都力图刻划诸如谋杀、背叛以及爱情这些魅力永存的主题。“法律题材的电影还能将最具争议的法律和道德问题涂抹上一层糖衣,让我们毫无怨言地吞进肚里去。”  [3]霍姆斯说:“法律反映人们基本的情感”,法律电影更是如此。许多好莱坞法律电影就是通过运用法律来守护和见证那些感同身受的美国大众的正义感和公正之心。一些优秀的美国法律题材电影至少实现了一项职责,将某些社会体制内在的艺术潜力开掘出来,将它们提升至人性的高度加以表现,并最终反馈于社会,对世态民生做出负责的阐释,并能够影响普通人的价值观念  [4]。
      美国法律类型电影根植于美国的司法体制,并与美国法律文化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在十八世纪的英国,关于“诉讼程序中的公正”有两条金科玉律:一是“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二是“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发展到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和第十四条修正案,分别禁止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至此,形成了一种新观念,“不论是从实体还是从程序的观点看,个人的权利都是由正当程序保护的”。程序性,不仅成为个人权利的保护神,成为政府权力限制的重要原则,而且也提升了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在西部牛仔电影里常常可以见到一些小镇居民用私刑处置坏人的场面,这种做法英文是“Lynching”,是宪法所不允许的,理由是没有“正当的法律程序”。由于法庭审判是程式化色彩最重的社会活动,没有正当程序就没有司法正义。因此,许多好莱坞法律电影也就基本上照顾到了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如电影《杀戮时刻》(A TIME TO KILL),从法院的管辖权、引用案例一直到陪审团审判,就比较多地表现了法庭审判的流程。如果没有这样的类型化人物与结构设计,好莱坞的法律题材电影也不可能有这种独特的艺术魅力。
      电影是一种表现的艺术,由于表演性和演出的流动性,电影的戏剧效果可能比文字作品流传更广,更为人们所熟悉。在美国正统的法律文化传统中,至少从理论上讲,好莱坞法庭电影可能比法律故事作品和法学理论文章更多地反映民间大众的法律文化而不是职业法律人的法律文化。我们或可假定好莱坞法律电影制片、导演要通过电影人物的眼睛看些事项,要我们见他们所见。这样就可以从一场场法庭的争辩中看出深意来。所谓“看”的深意,在于我们通过好莱坞式“英雄”的眼睛去见证法律人(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等)各自善尽戏中的角色。这里面隐含着正当性的观念。观众与电影人物也造成了一种距离意识。有此距离意识,人既能服从(法律)英雄,又保存自尊。法律的价值能在比较复杂的社会存续下来,因为它们是讲求秩序的价值,它变得愈难以置信,就愈吸引人。
      从某种意义上说,电影制片人、导演、剧作者也许可以指导我们如何阅读和欣赏美国大众的法律文化。例如对于废除死刑的看法,死刑该不该废除?美国老百姓和法律人士的看法可能就大不相同。死刑的废除是有赖于特定司法区域的群众运动?还是符合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的要求——即死刑本身是“残酷而非常的刑罚”?这种理解虽然已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否定,但在今天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美国好莱坞就有许多具有震撼力的反死刑的电影,如《我要活》(I WANT TO LIVE)、《死囚漫步(DEADMAN  WALKING)、《毒气室》(THE CHAMBER)、《铁案悬迷》(LIFE OF DAVID GALE)等,则在各自角度上反映了人们对于死刑问题的思索。美国加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就认为影片《我要活》“是迄今为止最具有震撼力的反死刑的电影,它迫使每一位看过影片的观众不得不回过头来,重新反思他们对待死刑的立场。”  [5]
      总之,美国法律电影的信息包容量很大,给我们提供的启示决不会限于上述浅见,相信大家也会从中发现更多、更深刻的内容。通过大量美国法律电影的观看和欣赏,不仅为我们借鉴美国法律文化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新的路径,也便于我们启动对美国的司法制度运作的了解或进行文化意义上的解读,敏锐地发现和关注生活事件中的法律意义,学会用法律的方式来思考社会问题。
  二、法律电影视域下美国法律文化特性的表达
