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环境法庭:实现环境正义和法官专业化的机构
达尼埃拉·卡瓦里尼*
一般而言,环境保护具有多种救济(行政的、民事的和刑事的)并存和多重价值利益(公共的和私人的)重叠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它超出了传统的公私二元结构,因为它经常暗含着多重的、分散的和碎片式的利益。
本文为欧洲环境司法的构建和组织提供了一般性的概述。为违反环境法的决定、法案和行为设置不同的上诉途径,使得它们能解决民事的、刑事的或是行政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一些案例研究成果描述了欧洲的现状。
本文随后重点讨论了环境案件法官专业化的争论。司法对于环境法的解释和执行至关重要,包括判决如何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相互冲突的不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因此,环境案件的法官理应具备足够的技能和专业知识。专门化可以采用不同的模式,包括在已有的法院中设置专门的法庭,或者是设立独立的专门法院。欧盟成员国的环境司法机构非常多种多样,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也非常多样。独立的专门法院模式只存在于少数几个国家,而另一种专门化的模式更加主流。基于欧洲的经验和现存的文献,本文将讨论关于法官专业化的一些重要问题,还重点讨论了瑞典建立专门环境法院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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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尼埃拉?卡瓦里尼,
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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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于“环境司法与环境正义”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14年6月·昆明。)
(电子版编辑:刘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