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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贵阳生态保护司法案例的基本理念介绍

刘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资源消耗过度、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等发展中的矛盾也越发凸显,严重制约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为此党的十七大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发展的新型目标。而到了党的十八大更是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确定为国家的战略性发展方向,将其作为国家发展的总体布局之一,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置于同一地位。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可保持社会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发展模式的“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

贵阳市乃至贵州省以经济发展而论,与全国其他省市相比,历来都不占优势,而生态环境的优势是其他省市,尤其是发达省市无法比拟的。正是由于生态环境这一独天得厚的优势,时任贵州省委常委、贵阳市委书记的李军同志高瞻远瞩,在党的十八大之前便将生态保护作为工作中一直遵循的理念,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布局,前瞻性地启动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这充分体现了治国理念的新发展。尤其是在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机制的建立方面,贵阳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于200711月成立了全国首家环境司法专业化审判机构——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1]

生态保护法庭作为全国首家专设的环境司法专业化审判机构,自2007年成立以来,截止20143月,已受理各类环境保护类别案件665件,其中刑事案件410件、民事案件31件(包括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3件)、行政案件31件、行政非诉审查案件120件、执行案件73件,已审结657件,结案率为98.80%。其中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的70余件,其余为涉及山林保护、水土保护和空气污染的环境案件。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生态保护法庭多年来尝试在原告主体、被告主体和案件类型等多方面拓展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截止目前,共审理了13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原被告主体、案件类型、判决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最为丰富,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在民事案件中,特别注重社会和谐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贯彻运用多种举措,保障受污染者的合法权益,积极督促污染者进行赔偿、补偿,且大部分民事案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调解率达65%;在刑事案件中,毫不手软,动真格保护贵阳的生态环境,判处了上百个破坏环境的犯罪分子,树立了“破坏环境就是犯罪”的生态文明意识。同时,在有些判决中判定被告人以劳役来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这体现了生态文明的理念,获得了法律界中肯的评价,在现实的案件执行中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行政诉讼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生态保护法庭对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依法维持,并对生效行政决定坚决执行,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督促了行政机关积极行政,合法有效地实施行政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人形成强大的震慑力。生态保护法庭以其在环境司法方面的创新机制,被专家誉为“环保审判贵阳模式”。

生态保护法庭坚持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开启了司法力量治理水污染问题的先河,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群众饮用水源的安全,同时加大对贵阳市环城林带和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力度,高举法律武器,保住了贵阳的青山碧水蓝天,可谓是环境司法保障方面的标杆。面对党的十八大新的要求,生态保护法庭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保护屏障,不仅要继续保持基本审判功能的先进性,更需将环境司法案例的基本经验总结提升出来,为今后的审判工作提供有利的参考。文章从生态保护法庭多年来审理的各类环境司法案例入手,从经典案例中归纳总结出其所承载的生态、经济、人文价值;运行中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修复的方式;与其他机关相互协作的模式来提升案例的指导性意义,以此作为生态保护法庭继续创新环境司法的基点。

(原载于“环境司法与环境正义”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14年6月·昆明)

(电子版编辑:王雅菲)



 

*刘明,清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发布时间:201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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