      据时下中外学者的观察和判断,美国宪法和法律已渗透于美国人民个体生活的方方面面。这种高度“生活化”的法治使美国宪法和法律不仅作为一种正式制度而存在,同时更是一种文化和生活方式。其实,任何一种法律或法律现象,都是特定社会的文化在法律这种现象上的反映。正如美国法律史学者施瓦茨所洞悉的那样:“变化着的法律观点是对社会本身变化的直接反映。”  [6]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认为美国法律生活有二个特点使观察者感到是独特的或特别普遍。一个就是权力分散。另一个就是“要求意识”。弗里德曼说:“要求意识是美国法律文化的又一个方面。有些文化对诉讼有顾虑。在敢作敢为追求合法权利方面,美国人至少在现代国家中是排在前例的。美国人不怕到法庭来争取其权利。至少这是给人的强烈印象。”  [7]除此以外,我们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美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
      民主与不信任。对民主的虔诚与信仰恐怕世界上没有一个民族能比得上美国。这种对民主的感情源于历史和传统,最早来美州大陆的移民签订《五月花号公约》,就是出于对民主和自由的天性。自此民主思想在北美大陆生根发芽,并构成美国法律文化独特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真正的民主应建立在不信任的基础上。美国的建国之父们对人性本善深感怀疑,对纯粹的民主怀有恐惧和对政府强烈倾向于不信任。这种人性的“幽暗意识”以及对民主和政府的不信任的精神传统又深深地影响了起源多重性、种族多元化的美国人,使得他们不得不倾向于用制衡,而非民主的基本原则来构建法律文化秩序,不得不倾向于从法律中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和寻求某种程度的平衡,不得不尽量设法让政府权力保留在人民可见、可及的范围之内。
      崇尚权利与契约精神。美国宪法确立了许多不为政府所废的个人权利。“国父们确实对民众和集权十分忧虑,而采取上述多种途径(联邦制、权力分立和权利法案等)以期规范政府的行为,保护私有财产和公民个人思想,言论和活动的权利免受政府的侵害。”  [8]另外,美国司法制度中还渗透了美国人民崇尚权利、注重人权等价值因素:个人必须得到尊重,自由和平等是最基本的要求。正是这些因素推动着美国法律文化建设的发展。契约精神也显示了美国人特有的处人和处世的方式。美国人认为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就是契约关系(隐含着平等的观念),国家就是为了个人而存在的(隐含不相信权威的倾向,这种倾向不仅是针对政府官员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针对法官的。”  [9]用契约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天经地义的事。这种契约精神影响到美国人独特的看世界的方式。
      由于美国法律文化的特性大多数内容与美国人民的生活休戚相关,又从根本上符合美国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因此,很多部美国法庭片都以之为探讨的主题和着力表现的内容。这些“基本特性”或者作为主题被加以伸张、渲染,或者作为结构支撑着影片的情节脉络,或者作为背景濡染在整部影片的各个层面。可以说,美国法律文化的这些基本特性使得美国的法律题材电影获得了肉体、血液与灵魂。例如《鹈鹕案卷》(PELICAN BRIEF)、《连锁阴谋》(CONSPIRACY  THEORY)等电影表达的就是对政府权力运作的不信任。而《费城故事》(PHILADELPHIA )、《双重危险》(DOUBLE JEOPARDY )等电影表达的就是美国人民崇尚权利和为法律(权利)而斗争的价值追求。这类影片有这样的力量来干预社会,来影响时论,并使得“法律与秩序”、“法律下的自由”等观念在通俗文化里得以生生不息。
      美国人法律意识之所以能够在美国蔚然而成,还与普通大众对美国宪法的偏好密不可分。美国宪法关于言论表达自由既是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问题,更是个人生活以及公共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美国政府对言论自由进行控制的基本态度是承认言论自由的基础性意义,但也承认言论自由并非绝对性权利,这些问题不仅是法学家们乐于探讨,而且一般美国民众也十分关心,当然好莱坞法庭片也乐于表现。电影《人民诉拉里•弗林特》(THE PEPLE VS LARRY FLYNT)就是以美国著名色情杂志《花花公子》的创始人被控以诽谤、诱人堕落罪,并引起司法界广泛争论的真实案例加以改编,探讨了言论自由的必要性和为之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最高法院认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在于它承认了公众(感兴趣和关注的事件)的观点与想法自由流动的根本重要性。言论自由不仅是个人自由的体现——同时它对真理的共同探索和整个社会的活力也是根本的。”  [10]电影《五角大楼文件案》(HAUTE TENSION ) 则探讨了国家安全利益和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可能发生冲突,美国最高法院的全体意见指出:“对于任何对言论的事前禁止,本院都假设它违宪无效,因此,政府具有沉重的举证负担,去证明施加这类限制的理由”。这一电影的原始素材就是埃尔斯伯格(DANIEL ELLSBERG)所写的真实的回忆录“秘密:越战和五角大楼文件回忆录”。
