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监管框架下对环境影响评价决定的司法审查
比尔焦耳焦·诺瓦罗*
欧盟是奥尔胡斯公约的成员之一,这个公约保障民众获取环保有关的信息、参与行政决定和实现环境正义的权利。
为了与公约的目标保持一致,关于公共和私人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评价的欧盟2011/92号指令(也称为环境影响评价指令,现在简称EIA指令)赋予了自然人、法人和他们组成的团体质疑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决定的实体和程序问题的权利。
因此,EIA指令让成员国自己决定其启动司法审查的条件。为了与各个成员国的国内法律制度保持一致,由成员国来决定是否这些主体对该行政决定有足够的利益关系或者是受该决定影响。
在欧盟监管框架下,非政府组织在促进环境保护方面有其特殊之处。事实上,欧盟2011/92号指令确立了这些非政府组织的利益相关推定制度,该指令第11条考虑到要保证为实现司法正义提供便利通道的目标,认为环境方面的非政府组织具有足够的利益关系。
综上所述,本文概括论述了最有意义的欧盟法院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判例法。
首先,它关注的是有关法律地位的问题。特别是,它涉及到立法机关为诉讼受理设定条件的裁量权。为了实现环境司法正义的目标,欧盟法律不允许成员国立法限制非政府组织,法院不允许拒绝非政府组织提起的诉讼。
其次,它指出了为实现EIA指令条款有效实施而对成员国程序规则作出解释的限度的问题。一方面,参与行政决定程序不是起诉该行政决定的一个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关于诉讼费用判定的程序规则应该根据“司法程序不能过分昂贵”的要求作出解释。也就是说,这些规则不应妨碍有关人员寻求司法审查。
最后,本文也重点讨论了EIA指令的适用范围问题。更确切地说,它审查了由立法令认可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裁定。在这一点上,欧盟法院将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司法审查的法律制度扩大适用到这一类项目中,这类项目的具体问题是由行政程序确定的,而后又被涵盖在立法机关出台的立法令中。
*比尔焦耳焦·诺瓦罗,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原载于“环境司法与环境正义”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14年6月·昆明。)
(电子版编辑:刘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