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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茂祺:论英国法履行不能规则的嬗变

王茂祺:论英国法履行不能规则的嬗变


一、帕拉丁案之前的英国法
  
  一般认为,在早期的英国普通法中,合同订立后的履行不能(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并不能免除不履行的责任。经常被引用以支持这个原则的案件是帕拉丁诉简茵案(Paradine v.Jane)。这个原则被认为是存在若干例外的一般原则。
  在帕拉丁案之前,英国的履行不能法一直在发展,但是作为免除或者不免除履行义务的一般规则并没有出现。出现的仅仅是在某些具体情况下的免除和不免除的判决。如早期的英国法承认当合同的履行具有人身属性的时候,应该履行该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死亡将导致该义务的免除。
  布莱恩辛普森教授(Professor Brian Simpson)在研究英国法历史的时候考察了《(判例)年鉴》(Year Book)中的履行不能的案件,结论是中世纪时英国法律承认合同成立之后如果一个不可抗力(Act of God)使得合同的履行全部变得不可能的,将免除合同债务。他还发现如果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履行不能或者不可抗力只是使得履行更加困难(onerous)的话,那么并不能免除合同债务。布莱思辛普森教授关于《年鉴》的研究并没有显示履行不能不免除债务的基本原则的出现。
  在《年鉴》之后到帕拉丁案之前的这一段时间内这样的原则也没有出现。在那个年代里,履行不能原则的发展很快但是也很不统一。例如,受托人或者承运人因为他们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货物灭失的,有的时候他们可以被免除交付货物的义务,但是有的时候却不能。与此类似的是在租赁合同中由于承租人无法控制的原因有时承租人是可以免责的。
  

二、帕拉丁诉简茵案(Paradine v.Jane)-不免除原则的确立
  
  通常认为履行不能时不免除履行义务的原则是在帕拉丁诉简茵案中确立的。这个案件是在英国内战时发生的。合同约定帕拉丁按一定的租金将土地租给简茵一定的年限。但是合同成立之后不久由一个叫鲁伯特王子的德国人率领的军队占用了该土地三年,在这段时间中简茵无法占有该土地也没有向帕拉丁交租金。因此帕拉丁提起诉讼要求简茵交付租金。简茵承认了一部分的租金,但是对于剩下的部分,他认为由于鲁伯特王子的侵占使其不能占有该土地,所以要求免除。法院采纳了罗尔法官的意见,基于两点,即首先,被告并没有证明鲁伯特的军队全部都是由外国人组成的。其次,即使该军队都是由外国人组成的,被告也应该交付租金,认为简因的辩解不成立,并做出了有利于帕拉丁的判决。判决中写道:“区别是这样的,如果法律创设了一项义务,一方当事人在其无过错的情况下无法履行,又无法补救的情况下,法律将免除其义务。如房屋被敌人或暴雨所毁,承租人将免责。但是如果当事人通过合同将义务加于一方当事人的话,那么尽管出现了无法避免的事故,该方当事人应该依诚实信用为之,如果他可以的话(if he may),因为他原本可以在合同中对这种情况加以约定。”
  对于这个判决有两个法律报告,一份是艾里因的报告(Aleyn’s report),另外一份是斯泰尔的报告(Style’s report)。但是这两份报告在阐述该案判决原因的时候是不一样的。其中艾里因的报告要全面一些,他认为:“区别是这样的,如果法律创设了一项义务,一方当事人在其无过错的情况下无法履行,又无法补救的情况下,法律将免除其义务。如房屋被敌人或暴雨所毁,承租人将免责。又如在战争期间法官可以不适用承租人两年不交付租金则收回土地的规则,而将期间顺延。但是如果当事人通过合同将义务加于一方当事人的话,那么尽管出现了无法避免的事故,该方当事人在其可以履行的情况下也应该依诚实信用为之,因为他原本可以在合同中对这种情况加以约定。所以,如果承租人根据合同需要修缮房屋的话,那么即使房屋被闪电所烧,或被敌人占领,他仍然需要负担修缮的义务。然后艾里因说法院认为出租人可以获得租金,是因为当事人订立了交付租金的契约,根据上述区别,该案件应该属于合同设立义务的范畴。另外艾里因还认为:“另一个原因是既然承租人将获得土地的意外收益,那么他就必须负担意外损失的风险,不能将所有的负担都加在所有人的头上。法官引用了里察德案作为依据,在里察德案中法官认为即使土地被包围或者被海吞没或者因野火而变得贫瘠,出租人也应该得到所有的租金。”
  斯泰尔的报告在法院的判决原因上只是说“如果承租人订立合同租赁土地多年,并支付租金的话,即使土地被水所包围,那么他也仍然要支付所有的租金”。