      如果我们不理解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有关人民有权携带武器的背景,就难以明白为何在枪械犯罪如此严重的国家,美国政府竟无权制止公民合法地拥有枪支。近年来发生在美国校园的枪击案不断出现,枪支管制法令被提上日程,但由于拥抢团体如“全国步枪协会”和枪械场进行游说的政治压力,美国要管制枪械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正式立法不成,就走民用赔偿案件的路,一旦有一个地方的一家枪支制造商被告倒,普通法系“遵循先例”原则就会在整个美国掀起控诉枪支业的狂飙……影片《失控的陪审团》(RUNAWAY JURY )正是在这样重大的背景下展开的。这部影片吸引观众的不是法庭上的激烈辩论,而是法庭外的利益纷争。影片故事虽然有过分戏剧化的嫌疑,但故事的整体构架还是比较严谨的,而且比较真实可信。
      在审判实践中,“权利法案”使法庭片中的控辩双方基于相对平等的地位。由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引申而来的“无罪推定”原则,确立在未经证实有罪之前,被告始终被认为清白,这才给了辩护律师以施展才能的机会和使剧情跌宕转折的可能性。一系列法庭片由此主题切入,电影《无罪推定》(PRESUMED INNOCENT)甚至以此原则为标题,讲述被陷害的检察官如何在法庭上为自己洗刷冤情。电影《双重危险》(DOUBLE JEOPARDY )的标题用的也是第五修正案确立的再审中涉及的一个基本原则,在法理上称“一事不再理”。这一原则可上溯至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法学家将“一案不二讼”发展成“一事不再理”即当事人对已经正式判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这也是所谓“既判的事实,应视为真理”即“既判力”的含义。作为第五修正案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美国宪法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提供了三种保证:对已无罪开释之人,不因同罪而再起诉;对已有罪判决之人,不因同罪而再起;同罪不数罚。影片《双重危险》(DOUBLE JEOPARDY )通过一个现代电影故事的讲述和对“一事不二理”原则的大众化诠释,使我们再次感受到美国法律电影的文化魅力。
      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最高法院的理由是警察在审讯米兰达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所以米兰达的供词属于“非自愿供词”,这种供词在法院审判时一概无效。最高法院强调,警方强制性的关押或审讯环境,对嫌疑犯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为了防止出现刑讯逼供或恐吓成招,司法程序应当从一开始就对嫌犯的宪法权利予以有效的保障。  [11]在美国好莱坞许多电影中,警察每次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都要说:“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判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讲的就是“米兰达规则”。如果这个规则警察不说的话,那他的活就白干了。随着好莱坞电影在世界各国的流行,因为米兰达案而名噪一时的“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s)不但在美国社会家喻户晓、童叟皆知,而且通过电影电视,已成为风行全球的美国法律文化的一部分。
       “米兰达规则”自1966年确立后,在实践中有了很大的发展、完善,使其更具有操作性。例如:就“米兰达警告”用语并非一定要用原始语句,也可以用通俗语言来告知,但应传达该规则的应有内容。“米兰达规则”中的“羁押”仅仅指被告人被拘留或“被采取其他任何方式实质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对“羁押”不宜作过于宽泛的解释;在涉及“公共利益”的场合,“米兰达规则”应有一定的例外等等。特别是有关“米兰达规则”例外的规定,更是平衡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保障之间的利益冲突。它反映了公共安全重新被人们所关注的一种社会心理。上述种种,在好莱坞法律电影中时有出现。
  三、法律电影视域下的美国法律职业形象
