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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娜 马一:从美国普通法婚姻看国家调整婚姻的本质

 

 

  【内容提要】在美国普通法婚姻的支持者和反对者长期广泛的司法争论中,反映出的是法官和学者对婚姻本质的不同认识,普通法婚姻的支持者认为,婚姻只能是一种契约,根据契约法,婚姻基本依靠有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自由同意;普通法婚姻的反对者将婚姻视为一种公共关系,婚姻是公共秩序的重要基础,而不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私人契约,作为一种公共制度,国家在其中享有利益和权利——也许甚至是责任——去干涉婚姻。但再往深里探究,这一契约与公共关系之争的表面之下,掩藏的是国家调整婚姻的同一目的——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同的只是在契约的框架下,法院更加有效地私人化了家庭私人范围内的妇女和子女的依靠。
  【关键词】普通法 婚姻 契约 公共关系

一、普通法婚姻争论中的社会背景

  (一)多样化的两性关系
  除了正式婚姻中的两性关系外,在整个19世纪,游离于法定婚姻界线之外的异性恋夫妇的数量是惊人的,这一数量通过普通法婚姻的案件表现出来。自然,这些不受法律调整的两性关系的一部分仍然符合婚姻的社会规范。其中一些夫妇毫无疑问地没有意识到他们的结合不符合有效婚姻的法定要求。其他则更多的是故意选择生活在传统规范之外。⑴
  从这些案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法院对展现在他们面前的社会现实的警惕。呈现在法院面前的多样化的两性关系在实践中是非常有争议的,至少在社会经济学家看来很有可能引起普通法婚姻的诉讼。⑵从这一点上来讲,普通法婚姻是美国十九世纪多样化的两性关系的一系列写照,这一多样性反映了不同的社会团体对于法定婚姻的尊重程度的变化。
  (二)限制离婚的法律
  在19世纪,由于离婚在很大程度上获得准许,于是城市的男人们(在次要的程度上,女人)为他们不幸福的婚姻创制了自力救济方式,即以不正式的方式结束失败的婚姻关系,随后再婚。⑶在十九世纪的美国,重婚变成解决婚姻不幸福的更加有效分方法。因此,这些关系没有必要位于社会婚姻规范之外,但是实际上又自觉地位于婚姻的法定边界之外。这些不受法律支配的解决办法反映了一个日益城市化、短暂化的社会,并且造成了由社区控制婚姻和性行为的乡村模式。⑷
  一些男人因为婚姻不幸福而离开,还有很多男人因为经济原因而离开他们的妻子。先把动机放在一边不讲,所有这些案件的结果呈现了以下特点:女人不再能够依靠她的男性伴侣提供经济扶养。Christine Stansell指出:“在终年寻找工作中,男人在支撑家庭中的困难使得他们更想离开家庭,抛弃妇女的事件也许增加了19世纪工人阶级团体的数量。”⑸尽管Stansell的数据仅仅关注纽约,但是经济需要似乎同样出现在南部,在那里,“很少一部分白人和自由的黑人能拥有资源或时间寻求离婚,许多夫妇没有经过法律的判决就简单地分开了。”⑹
  (三)根深蒂固的社会价值
  在美国南北战争后的自由社会中,“构成婚姻的是最终关系的实质是社会对它的承认,而不是法律。”⑺当然,自由的人民分布在社会各个阶层,而不仅仅是普通法婚姻案件中的当事人。尽管他们在社会上有不同的地位,但是,“许多普通的白人生活在法定婚姻的外围,即使他们比自由民更根深蒂固地受他们文化的约束。”⑻
  随着解放,自由民拥有了第一次机会在法律规定的正式边界内组成他们的婚姻关系。当许多自由民匆忙地欢迎法定的婚姻和与之相伴的权利和义务时,战后的非洲裔美国人选择了多样化的婚姻形式。一些人选择法定婚姻作为给他们的婚姻带来新的稳定性的方法,另一些则对寻求他们结合的法律认可不感兴趣,他们相信“是和谐的关系,而不是婚姻制度的圣洁促进公共福利。”⑼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许多自由民之间的关系在南北战争之后不再象法定婚姻一样隆重庆祝。 ⑽同时大多数居住在南方的白人鼓励自由民去结婚,把婚姻视为一个牵制政策,用他们自己的思想和道德弱化非洲裔美国人的潜在危险。婚姻于是就成为一系列义务,而不是权利。
  把婚姻的权力作为牵制政策的方法和把婚姻的权力作为社会平衡的方法(即婚姻是社会和法定权利的安置器)这两种国家策略之争,在持续了一个世纪之久的普通法婚姻争论中得到印证。面对社会混乱的增长,法院与赋予这些非正式两性结合以婚姻标签的双重结果做斗争。一方面,给予它婚姻标签招致了非传统的因素,另一方面,这样做恰恰赋予了那些法官试图劝阻的生活选择以合法性。普通法婚姻的支持者和反对者在可选择的方法上展开了论争。