  在艾里因报告中所述的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的区别成为我们现在所知的帕拉丁诉简茵案中的履行不能原则。但是实际上帕拉丁诉简茵案并没有涉及到履行不能的问题。本案是一个土地租赁的案件,根据土地租赁合同,所有人有义务将土地交付给承租人使用,而承租人则有义务向所有人交付租金。从案情来看,所有人已经将土地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其义务并没有因为后来的事件而变得不能履行,而承租人应该向所有人交付租金,这个义务也没有因为敌人侵占其土地而变得不能履行,即使承租人由于无法占有和利用该土地而无力交付租金,对于金钱债务的不能履行在英国法上也不能构成履行不能。所以,本案中敌军对于土地的侵占并没有使得双方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变为不可能,该案要解决的也就不是履行不能的问题,而是违约的问题,或者说该案中出现的问题更类似于现代法中的“合同落空”的问题而不是“履行不能”的问题。但是法院的判决却似乎是在试图为履行不能设定一个一般原则。既然如此,法院究竟设立了什么原则呢?有人认为法院的意思是在发生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合同义务将不能免除,但是也有人认为履行不能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是合同义务是可以免除的。现在的主流看法赞同前一种观点。
  起初帕拉丁案并没有马上得到承认从而变为一项普通法的原则,在这个判决之后80年才被另外一个案件所引用,又过了70年该案才在仅仅是租赁的案件中经常被引用。直到1796年帕拉丁案中的原则才被适用到一个非租赁的案件中—一个修桥的案件。此后不久英国法将这项原则应用到了因为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而导致的禁运从而使得租船合同受阻的案件中,从那以后,帕拉丁案的原则在租船合同中被引用的次数要比修理合同中所引用的次数要多一倍。
  最后在1858年,帕拉丁案中的原则在霍尔诉莱特案(Hall v.Wright)中终于被清楚地承认为一项基本原则。该案涉及到了一个结婚协议的违约问题。最主要的抗辩是在订立这个协议以后允诺人得了肝病,所以不适宜结婚。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团认定了得病的事实,法官则做出了有利于允诺人的判决,免除了其履行义务。在上诉过程中,起初英国高等法院(Queen’s Bench)的四位法官中两个人赞同两个人反对,无法得出结论。后来其中一个叫克郎浦顿的法官正式收回了他原先反对的观点,因此高等法院维持了原法院的判决。最后该案上诉到了财政署内室法庭(Exchequer Chamber),法官通过投票,4比3,又推翻了高等法院的判决。财政署内室法庭的多数都同意在高等法院中属于少数派的坎贝尔勋爵的观点,他将帕拉丁案中的判决理由奉为经典,并认为它是一项能适用到各种合同包括婚姻合同中去的基本原则。由此在19世纪中叶帕拉丁案中的原则终于获得了承认。这种承认意味着就算是履行变得客观上不可能的时候也不能免除债务。所以在布郎诉皇家保险公司案(Brown v.Royal Insurance Company)中,坎贝尔勋爵在重申了帕拉丁原则之后宣布“履行变为不可能的事实并不能免除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但是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履行不能指的仅仅是嗣后的不能,如果是自始的履行不能的话,这个原则是不适用的。自始的履行不能在英国法里属于共同错误规则的问题,当事人可以撤销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这和原来的德国法将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认定为无效的做法是不同的,这种区别甚至影响到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有关条文的起草。
  

三、泰勒诉坎德维尔案(Taylor v.Caldwell)—不免除原则的例外
  
  1860年至1920年,英国的法院系统开始对不免除原则采取措施加以动摇。而这种动摇是从著名的泰勒诉坎德维尔案开始的。
  在泰勒案中,出租人同意让起诉人以一定的租金租用音乐厅和花园4天,以用来举行音乐会和庆祝典礼。但是在第一场音乐会之前6天,音乐厅被大火给烧毁了。起诉人要求出租人赔偿为准备音乐会而支出的费用。在一审中起诉人胜诉,而出租人败诉。但是在上诉过程中英国高等法院根据布莱克本法官的观点作出了有利于出租人的判决。布莱克本法官首先确定基地及其之上的房屋并没有移转给起诉方使用。然后他承认了对于免除的严格限制原则,但是针对这个原则提出了几种例外。这些例外就变成了有名的泰勒原则:“原则上说合同的履行如果依赖于一个特定的人或物的继续存在的话,那么就表示因为该人或物的死亡或灭失而造成的履行不能将会免除债务的履行。”确定这项原则的理由是这更符合当事人本身的意图。布莱克本法官认为,既然音乐厅的存在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那么当它灭失的时候,双方当事人都应该从他们将来的债务中解脱出来。
  该案之所以著名是由于以下两个原因。其一是由于英国法是个判例法国家,其普通法是在根据地方习惯法做出的判决之上建立起来的,与罗马法规则并没有多大的联系,法官在判案的时候一般并不引用罗马法的规则。而本案则是一个例外,布莱克本法官在其判决中引用了《学说汇纂》中的规则来作为其判决的依据。这个规则是“如果(某人)承诺在某天交付斯迪查斯奴隶,而该奴隶在这天之前就死亡了,则承诺人将不受其承诺约束。”而在上面提到的海德诉温德索尔学院院长案(Hyde v.Dean of Windsor)中虽然罗马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则,但是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引用罗马法的规则,而是引用的圣经旧约中的规定,并且类推适用了有关承运人的法律。