      在美国,律师即使不是最受社会欢迎的行业,但长久以来也一直是对社会最具影响力的行业之一。“确确实实,在美国,许多领域为律师所主宰。从立法机关、官僚机构到公司、金融和商界等。律师,再也不会被忽略。”  [12]事实上,律师依然在美国社会中扮演着一个独特的脚色,具有重大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意义的争议,通常就是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并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得以最终解决。正如《美国法律史》的作者伯纳德•施瓦茨所指出的那样:“美国的制度始终体现为法制主义,这表现为:突出律师和法官的作用;在人民中,依法办事成为普遍风尚”。  [13]
      美国是西方文明史中第一个规定享有律师权的国家。美国权利法案的制定者认识到在对抗制中律师的帮助对成功的辩护具有潜在的作用。但是权利法案第六条并未明确宣告被告人何时享有律师权利。100多年来,此条修正案,实际上只是保护了有钱人的人权。直到1932年,最高法院在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案中裁决,法院应为被控死罪的穷苦被告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196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吉迪恩诉温赖特案中裁定,州法院应为被控犯重罪的穷苦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这项规定的重要理论基础在于,律师是确保公平审判所必需的许多被告人其他权利的必要保护。此案中的吉迪恩——一个“相信每个时代都会有法律的改善”的赤贫者敢于大胆上诉最高法院,挑战刑事审判程序的故事,在全美产生了很大的震憾。好莱坞电影《吉迪恩号角》(GIDEON’S TRUMPET )就再现了这一过程。吉迪恩案提醒人们,即使在号称民主典范的美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也不是自动兑现的。美国的宪政历程,实际上就是美国宪法循序渐进、调整改善、适应现实、不断更新的历史过程。  [14]
      律师可以说是美国法律题材影片的中心人物。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他们也是美国社会文化的中心人物。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美国对抗制诉讼程序是一种依赖律师的制度。20世纪末,美国已经是一个热衷法律诉争的社会,诉讼和诉讼的威胁几乎调整着美国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美国人动辄就打官司,很多诉讼根本是不必要的,这都与美国律师过多有莫大的关系。当然,这也是美国社会演变的自然结果。美国大规模的律师行是随着工业革命而形成的,特别是十九世纪末年,大铁路公司纷纷成立,替这些铁路服务的律师行也跟着膨胀起来。发展到今天,大公司仍是大律师的靠山。好莱坞电影《律师行》(THE FIRM )国人把它翻译成《黑色豪门企业》,就非常形象。好莱坞重拍电影《恐怖角》(CAPE FEAR )还涉及了律师职业出现的许多现实中的问题,甚至于为一已私欲而陷害别人。从今日大众对律师的一些负面态度,可以清楚地感受到法律界之气派高雅的外表已大多衰微,而对于律师的尊敬与厌恶无疑地源自于美国法律的本质和程序。在美国比在其他法律体系,更需要律师的协助。一旦律师介入到案件中,制度的技术性就意味着诉讼将由律师控制。例如由律师来决定提交什么诉讼文件,如何辩论、将呈示那些证据以及如何呈示证据等事项。虽然,诉讼中和解的决定最终由客户作出,但律师在其间的形象非凡,不可低估。对律师的如此依赖,无疑地是因为律师被视为是强有力的友人和帮手,但也提醒了人们对法律的软弱无能。好莱坞电影《公民行动》(A CIVIL ACTION)中,对律师的作用和形象这方面就有较深刻的描述。
      美国电影史上的律师形象的复杂多变,反映了美国社会文化不断变迁的结果。在一般人的心目中,美国律师有一个典型的形象:穿着笔挺的西装,驾驶新款名贵的欧洲汽车,在严肃的法庭上雄辩滔滔。不过,美国律师建立起使人羡慕的这种形象,其实只是近二三十年大众传媒所造成的。《好人无几》(A FEW GOOD MEN  )、《我要求审判》(NUTS )、《真情假爱》(INTOLERABLE CRUELTY )、《诱惑法则》(LAWS  OF  ATTRACTION )《律政俏佳人》(LEGALLY BLONDE )等众多好莱坞法律电影作品为我们描绘了一幅幅在法庭上演的引人入胜的辩论对抗赛的场景,衣冠楚楚的律师们唇枪舌剑,旁征博引,慷慨陈词,机智地维护着“法律的尊严”和“人类的正义”,尽管这种描述与其说是法律审判的再现,还不如说是带有夸张意味的戏剧表演,在很大程度上是导演的艺术加工和主观杜撰,但是它也反映了对抗制的基本模式,这一具有强烈冲击效果的诉讼场景吸引了无数观众,使他们对律师和法律充满了兴趣和向往。