二、支持普通法婚姻的观点

  在整个19世纪,法律关系正从身份向契约转化。而婚姻是一个民事契约的观点至少要追溯到Blackstone,他写道:“我们的法律认为婚姻就是一个民事契约,法律对待婚姻就如它对待所有其他的契约。⑾如同我们下面要讨论的,在普通法婚姻争议中的所有参与者是在婚姻关系和其他契约对比中建立他们的观点的。19世纪最后十年,美国多数州都确认了普通法婚姻。对于普通法婚姻的具体要求,各个州是不相同的,但是,所有承认普通法婚姻的州都同意这样一个前提,即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通过契约订立的婚姻是有效的和有约束力的。在一段时间内,这是一个影响非常大的观点,契约的范例尤其对法律思想的影响非常显著:“契约的神圣性也许与婚姻的神圣性相等同。”⑿直至美国最高法院权威地宣称“婚姻在任何地方都被视为民事契约,大多数州的法律将契约作为缔结婚姻的模式。”⒀
  既然法院详尽论述了婚姻是一个契约,那么人们就应该能够按照他们自己的意愿缔结婚姻,而不需要任何第三方官方的形式。婚姻的基础,象其他契约一样,是同意,而不是仪式。因此,这种没有任何宗教的或民间的仪式,也没有任何国家认可的手续,而仅仅是双方当事人以契约的形式相互同意而成立的婚姻就应该是
  然而,使用契约这一术语是法理学家面对社会秩序的威胁而做出的权宜之计。实践中各种各样的关系对法院施压,逼迫法院确认本质上与婚姻相同的性结合关系,并使这些关系得到国家的认可。尤其是在涉及普通法婚姻的有效还是无效的民事案件中,法院经常被诉请裁决妇女的抚养问题和孩子的合法性问题。大多数要求确认普通法婚姻的案子是妇女提起的。那些被长期伴侣抛弃的妇女或者伴侣去世的妇女来到州法院,要求获得正式婚姻可以产生的利益。许多要求法院宣告其为合法遗孀的妇女实际上经常是非常贫穷的。在这些案件的中的妇女原告,面对法律制度没有其他可选择的主张。除了妇女的扶养问题之外,法院还要处理另一个威胁社会秩序的问题,即这些性关系中潜在的非法私生子问题,法院必须找到各种可能的办法来避免这一现象出现。宾夕法尼亚的法院调查了那些提出普通法婚姻要求的人们,发现该洲婚姻法的责难“将使得半个世纪以来在出生在该州的绝大多数孩子成为私生子。”⒁对此,美国最高法院在Meister诉Moore一案中做出了回应,其综合了争论中法院的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观点,基于以下三个理由认为婚姻法应该是指南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第一,婚姻是普通权的事务;第二,国家的政策应该是鼓励婚姻,第三,任何其他的诠释都会迫使许多非故意违反法律的父母的子女成为非法私生子。⒂