  其二为了说明判决的理由,法院在引用了罗马法的规则之后自己创造了一个新的理论,即默示条件理论。该理论认为合同当事人或者特定的物的继续存在是合同中关于默示条件的一个条款,根据在当时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意图,合同当事人的死亡,特定的物的灭失将免除合同义务。或者说当合同的履行以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物的继续存在为前提的时候,根据合同中的默示条件条款,该特定的当事人的死亡或者该特定物的灭失将导致合同义务的免除。
  这两个原因也说明了在英国法的本土资源中缺乏履行不能时免除合同义务的理论依据,所以不得不采取引用圣经,罗马法以及创设新理论的办法来解决履行不能时接触合同义务的问题。
  在泰勒案之后法院在艾泊比诉梅耶斯案(Appleby v.Myers)中将泰勒原则做了扩展,当某物虽然不是合同的直接的标的物但对履行十分重要的时候,它的灭失也可以导致适用该原则。
  在艾泊比案过后数年,泰勒原则在个人服务合同中履行人永久的或者暂时患病而无法履行的时候也可以适用。其后该原则适用到了土豆的期货买卖合同和一艘船因受暂时的损伤而无法履行的案件中。最后,1893年这项原则被规定在了英国货物买卖法中。
  有两个案件却限制了债务人自身无法履行,但并非经济上不能的时候该原则的适用。第一个案件是特纳诉古德史密斯案(Turner v.Goldsmith),在这个案件中,一个货物制造商雇佣了一个旅行销售员,让其销售其货物,为期至少五年。当制造商的工厂被一场大火烧掉了以后,他放弃了商业活动并且解除了与销售员之间的合同。而该销售员则提起诉讼要求制造商承担违约责任。上诉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做出了有利于销售员的判决,并认为工厂的存在对于履行来说并不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卖方除了通过制造的方式以外还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得到货物,所以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判定代销商胜诉。
  第二个案件是阿仕莫尔和森诉C. S.考克斯公司案(Ashmore&son v.C. S.Cox&Co.),该案中合同约定买卖马尼拉的大麻,并要求通过海运在一定的期间内交付。但是因为美西战争的爆发,按时通过海运的方式交付已经不可能。但是卖方此后用蒸汽船的方式装运了大麻,而且可以在与在此之前通过海运的方式到达的几乎相同的时候到达。买方拒绝受领货物,并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买方胜诉,拒绝免除其通过海运的方式交付标的物的债务。并且法院认为起码卖方应该通过一次海运的方式来达到合同的要求,如果卖方可以获得的话。在这个案件中和在特纳的案件中,法院都拒绝承认履行变为了不可能,并且因为不存在自身的不可能履行,法院要求债务人继续受到合同的约束。
  到了1900年,随着缓和的扩张,泰勒原则在一个对于履行至关重要的特定的人或者物因为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伤害或者疾病造成死亡或者永久或暂时的毁损从而造成履行不仅仅是不可行(impracticable)而且是不可能(impossible)的时候也将免除双方当事人的债务。
  泰勒原则之外的免除理论在这个时候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其中一个最重要的理论就是嗣后法律变革理论(supervening change of law),有时也叫嗣后违法理论。根据这个原则,如果在合同订立时合同是合法的而嗣后由于法律的变革使得合同又变为不合法或者履行受到其阻碍的话,履行义务将被免除。这个原则其实早于泰勒原则出现,但是当时仅仅只限于法律的变革造成履行行为违法的情况。后来,到了1869年,除了法律的变革造成履行行为违法的情况以外,该原则还扩展到了政府的干预导致阻碍履行行为的情况下。而19世纪后半段的一些小规模战争为法院适用这个原则提供了充足的机会。另外一个重要的发展则是外国法律除外原则的兴起和衰落。根据这个例外,如果根据履行地的法律履行行为是违法的话,履行义务并不能免除。
  到了1870年,在发生所谓的嗣后履行不能的情况下不能免除履行义务的基本原则有以下的例外情况:(1)当合同的标的涉及到了一个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物,而该人或物死亡或者灭失的时候;(2)当英国的法律使得履行变成违法或者不可能的时候;(3)当合同中存在免除条款的时候;(4)当导致履行不能的情势的发生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时候。