      在今天,也许没有任何职业者会像律师一样毁誉参半。律师,既被攻击为“救护车的追随者”,有被推崇为社会变革的战士和基本权利的保护者,既为美国社会所接受,又同时为其所反对。  [15] 美国大众视律师为“正义”与“邪恶”事业的捍卫者,美德与恶行的辩护士、权力和支配者和粗俗笑话的嘲弄对象。他们是迷人戏剧的演员,真实也好,虚构也好,都使我们赏心悦目。律师都是直接接触内情的人,他们既是故事的主角,也是故事的讲述者。他们聪慧、愤世、天真、迷茫、诚实、利他、贪婪、自我牺牲、爱财、慷慨、傲慢、同情、丰富、平淡、热心、冷酷、好战、温柔……几乎没有什么评价不适合律师。  [16]亘古以来在人类心中,善与恶、正与邪的对话一直依随各人道德观的不同而存在。很多人以为魔由心生,人心是犯罪的根源。在《追魂交易》(DEVIL’S A ADVOCATE )这部影片中,年轻有为的律师因为虚荣心的诱惑而堕入撒旦的圈套,这实际上是一场上帝与魔鬼的争战,也可是说是《浮士德》故事的旧话新编。对观看这场战争的我们来说,如果魔鬼的试探还是跟我们里面的原罪如影随行,人类薄弱的良知如何能对抗成功的诱惑呢?如果最为贴近生活的律师也变成了魔鬼,我们还能选择做谁做代言人呢?
       生活在美国的人们,对于法官是熟悉的,在他们看来,法官是有修养的人,甚至有着父亲般的慈严。在美国有许多伟大的名字属于法官:马歇尔、霍姆斯、布兰代斯、卡多佐。美国法律制度和文化的最初创建、形成和发展,正是出于他们的贡献。他们逐案严密地进行推论,建立了一个法律体系,使得其后的法官只能遵守“遵循先例”的原则,依据相同的判例审理类似的案件。有人甚至指出:“西方模式”的最重要的象征不是平民大众,而是中立的法官。这意味着美国法律文化不仅包含民主的成份,但更重要的是保护权利。而权利只有通过睿智、独立与中立的裁判者来实施才能得到保护。权利不一定由法官来施行,但必须通过某种授予国家权威的中立人员来施行  [17]。在美国,法官们手中既无刀剑,亦无钱财,但他们通过逻辑与经验,尊严与智慧,谨慎与恰当的使用手中的司法权力推动了美国的法治事业。
      因此,在法律电影视域下观察美国法官形象也能强化我们对美国法律文化的理解。在美国,对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起最重要作用的仍然是法官。流行的社会观念也认为,美国法官应当担此大任,法官们自己也意识到社会对他们所寄予的厚望。在这里,法官职业的合法性基础并不仅仅是法官能够处理纠纷、裁判案件,更重要的是法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间可以利用一种专业化的法律知识来裁判案件。还有一种说法认为一个法官不仅应当是一个好的法学家,还应该是一个好的历史学家、先知和哲人。这就是说法官的知识与技能的修养是终身性的,不仅能深化了对人性的理解,而且还能提升人格魅力和道德水准。当然也有这样一种说法:当好莱坞为一部电影或电视连续剧物色一位法官角色的扮演者时,它约定俗成地要找一个什么样的人呢?很可能是一位白人,50多岁,平滑的灰白头发——或者至少是鬓边灰白——有角质架的眼睛,略带温和的傲慢但又不乏同情,冷静、淡泊、思想深遂,等等。这样的形象在大众文化中盛久不衰,以至于它们自身的生命力掩盖了判决的真实过程。  [17]此外,为什么法庭建设装饰、法官服饰包括法槌等法庭道具相关联的一些制度和文化建设就是让当事人和百姓进了法院就感到那里的气氛既亲和又很庄严,也让法官自己感受到司法职业的神圣?法官在职业行为和日常行为中应当保持怎样的风范?他与同事、律师、检察官之间应当保持怎样的关系?他跟社会公众以及政治、商业之间的关系应当怎样设定?凡此种种,都需要有仔细的制度和文化设计,都需要我们通过观看法律电影时作出自己的思考。
  四、丰富对法律的理解和想象
      法律文化研究是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在西方尤其是在美国逐渐兴起的。最早使用法律文化概念的学者是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劳伦斯•弗里德曼教授,他于1969年发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文章,首次提出了法律文化的概念,1975年出版了《法律制度》一书,更加全面地探讨了法律文化。弗里德曼认为法律文化“是指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了解、态度和举动模式。”  [18]可以看出,弗里德曼关于法律文化概念的理解,主要是指社会中不同阶层的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态度、看法和行为方式,是有关法律现象的观念形态。它既反映了人们对静态的法和动态的法的知识性认识,又包括人们对它的价值判断,还包括人们对它的实际运用的心理基础。它触及的范围,涵盖了法和法律权利、司法机构与司法者、司法制度与司法程序,以及对社会主流价值的预期性回应等各个层面。
      特定社区中的人们在遇到纠纷时,是决定运用法律机制,还是决定运用法律外的其它社会机制,如社团组织、村落、家庭、宗教等,归根结底乃是由法律文化来决定的。法律文化的特质决定了纠纷问题的性质归属。该纠纷是属于法律问题?还是属于道德、宗教、政治的问题?还是其它领域的问题?这涉及到该纠纷解决的方式、途径和机制。从表面上看,纠纷性质的划分问题是由立法规制的,实质上却是法律文化的结果。例如:在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邻居解决纠纷的第一选择极可能是寻求和解或调解,或者暗吞苦果或者逐渐忘却,总之是不希望立即诉诸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使然,是厌讼的“和为贵”的法律文化所产生的必然结果。但是,同样的事情在美国,人们必然会想到这件事非通过诉讼不可能解决,因而会自然地寻求法院的审判。