三、反对普通法婚姻的观点

  普通法婚姻的支持者使用契约术语强调实用主义。相反,普通法婚姻的反对者则更明确地从公共政策方面阐述理由。对于反对者来说,普通法婚姻原则暗含了很大的社会和道德瓦解的危险。他们认为,确认普通法婚姻,是给予那些国家应该谴责和禁止的非常不道德和非法的关系以国家的认可。在确认这些诉讼中的妇女和孩子的社会和经济的需要的时候,反对者认为法院的责任应该超越这些案件中当事人的个人需要。法院负有三重责任,不仅保护个人,而且还保护家庭和社会不受违法性关系的影响。
  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Parsons在Milford v.Worcester一案中表达了反对的观点。他探究了社会需要政府控制婚姻契约的缔结方法。Parsons称,为了确定谁应该结婚,为了“保持家庭的纯洁”,为了“警戒欺诈、奇袭和诱惑”,“为了鼓励婚姻,阻止道德崩溃造成的荒唐的、淫荡的同居、阻止礼貌的崩溃瓦解”政府有必要紧急干预婚姻。那么,婚姻法就不仅仅是指导性的,它们是强制性的。当事人自己不能够有效地结婚,事实上,这些不正式的关系应该遭受通奸的起诉。⒃
  普通法婚姻的反对者将婚姻视为一种公共关系。婚姻是公共秩序的重要基础,而不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私人契约。作为一种公共制度,国家在其中享有利益和权利——也许甚至是责任——去干涉婚姻,婚姻与普通法婚姻原则规定的私人安排在根本上是不一样的。
  反对者将非正式婚姻的确认等同为对于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将稳固的婚姻视为社会控制的支点。反对者强调他们察觉到社会对婚姻制度的尊重正在减少,相应地对离婚的接受正在增加,这一倾向至少部分是由于将婚姻视为契约造成的。⒄对于普通法婚姻的反对者来说,普通法婚姻原则妥协了婚姻制度本身,将婚姻的纯洁性给予了那些无价值的结合。
  新汉普郡法院在Dunbarton v.Franklin一案中的详细论证了是反对婚姻就是契约的理由:第一,婚姻和其他契约不一样。就如华盛顿最高法院回应的一样,“婚姻更应该是所有人类契约中最重要的契约,不应该没有任何阻碍和限制而任其自由缔结,也不应该在其实现时没有任何仪式的要求。”⒅第二,即使完全将婚姻视为契约也不能有充足的理由说明两个当事人就可以没有任何限制的缔结这一契约。其他契约也有各种各样的限制和安全措施。第三,反对普通法婚姻的法官害怕他们预见到的东西,婚姻就是契约这一公式隐含着必然的危险:如果婚姻就是契约,能够象其他契约一样缔结,那么用什么来保证当事人不会象其他契约一样解散?“如果整个社会的权利和义务所依赖的,所有人类契约中最重要的契约,其生效要件比转让一块土地、签订一个保险合同,或者订立一个被欺诈法要求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约还要简单,这是不正常的。在这些轻松缔结的契约可能被轻易抛弃的情况下,如果法律还为这些违法的交往提供一个诱惑,那事情将会变得更加奇怪。”⒆
  普通法婚姻的反对者虽然也承认这一原则可以避免许多没有隆重庆祝的结合的夫妇所生的子女被认为成私生子的问题。然而,他们认为保护社会的需要超过了使这些无辜的孩子合法化的需要。“与其让整个社会福利处于危险之中,不如让少数违法者孩子的忍受私生子的污点。”他们认为,那些寻求法律确认婚姻关系的妇女不是无辜的、该受奖赏的,相反,是功利主义的。确认普通法婚姻将仅仅对这些掘金妇女有利,“是为欺骗和伪证开了大门,并且,使得每一个不动产暴露在阴谋冒险家的贪婪之下。”“非正式婚姻原则支持了妓女和女投机者,为她们主张寡妇可以得到死去男人的一些财产的普通法权利铺平了道路。”⒇