  另外一个提供免除效果的重要原则是合同落空原则(Frustration of contract),而最初的时候该原则只是上面所列根据的一个分支,其作用是判断一时的履行不能何时免除所有合同义务。在探讨已经确立的免除条件在适用上的限制的时候,关于暂时的障碍情势对于合同债务究竟有什么样的影响的问题被提了出来。它的作用到底是完全免除债务还是只中止合同的履行,当导致免除的情势消失以后,债务人是否仍然需要履行呢?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因为这些导致免除的情势只有很少的部分是永久性的。例如在泰勒案中被烧毁的音乐厅可以重建,而杰克逊诉联合海事保险公司案中导致合同履行迟延的损坏的船舶是可以修复的。而实际上永久性的障碍情势导致完全免除的唯一例子是在提供人身性服务的合同中履行人的死亡与能力的永久丧失,或者是对于履行来说是无法替代的标的物的灭失。
  对于暂时的导致履行不能的情势是仅仅中止履行还是可以永久地免除合同债务的问题,法院主要取决于这种情势延续的时间是不是如此的长以至于结束之后再履行原来的合同已经无法满足合同的目的了。如果这种情势发生的时候出乎意料的长的话,那么合同将被认为由于这种过度的迟延而落空,履行的义务也将被免除。法院在决定是否因为合同落空而免除合同债务的时候,给出了以下三个标准:(1)这种情势是否在合同成立的时候就存在;(2)它是不是暂时的;(3)这种情势停止的时候是否会影响到合同的目的。第三个标准可以用另外一种方式表达:这种情势是否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之前一个合理的时候内停止。
  在1871年至1881年的十年间三个适用该原则的案件对于英国履行不能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而这三个案件都涉及到了船舶租赁合同。其中第二个也是引用最多的案件是杰克逊诉联合海事保险公司案(Jackson v.Union Marine Insurance Co.),在这个案子中船主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根据其运费保险政策赔付船主损失。保险公司的政策包括了根据船舶租赁合同在将货物从英国运到旧金山的途中因遇到海难而导致的运费损失。该船在驶往装船地的途中碰到了海难而毁损,而租船方则解除了船舶租赁合同,因为要花七个月的时间来修复该船。船主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但是保险公司却认为这不在他们的承保范围之内。本案的关键是租船方是否有权利根据所必须的船舶需要修理而会造成迟延而解除船舶租赁合同,如果有权的话,那么运费的损失是由于海难造成的,这种风险是在承保范围之内的,如果没有权的话,那么运费的损失是由于租船方的违约造成的,而这种风险不在承保范围之内。船主声称租船方是有权利解除合同的,因为修理所造成的迟延将持续一段很长的时间,而这段时间将大大超过一个合理的期间,虽然在船舶租赁合同之中有一个条款免除了迟延的责任。而保险公司则声称租船方无论船主是否能够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履行其义务都应该受到合同的约束。而在判例当中可以找到支持双方的依据。初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民诉分庭的法官都站在了投了保的船主一边,财政署内室法庭也站在了船主一边。财政署内室法庭认为租船方因为迟延的持续将长于合理期限所以可以根据合同落空原则解除船舶租赁合同,虽然这种迟延是暂时的。
  到了20世纪初,下列履行不能的情况作为能够免除合同债务的原因完整地出现了:(1)履行所必须的人和物的不存在;(2)嗣后本国法律的改变和外国政府的干预;(3)合同的免除条款;(4)一方当事人的过错;(5)暂时的迟延可能要维持很长一段时间,以至于超过了合理的预期。
  

四、加冕案件(coronation cases)-合同落空原则的兴衰
  
  作为以上几项免除原因第一项的泰勒原则在本世纪的第一个十年经历了一次激进的变革,而这种变革是由爱德华七世的加冕典礼所引发的一系列诉讼导致的。所谓的“加冕案件”重新解释了泰勒原则,并且对其加以扩张以至于该原则不仅仅只适用于当履行所必须的人或物不存在的案件中,还将适用于对于合同来说是基本前提的条件或者事实状态的不出现或者停止出现的案件中。
  这些案件的背景是:爱得华七世将在1902年6月26日星期四在威斯敏斯特教堂加冕。而那时将有一次从皇室在布莱克本宫的住地到威斯敏斯特教堂的加冕游行活动,接下来的第二天还会有一次贯穿整个伦敦的更长时间的游行。另外在星期六,6月28日还将有一次海军舰队的检阅活动。而游行沿途的房间,阳台和座位都被出租了出去。连船只也被租用了用来搭载游人观看海军舰队的检阅。但是,在6月24日的早上,爱得华国王得了阑尾炎,需要动手术。当天晚些时候宣布加冕典礼将延期,而海军检阅被取消。这种情况的发生导致了很多诉讼的发生,而其中最著名的是克雷尔诉亨利案(Krell v.Henry)。在这个案件中承租人以75英镑的价格租用了游行沿途的一个房间。并且预先支付了25英镑,余下的将在6月24日支付。随着游行的延期,承租人拒绝支付余下的款项。房屋所有人起诉了承租人要求其支付余下的款项,而承租人提出了反诉,要求所有人返还其预先支付的款项。法官判决承租人胜诉,免除了他的履行义务。上诉法院驳回了所有人的上诉。
