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体系下环境纠纷与气候变化诉讼的兴起
巴尔巴拉·维拉*
全球气候变暖对生态系统、自然资源以及经济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使得气候变化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在最近的几十年里,几乎每个国家都饱受环境变化的恶果,它们愈加频繁地遭遇着极端的环境状况,如干旱、洪水和热浪。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完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需要变得势不可挡,然而,每个国家采取的方式却形式各异。
在欧洲,欧盟采取了一种监管方式,如创立监管法律体系,设定温室气体排放应遵循的特定标准,诸如德国、英国的一些成员国正在以多重视角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事实上,这些成员国正在评估气候变化在法庭上归责并损害赔偿的可能性。这种方法的目的是通过对与全球变暖有关的温室气体排放承担责任来减少与气候变化相联系的灾难性事件的蔓延。这些诉讼的法律依据可以在成员国专门的气候变化法和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中获得。但是,考虑到欧洲之外的发生的事件,这些诉讼面临着一些挑战,如诉讼资格和可适用的法律责任理论的选择,这些也会对请求法院提供救济措施的类型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承担规则产生重要的影响。这些问题对气候变化诉讼的胜诉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而且它们也是可供世界范围内的学者与司法实践者讨论的开放性的议题。
本文旨在分析欧洲正在兴起的气候变化诉讼的主要特征,并探求设立气候变化责任之诉的上述障碍及其解决之道。
*巴尔巴拉·维拉,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原载于“环境司法与环境正义”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14年6月·昆明。)
(电子版编辑:刘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