四、从普通法婚姻之争看国家调整婚姻的本质

  面对变化中社会的非传统两性关系的威胁,普通法婚姻的反对者试图通过控制社会的认可和不授予那些他们不支持的两性关系相应的社会特权来进行反抗。这些法官将长期的异性恋关系分为两种明显的类型:合法的和不合法的。为达到合法的要求,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还需要国家的同意。普通法婚姻的反对者因此试图通过奖励传统关系、排斥非传统关系来镇压不合法关系带来的威胁。与反对者不同的是,支持者是通过传统婚姻结构来保证社会的稳定。但是,不是对非传统的排斥,而是试图通过把非传统变为传统而取消威胁。通过确认普通法婚姻,将没有隆重庆祝的两性结合承认为婚姻,赋予其婚姻所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抹去非正式关系的存在,将他们变成私人关系中最没有威胁的关系,从而消除它们的危险性。因此,支持者是通过拥护个人的契约自由和不受国家干预的个人自治来达到社会的稳定,反对者则以牺牲私人契约和自治为代价保护社会秩序。这一契约与公共关系之争的表面之下,掩藏的是国家调整婚姻的同一目的——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一)契约、身份、身份契约
  “婚姻之所以是一种契约,其本质在于它是由两个符合法定条件的成年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尽管协议的权利、义务和特权大部分有国家而定,不是由婚姻双方加以明示或暗示的规定。”(21)“婚姻并不和其他契约一样。婚姻契约的基本条款是由法律和被认为没有权力改变它们的当事人一起确定的。”(22) 因此,就如已被普遍考察的一样,婚姻不仅创造了一个合同关系,而且也创造了一种身份。(23)“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这一故事提出在身份和契约二者之间的一个清晰划分,而这一界线在家庭关系中被混淆了。婚姻是这两个范畴的混血儿:即“身份契约”。因此,婚姻“导向了个人社会身份的综合和包含所有人格的综合。”(24)进入婚姻就意味着在双方意愿下的,或者在双方契约下,进入一个充分明确表达的关系。在最初的同意之后,双方的同意不足以改变这一关系的条款。
  同意通常不能作为缔结婚姻的充分基础。在缔结婚姻这一点上,国家调整谁能够与谁缔结婚姻。(25)婚姻一旦缔结,婚姻关系的内容就不能够被契约更改。最突出的是,不像其他契约,当事人不能随他们自己的意愿退出婚姻。把婚姻视为纯粹的契约,模糊了婚姻关系的混血本性。
  此外,尽管契约自由是英美法律的基本原则,但是它从来没有被认为是没有限制的。契约自由的前提是处于平等协商地位的有能力的当事人将不会有损公共政策。如果国家在保护婚姻和家庭的社会结构方面有基本利益的话,那么威胁这一政策的契约应该被认为是无效的。相反,没有破坏公共政策的婚前契约、婚姻契约或者私通婚姻的契约应该被当作契约自由地实施而被允许。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已经在家庭和当事人的亲密关系的范围内建立了一个隐私地带,这有可能防止国家干预自由。(26)此外,美国最高法院论证了其对婚姻的正反感情并存,认为婚姻不受国家调整,除非存在一定程度(未特殊指明)的社会需要。(27)在大多数案件中,现代美国最高法院视婚姻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约束他们自己,只要他们希望没有特殊的法律保护……法律关心的不是一个制度,而是个人。事实上,自从无过错离婚实施以来,婚姻已经成为不比一个普通契约强多少的东西,它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的愿望轻易地解除。(28)