  根据法官沃恩威廉姆斯勋爵(Lord Justice Vaughan Williams)的意见,上诉法院重新诠释了泰勒原则的含义,并且将其加以扩张使其变成了著名的克雷尔原则:“如果合同因为双方当事人都认为是合同基础的情势的不发生导致了履行不能的,将不存在合同的违约。”另外沃恩威廉姆斯法官认为相关的情势没有必要通过明示的方式约定在合同中,它可以通过口头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沃恩威廉姆斯法官写到导致履行不能的情势不能是在合同订立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合理预期的。然后他认为既然房间被做广告以被租用于观看游行,那么租赁当天游行的举行是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最后他作出结论租赁当天游行的不举行使得合同发生了履行不能,而且该游行的不发生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无法合理预见的。所以双方当事人都被免除了进一步履行的义务。
  克雷尔案在几个方面扩张了泰勒原则。首先,泰勒原则原本只在作为合同标的的特定物灭失的时候才适用,而克雷尔案使得该原则在只要是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消失的情况下也能适用。法官威廉姆斯勋爵将尼科尔和莱特诉阿史顿艾德里奇案(Nickoll&Knight v.Ashton Edridge&Co)作为其扩张原则的依据。虽然尼科尔案中也有相类似的原因,但是威廉姆斯法官将该案中的规则用一种一般化的方式表达了出来。审理尼科尔案的法院并没有采用克雷尔案中所采用的更广的原则。该案中投票同意免除的两个法官认为在该案中由于合同中约定的特定物的灭失应该适用泰勒原则免除当事人的履行义务。
  但实际上这两个案子的案情是很不一样的,尤其是在至少一方当事人的履行发生了不能的这点上两个案子是完全不一样的。在尼科尔案中卖方承诺的在一定时间装船的义务变得不可能履行,而在克雷尔案中,所有人承诺让承租人使用房间和承租人承诺支付租金的义务都没有变得不可能履行。这个区别的意义是重大的,因为在克雷尔案之前法院不同意将泰勒原则扩展到履行并没有变得实际上不可能的情况下。
  房间所有人的律师正是主张的这点,并且实际上虽然审理克雷尔案的法院作出了不利于所有人的判决,但是它似乎接受了所有人的意见。而且法官沃恩威廉姆斯勋爵虽然认为“游行的不举行阻止了合同的履行”,但是他并没有解释为什么如此。可能是因为“该合同的目的是利用房间观看加冕游行。”实际上这可能意味着所有人做出的承诺不仅仅是在特定的日子使用这些房间,还承诺了这些房间在那些日子里可以用来观看游行。既然游行推迟了,那么所有人承诺的义务则变得不可能履行。从这个角度来看,承租人之所以被免除进一步的履行义务是因为所有人因为无法在约定的日子里使这些房间能看到游行而被免除了履行义务。
  在克雷尔案中不明确的是为什么要所有人承担游行不举行的风险。这种风险的分配使得所有人不能仅仅只是提供一间有机会看到下面街上发生的事情的房间,而是要求其提供一间能够看到游行的房间。
  由同一个合议庭审理的另外一个案件即亨利湾蒸汽船公司诉哈顿案(Herne Bay Steam Boat Co. v.Hutton)也许能为该法庭的想法提供一点线索。虽然这个案件的判决是在克雷尔案的判决作出前一个星期作出的,但是合议庭在听取双方的意见和作出判决之前的三个星期已经听取了克雷尔案中双方的意见,并且准备做出判决。所以在判决该案的时候应该参考了克雷尔案。
  在亨利湾案中,一方当事人租用了一艘蒸汽船用来搭载付费的乘客去观看作为加冕庆典的一个部分的原定于6月28日在斯毕海德举行的海军检阅活动,并且还可以在当天和接下来的一天搭载乘客去参观军舰。船主同意以250英镑的价格提供一艘船给承租人使用,并且配备船员和燃料。承租人预先支付了50英镑,余下的款项将在船离开亨利湾开往南安浦顿之前支付。检阅取消后,承租人既没有联系船主也没有支付余下的款项。后来,在租赁合同约定的当天,船主沿着其经常使用的路线运行,并且挣到了90英镑。船主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支付其余下的款项。在没有陪审团参加的审判中,法官做出了有利于承租人的判决。
  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审判决,认为海军检阅的取消并不能免除承租人的履行义务。在法官沃恩威廉姆斯勋爵观念中,海军检阅的举行并不是合同的基础。他解释说该租船合同案与一个假想的租出租车去看伊普森赛马会的案子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如果赛马会取消了,租车的人不能免除支付车费的义务。法官罗麦勋爵(Lord Justice Romer)把这个交易看作是一个一般的租船合同。他也会采取假想的伊普森出租车案中的做法,因为在这两个案件中所租用的交通工具都不具备其他类似交通工具所没有的符合租用人目的的特殊属性。也没有发生不存在对价的情况。法官斯特林勋爵(Lord Justice Stirling)在双方的信件证明该交易只是租赁而已,与海军检阅没有关系的基础之上得出了结论,他认为海军检阅并不是合同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因为没有不存在对价情况的发生。
