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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丽萨·巴隆奇尼:ECOWAS法院的环境正义:SERAP提起的尼日尔河三角洲石油污染一案

 

ECOWAS法院的环境正义:SERAP提起的尼日尔河三角洲石油污染一案

艾丽萨·巴隆奇尼*

洁净而健康的环境关乎人类是否充分享有人权、维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以及保护人类的共同遗产,这一议题在国际社会中是一个无可争议的焦点。然而在最重要的国际人权的协议连同最权威的国际声明和报道中,通常都不会将一个安全的、可持续的环境当成一项特殊的基本权利。事实上,人们通常喜欢把环境看作是能够有效地维护诸如生命和健康、尊重私人和家庭的生活、保护个人财产这类基本权利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维度。因而,洁净而健康的环境主要是被当成是行使人权的一种工具和必要条件,而不是基本权利本身。这种情况在编纂软法和硬法文件时当然会影响到国际习惯法的内容,因此国际习惯法目前还不能被认为承认了洁净而健康的环境权这一基本人权

只有在一些地区性条约中,环境作为基本权利被明确认可。其中一个条约是1981年的非洲人权宪章,其中第24条规定:“人民有权拥有令人满意的环境以利于他们的发展。”

NGO组织 SERAP(社会经济权利和责任的组织)诉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关于尼日尔河三角洲的石油泄漏和生产造成的环境损害一案,已于2009年7月在ECOWAS(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就是依据前文提到的条款发起诉讼的。非洲地区法院在2012年12月14日作出的判决具有开创性,非洲地区法院判决尼日利亚对石油公司引起的环境破坏负责,同时明确要求尼日利亚政府通过保证所有相关石油公司遵守国内立法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因此我们打算提出并分析ECOWAS法院的裁定,以了解地区管辖权的运作机制,这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也关系到由非洲地区法院实现的环境保护相关权利和健康环境权利的解释问题。


*艾丽萨·巴隆奇尼,波罗尼亚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教授。

 

 

(原载于“环境司法与环境正义”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14年6月·昆明。)

(电子版编辑:刘劼)

 
发布时间:201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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