  传统婚姻不仅仅是两个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它对当事人的意义不仅仅是一个有关财产权利和扶养义务的契约。(29)婚姻意味着一个精神上相爱的共同体,包括亲密、感情支持和忠实等等要素,这些都是契约理论所不能涵盖的。因此,契约和身份都是婚姻关系的要素,但一旦缔结契约,婚姻关系所剩的就更多是身份而不是契约了。
  (二)婚姻中的国家利益
  婚姻对不同的人意味着不同的东西,并且它在当代法律争论中有两个截然不同的含义。第一个是婚姻意味着由两个或者多个有能力同意的当事人缔结的契约。第二个是婚姻在法律的眼中被视为关涉家庭和社会的基础的制度。婚姻是人生命中最重要的关系,是家庭和社会的基础,没有婚姻就没有文明和进步。(30)从这一角度来看,很清楚,国家在保持婚姻制度时有强烈的利益在其中,尽管今天有许多对于这一利益的范围和正确性的质疑。
  当一夫一妻制婚姻被视为家庭的基础时,家庭被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和团体进行讨论。家庭被视为最基本的社会结构,这一点在世界各地令人惊讶地相似,并且家庭在文明的保持和扩大中是最重要的代表。尽管激进的社会学家经常认为随着当代社会和性规范的转变,传统家庭正在处于死亡的边缘,但社会历史学家提醒我们在西方历史中的不同阶段,家庭因为过时或者不相干已经被部分地拒绝过,其中包括古希腊和古罗马、罗马帝国、中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以及18、19和20世纪。(31)因此,希望家庭制度将因本世纪的新的观念而改变方向或者重振精神并不是异端。(32)
  国家是通过它的行政权力和监护权力去实施它的权力的。行政权利使得国家保护了它的公民并促进公共福利,而监护权力主要关心保持个人的福利,例如对不能够保护自己利益的儿童的。从历史的观点来看,国家已经将其目标定位为促进和加强传统核心家庭,偏爱家庭群体并支持父母控制子女。(33)同样地,美国最高法院已经承认家庭是潜在地确保父母和子女亲密、稳定和提供感情支持的制度,(34)家庭单位为其成员完美地提供了健康、福利和一些教育需要。(35)法院似乎用一个功能性的方法去定义家庭并将完成家庭的本质目的视为国家利益。
  对于国家干预婚姻的批评观点指出,将婚姻视为社会的基础对于说明国家的真正利益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婚姻中的国家利益已经被界定了。首先,婚姻的登记为国家利益提供了档案的保存、促进健康和防止儿童婚姻和乱伦婚姻的功能。第二,国家的利益从国家对家庭能力的承认转变到为家庭提供感情支持、动机和教育儿童。这些利益包括提高公共道德,确保家庭稳定,保证扶养义务和分配子女的照顾责任等等。大多数学者同意法律规范扶养义务提供了有效的国家利益,但是这些法律因为存在性别基础和过分要求富裕一方提供大量扶养费而遭到了批评。最后,国家在确保孩子的扶养方面的利益是被普遍认为合法的,但是增进这一利益的法律也由于性别基础遭到批评,并在如果父母亲在组建家庭之前已经对于子女的扶养约定好的情况下,这一利益也受到了挑战。(36)尽管有这些挑战,对于传统婚姻和家庭的促进,大多数法院仍然认为其具有很强的国家利益。
