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和市场竞争:行政规则中的利益平衡
达尼埃莱·森查尼*
在一些欧洲国家,行政性的城市规划正在从一个在总体规划内专注于“分区”技术的制度(它往往意味着着来自公共和私人方面的事前干预,其中行政机关具有高度的行政裁量权,故此会导致权力滥用的后果)发展为一种基于“结构规划”模式的更为灵活的制度,该制度为国境内特定新区的规划改造设定了前提条件和限制(比如,建筑面积?环境保护?确立经济用途的自由度等),但是它没有为公共和私人方面的事前干预预留空间?
这些方面都要遵从于一个更为详细的规划(或者叫二级规划),在此规划下,被委托从事城市规划的公共机构可以在第三方(私人或者是企业)的提案的基础上公开进行谈判?
这一操作计划越来越变成一个实现协商性城市建设的平台,而且在结构规划中就已经被解决了要遵守的规则和限制问题?
从这一视角来看,某些欧洲国家试验的一种更为激进的解决方案就是,确定哪个方面具有战略性重要地位而以此作为事前规制的方向,然后在不同操作者中形成竞争性的比较机制,以此通过行政程序确立一个符合公共利益的最好的开发方案?
有证据表明这种规划方式面临越来越多的相关问题,在欧洲各国法院和欧盟法院面前也是如此,它打破了受这些措施影响的不同利益(公共和私人的)之间的平衡?
*达尼埃莱·森查尼,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载于“环境司法与环境正义”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14年6月·昆明。)
(电子版编辑:刘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