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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伟、崔巍:论环境司法制度

张建伟  崔巍*

内容摘要:近年来,环境司法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原因在于:一方面,当前环境纠纷不断增多,需要环境司法的介入;另一方面,基于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司法的立法促进功能和法律实施功能日益彰显。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环境司法制度在中国的构建需要立足于本土的实际状况,但当下理论界和实务界却存在着过于理想化的图景。

构建环境司法制度,首先需要界定环境司法的功能,环境司法的功能不应局限于环境纠纷的解决,环境立法促进功能和环境法律实施功能。

但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环境司法的内涵和边界认识尚不清晰,即对于环境司法定位模糊。环境司法是环境法实施重要方式而不是唯一方式,在环境法实施初期,环境执法一直被人们认为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最为有效的方式,但是随着“政府失灵”的出现,这样的幻想被打破,人们开始寻求多元化的治理方式保护环境。同样的希望也在环境司法构建和发展方面,司法以其被动性、专业性和终极性的特点,有能弥补现有环境法实施不足,但是不可能依靠环境司法解决所有环境问题,这是在构建完善环境司法时首要解决认识上的误区。其次,要厘清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执法的关系。在环境领域,长期以来重环境行政执法轻环境司法,而当前我国环境执法能力也相对不足,环境司法需要一面确认环境执法行为,弥补环境执法能力不足,一方面要将环境执法规范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再次,推进法院对环境纠纷案件的受理,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环境法庭的建立是环境司法专业的外在表现,推进法院对环境案件的受理,这是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根本途径。另外,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通过完善司法组织制度,强化环境司法的公信力,结合环境纠纷案件的特点,构建相应的诉讼程序制度,提升环境司法的绩效,改变当前我国环境司法的现状。总之,环境司法制度的构建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程,既要从整体上系统的对待也要完善每个步骤,不能毕其功于一役,环境司法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要注重顶层制度设计与具体制度构建相结合,内在专业化和外在专门化相结合,借鉴创新与国情相结合,通过司法制度改革推动法治观念的形成,完善环境善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

(原载于“环境司法与环境正义”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14年6月·昆明)

(电子版编辑:王雅菲)



 

*张建伟,河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崔巍,河南大学环境与民商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发布时间:201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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