  (三)契约和强迫共存
  根据上述分析,在婚姻的范畴下,契约术语可以与国家的强制权利共存,甚至支持国家的强制权利。虽然普通法婚姻的支持者将这种关系描述为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私人契约,淡化了国家在婚姻关系中的作用,而反对者公开地强调国家在婚姻关系中的作用。但是,双方基本上都同意基于稳定地利益,国家应该干预婚姻。
  当然,就如案件揭示的一样,普通法婚姻原则不是在每一个特殊的情况下都是对女人的强迫。在19世纪,来到法院希望通过司法承认普通法婚姻而寻求财政支持的女性原告处于可怕的贫困境地。对于他们这种情况适用普通法婚姻原则时,法院为这些妇女提供了非常具体的利益。但是,法院的权力经常超越了他们实质上的效果。法律的权力不仅在于它的直接的、强制的权力,而且在于它能够说服人们相信,在法律中描绘的世界是一个健全的人想要生活在其中的唯一能够实现的世界。
  通过让国家干预婚姻关系,普通法婚姻争论的每一方都武装了政府的权力去反对一系列特殊的社会利害关系。支持者集中在“井然有序的社会”中。相反,反对者关注威胁信赖的私人化。反对者的方案因此在适用国家干预和社会保护语言时更加直接明显,相反,支持者的方案则通过契约术语而实施的更加巧妙。
  就如上文提到的一样,婚姻不仅仅是契约,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仅仅限制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与自由的劳工关系相似,婚姻契约在双方愿意的情况下缔结,但是契约的内容已被预先确定。因此,尽管契约经常代表个人同意的私人领域,但是婚姻不仅仅是这一情况,婚姻契约横跨了同意和强制两条线。
  (四)通过契约调整婚姻的实质——有效私人化妇女和子女的依靠
  契约术语取消了同意和强迫之间、私人和国家之间的界线。普通法婚姻的支持者挥舞着国家的权力去制造了一个私人领域。因此,他们通过“个人同意 ”和“私人行为”的语言增大了政府的强制权力。Lawrence Friedman曾经论述道:“在19世纪,私人契约能够被用作促进那些在20世纪会使用更多直接的公共行为的政策。”(37)在普通法婚姻的案件中,私人契约的术语为政府不对贫穷的妇女负责提供了防护屏障。
  在女人被假定要依靠她的丈夫,而不是国家。并且,现实生活中的实践可能性不能够改变这一范例。因此,“当许多劳动妇女发现很难在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中维持她对于男主人的实际依赖时,女性依赖的意识形态仍然形成流行观点。”(38)单身女性转向法院,以法律寻求财政救济,因为男性伴侣的缺席是不能接受的,并威胁着社会秩序。面对这些潜在关系中的妇女依靠国家的情况,普通法婚姻的支持者们挥舞着契约术语,想把这些依赖转回到被认为是它们自然的和合适的位置。在一个理性的传统中,个人依赖的关系被基于自愿契约的交易所分离,因此契约是依赖的对立面。契约划出了个人决定和同意的私人领域。如果依赖性的妇女能够在与男人的契约关系中被安置,那么,这些男人应该为她们提供财政和社会需要的支持。通过推定契约的存在,法官们确保妇女的依赖紧紧地绑定在家庭的私人领域,从而防止国家为他们的照顾和赡养负责。
  