  那么克雷尔案中的房屋租赁和亨利湾案中的船舶租赁有什么区别呢?为什么在克雷尔案中加冕游行的举行是租赁合同的基础而在亨利湾案中海军检阅的举行却不是租赁合同的基础呢?法官沃恩威廉姆斯勋爵在克雷尔案案的判决中给出了他的理由:“毫无疑问伊普森出租车的租用人是想去看赛马会,价格也会相对的高一些;但是在这个特定的场合下这辆出租车并不具备为了看赛马会这个目的而需要的特别的条件。任何其他的出租车都可以作到……但是在加冕案中,并不是仅仅存在承租人想看加冕游行的目的,而是加冕游行以及房间的相关位置无论对于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来说都构成该合同的基础。……所以不能说去看赛马会是合同的基础。在本案中,房间的被租用是因为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加冕游行,所以可以看到游行的举行是合同的基础,这和一个人以去看赛马会的名义租用出租车是完全不同的。”
  最主要的区别似乎是租赁房屋的特别的适合性,而这是伊普森出租车案和亨利湾案所不具备的。乍一看来这种区别是很令人迷惑的。就象其他出租车也可以去伊普森或者任何相似的蒸汽船也可以去南安浦顿一样,为什么当加冕游行途径街道旁的房屋也可以达到承租人的目的的时候惟有该租赁的房屋具有这种特殊的适合性?可能有两个理由。首先,在克雷尔案中租赁物与事件的不发生之间的联系比其他两个案件中的联系要直接一些。在出租车和蒸汽船的案件当中,租赁的交通工具只是达到承租人目的的一系列事件的一部分。出租车将搭载承租人行驶15英里去伊普森,然后他将下车,进入到赛马场,找到他的包厢,然后再观看赛马,而蒸汽船将航行180英里到南安浦顿,让付费的乘客上船,然后再航行18英里到斯毕海德去观看海军检阅。而在房屋租赁案中,租赁房屋虽然说也是联系中的一环,但却是达到承租人目的的最后一环。一旦承租人得到了房间,他只需要往窗户外面看就可以了。换句话说,在假想的出租车案和享利湾案中承租人都没有购买到观看赛马会或者海军检阅的利益,而在克雷尔案中承租人购买的正是观看加冕游行的利益。可能是这种区别让审理克雷尔案的法院限制了亨利湾案中承租人的目的实质上落空时的合同义务的免除。
  第二可能的区别是房间租赁的方式。审理克雷尔案的法院可能考虑到了房间在做广告的时候说从这里可以看到加冕游行。而在假想的出租车案和亨利湾案中则不是这样的,因为出租车和蒸汽船都没有提供观看海军检阅的说法。所以克雷尔案中特殊的事实造成了法院判决的重大区别。
  可能还有另外一个起作用的因素。那就是加冕仪式并没有取消,而是推迟了。原先承租人租赁房间想在6月26日观看的游行最后在8月9日举行了,并且和原来计划的游行路线是一样的。而原定于27日举行的游行在10月25日举行了,其路线和原来计划的路线也几乎是相同的。就连被取消了的海军检阅也在8月16日举行了。
  加冕仪式只是推迟而不是取消的事实彻底地改变了加冕案件的局面。而风险的承担问题也就变得简单了。如果出租人没有因为为加冕游行而对房间做了装饰性的准备从而导致信赖支出的损失的话,那么免除原先为了观看加冕典礼而租用房间的人的义务并不会损害出租人的利益。出租人期待利益的实现并没有变成不可能而是推迟到了被推迟的的典礼举行的时候。确实,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不免除承租人的义务是极其不公平的。承租人要为他们没有看到的加冕典礼付钱,而出租房屋的人却可以两次获益,即原先的出租和后来推迟的典礼举行的时候的出租。既然在克雷尔案中没有迹象表明房间的所有人并没有任何的信赖支出,那么法院免除承租人的义务也就没有什么奇怪的了。该案的特殊情况和公平的需要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法院被迫这么激进地去重新解释一个被确立的原则。而且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克雷尔案中的法院的非常规方式是加冕案件中很典型的方式。
  如果克雷尔原则在英国法院得到普遍承认的话,那么传统的免除原则就会出现一个新的免除依据,即当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所预期的合同目的由于嗣后的当事人无法控制的事件的发生而无法达到的时候,将免除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这种意义上的合同落空原则突破了原来只是在履行因嗣后事件的发生造成迟延的时候判断这种暂时的障碍是否免除当事人所有的合同义务的规则,扩充了合同落空原则的适用范围。但是事实却是克雷尔原则并没有得到普遍的承认,英国法院仍然只是基于19世纪末承认的能够免除债务的事实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克雷尔原则并没有带来多大的变革。
  关于上议院和枢密院提供免除案件的研究显示每个案件都符合极度迟延(inordinate delay)的模式。在每个案件中都会出现一项阻碍合同履行的情势,并且根据传统免除原则会至少提供一个暂时的免除。但所有的案件中只有两个案件因为导致履行不能的情势持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从而导致极度的迟延而终止了合同。而在所有的案件中都不需要适用克雷尔原则来解决问题。
