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心简介   最新动态   学术论文   文献资料   学者介绍   信息交流    著作介绍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今天是:  
 最新公告 更多..
 
· 新书推介 | “优士丁...  2022-11-16
· 罗道尔夫·萨科 (Rodo...  2022-03-22
· 2021年意大利法律大...  2022-03-10
· 中外学者:今天比以...  2021-09-28
· 中意关系在务实合作...  2021-09-28
· 新书推介 | 罗马法、...  2020-11-20
· 讲座回顾|“中意法-...  2020-11-11
· 经典再版 | 费安玲主...  2020-10-20
 
 著作介绍 更多..
  专题研究  
 
陈俐茹:解析公司分立之租税优惠

 

陈俐茹[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杭州 310008)

摘要:为避免企业于公司分立制度面前裹足不前,赋税上之优惠措施是必要之配套;因此了解国外立法例对此等配套措施有何规范,可为我国日后完善税务法制时之参酌借鉴,藉以鼓励企业为公司分立制度之实行。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分立; 租税优惠

 

有鉴于公司分立制度的采行,往往涉及复杂的营业资产变动问题,然而公司分立与其它企业组织进行改组模式如现物出资、营业让与等相比,有一个明显的优点,即税收优惠,而这也正是公司分立另一个吸引公司高阶管理人员或大股东的诱因。公司分立对公司和股东都是免税的,而现物出资、营业让与的采行,则可能带来巨大的税收负担,例如公司在现物出资中得到的任何收益都要纳税,如果这笔钱再以股利的形式发给股东,还要继续纳税。是以企业进行公司分立时最关心的问题,即租税上之相关优惠措施了。

职是之故,为避免企业于公司分立制度面前裹足不前,赋税上之优惠措施是有必要的配套;因此了解国外立法例对此等配套措施有如何之规范,也可为我国日后完善税务法制时之参酌借鉴,藉以鼓励企业为公司分立制度之实行。是以,比较参考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之相关立法例,系统深入地省思,是否有足以协助我国参酌补缺之处,诚有必要。兹悉述如下:

一、日本税法

日本于公司分立时,要能享有资产让与收益税得暂缓课征之优惠,须严格符合日本税法之相关规定[2],且依被分立公司与分立后承受公司间的关联程度,而异其适格要件,在符合税制适格要件之情形,被分立公司所移转的资产及负债,系以分割事业年度终了时点之帐簿价值为计算之基准;至于日本之税制适格要件,兹略述如下:

(一)被分立公司持有承受公司股权50%以上但未满100% 者,需符合下列之要件:

1、事业继续要件:于公司分立后,承受公司须继续经营所承继之事业。承受公司承继营业之同时是否为公司之分立,营业活动之继承为重要因素之一。所谓营业之继承,系指承受公司所继承之营业与被分立公司之营业须具备某种程度之一体性。[3]而学界亦有学者主张在具体个案中,得以「受让公司无庸为开业准备行为,即得开始经营所继承之营业」作为判断公司分割时营业继承之重要表征。[4]

2、依股东持股比例为人之分割:于公司分割后,被分割公司取得承受公司发行之新股作为公司分立对价时,须将其依被分割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比例,按股份比例分配与被分割公司股东。

3、纯粹股份之分配:于公司分割后,被分割公司依其股东所持股份比例,按股份比例……(全文请阅读费安玲主编《学说汇纂》第二卷第224-225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电子版编辑:曾巧艺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民商法博士理论经济学博士后。

[2] 关于日本法人税法上之要件及其优惠措施详情尚请参照日本武井一浩:社分割業讓渡務的觀點からの比較(上),载《商事法務No.15902001325,第12-13

[3] 参照日本神作裕之:社分割におけるの意義 载《法學教室No.243200012月,第25

[4] 参照日本前田庸:商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要綱の解說(上),载《商事法務No. 15532000325,第8

发布时间:2012-07-28  
 
意大利宪法法院
意大利最高法院
意大利司法与大赦部
意大利参议院
意大利众议院

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与意大利法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地址:西土城路25号
电话:010-58908544 传真:010-58908544 技术支持:信息化建设办公室