  【作者介绍】山东大学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山东大学法学院。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State v.Walker,36 Kan.297(1887).
  ⑵普通法婚姻案件,住所案件除外,其他都似乎揭示了中产阶级家庭的生活--没有法院的干涉,没有足够的财产为妇女提供稳定的财政支持,但是也没有穷到如果法院不确保他们的扶养他们就没有家庭财产的地步。
  ⑶Timothy J.Gilfoyle,The Hearts of Nineteenth-Century Men:Bigamy and Working Class Marriage in New York City,1800-1890,19 Prospects 135,151(1994).at 136-37.
  ⑷Linda Gordon也曾经调查了被抛弃妇女的数量的上升,尤其是在大城市,在19到20世纪之交,这些妇女很少能够获得合法的离婚。见Linda Gordon,Pitied but Not Entitled 20-21(1994).有效的婚姻。
  ⑸Christine Stansell,City of Women:Sex and Class in New York,1789-1860,at 12 (1987).
  ⑹Peter W. Bardaglio,Reconstructing the Household:Families,Sex,and the Law in the Nineteenth-Century South 34 (1995).
  ⑺Laura F. Edwards,Gendered Strife and Confusion:The Political Culture of Reconstruction 57 (1997).
  ⑻Laura F. Edwards,Gendered Strife and Confusion:The Political Culture of Reconstruction 60 (1997).
  ⑼Laura F. Edwards,“The Marriage Covenant Is at the Foundation of All Our Rights”:The Politics of Slave Marriages in North Carolina After Emancipation,14 Law & Hist. Rev. 81 (1996).
  ⑽Arthur W. Calhoun,A Social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Family 43 (1919).
  ⑾William Blackstone,Commentaries 421.
  ⑿Hendrik Hartog,Marital Exits and Marital Expectations in Nineteenth-Century America,80 Geo. L.J. 95,107 (1991).
  ⒀Meister,96 U.S. at 78.
  ⒁Rodebaugh v. Sanks,2 Watts 9,11 (Pa. 1833).
  ⒂96 U.S. 76 (1877).
  ⒃7 Mass. (5 Tyng)48 (1810),At 55-57.
  ⒄W. Dike,The Effect of Lax Divorce Legislation upon the Stability of American Institutions,Address to the American Social Science Association (Sept. 8,1881),in 1881 J. Soc. Sci. 152,155.
  ⒅n re McLaughlin's Estate,30 P. at 657.
  ⒆19 N.H.257(1848).at 264-65.
  ⒇Errol Clarence Gilkey,Validity of Common Law Marriages in Oregon,3 Or. L.Rev.28,46(1923).
  (21)[英]安东尼·W·丹尼斯、罗伯特·罗森:《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王世贤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22)Siegel,Modernization,supra note 32,at 2182-83;see also James Schouler,A Treatise on the Law of Husband and Wife 12(Boston,Little,Brown & Co.1882).
  (23)Reva B.Siegel,Home as Work:The First Woman's Rights Claims Concerning Wives Household Labor,1850-1880.
  (24)Robert J.Steinfeld,The Invention of Free Labor:The Employment Relation in English and American Law and Culture,1350-1870,at 56(1991).
  (25)例如过去有些州禁止种族间通婚,而现在有些州禁止同性者结婚。
  (26)Eisenstadt v.Baird,405 U.S.438,453(1972);Griswold v.Connecticut,381 U.S.479,486(1965).
  (27)Griswold v.Connecticut,381 U.S.479(1965).
  (28)Riga,The Supreme Court's View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Tradition or Transition?,18 J.FAM.L.301,301(1980).
  (29)最重要的是,婚姻是两个人一起生活、工作和相爱。它是一个人公开地、自愿地为另一个人终生承担义务,即使没有孩子,这一粘结剂将仍然存在。Comment,Fundamental Interests and the Question of Same-Sex Marriage,15 TULSA L.J.141,150(1979)(citations omitted).事实是今天许多婚姻的重要功能似乎成为提供其他关系中不能得到的感情上的满足。
  (30)Maynard v.Hill,125 U.S.190,211(1888).
  (31)McNally,The Family in History,VANGUARD,Sept.-Oct.1980,at 15.
  (32)Developments in the Law--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Family,93 HARV.L.REV.1156,1198(1980).
  (33)Developments in the Law--The Constituion and the Family,93 HARV.L.REV.1156,1198(1980).
  (34)Smith v.Organization of Foster Families,431 U.S.816,844(1977),
  (35)Moore v,City of E.Cleveland,431 U.S.494,505(1977).
  (36)Weitzman,Legal Regulation of Marriage:Tradition and Change,62 CALIF. L. REV. 1241-42,(1974).
  (37)Lawrence M. Friedman,Contract Law in America:A Social and Economic Case Study 36-38 (1965),at 147.
  (38)Jeanne Boydston,Home and Work:Housework,Wages,and the Ideology of Labor in the Early Republic 115-17 (1990).

【来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第2008-5期  第 2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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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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