  下级法院中提供免除的案件也是一样的。下级法院44个提供免除的案件当中,只有一个不能用传统的免除理论解释。这个例外案件是敏尼维奇诉巴黎咖啡公司案(Minnevitch v.Cafe de Paris(Londres) Ltd.),这个案件涉及到了雇佣一伙人到咖啡公司做幽默表演。在雇佣期间的一个星期一,英国国王乔治五世去世了。咖啡公司的主人取消了那个星期的演出,并拒绝为被取消的演出付费。在这伙人提起的要求其支付这周工钱的诉讼中,咖啡店的主人以国王的去世作为抗辩。法院认为咖啡店主在国王去世的当天和第2天取消演出是可以被支持的,但是取消余下几天的演出则不能被支持。在这个基础之上法院判决咖啡店主支付这伙人相应的报酬。虽然法官阐明原因的部分不长,也没有引用任何的原则和依据,但是这个案件的结果和克雷尔原则是一致的,所以可以被看做是这项原则的一个适用。然而这个案件并没有被其他的案件所引用。不能依据传统理论裁决的案件只有这一个。
  对于传统免除不能原则的扩张是通过其他方式达到的,比如当上议院在国家承运公司诉北帕拉尔比拉公司案(National Carriers Ltd.v.Panalpina(Northern)Ltd.)中认为不动产租赁合同的目的可以落空的时候,这个判决的影响就是将传统的免除原则扩展到了不动产租赁中去了,而这个领域以前一直被认为是传统免除原则所不涉及的。
  在今天的英国,可以说所谓的帕拉丁原则的残余仍然存在着,一般说来,当事人并不能因为使得履行变为不可能的事件的发生而被免除债务,但是这项原则存在着几项例外:(1)一个履行所必须的特定的人或物的不存在(泰勒原则);(2)情势的发生可以归责于债权人的过错;(3)债务人受到了合同条款的保护;和自始出现的暂时导致履行不能的情势持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合同落空或者极度的迟延)。
  

五、结语
  
  英国法中的履行不能并不能独立地构成一种违约形态,只是一种在特定的情况下用以免除当事人义务以及责任的制度。从英国法的发展来看,最初不免除原则的确立是出于“合同应当信守”的信条,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合同应当信守”的信条在某些情况下得到了打破,这充分说明了英国判例法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是大陆法所不具有的。另外,从对于英国法的履行不能的探讨可以发现,合同落空原则实际上最早是作为履行不能规则的一个组成部分出现的,即在暂时的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决定在什么时候免除当事人责任的规则。这与我国现在有关合同落空理论的介绍是不一致的。合同落空原则在英国法中的影响也远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大,不论是1894年《货物买卖法》,1979年的《货物买卖法》还是2002年的《消费者货物买卖及提供法》,都找不到合同落空原则的规定,在判例法中克雷尔诉亨利案也几乎没有被以后的判例援引。实际上合同落空原则是在美国法中才找到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作者介绍】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与参考文献
  See Hyde v.Dean of Windsor,Cro.Eliz.552(citing 48 Ed.III pl.2,and Dyer ll4a.).
  一系列用诺曼法语记载英格兰中世纪案件辩诉情况的判例集。是了解爱德华一世之后普通法的首要资料来源。年鉴记载的是法官和律师对于案件争论点的辩论,而非裁判结果。该年鉴最早编纂于何时已不可考,但是一些判例表明可以追溯到13世纪70年代。随后几乎无间断的持续到1535年才不知何故而终止。编纂者系何人也不清楚。有人认为是由王室付薪的4名官方记录员所为,有人认为是由民诉法庭(Common Bench)的4位书记宫编纂的非官方作品,也有人认为最早的年鉴是由在法庭里实习的学生(Law students in Court)编写的。无论是由何人编写,这些年鉴在法院后来的案件中对辩护律师都起着指导作用。年鉴于1535年停止编纂后,逐渐在语言上以及实质内容上都被废除,而由其他种类的判例集取代。引自《元照英美法词典》第1432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See A. SIMPSON,A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 of Contract 29-33,107-110,525-532,573(1975).
  See Williams V.Hide,Palm.548,81 Eng.Rep.1214(K.B.1629);Southcot V.Bennet,Cro.Eliz.815,78 Eng.Rep.1041(Q.B.1601);Taylor’s Case,4 Leon.31,74 Eng.Rep.708(K.B.1583);Woodlife’s Case,Owen 57,74 Eng.Rep.897,Moore 462, 72 Eng.Rep 696(Q.B.1597).