尽管实际上也可能在诉诸法院之前,尝试一下和解或其它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但这并不是他们的关怀所在,而且他们一般也不相信其他方式会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过去的三十年间,美国许多学者还推动了一场法律与文学研究运动,其中重要的内容便是研究各种文学作品所显示的法律观。这样一种研究进路也大大地丰富了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和想象。可以说,我们的最基本的法律常识的教育,其实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广义的文学和电影的阅读和欣赏——无论是文学作品《秦香莲》、《窦娥冤》、《赵氏孤儿》、《卡拉马佐夫兄弟》、《1984年》,还是电影作品《似是故人来》(SOMMERSBY )、《正义法庭》(RULES OF ENGAGEMENT )、《正当防卫》(JUST CAUSE )、《最后时刻》(REVERSIBLE ERRORS ),这些作品——特别是一些经典的作品——“或者隐含着某些时代或人们对法律的非论证的但并非不系统的思考,或者隐含了可供我们分析的某些时代的法律制度的特定信息。”  [19]
  法律是一个世俗的事业,法律同时也是对人的生活意义的寻求和理解。美国许多有教养的法律家还认为,文学作品还可以抵法律的不足。如文学大师笔下的众生相,对人性的本质和矛盾的追究、探讨,无疑是法律执业所必备的知识。换言之,文学作品不是化妆品,而是作家凝聚人生,揭示人性。破译人性有助于法律工作。法律人的工作之一就是说服,说服形形色色的人。精通法律不等于善于说服,运用法律说理也需要了解人性,察言观色,有时甚至是投其所好。在美国电影史上卓有名声的《十二怒汉》,(TWELVE ANGERY MEN)几乎通篇是在秘室之中,一位陪审员以坚忍不拔的毅力说服他的同事们宣告本案被告人无罪的曲折经历。在影片《杀戮时刻》(A TIME TO KILL)中,律师杰克在法庭上表达了他对法律的价值判断:找寻真理要依靠心灵,而所谓法律,在最终的意义上是人类良知的体现。
      劳伦斯•弗里德曼还提出了“外部法律文化”和“内部法律文化”的区分:“外部法律文化是一般人的法律文化,内部法律文化是从事专门法律任务的社会成员的法律文化。”  [20]弗里德曼认为,法律制度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内部法律文化形成的。法律职业圈(如律师、法官)的法律文化对整个社会的法律实践有很大的指引作用。当一个法律程序产生以后,作为外部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的看法和行为必须符合内部法律文化的要求。这一分析结论颇有趣味,其实质意义在于:占主导地位的法律职业阶层的法律文化有可能由观念形态演变为制度形态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为社会创造出符合法律职业的利益和要求的行为准则。
      弗里德曼两种法律文化的区分及其相互间关系的论述,在其他国家也是存在的。“法律行内人士与行外人士的法律观念和意识可能很不一样。某项特定的法律是公正的吗?我们问法官和问监狱里的囚徒,结果很可能大相径庭。”  [21] 美国人对待法律的所作所为,是由在美国占主导地位的、根深蒂固的、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决定的。所以,研究、考察美国的司法制度,也必定要首先了解美国的主流法律文化,同时也要了解美国大众的法律文化,包括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对待法律权利的见解以及对司法救济方式的运用。
      司法公正的实现高度依赖政府官员和民众良好的法律意识和司法文化。我们需要了解,美国民众如何看待法院,如何看待法官,是否尊重法律、政府与传统,他们有怎样的期待,这些期待中有哪些与司法公正的实现相抵触,哪些可以成为我们善加利用的资源。法律电影的魅力和力量,正是在于它能够将公众对正义的期待变成可能,从而赋予公众的理性选择以合法性和正当性。虽然多数人并没有参与诉讼、亲历审判,但是,人们却可以通过报刊、影视、网络等多种渠道体验着法律生活,分享着法律对话所带来的刺激和清醒。换言之,法律电影所提供的不仅是一种思想力,更是一种感受力。对不公平现象的敏感往往并不一定要有多高的法律素质,但仅有不公平感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以及创造出由观念形态演变为制度形态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
