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祖乐*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其生命力和价值定位备受关注。有效设置和规划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属性和诉讼程序,对减缓和阻止当前世界各国和国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恶化的现状十分必要。
环境法律的法域归属和终极价值目标仍然是学界争议较大的焦点问题之一。但不可否认的一点是,作为法律主体的“人”,尤其是自然人,对环境的依赖、受环境的制约程度与生俱来,而且愈来愈明显。环境事件、污染事故、生态恶化、生存环境紧迫等全球性问题使得人类必须重新思考环境立法的宗旨和价值本位,必须将“人”跳出法律核心的圈子,逐步改变法律思想中所谓的“主导”优势地位,置入“生态”系统或生态体系的范围,把人类作为自然主体的一部分,是生态主体的普通或平等的一分子。服从或遵守自然规律,有效利用自然条件和资源信息,做到法律与环境、法律与生态和谐共进、利益休戚相关。
因此应将环境资源法律纳入生态法域,将人和自然关系加以重新设置。充分意识到保护自然的同时,亦即保护地球和人类本身,两者价值一体,主从关系分明。
环境公益诉讼承担起保护环境的重要职责,是保护环境极为重要的武器。但现行国内立法、司法存在的种种不足,使得环境执法和诉讼程序仍然举步维艰。最新《民事诉公法》虽然将“环境公益诉讼”首次以立法形式高调推出,但是针对诉讼主体、诉讼程序、法律价值定位、法律属性等等均无明确,缺少科学操作性。《环境法》修改事宜迟疑不决,单纯的诉讼主体资格确定方面瞻前顾后,凸现了立法和法律价值定位飘摇不定的现状。全国各地法院在受理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表现来的过于谨慎或束手无策的状态,也让公益诉讼一直在纸面安享敬仰而无法现实落地。亟待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之法律和生态价值,应尽快重置环境保护法律的功能和终极价值目标,这对于真正开启环境公益诉讼的大门尤为重要,而树立和强化环境公益诉讼的公民意识,是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的思想基石。鼓励和保护公众、环保组织积极参与环境公益维权,确保环境立法司法实现法律的生态价值势在必行。
文章将通过当前环境状况,环境的一体化、统一性,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律价值创设等方面的阐述,导引出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在法律框架之外,必须将生态属性加以突出;建议公益诉讼主体从单纯的“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扩大为“人”和自然整个生态系统,国内立法宜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司法经验,树立“自然为我,我为自然”的利益共享的理念,彻底抛弃所谓的“保护自然是为经济发展服务”或过分强调经济发展的法律价值功能的不当思维。文章同时将环境公益诉讼置于法律生态化和社会性的背景下,构想和提议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应当以“生态”为核心,以“法律利益”作为辅助,实现人与自然和谐持续发展为根本价值目标。
自然界和环境资源是地球万物的,平等享有和利用自然环境是所有生命的“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与法律的赋予付否没有任何关联。生态和环境法律亦应是为维护和确保生态安全和生态公平而创制的规则及公约。环境公益诉讼从诞生就应当毫不犹豫地被深深地打上生态的烙印,它的现实执行力度和司法状况都将成为整个地球和人类法律生存和发展历史的见证和保障。
(原载于“环境司法与环境正义”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14年6月·昆明。
电子版编辑:胡海洋)
*杜祖乐,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