  See[Anonymous],1 Dyer 33a,73 Eng.Rep.72(K.B.1537);Sherborne v.[Anonymous],digested in SPELMAN’SREPORTS Arbiterment pl.3,Debt pl.4(1522);Andrews v.Needham,Noy 75,74 Eng.Rep.1042(Q.B.1598);Richards leTaverner’s Case,1 Dyer 56a,73 Eng.Rep.123(K. B. 1543)
  Paradine v.Jane,Hil.22 Car.Rot.1178,&1179(1670).
  根据1278年的格鲁赛斯特法(the statute of Gloucester A.D.1278)承租人如果对其租赁的土地有毁损(waste)行为的话,土地所有人可以提起毁损之诉(action of waste),要求收回承租人租赁的土地。由此可知不得损坏所租赁的不动产是一项法定义务。此处所谓的免责,免除的是这种不得损坏所租赁的不动产的法定义务,而不是交付租金的义务。
  英国法律有土地承租人两年不付租金或者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土地所有人可以收回土地的规定,这说明交付租金的时候这种规定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修缮义务,所以修缮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只能由当事人本人加以约定。
  See Aleyn at 26,27-28,82 Eng.Rep.at 897,897-98(emphasis added).
  See Aleyn at 26,27-28,82 Eng.Rep.at 897,897-98(emphasis added).
  See Style at 47,48,82 Eng.Rep.at 519,520.
  正因为如此,虽然帕拉丁案被很多文章认为是确立英美法履行不能原则的第一个案件,但是对于该案判决的质疑却也在很多文章中见到,如William Herbert Page,The Development of the Doctrine of 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 18.Mich.L.Rev.595(1919-1920).
  See Schlegel,of Nuts and Ships,and Sealing Wax,Suez and Frustrating ThingS-The Doctrine of 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23 RUTGERS.L.Rev.419,420&n.8(1969).
  See Wade,The Principle of Impossibility in Contract,56 Law Q.Rev.519,525(1940).
  其症状是肝部经常流血,疑为肺结核。
  Hall v.Wright,1 EI.Bl.&El.746,120 Eng.Rep.688(Q.B.1858),rev’d,IEI.Bl.&El.765,120 Eng. Rep.695(Ex.Ch.1859).
  Hall v.Wright,l El.Bl.&El.at 788,120 Eng.Rep.at 704.
  Hall v.Wright,1 El.Bl.&El.765,120 Eng.Rep.695(Ex.Ch.1859).
  Brown v.Royal Insurance Company,l El.& EL.853,120 Eng.Rep.1131(Q.B.1859).
  See J.Barrigan Marcantonio,Unifying the Law of Impossibility,8 Hastings Int‘l&Comp.L.Rev,41(1984-1985).
  Taylor V.Caldwell,3 B.&S.826,122 Eng.Rep.309(Q.B.1863).
  DIGEST,lib,XLV,tit,I,I.33.
  See Hyde v.Dean of Windsor,Cro.Eliz.552(citing 48 Ed.III pl.2,and Dyer 114 a.).
  See william Herbert Page,The Development of the Doctrine of 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 l8.Mich.L.Rev.598(1919-1920).
  Appleby v.Myers’2 L.R.-C.P.651(Ex.Ch.1867),rev’g 1 L.R.-C.P. 615(1866).
  1979英国货物买卖法第7条,美国统一买卖法第8条第1款,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13条都是相同的规定。
  Turner v.Goldsmith,[1891]1 Q.B.544(C.A),rev’g 6 T.L.R.411(Q.B.1890).
  Ashmore&Son v.C. S. Cox&Co,[1899]1 Q.B.436(1898)。
  Jackson v. Union Marine Insurance Co,10 L.R-C.P.125(Ex.Ch.1874).
  Krell v.Henry,18 T.L.R.at 824.
  Krell v.Henry,[1903]2 K.B. at 747.
  Krell v.Henry,[1903]2 K.B.at 752-54.
  Nickoll,[1901]2 K.B.126(Smith,M.R.&Romer,L.J.).
  Herne Bay steam Boat Co.v.Hutton,[1903]2 K.B.at 689.690-691,692.
  Herne Bay Steam Boat Co.v.Hutton,[1903]2 K.B.at 750-51.
  即合同落空原则只是在履行因嗣后事件的发生造成迟延的时候用来判断这种暂时的障碍是否应当免除当事人所有的合同义务的规则。
  See JOHN D.WLADIS Common Law and Uncommon Events:The Development of the Doctrine of 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 in English Contract Law,75 Geo. L.J.1575(1987).
  Minnevitch v.Cafe de Paris(Londres)Ltd.[1936]All E.R.884(K.B.).
  National Carriers Ltd.v.Panalpina(Northern)Ltd.[1981]A.C.675(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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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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