      借助美国法律电影这样一个视域:我们可以从“零乱”的美国司法体制中整理出线索,考察美国人的独特的法律文化观——无论是职业法律人还是普通大众的法律文化观念和价值取向,尽管美国人的法律文化观念和价值取向与电影艺术的表现一样也是复杂的、流变的,但它所表达的法律文化观却是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的。正是在法律电影视域下,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法律文化流变的格局,可以看出美国法律制度和文化问题,也可以看出美国社会变迁与法律文化发展变化的关系。也正是在这样的视域下,我们有机会关注到美国法律文化的职业的和大众的话语层面和价值取向,有机会关心美国法律文化的总体格局和基本走势,有机会了解支撑这种格局的潜在制度问题和社会背景。所有这些,也使我们大致能了解和懂得:美国法律电影也能从琐细的、复杂的美国司法体制去寻求意义,也能不断发展和传递出受到调整的以符合变化着的对政府(公共)权力的法律限制和社会制衡的法律文化观念。
      总之,借鉴美国法律文化,可以从美国法律电影开始。通过观看和欣赏好莱坞法律电影这一学习和获得知识的视域,不仅能帮助我们比较直观地了解美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了解美国法律文化职业的和大众的话语层面和价值取向,而且也能大大丰富我们中国人对法律的理解和想象。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还要通过丰富对法律的理解和想象来重建对我们对法律的信仰,树立我们对法律的信心。
注释:
[1] 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37.
    [2] 参见:[美]保罗•伯格曼等著.影像中的正义——从电影故事看美国法律文化[M].朱靖江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3.1.
    [3] [美]保罗•伯格曼等著.见前注  [2].6.
    [4] 朱靖江.“译后记:法庭片与美国法律文化”[A].参见:[美]保罗•伯格曼等著.见前注  [2].519.
    [5] [美]保罗•伯格曼等著.见前注  [2].28.
    [6] [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美国法律史[M].王军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100.
    [7] [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著.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M].李琼英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48.
    [8] [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倚剑)•伍.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M].蔡彦敏,徐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2.
    [9] [日]小岛武司等著.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M].汪祖兴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2.
    [10] [美]保罗•伯格曼等著.见前注  [2].505.
    [11] 参见: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著.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294.
    [12] [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倚剑)•伍.见前注  [8].28.
    [13] [美]伯纳德•施瓦茨著.见前注  [6].5.
    [14] 陈伟.公正审判与对穷人的司法援助[A].见前注  [11].268.
    [15] [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倚剑)•伍.见前注  [8].28.
    [16] 参见:博西格诺等著.法律之门[M].邓子滨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394.
    [17] 林晓云,陈伟杰,陈小敏主编.美国法通讯(第一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5.
    [17] 博西格诺等著.见前注  [16].26.
    [18] 劳伦斯•M•弗里德曼.见前注  [7].226.
    [19] 苏力.批评与自恋:读书与写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58.
    [20] 劳伦斯•M•弗里德曼.见前注  [7].261.
    [21] 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M].上海:三联出版社,2002.40.
出处:中国法理网,转引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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